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培训班讲义(核查细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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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培训班讲义(核查细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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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细则,2010年8月,主要内容,一、考核工作内容二、考核程序和方式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一、考核工作内容,
(一)考核目的与依据考核目的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各地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结果上报国务院。
一、考核工作内容,考核依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06号),一、考核工作内容,
(二)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考核内容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2)监督性监测情况;(3)有效性审核情况;(4)能力经费保障。
每年根据监测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进行考核。
一、考核工作内容,细分为23个核查内容及分项分值环办2010106号,一、考核工作内容,(四)考核重点根据监测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2010年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考核重点:
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及验收情况;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各级监控中心建设、运行及验收情况。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基本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核查表关于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06号),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程序,2,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
(二)考核方式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档资料;(3)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
(三)考核时间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与环境保护部进行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
二、考核程序和方式,(四)考核材料准备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自评报告包括: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展减排监测体系运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等;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环办2010106号),二、考核程序和方式,(四)考核材料准备(3)基础材料考核表的附表要求提供的支撑材料政府文件、有关经费台账、拨付凭证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季报、年报)、质控抽测报告、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数据库等。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核查重点、评分细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环办2010106号)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10分,五年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制订情况4分,年度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规划制定情况/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情况4分,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10分,完成年度项目建设情况4分,经费按计划实施情况3分,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3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1.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10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0分),1.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10分),
(一)监测体系建设计划,2.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10分)指标定义按照工作计划有关要求开展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
(1)完成年度项目建设情况(4分);
(2)经费按计划实施情况(3分);(3)组织开展培训情况(3分)。
完成年度项目建设情况(4分),核查内容查阅项目建设年度完成情况报告、验收文件或报告等资料;抽查12个项目。
评分细则按计划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年度建设项目的,得4分;未完成年度目标,按比例酌情扣分;若抽查项目不合格,不得分。
支撑材料项目建设年度完成情况报告、验收文件或报告等资料;建设项目名称及建设、运行相关情况资料备抽查,经费按计划实施情况(3分),核查内容查阅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评分细则安排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经费全部按计划落实的,得3分;证明材料如不完整,酌情扣分;无证明材料不得分。
同时根据项目年度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支撑材料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转账凭证、经费预算批复、决算报告等。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3分),核查内容根据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方案的要求,组织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组织开展培训。
查阅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资料。
评分细则如未开展培训或未组织参加有效性审核的,不得分。
未完成培训计划数的,按比例扣分。
计划数:
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数未完成培训计划数:
上述企业中未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的企业数,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3分),填写注意事项:
应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企业数:
根据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方案的要求,组织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若企业既是废水重点源、又是废气重点源,则需同时有人参加废水、废气有效性审核培训,方可视为完成培训。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培训情况(3分),支撑材料
(1)辖区内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培训通知及总结;
(2)组织国控企业参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附表1);(3)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
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
(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20分,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分,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分,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5分,质控抽测情况2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情况3分,质控抽测情况1分,年报编制及上报情况2分,季报编制及上报情况3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情况5分,
(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20分)指标定义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包括:
(1)主要污染物完成率:
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监测完成率(10分)
(2)全指标监测完成率:
指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开展监测的完成率(10分),
(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
(1)主要污染物完成率单个企业监测完成率=实际监测次数/应监测次数实际监测次数指全年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次数应监测次数:
一般4次,每季度1次;完成率=开展监测的季度数/4;不超过100%。
季节性生产企业:
完成率=监测次数/4,
(二)监督性监测情况(30分),
(1)主要污染物完成率地区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各单个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之和/辖区内实际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是指除各地环保行政部门认可的关停、重复和全年停产以外的国控企业;以及因企业纳管、排污/采样口不规范等原因无法监测的,归入“不具备监测条件”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总数=环保公布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总数各地环保行政部门认可的关停、重复和全年停产以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企业数,
(2)全指标监测完成率(10分):
全指标完成率计分=10分该地区全指标完成率。
单个企业季度监测完成率=实际监测项目数/规定的项目数;单个企业全年全指标监测完成率=季度监测完成率/4;地区全指标监测完成率为辖区内所有国控重点源全指标完成率的平均值。
其中,全指标监测项目范围确定原则为,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项目监测,执行国家或地方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环保部门确定的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监测。
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核查内容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全指标监督性监测辖区内国控企业名单、不具备监测条件国控企业名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每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及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现场核查23家未监测的企业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核对执行排放标准、应监测项目和实际监测项目分别核定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注意事项:
(1)污染源类别填写:
国控废水、国控废气、污水处理厂、国控废水废气
(2)不具备监测条件类别填写:
“永久性关停”、“企业名单重复”、“全年停产”,其中“永久性关停”需提供关停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单重复”要在备注中说明重复的另一家企业名称,“全年停产”在备注中说明停产原因企业纳管、排污/采样口不规范等原因无法监测的,请在可归入“不具备监测条件类别”写明具体情况。
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填写注意事项:
(1)污染源类别填写:
国控废水、国控废气、污水处理厂、国控废水废气
(2)未监测原因填写:
“季节性停产”、“其他原因停产”、“不具备监测条件”、“监测站未开展监测”、“其它原因”,其中“其他原因停产”、“不具备监测条件”、“监测站未开展监测”、“其它原因”要在备注中作详细说明,企业纳管、排污/采样口不规范等原因未监测可归入“不具备监测条件”。
未监测企业同时提供未监测原因证明材料。
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评分细则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全指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各10分完成率得分=10分完成率。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抽查情况,酌情扣分。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填写注意事项:
(1)污染源类别填写:
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
如企业既为废水国控企业,又为废气国控企业,需分别填写
(2)企业类型填写:
全年生产、季节性生产(3)监测完成率=实际监测次数/应监测次数,不超过100%。
实际监测次数指全年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次数(4)全指标监测范围为0-100%,按实际完成比例填写数值,如0,25%,50%,75%和100%等。
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填写注意事项:
(1)企业名称应与2010年国控企业名单中相同,且每季度监测的企业数目与未监测企业数目之和应与国控企业名单数目一致。
(2)污染源类别填写:
国控废水、国控废气、污水处理厂、国控废水废气。
3.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支撑材料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及监测完成率(附表2)国控企业名单不具备监测条件企业明细表(附表3)及证明材料各季度未监测国控企业名单(附表4)及证明材料各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附表5)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材料,4.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5分),4.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5分),4.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5分),5.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5分),指标定义制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对辖区内10%国控企业开展两次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并编制抽测报告的情况。
三方面内容质控抽测完成率质量管理与控制计划、抽测的规范性质控抽测报告,5.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5分),核查内容与评分细则
(1)质控抽测情况(2分)核查省级监测部门对市级监测部门抽测企业清单一年内抽测的国控重点企业的(家次)占具备监测条件的国控重点企业总数的20%,视为满足2次均达到10%的抽测要求,得2分;抽测比例每降1%,扣0.5分,扣完为止。
支撑材料质控抽测企业名单(附表6),5.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5分),填写注意事项:
(1)污染源类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国控废水废气
(2)抽测项目填写:
废气:
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水: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抽测2次的企业按照抽测时间分别填报,5.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5分),核查内容与评分细则
(2)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2分)抽查不少于10家企业的质控抽测情况,检查监测控制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1家不符合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支撑材料抽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质量管理与控制计划,5.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情况(5分),核查内容与评分细则(3)质控抽测报告(1分)编制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给上级监测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
缺少1项,扣0.5分。
支撑材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和上报文件,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三)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三)有效审核情况(20分),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受费、总量核算情况4分,污染源信息发布情况情况1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5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审核合格率,(三)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指标定义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占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的比例。
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国控企业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
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
依据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及需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口核定,(三)有效性审核情况(30分),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指标定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与监控中心联网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或委托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须有委托授权文件);对每套或每个企业逐一验收。
任何企业没有验收意见的,视为未通过验收,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核查内容
(1)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
(2)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或意见;(3)抽查10家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情况及现场端联网运行情况;(4)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核查和联网情况;(5)核查35家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实际情况;(6)核算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
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评分细则10分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
(1)安装并通过验收率低于50%的得分为0。
(2)省级监控中心未建成的,得分为0分。
(3)市级监控中心与省级监控中心未连通的,则该市所有企业的验收率为0。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统计,即市级监控中心未建成的,该市所有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视为未通过验收)省市级监控中心连通后,在省级监控中心抽查10家企业,有1家未连通,该省验收率扣除5%。
(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支撑材料
(1)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企业名单;
(2)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名单;(3)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或意见;(4)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名单;(5)各地自动监控系统安装验收情况(附表7)。
6.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率(10分),填写注意事项;
(1)依据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填写。
(2)污染源类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若企业既为废水国控企业,又为废气国控企业,分别填写。
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指标定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指辖区内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占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的比例。
自动监控系统需按照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的要求,进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按照环发200988号完成现场监督、核查比对监测,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指标定义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按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总数年底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数量(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1次全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各季度有效性审核完成率/4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统计,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核查内容
(1)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名单
(2)抽查35家已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环发200988号)(3)现场抽查35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监测考核及合格标志等情况(4)核算各地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评分细则
(1)至年底,安装并通过验收率低于50%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得分为0。
(2)分值15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全年完成率全年完成率为各季度完成率均值(3)在已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中随机抽查,现场抽查1家不合格,扣3分,扣完为止。
现场核查内容依据环发200988号文中考核规程执行。
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支撑材料
(1)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名单
(2)已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名单和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3)通过有效性审核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附表8),7.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5分),填写注意事项:
(1)依据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名单填写
(2)控制级别填写为废水国控、废气国控、污水处理厂,若企业既为废水国控企业,又为废气国控企业,分别填写(3)若企业有多个排放口,分别填写(4)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在备注中注明原因,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5分),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5分),指标定义:
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污染源信息发布等的情况,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5分),评分细则:
通过有效性审核数据全部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得4分,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各占2分;未使用的,不得分。
部分使用的,根据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使用率分别核算得分2分使用率(%)(该数量为企业数比例)使用率为用于排污收费或总量核算的通过有效性审核监测数据的企业数量占全部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的比例。
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5分),8.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5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四)能力经费保障(20分),三、考核指标解释和评分细则,(四)能力经费保障(30分),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6分,污染源监控中心建成及验收情况3分,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情况2分,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及使用情况6分,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情况2分,当年监测设备投入情况2分,经费拨付情况2分,经费使用情况4分,地方配套资金配套情况4分4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共享情况1分,当年监测设备投入情况4分,(四)能力经费保障(20分),9.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6分)指标定义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建设污染源监控中心及其是否正常运行的情况。
核查内容
(1)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安全等监控中心建设情况(3分);
(2)监控中心数据传输、联网、设备运行情况(2分);(3)数据共享(1分);,监控中心系统建设情况(3分),核查内容检查监控中心的基础硬件设施、应用系统环境、应用软件、监控端专用设备、显示系统环境、网络及安全系统、数据存储备份系统等是否符合要求;评分细则省以及各市(地、州、盟)监控中心建成并符合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要求,得3分,一家未建成扣1分,扣完为止。
支撑材料:
(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附表9);
(2)建成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
9.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6分),填写注意事项:
(1)建设情况填写:
已建成、建设中、未建设,监控中心运行情况(2分),核查内容核查23家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联网、设备等运转情况,现场抽查污染源监控自动监测数据历史记录、实时数据等资料;评分细则省、市级监控中心均正常运行得2分,省、市级监控中心有一家运行不正常扣0.5分,扣完为止。
支撑材料现场调取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历史记录、实时数据等资料,数据共享(1分),核查内容核查监测、监察等部门是否能够实时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情况;评分细则监测、监察相关环保部门可方便、实时调取查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等统数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支撑材料:
现场抽查监测、监察等相关部门是否可实时调取数据情况,并由数据使用部门提供证明,10.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及使用情况(6分),指标定义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环境监测部门的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的,视为拨付不及时。
核查内容
(1)查阅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凭证等材料;
(2)检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1)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2分),核查内容查阅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凭证等材料;评分细则对于省、市级监测站,存在一个监测站未及时足额拨付国家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扣0.5分,扣完为止;存在一家监测站当年年底监督性监测经费不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为上一年经费。
支撑材料:
省、市级监测站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附表10),10.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及使用情况(6分),填写注意事项:
(1)地方财政配套金额比例指地方财政实际配套资金占应配套资金的比例,以%计。
东、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也应分别落实45%、25%和5%的配套资金。
经费使用情况(4分),核查内容检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评分细则一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0.5分,扣完为止。
支撑材料国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使用情况(附表11),10.国家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及使用情况(6分),11地方配套资金配套情况(4分),指标定义指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运行费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落实情况。
国家补助给东、中、西部地区的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运行费的比例分别为55%、75%和95%,相应的,东、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也应分别落实45%、25%和5%的配套资金。
核查内容查阅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款凭证等材料,11地方配套资金配套情况(4分),评分细则得分=4分落实率(%)。
落实率为省市级全部落实经费的监测站数目占全省监测站数目的比。
支撑材料
(1)省、市级监测站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附表10)
(2)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款凭证等材料,12当年监测设备投入(4分),指标定义当年监测设备投入是指地方财政安排落实资金用于环境监测部门购置监测设备的情况。
2个方面内容:
(1)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分)
(2)当年监测设备投入情况(2分),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分),评分细则辖区内省、市级监测站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的,得2分;当年达到一家,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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