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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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贸易支付,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1、概念汇付又称汇款。
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2、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汇出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款申请,代理关系,解付汇款,合约,汇款流程图,3、种类信汇(M/T)、电汇(T/T)、票汇(D/D)
(1)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银行与银行之间使用电传直接通信,快速准确。
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较高。
(2)信汇(MailTransfer,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简称D/D)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比较三者的优缺点4、汇付的应用买卖双方对每一种结算方式,都从手续费用、风险和资金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它的利弊。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
5、适用范围
(二)托收(Collection)1、概念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
、当事人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提示行)、付款人按照一般国家的银行做法,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附具一份托收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各种指示。
银行接受委托后,则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内容办理托收。
托收业务流程,、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1)即期付款交单(sightD/P)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
(2)远期付款交单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D/A)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某某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
”,(三)信用证(L/C)、概念根据ICCUCP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向第三者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进口商委托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条件: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用证基本业务流程,信用证当事人及支付程序第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第二,买方按合同规定时间申请银行开证,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第三,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给通知银行。
第四,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第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
第六,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七,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
第八,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第九,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第十,买方付款。
第十一,开证行交单。
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付款银行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
(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第三,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第四,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单据属于开证银行第五,如果开证银行破产,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第一,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第二,付款赎单之后,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第三,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
(3)开证银行的责任第一、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第二,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三,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无追索权。
(4)开证银行的权利第一,在开出信用证之前,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第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权严格审核第三,付款后,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对运输事项的说明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对货运单据的说明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
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6、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
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UCP5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CONFIRMED)信用证:
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4)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延期付款信用证(5)承兑信用证,(8)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8、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UCP规定第13条: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9、信用证诈骗杨先生的话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活动。
根据国际商会、联合国和国际警察组织等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的经济诈骗总额高达315亿美元。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国内外对外贸易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
国际商会记载的第一个诈骗案件就是发生在1948年的中国。
如果因诈骗而遭受的损失占中国外贸总额的510%,则每年损失金额也是十分惊人的。
(P1,第一短)我参加过一次会议,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封报告讲,世界各地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看到贸易诈骗最赚钱,风险最小,比走私毒品等要安全得多,就大规模地进入了这个圈子。
所以,我不愿意处理诈骗案件,的确是非常危险。
如有一个大案子,伊朗政府与法国商人做军火生意被骗,损失巨大。
他们在买卖合同及信用证里明文规定:
待货物装运后,伊朗指派的三个监装的军人发密码给伊朗在伦敦的结汇银行,银行受指示后方可结汇。
这样本来伊朗好象是挺有保障的了。
可结果呢,事前伊朗派出的军人被卖家绑架,因此,骗子掌握了密码,顺利结汇,很明显,这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干的。
(P88。
第一段),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伪造单据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假信用证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假单据骗取银行垫款保险上的诈骗:
船东骗取保险赔款老龄船舶,大保险金额凿沉船舶、烧毁船舶,海运上的诈骗,“鬼船”货物装上船舶后,船舶失踪船东把货物运到港口管理最乱的国家,如菲律宾卸货卖掉容易被鬼船诈骗的情况船舶与船公司货物运费,(3)国际商会认为“议付行提示被证明是伪造的单据时,其利益受到5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的保护,除非议付行本身是欺诈的当事方,或者在单据提交前知悉其为伪造,或者没有克尽职责,发现表面的伪造的痕迹。
”,11、我国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问题,根据在国际上长期广泛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证不符,开证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
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所以,采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慎重,要事先与中国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应照此办理。
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伪造单据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假信用证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假单据骗取银行垫款保险上的诈骗:
船东骗取保险赔款老龄船舶,大保险金额凿沉船舶、烧毁船舶,三、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产生的背景随着现代运输和通讯的发展,贸易市场大为繁荣,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自己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国际贸易市场越来越趋向于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形成,使得买方越来越坚持采用有利于自己的支付方式,即赊销方式,且通常情况下为付款期限在120天以内的赊销。
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
许多出口商意识到,要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
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防范赊销贸易下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二)国际保理的含义及发展现状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保理、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等。
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D/A)、赊账等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财务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克服了信用证方式资金占用、手续繁琐、机制僵化、贸易欺诈等弊端,在发达国家国际保理已代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使用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
另据国际保理联合会秘书长透露,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5000多亿美元,在欧美国家间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国际保理的做法通常由卖方所在国的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保理服务。
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
进口保理商对买方负责,为买方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额度,催收未清偿发票款项,并保证买方到期付款;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相互负责,签订保理商间协议。
由于进口保理商与买方同处一国,它的介入使对买方的信用评估变得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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