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上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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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本章小结,第6章海上保险法,61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62承保的风险与损失,6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64代位权与委付,一、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与近因原则共同构成了海上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补偿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补偿合同”,“补偿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第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无损失,则无赔偿”;第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想结果是,不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盈利”,也不使保险人的赔偿低于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UtmostGoodFaith)是一个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遵守最纯粹的诚信及正直”与一般商业合同不同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秉持较高的行为标准,“不仅仅要远离恶意,而且还要在积极的意义上遵循最大诚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中的一些特殊规则就充分彰显了最大诚信原则:
(1)被保险人的无限告知义务;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3)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4)风险改变的通知义务;(5)被保险人诚信索赔的义务等,(三)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是: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概念的提出,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被保险人确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
(四)近因原则,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的含义是:
只有当承保危险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
所谓“近因”是指对结果的产生最有效力的原因,而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为“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我国海商法的条文本身并没有使用“近因”这样的措辞,但是,承保风险与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因果关系,是否系保险人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原因,却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知识扩充:
近因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本质上是一个常识(CommonSense)问题。
根据英国判例,确定海上保险的近因可总结为如下八条具体规则:
1近因是指在当时环境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事由,其“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损失发生2如果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损失是承保危险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那么,关于该保险标的的扩大损失,同样应得到保险赔付,只要扩大部分的损失是当时情境下自然发生的结果(anaturalconsequence),即使它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并不是不可避免的,3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过失不影响上述两个结论,不管该过失是发生在危险发生之前,还是在危险作用期间,除非该过失本身被约定为除外事由。
4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避免危险发生或减少危险后果的合理努力,也不影响规则1与规则2的适用,除非此类努力本身被约定为除外事由。
5如果根据规则1得出承保危险是近因的结论,而该承保危险又是由某除外事由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的,则真正的近因应是该除外事由。
6如果适用规则1得出有两个近因存在的结论,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外一个属于除外事由,而且这两个原因是相互独立的,在不存在另外一个原因的情况下,每个原因自身也会导致损失的发生,那么,被保险人仅仅可索赔归因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那部分损失。
7如果承保危险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了一项除外事由的发生,进而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承保危险是近因。
8损失如果是由被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其负责的人的不法行为(unlawfulmisconduct)所造成的,则损失不应得到保险人的赔付。
二、海上保险合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ContractofIndemnity)赔偿原则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ContractuponSpeculation)保险利益原则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ContractonMorality)诚实信用原则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ContractofAdhension),射幸合同,案情:
丈夫(一审被告)的7万元奖金是单位的年终绩效奖金,只有完成工作任务才能拿到,丈夫在离婚诉讼提出之前拿到了该奖金。
但法院将该笔奖金认定为具有射幸性质而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
1、什么是射幸合同?
2、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具有射幸性质?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射幸性质的财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1、所谓“射幸”,即“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例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2、绩效奖金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具有射幸的不确定因素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故问题关键不在于财产是否射幸性质,而在于取得财产时,是否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已经在婚内取得了该财产,就可以纳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知识扩充: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附意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条款。
如果条款中存在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时,保险人应首先对这种争议负责。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评析,1、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乙提赔,乙认为,甲未将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三种情况是:
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用纸箱包装;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易碎;三该批瓷器是尾货,价格低廉。
2、被保证人保证,“船舶于1月10日从香港开往大连”,可船舶等到1月12日才从香港开出,并在途中遇到八级大风,主机失灵,鉴于危险,不得不雇用拖船拖至大连港。
事后向保险公司提赔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赔。
被保险人辨称,虽然未按照保证日期开出,但损失确系船舶主机出现故障所致,所以损失与违反保证条款间无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可以拒赔。
3、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天气遭受部分损失,为减少损失,该轮停靠附近一个码头,不幸遇上当地内战,部分货物被当地军事机关没收。
对于这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商法217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
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形标的,如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保险合同订立当时保险标的市场价值,也可以是保险标的的成本价值,还可以加上被保险人期得利益。
一般这一价值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商定,其基础是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
期得利益一般不可超过实际价值的20%。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采用定值保单和不定值保单两种,但海上保险的保单一般都是定值保单。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共同商定的关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
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两重含义: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享有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直接相关。
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则为不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为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不直接接触,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要约填写投保单承诺签发保险单,(五)保险合同的分类,1、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依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3、依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4、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只有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才有定值和不定值的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利益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利益的损失时,保险人只需根据保险利益的实际损失情况,在保险金额内按合同载明的保险价值全额赔偿即可.如房屋火灾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值为10万元,同时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也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房屋因火灾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直接赔付10万元,不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定值保险能够使保险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纠纷,但它也容易使投保人故意抬高保险利益的价值,进行保险欺诈,所以其使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合同.此外,船舶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时也采用这种合同.,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利益的价值事先不约定,也不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合同.该保险合同中仅仅对保险金额加以规定,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首先需要对保险利益的损失进行核定,然后决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但保险赔偿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例如房屋火灾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经评估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实际价值仅有15万元,即使房屋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仅需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15万元.相反,如果房屋所有权的实际价值为25万元,则保险人以约定保险金额20万元为最高赔偿额.,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这也是保险法上的基本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为目的.该财产利益损失不仅可因被保险人的财物或无形利益直接受到损害而发生,也可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发生。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等.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除医疗费用保险及丧葬费用保险等就具体性损失投保的保险合同外,绝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
知识扩充: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有如下种类:
A.财产险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
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货物运输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运输工具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D.农业保险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E.工程保险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保证保险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
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购买财产保险的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读懂保险合同中条款含义,搞清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保障和赔款,哪些是不保的风险。
特别注意条款中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2、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
3、投保要带齐有关证件。
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要带上行驶证、营运证原件;新车要带上机动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等。
如投保企业财产险、家财险,保险公司要派人员到投保单位和投保家庭查验,核对有关财务帐册、发票及实物,以便按规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4、不能超额投保。
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5、仔细核对投保单内容,索取正式保费发票。
发现差错或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查询或要求改正。
6、不能重复投保。
保险法第41条规定:
对重复保险,各保险公司分别按比例分摊赔偿,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同一车辆、同一份财产,只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用不着多交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种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按投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又可分为普通寿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普通寿险是以个人为被保险人,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健康保险:
也叫疾病保险。
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生存保险:
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
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
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简易人身险。
简易人身险案例,背景2007年1月5日,金堂县三溪镇农民唐某投保了这种新简身险。
3月23日,唐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炸伤头部后死亡。
经中国人寿金堂支公司调查核实,唐某因意外身故属实,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
他购买的新简易人身两全险保费每年交1700元,期限20年,基本保额为36414元。
根据条款,由于他是意外死亡,应获得高达8倍的基本保额的赔付,因此中国人寿金堂支公司向其家属支付了身故保险金291312元。
新简身险为农民量身打造2007年8月,被称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第一险”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简称“新简身险”)进入四川农村地区进行推广。
这是成都市场上首个专门为农民量身打造的一款新险种,抛弃了一般险种条款的“天书”写法,简单易懂,同时还充分考虑了农民的购买能力和风险需求,以保证返本和高保障作为出发点,既能让农民的资金保值同时又能够解决农民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
由于该产品的保费较低,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一定限制,目前成都农村地区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限制在18周岁50周岁,保险期限为20年,被保险人可选择以年金形式支付保费,同时,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而有所不同意外死亡8倍保额赔付新简身险的保险责任涵盖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身故和满期生存。
其中,因疾病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未出险,分别给付一倍基本保险金额;而因意外伤害身故,将由保险公司给付8倍基本保险金额。
目前我国开展的人身险业务主要是简身险、人寿险、学生平安险、子女婚嫁险、养老年金险、意外伤害险及其他寿险。
其中养老年金险中包括合资中方人员险、合同制工人险、集体职工险、个体险、农民险及其他险。
购买保险案例:
1、如2000年9月中旬,宁波某医院的6名医生经不起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引诱,听信保险业务员说:
“理财保险”年红利有1-4分,保底不低于1分,每年交款可随便,第二年没钱可不交,只字不提什么风险。
到了2002年5月,6位消费者发现,每年的红利不但没有象保险业务员所说的那么高,反而把本都赔了进去,于是6位消费者在6月21日向宁波市消协投诉。
2、2000年3月,家住余姚市的沈女士从上门投保业务员处以1142元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单。
2002年1月的1天,沈女士骑车时摔了跤,造成脊椎骨骨折,经市中医院治疗,花去了医药费2317元。
出院后,沈女士按当时保险业务所说的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当她拿到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时,发现只有947元赔付款,与自己计算应得到的数目有出入。
于是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消协在调查中发现,保险公司与沈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药品理赔的范围,由于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只听业务员的道说,为自己设下了“陷井”。
3、如在幼儿园统一办理师生人身保险的小昊也在个人保险索赔时遭遇尴尬。
今年4月,小昊因腹部斜疝花去医疗费1900元,其家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之先天性疾病不能赔付。
令小昊家长搞不懂的是孩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要求对孩子作体检,家长也从未发现孩子有先天性疾病,当初投保是幼儿园代办的,没有征求过家长的意见,也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家长也没有见过保险方面的内容和保险的合同条款。
理赔上也找不到法律的依据。
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1.明确投保目的。
2.要正确对待保险业务员,不买人情险。
3.正确填写投保单,不能模糊其词。
对集体投的保要明确相关的条款。
4.签订合同要慎重。
在签约前,要详细阅读保险单的条款,看保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的约定要谨慎,对不清楚的条款要问清楚。
还应对所有合同条款进行逐个审核,不实或差错的要立即提出变更,对不合理、不公理的保险合同,消费者有权提出拒签。
5.缴纳保险费要认真。
特别是第一期的保费不要轻易交给业务员,而应亲自到保险公司缴纳并立即索取收据。
寿险投保一般流程,1、确定投保险种寿险的险种大致分为:
健康类、人寿类、少儿类、团体类、意外类及投资类。
2、选择保险公司在国内,寿险保险公司主要有: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及一些合资、外资保险公司。
3、商议保险金额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有最高限额,各个保险公司均有不同的规定。
4、填写投保单5、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一次性缴纳,亦可以约定分月、季、年缴纳。
但必须及时缴纳,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减小承担保险责任。
缴纳保险费后应开具保险费收据,并小心保留。
保险实务:
保险复效,问:
在投保过程中,许多投保人都会因为周转资金不足等种种原因忘记续保,因而中断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保单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保险的保障呢?
答:
可以通过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来实现。
寿险合同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同时,投保人补交完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义务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
此种分类方法也仅适用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完全相等的保险合同.当保险客体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标的物如有损余,保险人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折价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款项下扣除;如保险客体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比如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某栋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后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8万元,因此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人民币8万元,并于保险金全额支付后获得该房屋损余部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当保险客体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保险客体遭受部分损失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客体的损失按比例分摊.例如,一栋房屋价值人民币10万元,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当该房屋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按全部保险金额人民币8万元给付保险金.若该房屋仅遭受一半损失,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人民币4万元给付保险金.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它包括因投保人超额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或因保险人超额承保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有因保险客体价值变化而产生的保险价值降低等情况.,案例,A公司为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投保了80万美元的定值保险。
问题:
A公司投的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
如果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海上保险合同可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
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
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
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
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称为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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