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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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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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欺诈与防范,国际贸易风险,国家性风险政治社会因素、国际贸易政策或制度因素等经济性风险汇率、利率、价格的变动等技术性风险贸易主体工作失误、差错、客观工作条件的限制等欺诈风险国际贸易合同欺诈、国际运输欺诈、国际结算欺诈、国际技术许可贸易欺诈等,国际结算诈骗,出口保理诈骗进口购汇诈骗保函诈骗信用卡诈骗,汇付诈骗托收诈骗信用证诈骗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诈骗,电汇诈骗案例(上),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
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
“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
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电汇诈骗案例(下),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
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柠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
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
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上),汇款诈骗,是指诈骗者表面是正常贸易,实际上蓄意伪造、涂改信汇或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企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
根据美国银行的资料,全世界平均每年伪造的票据就有5亿张之多。
20世纪90年代的每一年中,伪造票据对美国境内银行造成的损失约为13亿美元。
1989年以来,我国各地也发生多起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案件,给外贸企业及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主菜单,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中),案例诈骗者首先以买方身份在正常贸易的幌子下,与出口企业(卖方)签订买卖合同,且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然后诈骗者看准时机后,别有用心地将信用证结算方式改为汇款方式,并设法伪造、涂改汇款凭证,刻意制造货款已汇出的假象,哄骗卖方尽快地发货。
其目的就是要骗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
案例中国内出口商不明真相,只凭中间人介绍或仅听对方信口开河,就草率签约,又急于求成,在对方的诱惑下,盲目发货,并误以为货款已收妥。
这类诈骗案中的“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是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复印件和汇款委托书传真件。
电汇诈骗案例评析(下),防范类似上述汇款诈骗案的措施:
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应努力提高防诈风险意识,掌握真假汇款鉴别方法;注意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在签合同前,委托专职、权威的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调查,降低上当受骗的几率;出口商应加强与银行、海关和运输部门的密切配合,发现案情,迅速通报有关方面,对诈骗者严惩。
主菜单,D/A欺诈案例(上),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
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
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90付款。
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
D/A欺诈案例(下),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到香港后。
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
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
被客户推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
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上),1994年3月,某地出口公司与中东地区P公司(进口商)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
自1994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公司先后委托当地B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中东M银行(据说此为进口商所指定),付款人是P公司(进口商),金额总计50万美元。
托收行根据委托人(出口公司)指示,在托收面函中列明:
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E/TENOR45DAYSSIGHT”(见票45天后付款交单),且印就文句:
“SUBJECTTOICC322(依据国际商会第322号版本)。
”,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中),但N银行收到我方单据后,竟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天)方式将单据放给进口商,而10张承兑汇票逾期多天尚未见支付。
托收行几次去电催收,并质疑代收行为何擅放单据,代收行最初不Y理睬,后来催紧了才回电辩解:
“D/P远期不合常理,且当地习惯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故以D/A方式放单”籍此推倭放单责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此后,出口公司又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催其付款,但对方称:
日前资金紧张。
暂无力支付,要求延迟一段时间,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
D/Paftersight欺诈案例(下),可是,一晃两个月过去,付款还是毫无动静。
于是,该出口公司不得不派人亲往中东与进口商交涉。
但P公司老奸巨滑,一会儿说货物短装,要扣减10万美元;另一会儿又称货物质量有问题,需索赔20万美元,此外还要扣去10万美元预付款等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
到后来,对方干脆避而不见,寻无踪影,这50万美元货款也就泥牛人海,杳无消息”。
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上),2003年2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笔丝绸的贸易合同,付款条件是D/P50DAYS。
A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发货,29日将有关单据交至国内甲银行(托收行)。
经审核,单单一致,甲银行当日将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乙银行。
4月6日,乙银行来电称单据收妥。
根据乙银行4月6日的电报,甲银行推算出该单据的付款到期日应为5月25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
经甲银行多次与A公司联系,得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正就付款一事商洽。
5月30日,甲银行发电催收,乙银行回电称尚未收到B公司的付款指示。
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中),6月3日,乙银行来电告知B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为7月22日。
而乙银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银行B公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
甲银行通知A公司,并请其处理。
7月28日,乙银行来电称B公司准备赎单,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证)。
经联系A公司得知,B公司需持纺织品产地证通关,而A公司提交的却是一般原产地证。
A公司遂于8月5日将纺织品产地证寄给B公司。
8月15日甲银行预计该单据已寄达B公司,便致电乙银行请其协助敦促B公司付款。
9月2日,A公司通知甲银行B公司已付款,甲银行遂发电要求乙银行划拨款项,但乙银行一直未作答复。
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案例(下),鉴于其后多次催款毫无进展,加上货物早已抵港,而乙银行与B公司都未曾就仓储费、滞纳金等问题提出任何要求,所以甲银行怀疑货物早已被B公司提走。
于是,10月9日,甲银行建议A公司与船公司接洽,了解货物下落。
7天后A公司书面通知甲银行:
B公司已于6月14日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提走。
甲银行立即致电乙银行,请其在7日内将货款及利息(提货日至发电日利息)汇至甲银行,否则退回全套单据。
7日后,款项仍未到,甲银行根据A公司的书面指示要求乙银行立即退单。
10月25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付款通知。
至此,这起长达9个月之久的远期付款托收纠纷才得以解决。
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
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
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和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
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下),第四、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第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
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第六、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
主菜单,信用证诈骗种类,根据欺诈行为主体不同,可分为: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菜单,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
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伪造变更信用证;主要特征:
出口商要求开立即期信用证;由出口商负责指定船务公司、船只、起运港;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承运人收货收据不是信用证项下单据。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一,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予,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二,1977年,希腊货轮“Lord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终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子菜单,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以便行骗出口企业和有关银行。
“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一(上),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17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
来证有如下“软条款”: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CREDIT1SNON-OPERATIVEUNLESSTHENAMEOFCARRYINGVESELHASBEENAPPROVEDBYAPPLICANTANDTOBEADVISEDBYL/COPENINGBANKINFORMOFANL/CAMENDMENTTOBENEFICIARY)。
“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一(中),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后来,经磋商,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证,由香港另一家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
“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1SCREDITADV1SINGNAMEOFCARRYINGVESSELANDSHIPMENTDATE)。
“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一(下),该条款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确认修改书,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
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口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货之用。
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面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
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案例二,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签订了销往香港的五万立方米花岗岩砌石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
信用证规定:
“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把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
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子菜单,受益人和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
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CFR或CIF)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伪造全套单据信用证欺诈案例,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船货均告失踪。
预借提单欺诈案例(上),1985年3月29日,我国福建省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与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了进口3000台日产“东芝”牌RAC-30JE型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
价格条件为C&F福州,总价款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
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分别于1985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WO15CO90、WO15CO97指名“大仓山”轮的已装船提单。
福建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于7月25日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安县一家供销企业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供销合同。
预借提单欺诈案例(下),但由于该批货物实际于8月21日装船,致使供销企业公司与经济协作公司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
因错过销售旺季,加之国内市场行情巨变,经济协作公司经多方努力,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被迫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
1986年3月17日,经济协作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要求其赔偿因其预借提单所致的货款损失3885.56万日元,以及违约金、预期利润、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41.7万元。
子菜单,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
或根本个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此时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价值低廉,银行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
需要以低息融资的出口商也利用信用证保持现金流量,编造虚假交易,请求银行对那些实际是由与信用证受益人紧密相关的当事人开具的信用证进行贴现。
如果这些公司无法解决资金困难,留给银行的就是一些巨额呆帐。
著名的案例有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
牟其中远期L/C诈骗案,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在北京被抓捕并被移交给武汉警方,11月初,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牟其中案,公诉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牟其中“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理制度,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
1995年7月,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进口货物协议,并通过H公司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
牟其中远期L/C诈骗案,牟还指使其职员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
从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南德经济集团通过H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8,013.153万美元,实际承兑信用证31份,承兑总金额达7,507.4万美元。
南德经济集团从中支取2,197.809万美元、4,158,121.19元人民币,用于返还债务及集团业务,余款用于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给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造成实际损失3,549.9478万美元。
牟其中远期L/C诈骗过程,南德公司,H公司,中行湖北分行(开证行),议付行,东泽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申请开证,伪造单据开立汇票,已承兑汇票,交通银行贵阳分行,担保开证,已承兑汇票,其他金融机构,贴现,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承兑,假定8月1日开出3份243万美元的180天远期信用证,则南德公司10月1日得到款项,而向银行付款为次年2月1日,南德公司公司已收到53243万美元款项.,循环时间2个月,子菜单,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
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性极大,由于受益人误入“软条款”的圈套,开证行免除了付款责任,买方获取了欺诈利益,受益人所面临的是巨大的损失和艰难的司法救济,开证行倒闭案例(上),2000年7月13日,国内甲银行(议付行)收到了荷兰乙银行(开证行)开出的一笔信用证,申请人为荷兰H公司,受益人为上海A公司。
9月2日,受益人交单。
9月3日,甲银行审查单据时,发现单据有三点不符点,并向受益人提示。
但受益人称,对方客户是合作较好的伙伴,过去曾与之作过两笔相同业务,均存在类似不符点,货款已收回,不存在风险。
所以甲银行在寄单时未作不符点提示,于9月3日将单据寄出。
10月12日,乙银行来电提出拒付,并提出两点处理意见:
1、退回单据;2、单据交申请人,待申请人付款后,偿付甲银行。
此时甲银行收到其上级行传真电报,开证行乙银行已被银行管理当局强行关闭接管,其资产正待清理中。
开证行倒闭案例(下),甲银行与A公司商洽后,10月17日回电乙银行,同意第二条意见。
但10月25日、27日乙银行两次来电要求撤证退单,均被甲银行拒绝。
11月20日甲银行回电,已作债权登记,不同意退单,但同时获悉,货物早已被申请人H公司凭银行的提货单担保提走。
这样,甲银行多次联系乙银行,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直至2001年8月11日,荷兰某银行向A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声称如甲银行对荷兰乙银行出具放弃债权声明并将信用证项下全部文件无条件交付H公司,则可付清全部货款。
受益人A公司在此情况下,只好向甲银行提出抛弃债权声明,签署了交付单证同意书。
至此,这起银行倒闭案于2001年8月12日从表面上宣布了结。
但据悉,至今受益人A公司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相应货款。
开证行倒闭案例评析(上),开证行的资信是审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出问题的话,受益人受损失是绝对会有的,只是损失的大小问题而已。
可采取措施:
受益人在对信用证开证行的作用有所怀疑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著名银行加以保兑,以避免开证行的信用风险。
UCP600规定,保兑行在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有责任履行付款,而且这种付款责任不同于议付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不得追索。
出口方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时,要注意把关,对于一些平时来证少的银行及陌生银行的直接来证,要严格登记;同时,记载和积累代理行、往来行的业务资料,对其付款效率、配合态度、资信程度要有记录。
开证行倒闭案例评析(下),单据相符是出口商安全收汇的前提。
(目前银行议付单据中,企业出单差错率约50%,不符点出单约30%左右)给银行审单、议付及安全结汇带来风险。
可采取措施:
出口公司应努力做到高质量制单、无差错出单。
这样既便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只要单证完全相符,受益人完全有希望通过法律手续索偿到货款。
议付行(甲银行)严格把好单证相符关,凡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均应要求出口公司提供风险担保函,并在寄单索汇时提示不符点,同时对不符点出单的单据,进行严格登记,跟踪催收,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开证行乙银行提出拒付退单时,议付行甲银行有充分的依据证明货物已被申请人凭保提走(UCP不允许),甲银行应以理交涉,维护自身及出口商的权益。
信用证,打包放款诈骗案例(上),浙江省某出口企业(受益人)曾拿一份由新加坡盘谷银行开来的金额为288万美元的信用证来到G中行,要求速做出口打包放款,以便向进口商在厦门的合资企业购进卡其布原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卡其裤)返销国外。
G中行有关人员详细审核了该份信用证后,拒绝了受益人的要求,理由有三:
其一、该证限制在开证行议付(即验单付款),其他行只能做局外议付,风险较大;其二、该证带有这样的“陷阱条款”:
“受益人方的银行在做到任何修改后,必须通知开证行并得到其确认电证实已开出此修改”,这条制约了受益人的主动权,对其非常不利;其三、申请人并非实际进口商,亦未曾与受益人订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资信不明。
打包放款诈骗案例(下),但受益人遭拒绝后,并未放弃这笔交易,而是继续向其他银行提出融资要求。
后来湖州市某银行因不了解这笔交易的复杂性及该信用证的特殊性。
给受益人融通了400万元人民币。
受益人将这笔钱作为购货款,汇往实际进口商在厦门的银行账户。
实际进口商骗到钱后,马上将其转移国外,觅无踪影,其在厦门的合资企业也已宣布倒闭。
而受益人只收到相当于人民币90万元的卡其裤布料,产品找不到销路,全部积压仓库,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0多万元,教训十分深刻。
主菜单,出口保理诈骗案例1(上),某出口商就其一批电器出口到香港向国内某出口保理商(下称M保)提交了一份100万美元的保理信用额度申请。
M保当即委托香港某进口保理商(下称P保)对进口商(债务人)进行资信评估。
稍后。
P保批复了20万美元的保理信用额度。
于是,出口商便放心地按对方要求发货,并将价值23万美元的债权账单转让给M保。
M保随即根据代理商之间的委托协议将全套单据寄给P保,并凭出口商出具的保理融资申请书向其预付了保理额度的80金额(计16万美元)。
出口保理诈骗案例1(下),然而,当应收账款到期时,债务人并没有如期付款,而是通过P保来电告知M保“货物质量有问题”。
据此、P保即以出现贸易纠纷为由,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应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90天进行发票全额赔付的责任。
后来,虽经M保多次联系P保敦促债务人付款,但一直未果。
最后,不得不诉讼法律,以等候旷日持久的裁决。
出口保理诈骗案例2(上),2003年5月,国内某出口商向某出口保理机构(A银行)申请出口保理业务,要求为其在美国的进口商申请2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
在获得A银行批准后,出口商立即向进口商发出价值约20万美元的货物,然后将有关账单转让给A银行,并从中获得了预付款。
但到了6月份,A银行收到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机构(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声称:
货物质量不合要求;交货太迟。
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第14条规定:
“只要进口商提出抗辩,进口保理商就可解除担保付款责任,一切纠纷将由进出口商自行协商解决。
”于是银行将此情况迅速通知出口商。
随后,出口商声明:
“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交货,故进口商拒付理由不成立。
”,出口保理诈骗案例2(下),经进一步了解,银行得知买卖双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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