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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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解析刘君明201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doc编号为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本规范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尽量创造有利条件,满足建站需求,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加油加气站的安全和环保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安全和环保需求。
3与国内有关标准规范相协调,避免大的差异。
4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范,提升本规范的先进性。
5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改善规范的可操作性。
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内容。
2.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内容。
3.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内容。
4.加强了加油站安全和环保措施。
5.细化了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子站的内容。
(字数600047000)6.采用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7.调整了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站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站址选择5站内平面布置6加油工艺和设施7LPG加气工艺及设施8CNG加气工艺及设施,9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11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12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13工程施工,1总则,1总则,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安全。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条文1.0.1,1总则,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说明1.0.2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
“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条文1.0.2,1总则,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1.0.3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是综合性技术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
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专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造成混乱。
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1.0.3,2术语,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加油站可与除CNG加气母站外的其他各类加气站联合建站,各类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说明3.0.2本规范允许加油站与加气(LPG、CNG、LNG)站合建。
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
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
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参考国外经验,本条规定加油站、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条文3.0.2,3基本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说明3.0.3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
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
本条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中,“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条文3.0.3,3基本规定,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3.0.6,条文3.0.7,3基本规定,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说明3.0.8增加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业务,是为了适应清洁燃料的发展需要。
条文3.0.8,说明3.0.9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的影响程度也越高。
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定安全规定。
本规范本次修订,将各级加油站的许用总容积均增加30m3,以便适应加油站加油量日益增长的趋势。
条文3.0.9,3基本规定,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规范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
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防火规章NFPA30A中规定:
对于I、II级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3),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m3);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II、III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m3)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m3)。
3基本规定,按照NFPA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LNG和汽油属于I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II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液体燃油处置规范2007(TSSA2007FuelHandlingCode)规定:
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m3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
大于500m3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3基本规定,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条文3.0.10,3基本规定,说明3.0.10LPG储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LPG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
对单罐容量的限制,是为了降低LPG加气站的风险度。
本条与2002版相同。
3基本规定,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
4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辆。
5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
条文3.0.11,3基本规定,说明3.0.11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3。
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所以规定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m315000m3(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20000m3(基准状态)。
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2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3为宜。
故本规范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3。
3目前国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总容积基本在18m325m3间,这些拖车的车载储气瓶单瓶容积基本相当,均在2.25m32.8m3之间,因此不同类型的单台拖车的风险度相当。
控制住CNG加气站内的同时停放的车载储气瓶拖车规格,也就控制住了CNG加气站的风险度。
所以本款只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对其总容积没有限制要求。
规定“站内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
3基本规定,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注:
带*号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站以LNG做补充气源的建站方式,条文3.0.12,3基本规定,说明3.0.12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本规范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
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它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3左右。
目前运送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
若由1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而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3较为合理。
3基本规定,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条文3.0.13,3基本规定,说明3.0.13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
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本条与上一版基本一致。
3基本规定,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条文3.0.14,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说明3.0.15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和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鉴于LNG设施安全性较好,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划分,按同级别加油站规模确定。
站址选择,4站址选择,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说明4.0.1在进行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需要符合当地的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需要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条文4.0.1,4站址选择,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说明4.0.2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所以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
“城市建成区”和“城市中心区”概念见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其中“城市中心区”包括GB/T50280-98中的“市中心”和“副中心”。
GB/T50280-98对“城市建成区”表述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市中心”表述为: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
”;对“副中心”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条文4.0.2,4站址选择,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说明4.0.3加油加气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条文4.0.3,条文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站址选择,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并不得小于6m。
4站址选择,说明4.0.4通观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
加油加气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加油加气站安全;二是避免加油加气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
对加油加气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
本规范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4站址选择,本规范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敷设”。
据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站外建筑物分为:
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
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4站址选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
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GB50016-2006的规定适当减小。
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GB50016-2006的规定。
2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规范三个级别的汽油罐分别定为25m、22m和18m。
3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站址选择,4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
GB50016-2006第4.2.1条和第4.2.9条规定: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
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
表4.0.4注4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可按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对待”,是参照GB50016-2006条文说明“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
GB50016-2006第4.2.9条的规定: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4站址选择,6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可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可减少30%。
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等于50m3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4站址选择,7注3的“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8注4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意思是,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条文4.0.5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4站址选择,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4站址选择,说明4.0.5柴油闪点远高于柴油在加油站的储存温度,基本不会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安全性比汽油好得多。
故规定加油站柴油设备与站外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物、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铁路的安全间距,小于汽油设备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减小到3m。
(55),条文4.0.6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4站址选择,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6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条文4.0.7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4站址选择,注:
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
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11m。
4站址选择,说明4.0.6、4.0.7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的。
表1和表2列出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上述LPG2个表,数值与上版规范一致,项目稍有调整。
4站址选择,4站址选择,4站址选择,本规范制定的LPG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
依据表1和表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LPG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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