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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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税种设置第二节纳税人征税对象第三节税率与应税所得额第四节资产及特殊事务税务处理第五节特别纳税调整第六节税额计算第七节税款缴纳,第一节税种设置,一、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与性质
(一)性质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所得税主要是对公司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征收。
国外企业所得税又被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
(二)作用1.实现政府的经济权益;2.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3.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二、所得税的类型,1.以存在的形式划分,分为归并式企业所得税和独立式企业所得税2.以对企业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划分,分为统征式、分率式与免税式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的演变,1894年日本开征法人所得税。
1926年民国政府开征所得税。
1958年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称为工商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后分别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将上述两种税合并,开征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4年合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开征企业(内资)所得税。
2008年合并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开征现行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纳税人征税对象,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分类标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分类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
(1)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税收实践中的确认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
从税法的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三)纳税义务的规定,1.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一般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2)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二、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
(一)确定原则1.合法性;2.纯收益性;3.可计量性;4.完全性。
(二)具体内容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所得来源地,
(一)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目的:
确定纳税人的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确定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分以下三种情况: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的确定,或按照负担、支付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节税率与税基计算,一、税率的规定【
(一)税率形式;
(二)法定税率;(三)优惠税率;(四)预提所得税税率】二、税基的计算【
(一)税基的计算方法;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三)扣除项目的确定;(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五)亏损弥补;(六)预提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一、税率的规定,
(一)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二)法定税率:
25%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法定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与境内的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习惯上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征收。
下列所得免征: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其他国务院批准的所得。
二、税基的计算,
(一)税基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是税收法律。
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1.应计税收入总额;2.实现时间的确定;3不征税收入;4.免税收入】1.应计税收入总额:
(1)应计税收入种类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收入。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要按照依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收入金额确定的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等劳务服务活动时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
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租金收入:
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等。
(3)收入金额确定的特殊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折扣销售商品的,涉及商业折扣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折让销售(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以及销货退回,如企业已确认收入的,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采用“买一赠一”销售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按产品公允价值确认。
分期确认收入:
第一、受托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年度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第二、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在确定收入时,属于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以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视同销售:
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资产,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处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是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是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是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是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是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是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1)销售收入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销售合同已签,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企业对已出售商品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售货方的成本能可靠核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托收承付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采用预收款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的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安装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
所谓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交易中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
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宣传媒介收费,应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软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中可区分的)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会员费分情况确认:
申请人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申请或加入后,会员在会员期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消费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分期确认收入;特许权费分以下情况确认: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4)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
(5)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受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8)转让财产收入:
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并收到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凭证的当天。
(9)其他收入:
实际发生时间。
3.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3)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际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又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在计算应税总额时扣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
4.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对居民企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公司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3)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税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其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扣除原则:
(1)真实性;
(2)相关性;(3)合理性;(4)收益性;(5)不重复性。
2.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1)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应计入当期的收入。
(5)其他支出:
上述四项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按照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
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确认的原则:
企业制定规范的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标准固定,调整有序;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保障费用:
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特殊工种人生安全保险费和允许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三项费用支出:
职工福利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4)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本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成本,并按规定扣除。
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的下列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债券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统称关联方)借款而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若其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规定(金融企业5:
1;其他2:
1)和法律规定计算的部分部分准予扣除。
如能证明其交易活动符合独立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扣除。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等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
企业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
(5)汇兑损益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确认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商品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7)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
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销售收入包括:
按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法确认的商品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特殊规定:
化妆品、医药、饮料(不含酒类)制造:
30%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
品牌使用方可在本企业按不超过收入30%扣除,也可将部分或全部归集到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业务招待费:
不得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按规定提取的该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经营租赁的,费用支出按租赁期平均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用支出构成租入资产的价值的部分应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管理费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1)母、子公司之间的费用支出母、子公司为境内独立法人,其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的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按服务合同或协议向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做营业收入处理,子公司做成本费用处理;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可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用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按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分摊。
子公司不能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其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由此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扣除。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
财险企业按全部保费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5%,人险按全部保费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0%。
其他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鉴订代办协议合同,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不得扣除(委托个人除外);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不得扣除;已计入相关资产的不得扣除。
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应如实入帐,不得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
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并依法取得合法正式凭证。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凭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
对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
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由纳税人提供,未提供证明的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14)财产保险费:
按规定缴纳的,准予扣除;(15)劳动保护支出:
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16)转让资产的净值:
准予扣除。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17)其它扣除:
包括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等,按规定扣除。
(四)不准予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性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的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亏损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超过5年。
2.特殊规定:
企业汇总计算缴纳税款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赢利。
但境外营业机构的赢利,可按规定弥补该境外营业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和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六)预提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为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的办法计算。
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为外币的,按扣缴当日汇率中间价折算。
若约定扣缴义务人负担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税。
第四节资产及特殊事项税务处理,一、资产的税务处理;二、特殊事务的税务处理,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价格;即按照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2.计价原则3.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2.无形资产的摊销,(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的税基础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支出,(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1.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2.投资资产的成本扣除(六)存货的税务处理1.存货的计税基础2.存货的成本扣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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