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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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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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三元主体结构监理、勘察设计、购销合同范本,项目相关方组织关系,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150209)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GF-90-0101),第12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12.1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建设部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三控、一管、一协调”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12章委托监理与勘察设计及采购合同管理,12.1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通用条件”/“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组成。
委托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称委托人)聘请监理单位(称受托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12.1.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有效期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除监理“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合同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
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12.1.2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1正常工作委托人委托单监理工作范围。
2附加工作“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就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3额外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12.1.3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1正常工作的酬金2附加工作的酬金发生附加监理工作,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计算方式: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天数)。
3额外工作的酬金按实际增加的工作天数计算补偿金,可参照上述公式确定。
4奖金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计算方式:
奖金=工程节省费用报酬比率。
5支付
(1)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2)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12.1.4监理人与委托人的权利,1监理人的权利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力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力
(2)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主要表现为: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3)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可以超越授权下达变更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诸如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等)的决定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包括:
对监理合同转让与分包的监督;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2.1.5双方的义务,1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商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包括:
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为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物资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12.1.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合同生效与正常终止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工程延误(附加监理工作)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3情况改变(额外监理工作)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4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九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6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作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12.1.7违约责任,1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2)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2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如果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12.2勘察与设计合同管理,12.2.1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称委托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称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勘察合同范本按照委托任务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CF20000203该范本适用于为设计任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等条款。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CF20000204该范本的委托工作内容仅涉及岩土工程,包括取得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工作。
2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设计合同范本按照委托任务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20000209该范本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的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订立合同依据的文件;委托设计任务的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设计人应交付的资料和文件;设计费的支付;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GF20000210该范本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除了上述设计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增加设计依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项目的投资要求、设计阶段和设计内容;保密等条款。
12.2.2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1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2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勘察资料等。
(2)项目设计要求文件工程范围和规模;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依据的标准等。
3发包人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
(1)设计范围和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规模、详细列出工程分项的名称、层数和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
(2)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可能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
(3)设计深度要求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规定,具体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在合同中约定: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设计人员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向发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部位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事项。
12.2.3设计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1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设计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且发包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3日内支付该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2设计期限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包括约定分次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协议补充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如设计过程中发生影响设计进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设计人员引起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于扰等。
3合同终止设计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合同终止。
12.2.4设计合同变更,设计合同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
1设计人的工作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补充。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须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发包人经原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所作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按收费标准支付设计费。
12.2.5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责任,1.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发包人应按时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和基础资料,而且要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时限负责。
(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到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3)外部协调工作设计阶段成果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审批手续。
2.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工程质量设计人要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要注明合理的使用年限,对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要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对于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设计人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补充。
(2)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需要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工作任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大型工程);方案设计,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方案比选等;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完善选定的方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审计等。
技术设计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包括:
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参加初步审查,并作必要修正。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和设备设计,专业设计的协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4)配合施工的义务包括:
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工程验收等。
(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3.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逾期违约金标准:
支付金额(万元天)2天数,设计文件提交的时间顺延。
30天以上,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逾期审批工作的延误为发包人的风险,设计人按约定提交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
a。
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定金;b。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应对设计文件和资料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支付赔偿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对于设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减收设计费标准:
设计费(万元天)20天数(3)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问题,勘察合同问题:
1.勘察钻孔布点问题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进行布点、确定孔深;按设计院提供的“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进行布点、确定孔深。
防止布点偏多、偏少,防止孔深偏深。
2.勘察错误的责任问题,虽然合同中有规定,“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建议在专用条款中作出详细要求,以引起设计院的重视。
设计合同问题:
1.最大的问题是限额设计问题,建设单位领导往往只关心设计方案的美观、使用效果,而不太注意工程造价,同时设计院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也不太关心,造成造价超预算、超概算。
因此,设计合同中应规定进行限额设计、并规定由于设计导致超预算、超概算的违约责任。
2.设计深度问题,建议合同中应规定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文件深度的要求,并在每个设计阶段结束后,应按深度要求进行验收。
防止设计院粗制滥造。
3.设计错误的责任问题,虽然合同中有规定,“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建议在专用条款中作出详细要求,以引起设计院的重视。
12.3工程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到协议。
工程采购合同包括物资采购(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承揽和技术合同。
这节我们只学习物资采购合同及其管理。
1验收依据可作为双方验收的依据包括:
(1)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5)图纸、样品及其他技术证明文件;(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等。
12.3.1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2.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们不再负责。
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有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数量验收的方法包括衡量法、理论换算法、查点法。
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标明的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3)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交货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
超过界限范围,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3.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实验。
某些必须安装试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
(2)验收方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金相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和化学实验(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3)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合格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
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供货方的责任
(1)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1)因供货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以修改其计算方法,使实际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等。
12.3.2材料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2)逾期交货对于逾期交货,无论是自提还是到指定地点接货,均要按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
对于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货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如空车的往返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事宜进行协商:
采购方需要时,可继续按照约定数量发货,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3)提前交货对于自提,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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