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减税政策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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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减税政策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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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减税政策讲解,此次推出的6项减税政策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
其中“1”是1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受益对象为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销售企业,简并税率后统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改革后形成17%、11%、6%三档税率结构。
“4”是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受益对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具体来讲,就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20%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二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受益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标准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三是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受益群体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试点地区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四是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受益群体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个人。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6”是指6项执行到期后今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延长六项优惠政策至2017年底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六)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优惠政策讲解,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参考文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一、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二、享受优惠对象的条件,
(一)初创科技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注意,必须是查账征收的企业)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二)合伙创投企业,(三)天使投资个人,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投资2年内任一时点投资者极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提示:
实际上,这些条件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细化而来的,读者们可以去查看该文,更有助于政策的理解),最大亮点:
将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个人投资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三、个人所得税优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一)首先大家记住一个重要的原则:
个人合伙人的投资税收抵扣原则,是在合伙人层面进行投资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2017】38号文第一条第
(二)项第2点)归纳起来,可用六个字总结“先分再抵后税”。
(二)重要提示1、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经营所得和分配可抵扣投资额可能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
经营所得的计算,与其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致,是按照合伙人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计算的。
而分配的可抵扣投资额,是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年末的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
这里是实缴出资占比例,非认缴出资占比。
2、政策不可穿透。
也就是个人合伙人通过层层持股方式进行投资的问题。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
3、不可跨企业抵扣。
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如果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了多个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是不能拿到其他合伙企业进行抵扣的。
例:
有限合伙创投企业A成立于2015年10月,2015年11月A投资于B初创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王先生2017年12月,向A企业实缴出资6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
A企业2017年实现年度经营所得400万元,对王先生的分配比例为4%。
问:
王先生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可抵扣投资额=1000万元*70%=700万元2017年王先生对A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那么王先生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700万元*5%=35万元2017年度王先生从A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400万元*4%=16万元可抵扣投资额35万元所以,2017年度王先生实际抵扣投资额为16万元,还剩下19万元(35万元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
政策中向后结转的问题,不存在年限限制。
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没有抵扣完,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
),办理手续,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需要办理的手续,概括起来为“备案报告”。
所谓备案,就是在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合伙创投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
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而报告是指,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手续都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个人合伙人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要点,抵扣时点:
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时抵扣对象:
股权转让所得抵扣期限:
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特例:
该企业注销清算)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享受优惠时,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注册地址要求不同。
无论法人制还是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位于试点地区,而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位于全国各地。
但对于天使投资个人来讲,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是任意地区的个人,也包括外籍个人。
不同点一:
注册地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抵的是生产经营所得。
不同点二:
抵扣项目,不同点三:
跨企业抵扣,若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企业破产清算了,还有没抵扣完的投资额,可以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结转抵扣。
但前提是,不能超过36个月内。
手续办理,天使投资个人的手续办理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
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相比,多了一个登记环节。
备案:
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报告:
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
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投资抵扣。
登记: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四、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
(1)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2)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例:
某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从某企业手中购买其持有的某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备案管理及资料,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备案管理与资料基本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保持一致,并适当简化。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二)合伙创投企业及其法人合伙人1.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同时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的其他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
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相比,法人合伙人在备案时不需报送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相应信息报送我们将通过修改年度申报表实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执行日期,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政策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一、什么是商业健康险,
(一)概念1.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2.保证被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
(二)商业健康险包括以下主要险种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医疗保险(包括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较宽);收入保障保险(指个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对丧失生活能力人或老人的护理保障和经济赔偿的保险)。
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商业健康险进行产品设计时,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文件中有5点具体要求,对普通企业来说,最便捷的判定方式是取得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售健康保险产品的批文)可以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
二、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
(一)基本政策规定1.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2)原试点地区,7月1日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李某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3000元,那么他当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
王某同样购买一款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全年共计支付2000元,那么他只能在税前扣除2000元(平均每月166.67元/月)。
(二)政策适用人群:
(1)具体范围: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
李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
但李某2018年炒股收入1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张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
2018年取得房租收入3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赵某没有上述所得项目。
2018年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不能享受此项政策。
(三)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1)什么是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是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唯一性、真实性、有效性,避免纳税人重复购买税优商业保险产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2)限制性规定: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因此,纳税人要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1、限额扣除什么情况下适用2400元/年,什么情况下适用200元/月?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适用200元/月限额扣除;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适用2400元/年限额扣除。
2、只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
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健康保险产品设计的品类中包含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人群。
3、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必须由企业购买?
起始扣除时间如何确定?
购买方式分三种:
(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可以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
(2)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3.自行购买。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在判定上,要看该个人是否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
典型人群: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
对一次趸交一年保费的,分摊在各个月份,按月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相关问题,1.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2.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
3.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享受税收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文件:
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变化一:
适用企业,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二:
适用行业,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除: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三:
研发活动范围,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除:
1、常规性升级2、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3、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4、现存产品等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常规控制、分析、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人文学方面研究,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四:
研发费用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新增外聘人员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新增试制产品检验费)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新增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五:
“专账”变“辅助账”,专账,辅助账,减轻企业会计核算负担,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六:
设置三年追溯期,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七:
减少审核程序,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变化八:
委托研发处理,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需要的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发开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新政执行口径,例1: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
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0175%)万元。
例2: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
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规定,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程序:
企业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并公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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