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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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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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2.1.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案例,保险利益案例,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2.1.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形式:
-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1.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来源,1、所有权2、据有权
(1)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
(2)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3、契约规定
(1)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
(2)依租约享有某种利益的房屋承租人,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继承,让与,破产,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
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3、可以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案例分析,99年12月10号,张某将自己所购的两居室公有房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财险,房屋的保额30万,家电及其他财产的保额各为8万,保单中有这样字样:
在保险期间内标的转让、赠送他人或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须在7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2000年4月张某购得一套三居室,在得知原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下,张某将原来的两居室卖给了赵某。
5月5号赵某付清房款并入住,双方商定一周后办理过户手续,5月10号因赵某使用煤气不慎引发火灾,房屋严重受损,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张某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2.2最大诚信原则,2.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是否缔约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遵守合约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如实告知,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案例:
白纸黑字算不算“明确说明”,2003年3月5日,A市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一辆进口豪华轿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120公里85米处突然起火,司乘人员虽幸免于难,轿车却被烧毁报废。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承保该车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明此次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车辆被烧毁系该车自燃所致,遂援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机动车辆自燃所致损失为除外责任的规定,予以拒赔。
后超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送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数全额给付保险赔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保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未及时通知,则因增加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起见对某种是想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保证的表现形式,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y,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
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虽然没有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例如: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
例如: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1)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
(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承诺保证AffirmativeWarranty,确认保证PromissoryWarranty,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所做的担保,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
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合同有效期内所做的担保。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
例如:
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
案例,【案情介绍】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告知的违反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保证的违反与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其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并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险费,除非该破坏行为发生在保险人承保风险之前;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同样的。
2.3近因原则,2.3.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近因的确定方法,顺推法,逆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将发生什么。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例:
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2.3.2近因原则的确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受雨淋而受损。
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雨淋,但第一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风险,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第二批货物损失的近因则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予赔付责任,同为保险风险,案例,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
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
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两个以上的风险造成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承保风险而定。
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新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案例,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进行抢动。
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4损失补偿原则,2.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的实现方式,赔偿方式,现金赔付,修理,重置,更换,损失补偿的范围,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标的损失引起的各种费用,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以实际损失为限。
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2.以保险金额为限,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4.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
某机器设备投保时保额是万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损失时设备市价为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额是多少?
例2、李某为其私营船只投保重置价值万元的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半年后与其两个堂兄实行股份合营,股份的比例是:
,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不久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可获多少赔偿?
例3:
某人以一辆万元的旧车按新车市价万元投保,如果全损,赔偿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例4:
某房产实际价值为万元,保险金额为万,若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万,则保险人如何赔付?
(不足额保险,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赔偿额按保险金额占标的价值比例算),2.4.3损失补偿的方式,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则: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则: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如王某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价值50万元,但他为了节省保费,只投保了20万元。
发生灾害后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损失了10万元,那么按照比例赔偿方式,能获得多少赔偿?
?
1、比例赔偿方式,在定值保险条件下:
全部损失:
损失金额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部分损失:
损失金额保险价值,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
如投保家电,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实际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赔偿金多少?
;若实际损失了8000元,获得的赔偿金多少?
?
3、限额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固定责任赔偿方式-免赔限度赔偿方式(相对免赔方式与绝对免赔方式),例1:
某保险公司开办水稻收成保险,每亩限额责任定为500元。
某种粮大户投保100亩,每亩实际收获是300元,则保险赔偿金额为多少?
例2:
在人保财险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条款中,就规定了200元的绝对免赔额,以及2000元的最高赔偿额,只有投保人的被盗财产在2002000元的范围内,才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5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委付,2.5.1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1代位求偿,代位求偿的条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
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对象:
应当向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行使;我国新保险法第62条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
假定某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损失额为50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40万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如果追偿结果为以下几种,应该如何分配所得赔偿?
万万万万万,案例介绍,2002年12月23日,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小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3年4月1日,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卡车在运输途中,驶入逆行道上,与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受到严重损失。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全责。
在这次事故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损失共计10万元。
案例介绍,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配合。
于是,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请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审核之后,赔付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保险金。
同时,要求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
后,保险公司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追回7万元保险金。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后,又找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余额。
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称: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
拒绝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案例分析,我国新保险法第60条(原保险法第45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补偿,它仍然有权继续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2万元的损失。
保险公司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协议,不影响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思考:
假设保险公司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了9万元?
?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低于第三方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赔偿金额部分仍归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高于第三方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代位求偿权上限;思考:
被保险人的额外第三方索赔权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哪个优先?
?
例:
投保人A以其房屋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B订立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0万元,后其邻居C家失火,A的房屋损毁。
事故发生时,A的房屋市价为100万元。
若因C的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在全损情形下,保险人须赔付A80万元;同时在80万元范围内取得对C的保险代位权,而A尚有对C的2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问:
哪个请求权优先受偿?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2.5.2委付,委付的概念与条件-概念-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我国新保险法第59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委付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案例:
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
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一艘保险金额为8000万的船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沉没,因海面情况复杂和水较深,事发后无法立即打捞,也无法判定沉船的损失程度。
据此,保险人只得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作为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事发3年后,保险人委托打捞公司将沉船成功打捞出水,经修复后(打捞和修理费用300万),保险人将此船以9000万的价格出售给另一航运公司。
原船东知悉后,认为保险人不当得利700万,通过法院起诉保险人,要求返还保险人的收益。
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5.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p42),代位求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必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即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
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多只能享有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受该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
债权人、债务人和保险人,其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而委付仅仅存在两方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2.6重复保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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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财产保险 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