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建设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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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建设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第五节案例,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应依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制裁强制性。
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4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
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一般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二)特殊构成要件1特殊主体:
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
2特殊结果:
后果严重、损失重大3无过错责任:
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最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
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
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
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2行政责任:
因违反法律和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另一种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承担方式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处罚。
另一类是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3经济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4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刑事处罚:
一种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另一种是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一、工程建设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概念:
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分类
(1)违约责任: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权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退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
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赔礼道歉,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一、工程建设民事责任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
(3)因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1)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环境可能造成损害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护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3)施工现场的噪声,振动等妨碍周围邻人生产、生活的,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一、工程建设民事责任(4)职务侵权责任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如造成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责任(3)质量责任,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二、工程建设行政责任1概念2分类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阻没收。
来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祛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处以台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眦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去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盼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行贿的单位除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违反法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台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l00万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牧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眦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投收。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监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6)设计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i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6),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三、工程建设刑事责任1概念2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事处罚。
免除刑事处罚,给行政处分。
3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引起刑事责任的行为
(1)-(4)4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
(2)5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1)-(4),第二节工程建设常见法律责任,7、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5)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6)贪污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1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1)强迫职工劳动罪(12)挪用公款罪(1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一、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1-5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1-8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中标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机关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三、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1建设施工企业法律责任
(1)-(3)2工程承包单位法律责任(I)-
(2)3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投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筑施工、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1)-(6),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三、违反建筑法的法律责任5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2)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五、违反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5)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1)-(10)3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1)-(6),第三节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六、违反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3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反责任5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6施工单位法律责任7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8处罚规定9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第四节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了有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1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3)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2不予处罚的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从轻或减轻处罚(l)-(5)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所谓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就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核审
(1)-(7);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5)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6)
(二)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7)(三)简易程序(四)送达,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关于处罚执行程序的规定,有三项重要内容:
(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五节建设法律责任案例,P468-P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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