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与技巧之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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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孟宪胜,企业纳税实务与技巧第11讲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一)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房产税,
(一)纳税人,
(1)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未确定或者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3)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4)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三)计税依据,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三)计税依据,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印花税,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是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一)纳税人,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
(二)税率,1、合同:
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万分之五贴花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定额税率,(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通俗的讲,谁买房,谁缴纳契税。
三、契税,1、基本界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征税范围,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视同转移的特殊情况,3、不缴纳契税的情况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补缴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契税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1、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三)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1.纳税人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特别规定,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三)特别规定,
(一)征税范围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1、原油:
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原煤:
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
固体盐、液体盐,六、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二)征税数量,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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