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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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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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再保险安排和规划,【内容提要】再保险安排和规划是分出公司根据自己业务和财务状况,运用再保险技术,对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再保险的一种设计。
它是保险企业管理中经营决策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保险企业的业务稳定和经营收益。
【教学重点】再保险的安排方法、再保险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几类主要保险业务的再保险规划。
【教学内容】第一节再保险安排第二节再保险规划概述第三节财产保险再保险规划第四节人身保险再保险规划第五节巨灾再保险安排,第一节再保险安排,再保险安排:
是指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方法和过程。
具体方法:
有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三种。
一、临时分保(facultativereinsurance)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分保的方法。
(一)临时分保的特点,1.比较灵活。
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不具有强制性,2.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
往往是分出公司对个别保单风险单位采取的一种临时风险处理措施。
3.条件清楚。
分出人必须向分入人提供业务的详细情况,以便于接受公司决策,因此承保责任也不易累积。
4.手续繁琐,时间性强。
要逐笔安排业务或到期续转,这样就会增加营业费用。
另外,须得到分入公司的同意,就有可能失去承保最佳时机,同时一旦发生事故,原保险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与合同分保相比,手续费一般较低,不扣保费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故对分保接受人来说较有利。
(二)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1.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对于新开办的业务,因业务量较少,尚不够条件组织合同分保,或者虽可组织合同分保,但是业务经营尚不稳定,就可以采取该法,从中取得经验。
2.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
在合同分保中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业务是除外不保的,如航空险合同将劫持险除外。
一些业务质量较差,分出公司出于竞争需要,也不愿意列入合同,以免影响合同的质量。
3.超过合同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一般再保险合同都有承保限额的限制,如果超过了合同限额,分出公司就需要运用临时分保,以增强其承保能力。
4.可用于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
分为成数临时分保、溢额临时分保和险位临时分保等多种形式。
二、合同分保(treatyreinsurance),又称固定分保。
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宗或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一)特点1.具有强制性。
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订约双方没有自由选择权。
2.合同期限一般是不定期的,除非一方根据合同注销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终止,否则,合同长期有效。
由于时间长,业务多,分保条件优越,对合同双方都较有利。
3.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种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即分出公司要将业务放入合同,就必须将某一险种的全部业务放入合同,不能有所挑选,以免出现逆选择。
4.承保的险种比较单一。
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如水险分保合同、火险分保合同等。
(二)合同分保的适用范围,合同分保双方关系固定,可以保证原保险人及时转移风险责任,有利于稳定经营;对再保险人来说,也可比较均衡地得到数量多、风险较为分散的整批分保业务。
因此,合同分保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
合同分保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分保或非比例分保方式。
三、预约分保(opencover),又称临时固定分保(facult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它既具有临时分保的特点,又具有合同分保的特征。
它往往是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
(一)特点1.对于分出公司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而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分保的性质。
即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而对于接受公司则具有强制性,分出公司一经分出,接受公司就必须接受。
2.较临时分保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3.接受公司对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4.业务的稳定性较差。
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业务,所以分出公司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
(二)预约分保的适用范围,比较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安排了预约分保比较灵活、主动。
对某类业务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时便可自动列入预约分保之内,不必再安排临时分保,也不必担心某些大额业务不容易安排分保。
这种自动补充分保方式不但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而且可以调整分保合同的稳定性;但对再保险接受人来说,因不能逐笔审查接受的业务,所以难以掌握放入预约分保内的业务情况。
第二节再保险规划概述,一、规划的含义、目的和核心1.含义:
再保险规划是指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前,分出公司根据不同类别业务和自身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状况,灵活运用各种再保险方式与办法,对自留额与转嫁的风险责任和收益状况进行设计和分析,以期取得最佳经营效果。
2.核心:
合理制定自留额,选用合适的分保方式;加强费用核算,实现扩展业务,稳定经营成果,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3.目的,
(1)从业务经营管理上看,再保险规划目的有二:
扩大承保能力,使自身能接受较高的承保额和较多的业务量;避免风险集中或责任累积,分散风险,从而稳定业务的经营成果。
(2)从技术上看,规划必须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不仅要能达到上述目的,而且在合同条款和条件方面符合再保险的通常做法和市场趋势,能为接受公司同意而愿意接受所转让的风险责任,但又要避免不必要的分保费支出;符合分保双方在经济上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以增强合作和信任。
二、规划的步骤和内容,
(一)风险分析与再保险方式的选择分出公司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风险分析1.大的风险或损失的识别所谓大的风险或损失在实务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理解。
从保险标的识别。
是指保险标的的金额巨大,即巨额危险。
从损失与保额的关系上来识别。
是指损失达到或超过保额的70或80。
从分出公司对于承担风险的转让和分散上看,应从所承保风险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两个方面来识别和估量。
案例,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个风险单位,且每个风险单位的保额相同,均为100万元,以净费率1计,则保费收入为10亿元,所以,有一个或几个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甚至1000个风险单位全损,都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因此,保额或损失为100万元的风险单位,对于甲公司来说不是大的风险或损失。
乙公司同样承保10万个风险单位,但每个风险单位保额不均等,在0.5万元到100万元之间,差距很大,且极大部分在100万元以下,故保费收入较少。
如有一个或几个保额为100万元的风险单位发生损失,其赔款支出可能会超过保费的收入,从而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因此,对乙公司来说,100万元的保额或损失可以认为是大的风险或损失。
可见,较大的风险单位或损失对保险公司可能带来冲击,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因此,在规划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中、小风险的损失变动,对于分出公司来说,虽有大的风险或损失,但更多地是中小风险或损失,且中、小风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差距不大,大致是均等的,所以,一般遇到有一个或几个风险单位的损失,不会影响分出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
但是,风险的发生在年际间是不平衡的,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各个业务年度的损失也处于上升或下降的变动过程中,某些年份如果大量中、小风险单位发生损失,则可能使赔款额超过保费收入,导致业务经营发生较大的波动。
因此,应注意针对中、小风险的损失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方式。
3一次事故中的损失累积,保险公司一般是以风险单位为基础承担责任的。
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往往涉及多个风险单位,使一次保险事故损失的累积责任很大,如火灾、洪水或地震将会造成大量风险单位或标的损失,赔款的积累是巨大的。
因此,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不仅要按每个风险单位安排再保险,而且要考虑巨灾事故中一系列风险单位的再保险安排,以保障分出公司的累积责任。
4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累积,前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的种类来考虑再保险规划的问题。
但在一个业务年度中,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经营结果综合起来,有时所累积的赔款可能会超过总的保费收入。
对于这种情况,分出公司在制定再保险规划时也应予以考虑,作妥善处理。
再保险规划的一般原则,1.对于较大风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式;2.对于中、小单位可采用成数分保方式;对于巨灾事故的损失累积可以采用赔付率超赔分保方式。
3.为了建立一种稳定的分保关系,各种业务分保大多宜采用合同分保的方式。
4.对巨额风险、巨灾风险等责任较大的业务,还可采用预约分保或临时分保作补充。
在实务中,由于造成各种业务项下的损失因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因此,要结合业务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分保方式以达到再保险规划的目的。
(二)自留额的确定,自留额是指分出公司自己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在比例分保方式中,自留额是按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来确定的;在非比例分保方式中,自留额则是按赔款的一定数额来确定的。
自留额的确定是再保险规划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自留额确定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分出公司的收益及经营的稳定性。
如果确定某种业务单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仅从分出公司的业务和财务上考虑,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
1资本额,自留额的大小是与公司的资本额成正比例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越多,表明其财力越雄厚,业务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就越强,相应地,自留额也可以留得越高,反之,则自留额越低。
在实务中,从资本额的角度考虑自留额时必须估计亏损问题,一般分出公司以两个或更长年度内资本所能承担的亏损来确定自留额。
例61某分出公司拥有资本额为3000万元,对某种业务所能承担的亏损确定为资本的10,即300万元。
如以三个年度计算,则平均每年可承担的亏损为100万元,为资本的3.33%,这就是该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财力所匡算的最高自负责任额或自留额,如果预测今后两年分出公司的经营结果无亏损,那么自留额可以相应地提高。
英国、德国和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如火险和水险等,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一般是资本的0.55,被认为不会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这说明在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根据其自己的情况所确定的自留额有相当大的差距。
相对来说,小的公司因其资本较少,其自留额占资本的百分比一般要高于大的公司,而金额要低于大的公司。
2保费,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明确规定资本与保费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和保费收入之间的最高比例是1:
10,即用1元的资本可经营10元保费的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实践中,分出公司除了要满足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影响资本的因素,如股市的下跌、货币的贬值和业务的扩张等,这些都会造成资本的相对减少或不足。
因此,分出公司的经营方针一般是1:
2或l:
3,即用1元的资本经营2元或3元的保费业务。
关于自留额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数量关系,根据西欧保险市场的资料,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与年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保持在0.5%3之间比较适宜,一般在1左右。
例62承例61,分出公司的资本额为3000万元,如计划年度保费收入为资本的25倍,即7500万元,按资本因素所确定的某种业务的自留额是100万元,为保费的1.333,是符合一般市场情况的。
由于业务的发展,保费收入增加,自留额可以相应提高。
但是,为了保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不能按保费增长的同样比例调整自留额。
英国、法国和瑞士等国家的资料表明,保费每增长50,自留额一般可调高20。
因此,在前例中,如保费增加50,计11250万元,自留额调高20,计120万元,为资本3000万元的4%,仍保持在通常的幅度之内。
注意,保费收入的大小一般与保险金额、损失率和承保单位有关。
如果保费收入增加仅仅是因为保额增大,则自留额的比例不但不能提高,反而应该予以适当地降低,因为保险金额越大,风险的密集程度就越高,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损失也必然大;如果保费收入增加仅仅是因为损失率的提高,那么自留额也只能降低而不能提高;如果保费收入增加仅仅是因为承保单位的增加,那么就有利于自留额的提高,因为承保单位的增加,就意味着风险的分散。
可见,保费收入增加并不意味着都要提高自留额,而应根据影响保费收入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3危险的损失概率,损失概率就是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某个危险单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那么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对同类危险所确定的费率对这个单个危险单位来说就显得偏低,这时分出公司就应该降低该危险单位的自留额。
相反,对于损失率不大的危险单位则应该提高自留额,以增加保费收入和积累保险公司资产。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制定的。
如果分出公司制定的费率公平合理,那么分出公司的保费收入和赔偿责任之间就容易取得平衡,这时公司的自留额就可以提高。
由于竞争或其他原因,分出公司有时对某些危险单位确定很低的费率,对于这些危险单位,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应相应缩小,但分保接受人对是否接受该项业务往往持谨慎态度。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所保危险是否集中或责任是否有累积。
若危险集中或责任累积的可能性较大,则其保险金额就大。
如对航天飞机和人造卫星等巨额标的的保险,由于其价值很高,风险十分集中,保险金额很高,分出公司对于这类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应视保额的变化来确定,保额增大时,自留额可以相应增大,当然也可以保持不变。
6赔款和费用,分出公司是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因此,保费收入应能抵付赔款和业务费用,当保费收入不足以抵付赔款和业务费用时,就要动用资本。
所以,在确定自留额时,既要考虑保费的因素,也要考虑赔款和业务费用因素。
结论,自留额的确定应以资本为基础,同时还需考虑保费收入、损失概率、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以及赔款和费用支出等一些因素。
因此,分出公司有必要建立比较完备的统计制度,以提供所需的资料。
在确定自留额时,还应考虑所需承保能力、分保额和对自留额责任的超赔保障问题。
案例,如据统计资料,商业危险的保额一般约在50万元左右,据此确定所需承保能力为50万元。
对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从资本等因素考虑,确定为10万元,则尚有余额40万元需安排分保。
若成数分保。
自留20%,计10万元,分出80,计40万元,共50万元。
若溢额分保。
自留额10万元,分保额为自留额的4倍,计40万元,共50万元。
险位超赔分保。
超过10万元以后的40万元,共50万元。
若对一次事故中自留额的责任累积还需要有超赔保障。
如果按十个危险单位的全部损失来考虑,自留责任积累为100万元。
如果对事故超赔的自留额确定为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的两倍,即20万元,则需安排超过20万元以后的80万元的事故超赔保障。
(三)经营收益匡算,分出公司在进行再保险规划时,对于将选用的分保方式要进行收益匡算,通过比较权衡,来确定合理的分保方式和自留额。
例64某分出公司的火险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全年保费收入为100万元;费用开支为保费的35,计35万元;赔款为保费的50,计50万元;全部业务的经营收益为15,计15万元;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为保费的1,计1万元;如所需承保能力为5万元,尚有余额4万元需办理分保。
成数、溢额和险位超赔这三种分保方式均可适用于单一危险单位的分保安排,现分别匡算如下:
1成数分保,分出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为5万元,自留20%,计1万元,分保接受公司承担80,计4万元,分保手续费比例为40%。
则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全年的保费和收益分配如下:
全年保费分配:
分出公司10020=20(万元)接受公司10080=80(万元)全年收益分配:
分出公司20(保费)35(费用)10(赔款)32(分保手续费)7(万元)接受公司80(分保费)32(分保手续费)40万元(赔款)8(万元)由于成数分保要求分出公司将全部业务按分保比例给接受公司,因而分保费支出较多,所以关于按全部业务匡算的经营收益15万元,分出公司获得7万元,接受公司获得8万元。
表61分出公司的经营收益匡算(成数分保)单位:
元,2溢额分保,分出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为1万元,分保额为自留额的4倍,计4万元,分保手续费为35。
在溢额分保方式下,1万元以下的危险单位的业务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因而自留保费收入可以增加。
所以,在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之间对于全部业务匡算的经营收益15万元的分配是:
分出公司获得8万元,较成数分保有所提高;接受公司获得7万元。
表62分出公司的经营收益匡算(溢额分保)单位:
元,3险位超赔分保,分出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为1万元,接受公司的责任限额为超过1万元以后的4万元,分保费为保费的20,计20万元。
假定在50万元赔款中发生超额赔款10笔,共计15万元,即分出公司可获得摊回赔款15万元。
在险位分保方式下,接受公司不支付分保手续费。
由于险位超赔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的,分保费率不是按原保险费率来计算的,而是由分保双方按业务情况议定,如业务质量好,费率可低一些,因而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较多。
经匡算,在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对于全年收益的分配是:
分出公司获得10万元,接受公司获得5万元。
表63分出公司的经营收益匡算(险位超赔分保)单位:
元,结果表明,如果选用险位超赔分保,分出公司的收益较多,但超赔分保不能用于业务交换,没有回头业务保费收入,而且费率每年都可能变动,保费收入有很大的波动性。
如果选用成数分保或溢额分保,虽然收益较少一些,但可以进行业务交换,获得回头业务和盈利的机会,并且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所以,分出公司应根据其经营方针和具体业务,确定合适的分保方式。
0,第三节财产保险再保险规划,一、火险业务的再保险规划由于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占用性质、建筑材料与结构等因素而有较多差别,而且不同标的的保额差别较大,因此,火险分保安排一般采用溢额分保方式。
(一)自留额和分保额的确定可分为以下两种。
1按保险保额和危险等级单一危险单位一般按其危险性质或程度分为若干等级,按其分类等级和保险金额规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2按最大可能损失规定即对一个危险单位采用估计的最大可能损失,作为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
表64按危险分类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单位:
万元,表6-5保险金额单位:
万元,表6-6按最大可能损失安排单位:
万元,
(二)火险业务再保险规划,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单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如果甲公司的火险再保险规划采用溢额分保方式,并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安排自留额为20万元,同时组成第一溢额和第二溢额两个溢额合同,另外还有一个预约分保合同,承保能力为400万元,分配如表67所示。
2一次事故中的累积责任,如果发生一次巨灾事故涉及到许多风险单位,会产生累积责任,这就可以采用事故超赔分保方式予以保障。
假设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溢额分保自留额的2倍,计40万元,所需最高分保责任额为400万元,对此可规划安排三层事故超赔分保合同:
第一层超过40万元以后的60万元;第二层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第三层超过2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
如果发生一次大的火灾事故,有甲、乙、丙三个风险单位发生部分损失,它们的保额、损失和赔款分摊情况计算如表68、表69、表610所示。
由于分出公司对于上述三个风险单位在溢额分保合同项下自留额的累积赔款为413175元,超过了事故超赔分保合同项下的自负责任额400000元,因此,事故超赔分保合同的接受公司应摊付超过的13175元赔款。
在这次火灾事故中,甲风险单位的赔款为750000元,乙风险单位的赔款为2000000元,丙风险单位的赔款为4500000元,总计7250000元,赔款的摊付情况如表6一11所示。
表6一11三个风险单位赔款摊付情况单位:
元,二、水险和航空险业务再保险规划,水险业务:
主要包括船舶险和货物运输险。
水险业务的特点:
一是由于预约保单和转船等原因,货运险在承保时,对每一风险单位(即每一船只的每一航次)所承担的责任不易掌握;二是由于承保标的的流动性,在某种情况下有无法预知的责任累积(如货物在港口和码头仓库的损失责任累积)很难预知;三是不论船舶险或货运险,遭受全损的可能性都比火险要大。
因此,货运险和船舶险虽可同属一个风险单位,分保安排可组合在同一合同内并分别规定自留额和分保额,但由于这两种业务各有特点,故分别制定再保险规划较妥。
水险业务一般以比例分保为多,同时为了保障责任累积也可以安排非比例分保。
(一)货运险的再保险规划,货运险的再保险规划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单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二是一次事故中的累积责任。
1单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分保安排中、小业务:
一般是采用成数分保;较大业务:
成数分保+溢额分保(险位超赔分保)。
目的:
扩大承保能力和净保费收入;保障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的共同利益。
自留额确定一般是以每一船只的每个航次作为一个风险单位,同时,考虑船舶的种类、船龄和等级。
2一次事故中的累积责任对于港口和码头仓库无法预知的责任累积,一般安排事故超赔保障,自留额一般是为两个风险单位,最高限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可分层次安排。
案例,例65假定对某一货运险安排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成数合同的承保能力是100万元,自留20,分保80。
并对成数分保安排了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的共同险位超赔分保(即分出与分入公司的净自负责任额分别为10万元和40万元)。
又在成数分保的基础上安排了溢额分保,承保能力为成数合同限额的2倍,计200万元,这样对货运险的承保能力为300万元。
因此,对该批货物的分保安排是由三个分保合同组成的,结构如下:
1.成数分保合同自留额2020万元分保额8080万元100万元2.溢额分保合同200万元300万元3.共同险位超赔合同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接上例)假定采用事故超赔分保,以保障在港口和码头仓库的累积责任,自负责任额确定为成数合同净自留额的2倍,计20万元,所需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
超过20万元以后的30万元第二层:
超过50万元以后的50万元第三层:
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如有一船只在航运中遇到风浪,所载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保额为160万元,货损为100万元,按照分保规划,分保和赔款的分配如表612所示。
表612分保和赔款分配,由于成数合同项下的赔款62.5万元已经超过共同险位超赔合同自负责任50万元,则成数合同项下的净赔款为50万元,共同险位超赔合同项下摊付赔款12.5万元;对于成数合同项下的净赔款50万元,分出公司摊付20,计10万元,接受公司摊付80,计40万元。
由于这次损失是船只在航运过程中遭受风浪造成,没有涉及港口和码头仓库的累积责任,因而事故超赔分保合同项下没有摊付赔款。
这次货损的全部赔款100万元,摊付结果如下: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10万元成数合同摊付赔款40万元溢额合同摊付赔款37.5万元共同险位超赔合同摊付赔款12.5万元赔款总额100万元,
(二)船舶险的再保险规划,1.单一风险单位责任分保安排:
船舶险基本上与货运险相似,一般是以成数分保合同为基础,并安排溢额分保以扩大承保能力。
但也有以溢额分保为基础,并结合多层次的溢额分保以扩大承保能力。
2.自留额确定:
以每一船只作为一个风险单位,并可根据船舶的种类、船龄、吨位和船级等规定不同的自留额;按船舶的分类,规定单一的自留额,对于船龄等因素,可在费率上进行调整。
3.责任范围,分出公司对于船舶险的责任范围很广。
既有海上风险,也有战争风险;既有船舶全损的可能,也有船舶部分损失的可能;既有船舶的物质损失,也有因碰撞引起的责任;既有共同海损分摊,也有救助费用开支。
因此,必须将这些责任纳入分保安排,以获得保障。
船舶的非比例分保方式,一般应用于保障一次事故中的累积责任或一年中的累积责任。
表613船舶险成数分保,表614船舶险溢额分保,案例,如果对某类货轮单一风险单位的责任采用分层溢额分保,每艘船只的自留额确定为20万元,第一溢额为5线,计100万元;第二溢额为4线,计80万元;预约分保为2线,计40万元,总承保能力为240万元。
现有一艘船舶需要300万元的承保能力。
分保安排规划如下:
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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