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计划生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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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在50年代,毛泽东相信及宣传“人多力量大”的观念,而且鼓励女性多生育来创造世界,并且生育10个以上的女性称为“光荣妈妈”。
因此,1960年前后年增长率为20%,使中国70年代所面临人口膨胀的严重问题。
计划生育的历史背景,计划生育,政府之所以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是因为当时30岁以下的人口占总数的65%以及农民占总人口的80%,而且由于每年进入婚育期的大数加快了人口膨胀,这造成了更严重的吃穿住行、卫生、教育、就业等问题。
因而1978年邓小平开始实行控制人口的计化生育政策,也指出:
“中国对人口的增长实行严格控制,是从我们的切身利益出发的。
这是中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国外的人希望中国不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想让中国永远处于贫困状况。
”中国之所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因为当时的人口膨胀已经到了伤害经济以及社会的程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常识角,1、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
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3、你知道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吗?
4、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要符合什么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呢?
1、答:
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只是个大概框架标准,同学可畅所欲言),2、答: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3、答:
2002年9月1日实施。
4、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
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
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四川省二胎政策,(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国内背景分析,1、经济背景(因素)分析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
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
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但是长期以来虽有国策却无国家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社会发展背景(因素)分析随着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的不断扩大,农业资源已经迅速接近承载力的上限,平均每人拥有的耕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30%,平均每人拥有的草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平均每人拥有的林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平均每人拥有的水资源不到世界水平的1/4.,中国还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困难。
目前,全国每年有近2000万青年人进入劳动年龄。
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达到1.2亿人,到2005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超过1.5亿。
只有在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坚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才能使劳动力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
为了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满足全体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证当代及子孙后代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选择了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
3、政治背景(因素)分析,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改变以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公民重义务、轻权利、重管治、轻服务的状况,国家也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来明确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为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为综合治理我国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地方立法,难以完成这一重任,必须由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
一、年至年:
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
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世纪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
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亿。
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
“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
”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
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二、年至年:
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世纪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
年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三、年至年:
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年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
“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
”,四、年至今:
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年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同年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
这个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是,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制化。
农业发展纲要,自然灾害,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毛泽东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国策,
(一)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建国以来至19世纪末1、认识到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必要性的问题2、严格的控制人口增长3、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人口问题提高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
2000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
2003年至今1、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概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LawonPopulationandFamilyPlanning)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
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
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
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
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
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
(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
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3)法制统一的原则。
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4)依法维权的原则。
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内容,1、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1)综合治理原则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条)
(2)相关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3)利益导向机制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三、夫妻奖励措施规定,
(1)增加晚婚假、晚育假。
(2)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给予奖励和表彰。
(3)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和健康检查等方面予以优待。
(4)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当减免义务工、统筹款、提留款;优先划给宅基地或者划给较好的宅基地;在分配承包地、自留地方面予以优待,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增加自留地的数量。
(5)城镇企业招工,乡、村企业招工,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安排晚婚晚育的女青年就业。
(6)优先提供贷款和扶贫项目,优先提供致富信息、传授致富技术、安排致富项目,优先供应紧俏的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良种、薄膜等。
(7)对晚婚晚育者优先分配住房,对独生子女家庭分配住房面积给予照顾。
(8)对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予以优待。
(9)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者的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
(10)开办以独生子女系列保险、节育手术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险。
(11)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章,上光荣榜等。
(12)保障群众避孕节育的需要与安全;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并对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救济,,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2年8月2日制定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即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计征的草考基本标准,即当地城镇居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当事人违法生育的具体情节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缴费方式,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2002年9月1日以后,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主体应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显著特点和重大变化。
5、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目的三、条列的主要内容,(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条列的目的,一、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二、控制人口数量三、提高人口素质四、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列的主要内容,公民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职责,国家提供信息公民自主、自愿选择尊重人权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提高普及率、有效率、及时率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核心内容,公民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避孕药具孕情、环境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网络机构的组成:
各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指导中心、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资源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合理配置、综合利用,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面群众、服务上门-国家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技术服务:
前提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执证上岗、按证实施”,服务人员应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构成,计划生育技术实施范围,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展开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对已经实施避孕、节育术等的应尽量减少并发症及心理障碍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避孕及节育的医学检查,对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人民政府的职责,坚持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防止和减少因意外怀孕造成的人工终止妊娠依靠科学进步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罚则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独生子女的亲情关系问题,一家生一个孩子,那两代以后你还有姑姑,还有叔爷吗?
还有表弟,表妹,堂弟堂妹吗?
据统计,每1000个出生婴儿中约有5.4%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12.1%的人在55岁之前死亡,这样说来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从出生到中年就将有近1000万的独生子女死亡。
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农村地区曾经有过一个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庭有57万之多。
近10年来,全国中小学生平均每年死亡人数为4万左右,因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原因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高达100余人。
2005年6月,黑龙江宁安县沙兰镇中心小学在罕见的洪灾中,有105名小学生被夺去生命,其中独生子女占了56%。
独生子女的风险问题,父母赡养的问题,计划生育以前,一个家庭大部分有3个以上的孩子,两个不同家庭的孩子结婚后由很多兄弟姐妹来赡养自己的父母计划生育实施以后,每个家庭都只能生一个孩子,而两个家庭的孩子结婚以后就要赡养4个老人,加上自己的一个孩子,两个人要承担对5个人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政府的保障可以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吗?
对独生子女期望过高的压力,所有人的期望都放在了一个孩子的身上,越来越来的孩子出现心理问题。
在高考前夕,有很多学生患上了高考焦虑症,甚至有些人有自杀倾向。
独生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
(一)独立性差,依赖性强,
(二)孤僻性,(三)怯懦脆弱性,(四)逆反与任性,(五)自尊心强,不易接受他人的负面评价,(六)独生子女的犯罪率增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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