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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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的含义从经济角度看,结算是指交易各方由于各种经济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和股权的变动,通过货币收付等形式进行了结和清算的行为。
房地产金融结算是指房地产金融机构作为中介了结清算房地产经济活动领域各项资金往来的行为。
第十章结算与房地产结算融资第一节结算概述,二、结算的原则
(一)了解客户,提供账户服务原则
(二)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三)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四)银行不垫款原则,三、结算的方式,四、银行结算的纪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出租和出借账户;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二)银行办理结算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4、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5、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6、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票款。
五、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原则1、自愿选择原则2、账户申报原则3、一个基本账户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
(二)银行账户分类及开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四类: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账户可以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的收付。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的支取。
3、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因临时的经营活动的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是在外地。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企业基建资金存款账户。
(三)账户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
(1)核发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
(2)对银行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2、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
(1)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账户管理档案;
(2)定期与存款人对账;(3)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第二节银行票据结算,二、票据的特性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3、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
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四、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一)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1、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票据行为的概念
(1)出票: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2)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
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
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
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
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4)付款:
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
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
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5)背书:
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
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
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
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6)拒付和追索: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
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
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
3、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银行汇票的特点:
票随人到、使用灵活、兑现性强、保付性强。
在我国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且规定有金额起点,和付款期限。
(2)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或个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可以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1)贴现:
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转贴现:
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3)再贴现:
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在贴现中,企业贴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息之差称为贴现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例凯达公司因急需资金,于4月25日将所持有的出票日为3月20日、面值23400元、年利率10%、6月26日到期的商业汇票一张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2%。
该票据的到期值、贴现息、贴现净额的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23400(1+10%98/360)=24037(元)贴现期=62(天)(4月份6天,5月份31天,6月份25天)贴现息=2403712%62/360=496.76(元)贴现净额=24037496.76=23540.24(元),
(二)支票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最基本的同城结算工具。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
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
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2、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或“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
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
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3)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帐。
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
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
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
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
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
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5)银行支票:
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
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3、支票的特点、适用范围及申办程序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申办程序: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三)本票1、概念: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人本票。
银行本票:
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的特征
(1)自付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
(2)基本当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
(3)无须承兑。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一、银行卡结算
(一)概念:
银行卡是指由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信用卡:
是银行发给持卡人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
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
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
持卡人须先交存备用金才能使用,并且不具备透支功能的一种银行卡。
第三节银行其他结算,
(二)银行卡的作用1、发挥支票、银行汇票的作用2、代替存折3、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现钞流通的费用;4、扩大银行转账结算的范围,有利于扩大银行存款和增加特约单位的营业额;5、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
二、汇兑结算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包括信汇和电汇。
信汇:
是邮寄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电汇:
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内容转给收款人制度的汇入行。
三、借记结算借记:
是收付款人双方签订合同,由付款人授权收款人和付款人开户银行,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收付一定的费用的结算的方式。
适用于同城结算。
四、贷记结算贷记:
是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将款项划转指定收款人账户的支付方式。
五、电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如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
六、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般适用于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该方式。
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与委托收款相比:
1、结算条件严格,必须要有购销合同做依据,且要提供证明所交易的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2、结算纪律较严银行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
而委托收款结算银行不承担此责任。
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拒付,银行应作审查,如果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不应受理付款人的拒付,而应采取强制扣款的措施,并对无理拒付人处以罚款。
房地产结算融资的主要方式一、银行信用卡融资二、商业汇票融资商业汇票本身就是一种融资方式,另外商业汇票还可以进行贴现。
三、支票融资通过支票进行融资要求支票的结算账户应具有透支功能。
第四节房地产结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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