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A产品责任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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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原则Productdutyprinciple,QUALITYPAYSZHOU.Z.Q,产品责任原则依据以下法规:
德国民法典刑法产品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安全性含义,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的能力。
(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涉及到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标识、维修等各个方面)。
产品安全性的范围,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涉及到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标识、维修等各个方面。
为了提高安全性,必须识别产品安全性方面的问题。
质量体系的发展方向原则上是尽可能可靠地避免缺陷。
企业中的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身的工作以合适的形式弄清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产品责任对于企业有哪些后果。
产品质量责任A,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违反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B,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实力。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是指导性的规定。
产品质量责任C,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订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才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
(2)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4)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保持产品原有质量,(3)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4)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从下述图表可以看出造成间接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
1、合同法违约2、刑法违约3、产品责任法侵权4、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安全性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生产商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律意义上的生产商可以是:
最终生产商最终生产商的零配件供应商商人、批发商、零售商但也包括:
类似生产商(以自己的名称提供产品的邮购商行或国内连锁企业)手工者,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的原则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23条和产品责任法举证责任倒置及无过错责任(违法责任)在生产商及商业企业链上的每个企业都要承担责任,要对“产品的流通”和缺陷负责产品责任意义上的“缺陷”:
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导说明书缺陷达到标准/技术状态的证明质量状态的证明操作方式的证明对此可能的备证(特指民法典第823条)必要时,保险保护,产品安全法德国(产品安全准则,欧共体),国家主管部门监督产品安全。
在德国是KBA负责。
如果认识到威胁生命或健康,国家主管当局要求生产商采取措施,追问并销毁产品。
在德国是KBA负责KFZ(机动车),各国和地区有关产品责任规定对照表,违法行为而要承担的责任(违法责任),责任法的总条文(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每个人必须做到,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不违法引起人身伤害或第三者财产损失。
每个人必须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和充足的措施,以避开触犯法律的风险。
对于故意或疏忽造成的失职,肇事者有责任赔偿被损害人的损失。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一:
摩托车头盔(制造缺陷)在一次严重摩托车车祸中,起诉人的头盔因破裂而致下身瘫痪,判决得到165万美元的赔偿。
原告声称这头盔有缺陷,不符合抗压力的标准。
有趣的是被告声称不防止背部损伤。
由于骑车人是背部受伤,而不是头部受伤。
头盔破裂和背部受伤没有关系。
这论点似乎有道理,但法院还是判决了165万元的赔偿。
请注意:
这165万美元不是全部由制造商支付,其中制制造商支付120万美元,批发商支付22.5万美元。
这种责任划分称为“共同及个别责任”,即在造成损失的一连串商业过程或连锁事件中,各有关方面分别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共负全部责任。
在本案例中,制造商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二:
汽车胎(设计缺陷)一个51岁男司机的前车胎爆裂,使用权他损失了肾、脾脏及肋骨骨折。
原告称车胎爆裂的原因是设计有缺陷,即在使用时,热量在车胎的边壁上增加,而导致边壁破裂,而被告声称车胎没有打足气,以致热量增加,而且如果司机不是高速行驶,车胎就不会爆裂。
陪审团同意车胎设计有缺陷使温度上升,车胎爆裂与充气足否无关,判决赔偿130万美元。
法院认为按照被告的理论,他也应该标明车胎应打足气的。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三:
安全因素考虑不周这案例涉及的是一辆铲车,法院判决赔偿180万美元。
对铲车来说,这一事故并不是偶然的。
由于没有顶空防护,一位19岁的司机被1500磅重的纸板件压在下面,造成下身瘫痪。
原告声称制造商没有在铲车上设有警告标志,并没有安装顶空防护及靠背。
大多数铲车都有这种防护装置,因为铲车上的货物很可能向后滚动,所以制造商没有防护装置的责任是很明显的。
但是,当铲车出厂时,它确实有顶空防护,被告人声称这顶防护是由原告的雇主拆除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拆除了靠背。
虽然制造商确实提供了防护装置,制造商应当把防护装置焊接在铲车上,使它不能拆除,而不是用螺母固定。
这判决很难接受,但制造商不得不赔偿180万美元。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四:
未能提供警告这里两个胜诉的案例中,一个是因为没有提供警告而负责赔偿,一个则是在生产商提出警告后发生的赔偿。
涉及的产品是汽车蓄电池,如果司机不能准确使用蓄电池,特别是当他发动时把蓄电池终端接错的话,蓄电池可能全爆炸。
索赔
(1)由被告制造的汽车蓄电池爆炸时,导致了一个31岁的男子丧失了一只眼睛并受到脑部损失,使他全身残废。
原告声称蓄电池的设计和制造有缺陷,并且制造商知道这一缺陷却没有提出警告。
被告否认蓄电池的设计和制造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蓄电池是一个危险产品,制造商应该提出更充分的关于爆炸危险的警告,判决赔偿940万美元。
在这案例中,法院开始时认为责任的理由是因为没有提出警告,而当时制造商补上警告后,法院认为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被告仍负有责任。
所以在美国,制造商会从多方面被追究责任,这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理论。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索赔
(2)这案例涉及到的是同一个制造商,当一个司机发动时,蓄电池爆炸使他受伤,制造商在蓄电池的警告说:
“危险爆炸可能导致失明。
”虽然有这个警告。
陪审团认为制造商仍应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判决赔偿970万美元。
在这案例中,法院开始时认为责任的理由是因为没有提出警告,而当时制造商补上警告后,法院认为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被告仍负有责任。
所以在美国,制造商会从多方面被追究责任,这要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理论。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五:
未能回收产品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尽管它造成的损失是轻度的,但赔偿额却极为可观。
它涉及的产品是一个家用水泵,用来将水从地下井抽上来。
一位女士(原告)在她的井水被污染后,遭受到精神的痛楚及轻微疾病。
她声称这泵的设计有缺陷,因泵的润滑油中含有致癌化合物聚氯苯基,她声称被告在知道这潜在危险后没有回收产品,也没有提出警告。
陪审团判决赔偿76.6万美元。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六:
未能改进产品涉及的产品是一种游戏场上的设备。
与其说这是一个普通的责任险,还不如说它是一起产品责任险。
一个7岁的男孩从市立游乐场的一种设备上跌下来而胫骨折断。
他只能睡在床上或坐在轮椅上,并声称:
每天需要22小时的通风机及一个护士,并经常有发生肺炎的危险。
原告声称:
市政府知道儿童们在场内游戏有危险而不搬走或改进这项设备。
陪审团、法院判决市政府赔偿3334.6万美元给原告及其家庭。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案例:
案例七:
未能这种责任实际上是无法证明一个意外事故是怎样发生的。
涉及的产品是汽车安全带。
原告声称在车祸发生时,他系着安全带,但安全带没有保护他,而使他受到严重损害,包括脑损伤。
被告声称在发生车祸时原告没有系上安全带,因为在车祸发生后这安全带没有断裂并仍可使用。
不管怎样,法院判决赔偿90万美元。
可见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为索赔案提供出辩护是有一定挑战性的。
中国日报2001年4月6日报导:
通用将召回6000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运动用车。
由于挂件存在安全隐患,通用汽车公司(GM)4月5日表示,公司计划召回6000辆运动用车,并通告本款车型的驾驶员立即停止驾驭。
同时,GM表示,生产2002ChevroletTrailblazers、2002GMCEnvoys及2002OldsmobileBravadas三款汽车的分厂将暂生产。
这一分厂位于加拿大偏远的梦莲地区。
据美联社报道,GM发言人迈克.莫里西4月5日说:
“如果零件不能正常工作,人们将会担心整车的控制能力,我们将要求GM的顾客停止驾驶这几款汽车,同时要求经销商将汽车召回,并向顾客提供替代车辆。
”莫里西说,出现问题的零件是前部挂的一部分,目前还没有任何报导称该零件的问题导致车祸发生或者人员伤亡。
莫里西表示:
“这次车辆召回只是预防性的,我们还不知道最终解决方案是什么。
”GM公司的另一位发言人丹.弗洛里说,他期待着这个拥有3000名员工的分厂能够在4月16日重新开工。
这已是GM在两个月内第二次由于零件问题暂停分厂的汽车生产了。
其它案例:
三菱帕杰罗被禁事件,帕杰罗事件追踪:
长沙市交通警部门认为三菱车是祸首目前,长沙市交通警部门认定,有问题的三菱车是陆慧事件的主要“祸首”,这份第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作了认定。
此责任认定书的公布,意味着司机李智明和陆慧的家属向日本三菱公司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2001年4月17日日本三菱“帕杰罗”事件,有了新的说法,昨天,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开始向中国用户提供了进一步的安全服务。
这次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服务的重点是,向原装进口的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免费提供和安装重新设计的后制动油管,这次更换的油管在设计上主要考虑了防止漏油等类似问题的发生。
根据国家出入境检疫局的要求,更换时间将持续到7月16日。
今年2月13日三菱公司曾宣布紧急召回所有旧款帕杰罗越野车,进行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但当时只是对油管位置做了细微的变动,并不能完全杜绝安全质量问题,这次则的对整个油管的形状和尺寸进行了改进。
三菱公司承诺,今后不会再发生后制动油管和感载阀碰撞、磨损等问题。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5月17日表示将召回24万辆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这些“问题汽车”约有1000辆销往中国市场。
三菱公司表示,召回这些汽车的原因是它们的油箱可能存质量问题。
公司发言人说,三菱将动用3500万美元的资金召回这些“问题汽车”。
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曾于今年宣布对11个系列的汽车进行无偿返修,其中包括销往中国市场的三菱帕杰罗。
TheEnd,请回顾您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类似的问题和潜在的产品责任隐患!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Productduty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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