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6-质量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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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南京工业大学,6.1工程建设标准6.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6.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6.1工程建设标准,1、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指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无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再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案例1:
2007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
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
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复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
第15-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符合要求。
根据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的检测结果是:
全部合格。
问题:
(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
分析:
(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
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
(2)依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此,受诉法院经过庭审,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即建设方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和检测费由原告建设方承担。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
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
而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
6.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案例2:
2000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后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附属工程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
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
承包商甲却称该附属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杨某负责的工程队,所以与己无关。
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人杨某,杨某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
问题:
(1)承包商甲是否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该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
(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承包商甲应该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的质量负责。
(2)分包人杨某分包的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负责返修。
发包人有权要求杨某的工程队或承包商甲对该家属楼附属工程履行返修的义务。
如果是承包商甲进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权向杨某的工程队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因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甲与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对本案中杨某的工程队还应当查有无相应的资质证书,如无,则应根据建筑法等顶我给违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分依法作出处罚。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图施工,遵守标准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进场前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送检),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的管理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3)建设工程的返修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不同于保修(保修是竣工验收合格后)。
案例3:
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一栋办公楼的施工任务。
在进行二层楼面板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楼面钢筋、模板分项工程完工并自检后,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由于其楼面板钢筋中有一种用量较少(100kg)的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便未通过。
因为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在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
事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单位破除楼面,进行钢筋隐蔽验收。
监理单位也提出同样的要求。
与此同时,待检的少量钢筋复检结果显示钢筋质量不合格。
显然,该钢筋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后经设计验算,提出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为此,有关方队损失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了争议。
问题:
(1)施工单位有何过错?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显然,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并应当及时作出隐蔽通知。
本案中,有一种钢筋复检结果尚未出来,应当还处于自检阶段,不具备隐蔽通知的条件。
虽然,施工单位准备报请监理方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但是钢筋复检结果未出来,监理方的隐蔽验收也就未通过。
因为建设单位提出赶工要求,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浇筑了混凝土,进行了钢筋隐蔽。
这就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绕开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所以施工单位是有严重过错的。
(2)用碳纤维进行楼面加固时对钢筋隐蔽工程有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应该由责任者承担加固的费用。
具体而言,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坚持原则,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钢筋隐蔽,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督促赶工并和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违规操作,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费用的负担,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分别来承担。
6.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应当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4:
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作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
设计院不同意。
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
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久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
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工程中设计方是否有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分析:
(1)本案中的墙体开裂,经检测系设计对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厂房不均匀沉陷所致。
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只向设计单位提供旧的勘察成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的质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设计方也有过错。
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见地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因此,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也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3)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该化工厂承担主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8)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5:
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18层,四周裙楼3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
施工到12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
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知:
(1)该工程的地址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属于饱和土;
(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问题:
本案中设计方有何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分析:
本案中涉及多方面的机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地下筏板剪切破坏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进一步的机构计算分析才能够下结论。
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设计单位对桩型选择失误。
因为,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那么饱和土的湿软特性决定了设计单位就不应该选择采用排土灌桩。
正是由于此失误,所以在打桩过程中出现跳土现象。
因此,设计单位没有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单位应该对该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依据: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责任:
违约责任;违法责任,(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6.4.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6.4.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6.4.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消防: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黄精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节能: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6.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1、工程竣工结算
(1)结算方式与编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2)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时限规定: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
45天;(4)5000万元以上:
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否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2003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贸易大厦工程。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
但是,由于乙开发公司资金不足及分包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完工,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停滞。
2005年,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委托审价部门对已完工的主体工程进行了审价,确认工程价款为1800万元。
2006年2月,乙公司以销售需要为由,占据使用了大厦大部分房屋。
2006年11月,因乙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欠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万元及违约金。
乙公司随后反诉,称因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问题:
(1)该大厦未经验收乙公司即使用的,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是否还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分析:
(1)乙公司在大厦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
随着乙公司的提前使用,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也由施工单位甲公司转移给了发包人乙公司,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认定为乙公司提前使用的时间。
但依据其13条的规定,该大厦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甲公司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2)甲公司可以主张停工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据此,甲公司在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一般包括人员窝工、机械停止费用、现场看护费用、工程保险费等损失。
6.4.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主要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承诺质量保修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一般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工程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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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法规 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