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性道德与性法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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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ualMoralityandSexualLaw,第九讲性道德与性法律,主要内容,概述第一节性道德第二节性法律第三节性罪错行为第四节性罪错的预防与性防卫,概述,道德是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并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
任何道德都具有历史性,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没有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一切阶级的道德。
法律是在人类发展至阶级社会才产生,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的作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但法律的强制力要比道德强得多,凡违法犯罪,就会被依法惩处。
在人类社会中,道德和法律调节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
人类的性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社会性道德规范、性道德观念和性有关法律加以制约,以使其控制在社会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
第一节性道德,一、性道德的历史演变二、性道德的基本原则三、性道德的调控手段四、性道德规范,人类的性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两种属性相互区别、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人类特有的丰富多彩的性道德现象。
一、性道德的历史演变,性道德(sexualmorality),即性行为的道德准则,是指利用道德规范指导、调节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
性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
它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不同,性道德规范也就不同,所以它的内容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作为衡量人类文明的重要尺度的两性关系,其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人们对两性之间的道德关系的认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人类的性道德规范集中反映在婚姻制度上,它伴随着婚姻家庭形式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
(一)原始社会的性道德,人类形成距今大约已有300万年的历史。
大约在170万年前的时候,人们的性关系开始有了限制,称之为性禁忌(sexualtaboo)。
性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在当时主要表现为性禁忌。
群婚制(生物色彩)乱伦禁忌(血缘婚外婚制)对偶婚(母系氏族)单偶婚(父系氏族),原始人的第二个性禁忌是月经禁忌,即在月经期内禁止性交和许多生产活动。
这种禁忌源于原始人对女性经血的神秘感和恐惧感。
尽管月经禁忌客观上有利于妇女的身体健康,但还是与现代文明人自觉避免在月经期性交有本质的区别。
性禁忌中还有场景禁忌,即除了性交庆典中的集体活动外,都应该离开群体,到隐蔽的地方地去性交。
此外,还有对性交频率的某些限制,即在某些时间或时期内不得性交。
性禁忌是一些关于禁止性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基于生活经验自发形成的。
因此性禁忌是性道德的雏形,是尚未理性化的性道德。
然而,尽管性禁忌表现为原始的性道德,甚至于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性道德,但它也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为以后性道德的形成奠定基础。
(二)奴隶社会的性道德,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奴隶社会取代了原始社会。
男性由于生理条件更适合于当时的原始农业劳动,在生产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掌握着大量的私有财产。
为了使私有财产有明确的继承者,保证妻子所生的子女是出自丈夫本人,于是产生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中作为女子被男性奴役,因而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即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在性道德上要求女性守贞、忠诚,不能与丈夫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发生性关系。
而对于男性而言,只要他的经济实力足够雄厚,想占有多少个女性都可以。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质是排除性爱成分的奴隶主统治,是父权与夫权统治下的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中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尽管在性道德上是不完善的,但它仍不失为人类性关系的一个进步,其道德意义在于,它要求排除杂乱的两性关系,要求夫妻间保持忠贞守一的性生活,它标志着人类对自己性生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为人类提供了发展爱情的必要条件。
(三)封建社会的性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封建社会,原先的性活动已发生了完全的变化。
男权统治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两性关系越来越不平行。
两性关系的道德秩序演变为“男尊女卑”,“性即罪恶”,“性即淫秽”成了这一时期的主旋律。
性欲被当成罪恶,要求人们必须抑制,性行为仅仅是为了后代,为了传宗接代。
然而过分的压抑更增加了人们对它的兴趣。
因此,这一时期,性禁欲与性享乐在封建社会并存。
中国封建社会在“性”上存在许多矛盾现象:
既实行严厉的性禁锢,又公开执行养妓豢娼;既要求女性贞节操守,又放任男子的性欲。
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的性道德是复杂矛盾的。
最突出的是它的双重性,即进步性和反动性。
一方面,由于确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强化婚姻稳定性,对于巩固封建制度、繁荣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人类性道德进步的一面;另一方面,封建社会极端禁欲主义严重扭曲人性、残害女性,制造无数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又显示其反动的一面。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性道德,14世纪开始于欧洲的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使人们从中世纪禁欲主义和教会的虔诚、信仰中摆脱出来,开始把自己作为个体看待,把自身的感性、愿望和冲动看成是自然本性,人文主义者大力歌颂人性的完美与崇高,提出解放个性,要求性自由,随之艺术、文学和日常生活等都从性压抑中解放出来,使人们的性道德观念发生一场深刻革命。
文艺复兴时期的“性自由”实质上是向封建主义发起的一次革命冲击,是对中世纪性禁忌主义的挑战。
是对性道德传统的再反思、再评价和再调整。
它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肯定人类性欲的正当性;肯定性行为本身的价值;肯定男女之间的性爱是一种高尚的情感。
这种性道德观念对破除封建传统的性道德观念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
但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鼓吹“性本能以追求快乐为原则”、“不生育的性结合与社会无关”、“情欲远胜于理智”等等性观念。
主张两性性行为中,情欲的满足是第一位的,极力推崇性行为中的高度自由,主张性与婚姻、性与生育分离。
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就不应指责和限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废除了一夫多妻制,规定一夫一妻制。
资产阶级虽然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口号,但在金钱决定一切的社会里,资产阶级的性关系本质上是由金钱、财产和地位所决定的。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潮的泛滥。
导致资产阶级在性生活方面的极端堕落。
实际上存在着秘密的、隐蔽的多妻制、多夫制,主要表现为通奸、卖淫等十分盛行。
“性解放”、“性自由”思潮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和泛滥,把性关系引向空前的混乱。
实践证明,这种性关系而今并没有为人类社会带来美好前景,只不过是对历史的一种反动,因此必然要为更新的性道德所取代。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性道德,在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形成的男尊女卑、婚姻不自由、一夫多妻及漠视女子利益为特征的旧制度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两性平等,主张和保护恋爱、结婚自由;认为离婚、改嫁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性道德;反对任何形式的通奸、卖淫。
性关系要以爱情为基础和动力,婚姻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占有,而是男女双方在感情基础上的自愿结合。
性生活必须以合法的婚姻为前提,任何一切婚外性生活、婚前性生活都是不符合性道德的。
这些不道德的性行为既是对双方爱情的玷污,对各自人格的亵渎,也是对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的不尊重。
性爱双方必须对性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性道德是人类性道德发展中高一级阶段的崭新形态。
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给男女带来真正的平等。
此外,实行计划生育、适当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也是社会主义性道德在现阶段的特殊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认真遵守。
二、性道德的基本原则,性道德原则是性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骨干性准则。
可分为性道德的基本原则和性道德的普遍原则。
性道德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的性道德对人们性意识、性行为的最基本要求,是处理两性关系的根本指导准则。
男女平等是在社会主义性道德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性道德普遍原则是指人类两性关系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整两性关系的一般性、普遍性、概括性的指导原则。
当代中国性道德应遵循以下普遍原则。
(一)禁规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性伦理学原则同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是一致的。
即包括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两方面。
基于优生学的理论和性伦理观念,禁止近亲间的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
但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则不尽相同。
各国法律都有直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的规定,对于旁系血亲间的禁止结婚的规定则宽严不等。
1980年,我国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也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它的实际意义在于禁止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
其目的在于提高人口质量,保障下一代和民族的健康。
男女结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例如精神病、白痴等;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一些重大的恶疾,以及足以严重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病症,如麻风病。
不应该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者均不能结婚。
但不管是哪一类疾病,只要完全治愈后,就可以结婚。
(二)生育原则,作为当代伦理学基本原则之一的生育原则包含生和育两方面,即生殖和养育。
其核心内容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包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男生女都一样等内涵。
它是人类科学进步的重大成果和人类性伦理变革的鲜明标志。
生殖的先决条件就是具备生育机能的男女间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不单纯是自然的生理现象,而是具有社会因素的。
社会对于生殖的制约,最为突出的是表现在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上。
在生殖过程中,后代与父母亲的身体状况、母体能提供的环境条件及情绪等有密切关系。
父母亲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等又受到经济生活、劳动条件以及当时政治、文化、风俗等方面的影响,而且与社会的医疗条件也有密切的关系。
养育是生育过程的一个更重要的环节。
作为性伦理道德的生育原则十分关注对子女应负的道德责任。
中国自始就有“生不如养”的说法,说明养育的重要性。
一个婴儿,从降生那时起,就以独立个体的资格参与复杂的社会生活。
他就是社会的一分子,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子女只是家庭内部的事。
父母应该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
在当前社会中,特别是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地区,往往出现不平等的养育观念。
生了一个男孩,当成宝贝,百般呵护;生了一个女孩,则随便应付,甚至极个别人出现弃婴现象,这是社会主义性道德所不容许的。
其实,从生物学角度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能传后人。
重男轻女是观念上的问题,应该加以纠正。
可喜的是,目前社会上,特别是城市的一些人已经意识到男女应该平等,他们经常说“生男孩是名气,生女孩才是真正的福气”。
婚姻原则就是性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缔结的婚约基础上,把性关系限制在婚姻关系之内,即只有夫妻之间的性交关系才合乎规范。
按照社会的道德标准,两性之间若未经结婚就不应该发生性关系,包括婚前、婚外性关系。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原则似乎顺理成章地成为调节性交关系,进而成为调节两性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
(三)婚姻原则,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
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结成夫妻,组成家庭,从此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关系。
他们的关系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各项关系也就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
因此,婚姻原则也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保证。
如果男女两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而发生婚前或婚外性关系,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很容易引起纠纷。
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社会的性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规范的谴责。
(四)性爱原则,性爱是指男女双方在性接触基础上产生的相互倾慕,企求亲近的一种性意向。
性爱具有较强烈的生物本能特征,在较大程度上属自然属性,但它又不完全是为了追求性欲的满足,而是生理需要与心理需要结合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且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心理需要显得越来越重要。
性欲可以引起产生性爱,性爱反过来又会加强性的欲望。
但性欲并不是性爱的全部。
体态的优美、亲密的交往、融洽的志趣等可以引起异性的性欲,但这种性欲是肤浅的、短暂的,只有通过恋爱,通过复杂的情感交流,才能使这种性欲人格化,从此产生性爱。
也只有当性的快乐被性爱这种精神心理因素所维系时,人类的性爱才具有了动物所不具备的持久性。
如果肉体结合的欲望不是由爱所激发的,其结果只不过是短暂而放荡的结合而已,与动物的性欲也就没有本质的区别。
(五)私事原则,私事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含义:
私事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性交行为的非公开准则。
性行为不仅是两性生理上的结合,也是两人心理精神上的交融、体验和感受,是男女两性生理、心理上融为一体的一种独自享受。
因此,它不宜公开,不允许受到外界的干扰,而是秘密进行。
这种非公开性是人类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共通的事实。
私事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性关系的自由准则。
这里的自由准则是针对封建社会的两性关系而言,决不是西方所提倡的性自由。
它重点突出的是恋爱自由、自愿,男女平等。
比如在性关系中,男性有提出性行为要求的自由,而女性也有拒绝对方性要求的权利。
即使是在合法的婚姻之内,男女之间也要自愿平等相待。
在性行为中,不仅要满足自由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也应顾及到对方的意愿。
任何一方若不考虑对方的需求和感受,而把自己的性欲强加给对方,也违反了性关系的自由准则。
现代社会中一些家庭的暴力与夫妻间的性行为有一定的联系。
私事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自律准则。
恋爱自由决不是在恋爱问题上可以随意、轻浮和轻率,更不是朝秦暮楚,飘浮不定,玩弄异性,甚至乱搞两性关系,而是在自尊、自重和社会道德支配下的对性本能欲望的合理节制。
自由恋爱应该是男女双方自愿、自觉,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逐渐产生的爱情。
它具有神圣性和严肃性。
那种打着“恋爱自由”的幌子,到处山盟海誓,表示忠诚,但其背后往往隐藏着肮脏的动机,这是极不道德的行为。
相反,那种认为两人一旦恋爱就必须结婚,不顾其他一切条件,要求恋爱对象从一而终的观点也不是恋爱自由。
这是一种对恋爱自由的根深蒂固的封建道德观念,是对恋爱神圣性和严肃性的歪曲理解,应予以批判。
如果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认为对方确实不能和自己很好相处,那么两人就应该坦诚相待,理智地分手。
因为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人生的一大不幸。
(六)无伤原则,无伤主要是指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伤害对方或他人的幸福,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性行为过程中,要讲究性卫生,使之不会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
婚外性行为尽管是自愿的,但它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伤害了孩子,也给社会安定团结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婚外性行为是违背了“无伤”原则,是不道德的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虽是双方自愿的,也不直接伤害他人,但实际上会在社会上形成不良风气,无疑是对社会的一大危害。
卖淫和嫖娼也是双方自愿的,不伤害对方,但它同样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社会的治安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也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性道德。
三、性道德的调控手段,道德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或规则。
它通过社会舆论、道义、传统习惯和个人信念,用倡导、教育、评价等方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性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性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个人的性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人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
一个人性道德的形成,是通过整个社会的教育、舆论、评价和榜样示范等加以辨别和认同,成为自己的信念,然后通过自我的各种调节手段,指导自己的性行为。
(一)性羞耻感,羞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感到害羞与耻辱的一种感觉。
在对待性行为中,羞耻感更为突出和特殊。
动物是没有羞耻感的,羞耻感是人类所特有的。
对人类来说,这羞耻感也并非天生的,而是随着在家庭、社会中成长,受文化背景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正因为在性实践中有羞耻感的存在,才有人的尊严和人类文化的发展。
否则,人类则无异于动物了。
羞耻感是性行为正常进行的保证。
人类的性行为、性道德由于有羞耻感的调节,才对性器官有一种隐私和隐藏的要求,对性行为有一种自私和个人的认识,才使性活动在一个特定的、安全的、隐蔽的、个人的场所中进行。
试想人们若无羞耻感,人类的性行为就陷入混乱状态。
人类性行为具有普遍性、重要性、长期性、隐蔽性、冲动性、排他性和严肃性等特征,而羞耻感对上述特征的大部分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性道德感,性道德感是两性关系上表现出来的性道德情感。
在两性关系表现出来的道德感与个人的信仰、追求和对幸福的理解等多种因素有关。
不同的社会阶段人们的道德感也不相同。
不同的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可使人们的性道德感有所不同。
一个人的品德修养程度、是否具有性科学知识、甚至宗教信仰等都与性道德感有关。
具有良好性道德感的人,能正确处理好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控制好自己的性本能;在两性关系上出现困惑,或一时发生差错时,能理智对待,妥善处理。
(三)性义务感,性义务感是指结婚的两性分别具有对对方在性生活、社会生活上应尽义务的自觉性。
这包括性生活的相互满足、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在经济、疾病、灾害方面的相互扶助等。
性的义务感,具有一种自我控制的调节作用。
社会不同,男女两性的性义务感也不相同。
男女两性的义务感只有建立在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上才是正确的。
男女个人在对性爱的要求和获得过程中,也充分注意使对方得到性爱的获得与满足。
所以,性的义务感又必须以性爱为基础,以婚姻为标志。
没有婚姻缔约的义务感,失去法律与道德的维系,这种义务感是脆弱的,不可靠的,难以持久的。
(四)性责任感,责任感是人的道德品质的重要部分。
责任感和义务感并不相同。
性义务感指男女两性相互承担的义务,而性责任感则指男女两性的性活动,不仅要相互负责,而且还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他的活动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两性活动不是一个个体能够单独完成的,必须在他人的参与下进行,那么他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择偶、恋爱涉及另一方,那么就必须对对方负责;结婚组成了家庭,那么他就必须对家庭负责;性交有可能生儿育女,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抚养后代的责任。
此外,两人之间的关系又是在整个社会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他们还必须顾及对社会的影响。
如果只强调人的性本能,为了满足个人的性欲,玩弄、奸污异性,则毫无社会责任感。
恋爱期间发生婚前性行为是一种失去理智一时冲动下的行为,他们没有考虑到将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缺乏性责任感的表现。
因此,时刻保持性责任感,就有利于自己性行为的控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性良心感,性良心感是个人道德意识最基本的调节手段,用以调节在各种道德背景条件下复杂的道德关系。
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较为复杂和多变,其道德关系更需凭借个人的良心来调节。
当两性关系处于难以解决的冲突时,如喜新厌旧、重金钱地位、轻感情等,良心感就是一种内在的,自己心中的道德法庭。
它可以衡量自己的性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可以控制自己的性欲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伸展,以抵御色情的、利己的性动机。
青年正处在恋爱阶段,对待性关系一定要慎重,否则,将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因此,如果我们注重良心感在两性道德中的调控作用,那么就可以大大减少未婚先孕、始乱终弃及怨夫弃妇等现象,保证婚姻美满顺利地发展,一生得到幸福的性生活。
(六)性嫉妒感,性嫉妒感在一般道德关系中是一种消极的、有害的调节手段,但在性活动中,嫉妒感则具有两重性质或两种嫉妒感。
一种是积极的性嫉妒,一种是消极的性嫉妒。
积极的性嫉妒是指通过正当的、合理的竞争方式战胜对手而获得所爱异性的认可和承认。
消极的性嫉妒是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通过打击、中伤、残害竞争对手的做法来实现。
我们主张在两性生活实践中,在恋爱与结合的过程中,应具有适当的积极嫉妒感。
积极的嫉妒感可使男女的两性关系向深化方向发展,使爱情维系在个体的、特定的两个异性之间,不能有其他第三者的插入。
倘若有任何第三者的插入,则会导致其中一方强烈嫉妒心的产生,这种嫉妒心会促使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爱情。
所以,积极的嫉妒感是衡量爱情的标尺,爱得越深,嫉妒得也越深。
如果发现自己对所爱的异性失去嫉妒感,那意味着对他(她)的爱也就消失了。
(七)性贞洁感,在社会中之所以有些青少年对性行为采取放纵态度,除了以上若干调节手段的缺如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调节手段,即贞洁感的缺乏。
我们固然要摒弃封建社会的贞操观,但更应该建立与社会主义时代相适应的高度文明的新型贞操观。
这种贞操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植根于真挚的爱情中,它要求恋人间感情专一,保持婚前性贞洁(纯洁),婚后夫妻互敬互爱,互守忠贞、共担责任。
在青年恋爱过程中,贞洁感这种道德调节手段相当重要,如果失去贞洁感,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将来必将自食其苦果,后悔莫及。
至于有些毫无贞洁感约束的男男女女,他们的行为造成了社会两性关系的混乱和性行为的变异失调,是极为不道德的。
总之,人类的性道德之所以得以维系并发展,除了社会性道德原则的规范外,人类本身还通过文化、历史、宗教、社会等各种背景的共同作用,在内心产生各种性道德调节手段,从主观角度对自己的性行为加以控制、约束、调整。
所以,性道德是一个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作用的产生、影响的范围、导致的结果都是极其复杂、极其广泛、极其重要的。
我们在道德修养中,必须注重性道德调节手段的培养,才能使自己的恋爱、婚姻幸福美满。
四、性道德规范,正如前面所述,性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所决定,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不同,性道德的规范与内容也不相同。
杂乱性交在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性道德问题;赤身裸体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也不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封建社会的男子休妻另娶或纳妾并不违反性道德;在当代的某些西方国家,仍允许有合法、公开的妓院存在,嫖娼与卖淫在那里自然是他们性道德所容许的。
因此,性道德不能离开人们所在的社会抽象地、笼统地谈性道德的内容。
下面我们所讨论的是在当前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性道德问题。
(一)两性交际中的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必然要进行交往,而这种交往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稳定,人们必须在交际中,对自己的思想观念加以适当的调整,对个人的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社会是一个由男女两性角色合演的舞台,在男女两性交际中,就应该注意道德问题。
在两性交往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是要自尊、自爱、自强。
只有自尊、自爱、自强的人,才有可能得到加倍的尊重和爱护。
正确的自尊、自爱、自强是一个人有无性道德的重要标志。
对于女性,端庄自重,守身如玉是人类的高尚品德,对维护完美的人格形象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是人类都应具备的情操;不轻易失身是妇女保护自己人格尊严的一种道德武器,它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对于男性,应该有一个恰当的自我评价,不盛气凌人,也不低三下四;应该尊重女性,爱护关心女性,要在两性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交往关系。
(二)择偶中的道德,择偶是从众多异性中选择一个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或专一的性爱对象的过程。
人类的择偶不同于动物的性选择,它不仅受生理成熟、性激素分泌等自然条件的制约,还要受社会文化、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以及个人主观愿望的支配。
真正的情投意合不仅包括肉体的结合,还包括心灵的结合。
因此,正确的择偶是决定婚姻美满与否的关键。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要寻找一个完美无缺的对象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人总是有他的优点与长处,也有他的缺点与短处。
这就要求我们辩证地看待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理智地选择自己的恋爱结婚对象。
选择配偶最重要的标准是品德。
高尚的爱情,不仅仅是异性间的吸引,更重要的是品德、理想的一致与和谐。
卢梭曾经强调:
“我们之所以爱一个人,是由于我们认为那个人具有我们所尊重的品质。
”只有把品德作为择偶的首要条件,双方才能建立正常的恋爱关系,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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