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评法规-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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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重大拓展;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3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2)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其一,环评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其二,环评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说明1: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说明2: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说明3:
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地”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三类是“十个专项”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其三,环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2)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环评法第九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7月3日颁布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1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黔东循环经济区岑巩工业园)2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4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5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6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7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8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9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10土地资源:
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资源: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国防洪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油(气)发展规划。
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命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规划条例第八条明确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环评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
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
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说明与报告书异同:
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但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规划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说明:
无论规划环评由谁做,规划环评责任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城市规划的组织编织机关:
规划局;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国土局;编制机关:
被委托的资质单位,(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规划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环评法第十一条规定、规划条例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说明:
规划环评文件没有审批,是审查;规划才是审批,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环评法第七条中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有关规划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在报送审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环评法第八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1)审查主体和程序
(2)审查内容(3)审查效力,注意:
篇章或说明不用审查,直接与规划一起报政府审批。
报告书要审查。
(1)审查主体和程序环评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局)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说明1:
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环保局)、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院)、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
说明2: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广州市政府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制定发布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时限作出了规定。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决定前,应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2)审查意见内容规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3)审查效力环评法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3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1)跟踪评价的内容2)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应对措施,1)跟踪评价的内容环评法第十五条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盖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跟踪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2)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1)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审查小组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1)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环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说明:
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2)规划编制机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上级机关根据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规划编制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通过立项调查属实,根据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罚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按国家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2)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环评法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小组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划条例在环评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审查小组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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