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讲课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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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5.6”非法倾倒化工废液案案例解读,胡军2013年9月,2,引言,按犯罪种类分,涉及共同犯罪与污染环境罪按环节划分,涉及源头(产废)、中间(运输)、末端(处置)目的:
一是号召大家向株洲学习对象变化法律后果在变化二是执法如何适应新形势。
传统执法方式:
“掀盖子、找管子、看口子、查单子”。
新的执法方式呢?
3,一、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5月6日中午12时30分,株洲市环保局接到举报,有不明槽罐车正在石峰区汇亚服装市场停车场倾倒废液,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辆槽罐车正在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废液,现场对废液采样监测,pH值呈强酸性,属强酸性危险废液。
鉴于事态严重,环保执法人员当即将司机和押运员2名当事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4,5月6日中午,石峰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图中这辆槽罐车正在向城市下水道偷排含重金属的强酸废液,5,经现场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试,所排废水呈强酸性,6,经检测,该废液主要成分为强盐酸,PH值为0.21,内含汞、镉、锌等重金属以及砷,其中,下水道中锌含量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450倍。
经鉴定,偷排废液对霞湾污水处理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万余元。
7,5月7日,株洲市环保局就案件情况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立即开展调查。
5月8日,省环保厅根据株洲市环保局调查情况,会同长沙市环保局、雨花区环保局对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8,7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对此案进行报道,9,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株洲天成联运有限公司株洲诚桥环保有限公司,二、违法企业法律关系及处罚情况,10,该废强酸性危险废液来自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氧化钪生产企业),该公司委托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盐酸供货商)处置,而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又委托株洲天成联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企业)从长沙运送到株洲诚桥环保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污染设施运营乙级资质)运行的株洲龙泉洗水厂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置,以上单位都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11,2011年9月,株洲佳旺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锡彪与位于长沙市的湖南东方钪业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协议,东方钪业公司按照1000元/每车的运费、60元/每吨的废水处理费,将东方钪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承包给刘锡彪进行处理。
之后,刘锡彪又以40元/每吨的废水处理费转包给了株洲市诚桥环保公司。
同时,刘锡彪还以1000元/每车的价格雇请个体运输户李洪浪,为其从长沙的东方钪业公司运输废水到株洲市诚桥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12,13,自2011年年底起,从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运到株洲的废强酸液132车,总量为2524吨,为节约运输成本和获取最大利益,车主将21车约450吨强酸性废液通过城市下水管网倾倒,最终排入株洲霞湾城市污水处理厂。
14,案情示意图,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盐酸供货商),株洲天成联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企业),株洲龙泉洗水厂污水处理站(株洲诚桥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强酸性危险废液,委托处置,委托运输,株洲霞湾城市污水处理厂,经下水管网,21车约450吨强酸废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直接损失达39万,4家涉案企业立案查处。
4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中3名被批捕。
15,5月13日上午,省公安厅、环保厅、检察院有关领导会同株洲公安、环保、检察部门在石峰区公安分局召开案件进展情况通报会和案情分析会。
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6,5月13日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来到株洲,与市、区两级检察、公安、环保部门进行案件会审,17,5月10日,对涉案人员李洪浪(车主)执行了刑事拘留。
5月15日,对涉案人员刘锡彪(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执行了刑事拘留。
5月21日,对涉案人员司机贺德意及押车员姜建兵执行了刑事拘留。
6月14日正式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洪浪、贺德意、姜建兵予以批捕。
18,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条文及处罚情况,19,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租赁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的场地擅自非法投产试验,主要以粗氧化钪(纯度98%)为原料,生产高纯氧化钪(99.99%),工艺工程为:
盐酸溶解萃取草酸沉淀灼烧产品,年试制产品4吨左右。
20,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1、未批先建。
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在环保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租赁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的场地擅自非法投产试验,年试制产品4吨左右。
2、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强酸性废水(属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进行处理。
21,涉及法律条款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22,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1、做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处10-15万元罚款。
2、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15-20万元罚款。
3、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20万元罚款。
24,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1、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2-10万元罚款。
2、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
3、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5-20万元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以2-5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3、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25,处罚情况6月13日,省环保厅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环罚字201322号),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6,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基本情况主要经营化工产品(需专项审批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碳)销售。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7,名词解释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由安监部门颁发。
28,名词解释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由环保部或者省级环保部门颁发。
运输环节不须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但在运输危废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9,株洲市佳旺化工贸易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活动。
30,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处以2-5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3、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32,处罚情况6月28日,株洲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13S-6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33,株洲市诚桥环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需专项审批的除外)、环保设备销售。
工业废水乙级资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4,株洲市诚桥环保有限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
35,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36,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37,处罚情况8月8日,株洲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13J-21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万陆千元整。
38,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从事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普通货运、仓储、零担货物运输、货运代办、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39,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公司查处情况主要违法行为:
为运输人员李洪浪(已批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未履行监管职能,造成环境重大破坏。
40,涉及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自由裁量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1、丢弃、遗撒1吨以内的,处以1-3万元罚款。
2、丢弃、遗撒1-5吨的,处以3-8万元罚款。
3、丢弃、遗撒5吨以上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42,处罚情况8月8日,株洲市环保局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株环罚预字2013J-13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43,案件特点,案件调查难度大:
1、流动性大。
用槽罐车拖,排放地点不固定,沿路沿河倾倒或者向下水道倾倒。
2、隐蔽性强。
犯罪嫌疑人利用株洲是个化工基地,排污情况复杂、难以被发现的特点,长期从事倾倒犯罪活动。
3、证据固定难。
这次是倾倒的过程中被抓了现行,才能锁定排污证据。
要是全部排放完了,取证就比较困难。
因为下水道的水,本来就比较复杂。
44,4、损害结果鉴定难。
本案我们进行损害评估,就面临无法准确地判断对下水道管网的腐蚀、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导致停产的损失、生态环境的损失。
因为虽然可以固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排放了20多车,但并不能完全排除还有别的未抓到的排放行为。
45,5、假借合同转嫁环境治理责任。
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违法的勾当。
这个案子很典型,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类似的环境犯罪有一个产业链,一些不法槽车车主一方面从污水处理厂拿到废液的处理合同,另一方面凭合同到产生危废又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去承揽运输业务,然后就地或者沿路沿河以及从下水道倾倒,根本不送到污水处理厂去,既赚运费又赚处理费。
46,本案办理过程正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湖南省第一例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捕的案件。
47,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背景资料介绍,48,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49,两高司法解释相关情况介绍,50,51,本案两高司法解释适用条款,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52,三、经验启示,同类型案件如何处置?
1、全过程监管。
从产生、暂存、转移、运输、处置等环节实现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53,2、全过程查处。
发生类似案件后,要对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全过程查处,哪一环节出现问题就要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54,3、多部门配合。
一是要加强部门间联动。
与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联合打击利用运输车辆偷排危险废物行为。
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与两法衔接,做好移交移送。
二是要加强区域之间的协同。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往往跨行政区域,单靠某一地区力量难以查清问题,必须加强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55,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对环境执法提出哪些新要求?
一是要加强对解释的宣传。
既宣传好新的解释,也要宣传好典型案例,要使解释家喻户晓,特别是要让企业负责人绷紧环境保护的弦。
56,二是系统内部要加强对解释的学习和贯彻。
解释出台后,对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借这个机会提升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水平,要有所作为,而不应懈怠甚至失职、渎职。
57,三是加快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执法、司法机制。
四是创新执法新思路,如线人、有奖举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合同的管理顺藤摸瓜、备案制。
58,几个危废监管中易忽略或混淆的问题1、危废的排污费问题。
要缴,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废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该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59,几个危废监管中易忽略或混淆的问题,2、运输问题。
可与非危废混装,但有混合比例要求且要性质相容和安全性处置,法律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60,几个危废监管中易忽略或混淆的问题,3、贮存问题。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活动,按照废物特性分类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且采取防护措施,延长期限须向原批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禁止将危废与非危废混合贮存。
6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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