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之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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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之民法
目录
民法总论 1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1
第二章自然人 5
第三章法人 15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21
第五章代理 29
第六章侬时效 33
物权法 38
第一章物权 38
第二章物权变动 40
第三章所有权 45
第四章用益物权 55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01&03-01,单)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
“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
“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项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甲并非平等主体,属行政法律关系。
不选。
B项中,乙与拾得者为悬赏广告当事人,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应选。
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生活事实,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项中,丙所作意思表示并无法效意思,故其属于情谊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不选。
D项中,志愿者丁与福利院之间帮工因并无法效意思,只能属于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受民法调整。
不选。
【答案】B
二、民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2017-03.01,单)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考点】民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解析】A项考查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不受他人干预,本题中乙的行为属其自由决定之。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平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本题中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划分问题。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平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地位平等,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
本题中也不涉及交易地位问题。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诚信原则,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本题中,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显然并未本着善意从事民事活动,属于权利滥用。
故D项应选。
【答案】D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03-01,单)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当得利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A项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该原则是指,义务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应当大致相当,彼此一致,享有权利一般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同时应当要享有权利。
本题中,薛某承担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并非是对该原则的违反。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不当得利。
交警大队只是暂时保管该6万元,其和薛某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此该6万元并非交警部门所获得的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关系。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是其和薛某商定之结果,并非行使行政职权,仍是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只是交警大队因其特殊的行政职权而获得代收的资格,并非由其他主体来代收,但并不改变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故D项正确。
【答案】D
三、民事法律事实
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
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
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
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03-10,单)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情谊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纯粹社会生活事实
【解析】情谊行为因表意人不包含法效意思而不构成有效之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并无受此表示约束之意思,故其仅为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故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答案】A
2.兹有四个事例:
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2013-03-01,单)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考点】情谊行为自甘冒险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A项考查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本属于情谊行为,因欠缺法效意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但若行为人对损害之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故A项不成立。
B项考查自甘冒险。
自甘冒险行为中,组织者应当负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不成立不作为侵权,受害人自担风险,责任自负。
故B项正确。
C项考查过错侵权。
吴某对自己的受害行为存在过错,但与之打赌之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不作为侵权。
先前行为引发作为义务,何某召集喝酒,对畅饮之郑某负有注意义务,防范其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D项错误。
【答案】B
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d03・01,单)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情谊行为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A项、B项、D项为情谊行为,甲并无受约束之法效意思。
只有民法调整民事法律事实后,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才会产生请求权。
C项的“忠诚协议”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乙的请求权应得到支持。
(“忠诚协议”效力存在争议,命题人承认其效力。
)
【答案】C
四、民事权利类型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2012-03-01,单)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权利与从权利
【解析】A项、C项考查抵押物毁损灭失。
抵押物毁损灭失只是对抵押权产生影响,若无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则可能导致抵押权消灭,但并不会使抵押权人的债权消灭,张某仍应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
故A项、C项错误。
B项、D项考查金钱债务。
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虽然张某生活困难,但其仍应履行支付金钱之义务,故B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Qj
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
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
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
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3-03-51,多)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考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解析】甲取得停车位使用权,不受他人不法侵害。
乙公司建设观光电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构成对甲的权利的侵害。
故A项错误。
甲享有停车位使用权,但乙公司已经投入200万元建成了观光电梯,虽然构成对甲权利的侵害,但若要求拆除电梯,显然构成了权利滥用。
故B项错误。
在本题之情形下,另外置换车位并赔偿甲之损失,显然比拆除电梯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并且在置换与赔偿之后,小区尾房销售收入无须让利给甲。
故C项正确。
甲的权利的行使与救济和小区尾房销售没有关系,故D项错误。
【答案】ABD
希律法考: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
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03・02,单)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劳动成年制
【解析】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此处存在争议,一种认为《民法总则》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有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是纯获利益也不例外。
另一种认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相一致,《民法通则意见》对民法通则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应当仍然有适用的余地。
但鉴于A项、C项、D项都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赠钢琴和受赠小提琴均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故不需要考虑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当的问题,受赠行为有效。
故C项、D项错误。
【答案】B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03-02,单)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希律法考: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7岁的甲对拍卖会上拍卖的标的物有充分的理解,不存在认识错误,其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买卖有效。
故D项正确。
【答案】D
二、监护
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
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
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03・51,多)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成年协商监护监护人顺序
【解析】A项考查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协议确定监护人。
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题中,余某前妻也具有监护资格,故B项正确。
C项考查成年协商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故C项正确。
D项考查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只有在父母均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等担任监护人,故D项错误。
【答案】ABC
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
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
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03-52,多)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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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监护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监护人侵权
【解析】A项、B项考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故B项正确。
乙、丙将甲的全部奖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中,显然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故A项正确。
C项考查监护人侵权。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而乙、丙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义务管理被监护人的事务。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监护人侵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故D项错误。
注意D项按照《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正确的。
但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这里的诉讼时效是尚未起算,不是中止。
司法部当年公布答案为ABD,新法、新规定、新答案。
【答案】AB
3.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03・02,单)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监护委托监护监护人顺序婚后监护人的确定
【解析】A项考查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本题中,医院便是接受甲的委托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属于委托监护人。
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地位。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监护人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离婚后监护人的确定。
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
同时,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故D项错误。
【答案】A
4.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
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03-02,单)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A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故A项不正确。
B项、C项、D项考查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负有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进行监督、教育和保护的职责。
捐献被监护人器官,不属于监护职责范围。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指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这里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不是以监护人身份行使监护职责而进行捐献的,而是作为法律规定的特定近亲属身份进行捐赠。
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
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答案】D
5.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d03・03,单)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考点】监护
【解析】A项考查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由此可知,该项说法错误。
B项考查监护人的数量。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由此可知,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该项说法正确。
C项考查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规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年C项错误,按现行立法则C项正确。
D项考查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监护问题。
《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规定: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即适用未成年人的规定。
故D项错误。
希律法考:
【答案】B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
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
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
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
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
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03-52,多)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考点】宣告失踪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离婚
【解析】A项考查夫妻共同财产。
甲与丙再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为甲与丙共同所有。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夫妻共同财产。
丙与甲共有房屋所有权,其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影响其在房屋上的权利。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宣告失踪。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本题中,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丙并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申请宣告丙死亡。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诉讼离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题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属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委托其子女代为出庭。
故D项正确。
【答案】ABC
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
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03-52,多)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A项说了一半,但不能算错。
乙作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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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年 答案 解析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