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EHS法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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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HS法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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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HS法例法规,1,EHS法律法规框架,Environment,HealthandSafetyAcademyforChineseEnterprises,2,09年,成都公交车事故死亡27人18人未脱离危险湖南省湘潭市一间中学发生伤亡惨重的校园人踩人事件,造成8名学生被压死,另有26人受伤。
11.21日2时30分,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104名矿工遇难,4人被困,65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被确诊患尘肺病塑胶企业33名打磨工人集体被查出职业病,3,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4,变!
立法越来越清晰!
执法越来越严格!
信息越来越公开!
程序越来越透明!
要求越来越专业!
速度越来越快,5,民众对生存环境更关注对作业环境提要求对生命更注重对健康更关心对社会/政府/企业要求更高,结果越来越:
企业的责任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多,EHS相关的中国立法机构,6,中国EHS法律法规构架,7,立法机构的层次,8,中国EHS法律体系,9,中国法规效力等级图,10,EHS标准分类,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GB,GB/T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HJ(环境保护),SY(石油工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EHS标准分类(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Z,HJ,SY)和推荐性标准(GB/T,HJ/T,SY/T)。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2,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特格尔麽公约京都议定书,13,法规信息的来源,14,追踪EHS法规要求概述,为什么要追踪EHS法规要求?
追踪EHS法规要求意味着什么?
怎样追踪EHS法规要求?
15,为什么要追踪法规要求,我们的EHS承诺是“100%遵从法规要求”,如果不了解法规要求,就不能兑现承诺。
在中国,新的EHS法规层出不穷。
如果不能及时了解这些变化,随时会有违法的风险。
有时新的法规也会带来商机(例如:
能源法),16,为了“100%遵从法规要求”,法规追踪必不可少,追踪EHS法规意味着什么?
立刻了解对您工厂有影响的EHS法规掌握强制性的规定,避免受到处罚了解新EHS法规规定的办事程序发现新的EHS法规带来的变化是否将严重影响你的业务的运营注意法规的生效日期和使用范围、条件,17,追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南以及拟定中的法,如何追踪EHS法规?
手头要有一些基本的EHS法规-利用Internet下载打印!
尽量利用各种法规网站于相关政府部门发展并维系良好的工作关系利用各种出版物,如法规合集、CD等利用专业EHS咨询公司定期提供法规分析报告,对于理解法规的内容和各个法规对业务部门的影响有良好的提示作用,18,利用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网站,各大政府部门网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等。
“一站式”法规网站介绍在各大法规网站上找不到?
试试谷歌()和百度(),19,掌握一些基本的搜索技巧能让您的工作事半功倍,Q&A,20,OHRAW®ULATIONOVERVIEW职业卫生法律法规,Environment,HealthandSafetyAcademyforChineseEnterprises,21,OHRAW®ULATIONOVERVIEW,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构架与管理机构,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3,卫生监督局,省/市卫生监督所,区/县监督所,区/县卫生局,省/市卫生局,卫生部,区/县CDC,省/市CDC,国家CDC,疾病控制司,(部门职能分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国家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卫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卫生部新三定方案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广东情况:
-2007年1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
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卫生部门管理,但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卫生部门技术支持。
24,职业卫生服务范围,25,职业病防止法律体系,26,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号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63号文)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14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3)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7),27,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2007年4月27日更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2-2007)职业病诊断标准(110)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2)检测方法
(1)卫生部2004年12月1日发布1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28,第一章职业病防治法概述,29,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30,职业病防治法框架,31,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职业病后果难预测,难治疗,但可预防。
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32,法定职业病概念,定义:
企业、事业范围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33,法定职业病目录,尘肺(12+其他)职业放射性疾病(10+其他)职业中毒(55+其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由卫生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联合制订,34,职业病(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鉈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痒化硫中毒;,35,职业病(职业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19.工业性氟病;20.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1.四乙基铅中毒;22.有机锡中毒;23.羟基镍中毒;24.苯中毒;,36,职业病(职业中毒),25.甲苯中毒;26.二甲苯中毒;27.正已烷中毒;28.汽油中毒;29.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0.二氯乙烷中毒;31.四氯化碳中毒;32.氯化烯中毒;33.三氯乙烯中毒;34.氯丙烯中毒;35.氯丁二烯中毒;36.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7,职业病(职业中毒),37.三硝基甲苯中毒;38.甲醇中毒;39.酚中毒;40.五氯酚中毒;41.甲醛中毒;42.硫酸二甲酯中毒;43.丙烯酰胺中毒;44.有机磷农药中毒;45.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6.杀虫脒中毒;47.溴甲烷中毒;48.拟除虫菊酯类家药中毒;49.钡及其化合物中毒;50.铀中毒;51.偏二甲基肼中毒;52.硫化氢中毒;53.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4.二氧化碳中毒;55.有机锡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性。
38,职业病-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39,职业病-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40,职业病防治原理,一级预防:
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
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41,第二章前期预防,42,前期预防,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智力现有企业危害,43,一级预防:
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管理,44,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立项,竣工验收,施工,设计,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业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危害预评价,政府监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4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预评价报告是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依据之一,4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防护设施的实施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评价结论及建议,47,(续)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
高毒物品目录: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建设项目危害分类:
综合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范围进行分析分类决定审批类别:
投资规模、危害因素复杂程度决定评价报告的格式(书、表)评价、审查审核和验收申报程序:
技术机构评价:
组织5名以上专家技术审查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查:
内容:
技术机构资质、服务范围,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48,分级管理规定(卫生部规定),卫生部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9,分级管理规定(省级管理),
(一)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5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放射治疗、核医学、辐照加工等建设项目。
(三)审核难度大的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四)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50,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要求,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其他要求(其他法律规定的要求),51,第三章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52,职业病防治原理,53,一级预防:
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
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健康监护档案,5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责,用人单位,55,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责,劳动者,56,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
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责,劳动者,57,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接受教育培训、健康监护用好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设置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现场危害因素控制监测制定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8,作业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专人负责,委托服务机构定期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定期向劳动者公布超标者立即治理,仍不符要求,停止作业,直至达标,60,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地申报,接受监督(行政部门建立制度,申报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并接受监督),61,62,工作地点噪声,非噪声作业点,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与维护,车间全面通风、降温、空调、吸声、屏蔽设施有害岗位(设备)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
63,生产物料性的管理,危害设备、危害材料:
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首次进口(使用)化学材料:
报送鉴定、注册、批准等文件资料进口放射性物品:
按特殊规定办理,64,职业病危害告知卡,65,-特殊场所要求,可能发生记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急救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佩戴个人剂量计。
66,紧急冲淋装置和洗眼器:
该装置主要用于操作现场,比如操作介质为酸碱腐蚀品或者有毒品等意外失控与人体发生接触时,应立即进行冲洗或冲淋。
67,个人防护用品,眼、皮肤、耳防护用品防尘、防毒用的各类呼吸保护器防电磁波(射线)防护用品化学护肤用品射线照射个人剂量计。
68,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业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业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响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9,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特殊作业的分类
(1)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
(2)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3)从事存在人类致癌物的作业(4)从事存在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70,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法规现状:
-2002年23号部长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早期发现;跟踪观察;危害评价;目标敢于;服务管理;专业发展。
体查分类:
岗前、在岗、应急、离岗、医学随访。
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义务:
安排体检、遵循医疗建议、建立监护档案-报告义务:
结果报告;报告对象(发现疑似报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职业病同时并报社保部门)劳动者权益保障-体检权利保障;(职业相关疾病)复查、疑似病诊断安排。
-禁忌证调离-未离岗体检劳动合同解除无效。
71,特殊人群职业健康保护,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危害作业孕期、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危害作业,72,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73,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一次诊断,两次鉴定,一个鉴定专家库诊断机构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诊断机构指一个省辖区内响应争端层级上有纵向关系的机构,不包括横向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为申请人不予受理条件: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且健康无损害的。
重复诊断无效。
诊断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检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74,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对诊断有异议的,可向诊断所在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对首次鉴定不服,向省卫生厅提出最终鉴定申请。
时间期限:
首次鉴定申请期限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最终鉴定申请期限:
接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
坚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回避原则当事人参与抽取用人单位负责保障,75,职业病报告,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都应及时报告义务报告人: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报告部门: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76,权益保障,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诊断与鉴定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残疾用具,住院伙食补助工作安排经济补偿(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补助费,伤残死亡抚恤金)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劳动关系处理赔偿: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77,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职业病防治费用是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防治费用包括:
预防措施费用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工作场所监测、检测和评价费用健康监护费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78,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控,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救援和控制立即报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立即组织对受害者的救援或医学观察卫生部门即使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79,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6271条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
处罚力较强违法清洁严重的予以关闭与民法衔接,劳动者可直接起诉,80,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案例,81,安全生产法立法原则,管理效能原则安全管理决策依据: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管理目标决策:
第十六:
安全生产条件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决策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82,安全生产法立法原则,2)管理责任原则第一把手负责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8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6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度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4,安全生产法立法原则,谁主管负责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确认第七十七条:
执法监督人员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85,安全生产法中角色与职责定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应当依法旅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6,安全生产法法律规范及违法,依法享有权利可以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行为必须安全生产“不作为”的违法:
第二十条:
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第三十六条: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违法行为禁止不安全生产“作为”违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7,安全生产法法律规范及违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8项权利:
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提供工伤保险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如演练、训练、设施)3.建议、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88,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4.培训权(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9,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权力,5.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6.拒绝危险权、紧急避险权7.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8.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9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要求,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1,案例-事故回放,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2007.4.26苯胺厂废硫酸罐爆炸事故:
事故情况:
工人在废硫酸罐顶部检修废硫痠管线,3名工人在焊接管线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1人当场死亡,另2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远。
原因调查:
罐内耐酸瓷砖破损、罐底部入孔处存在硫酸渗漏现象;苯胺厂维修车间主任李某,盲目带领施工人员违章进行动火作业。
备注(恒源公司从动火作业现场指挥人员、监管人员,到化验分析人员和批准人员,不认真分析,不严格审验,都没有到现场,就层层违规签发动火证,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92,安全生产法中安全标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部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3,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94,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95,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96,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概念及特征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以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劳动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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