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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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开采部分解读,解读提纲,1、一般规定,2、回采和顶板控制,3、采掘机械,4、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5、井巷维修和报废,6、防止坠落,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为保证工人的职业安全健康而限定的最大矿井开采深度。
1)深部开采岩层压力大、围岩变形量大、巷道维护困难。
原西德专家通过数值模拟计算,得出采深1000m深度的铅直应力为2325Mpa,采深1200m深度时为30Mpa,即原岩应力与开采深度呈线性关系。
前苏联研究表明,从采深600m开始,采深每增加100m,巷道底板相对移近量平均增加10%11%。
据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实测,开采深度为600m时,工作面前方支承压力影响范围为100m左右,当采深增大到800m时,该影响范围增大到120m。
1、一般规定,1、一般规定,底鼓量大是深井巷道矿压显现的又一显著特征。
前苏联对深部矿井统计分析结果如下表。
原西德对200多条巷道实测,获得的顶底板相对移近量u,底鼓量ui(均为占巷道原始高度的百分数)及底鼓所占比重的平均值见下表。
深部开采条件下,煤岩中积聚了巨大能量,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大。
积聚在矿井巷道和采场周围的能量突然释放,造成煤岩破坏,支架和设备严重受损,人员伤亡。
甚至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事故发生,严重时造成地面建筑物遭到破坏。
巷道顶底板移近量及底鼓所占比重,深井产生底鼓量的巷道比重,1、一般规定,2)矿井热害是随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延深而出现的又一灾害。
目前中国已有130多对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风流温度超过了30。
据南非多年调查统计,当矿井作业点的空气湿球温度达到28.9时(相当于干球温度30),开始出现中暑死亡事故。
因此,矿井热害是一年四季(夏天最严重)持续不断的区域性灾害,对生产影响时间长、范围广,是严重威胁煤矿正常高效生产的安全灾害之一。
据前苏联统计资料,在风速2m/s,气温30时,劳动生产率降低28%,气温32时降低38%。
采掘工作面的气温每超过规定指标(规定为26)1,劳动生产率降低6%8%。
3)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两个,旨在减少多水平开采带来的通风、运输系统复杂,安全生产管理困难的问题。
限定矿井单一水平开采有利于提升工作面装备水平,有利于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1、一般规定,6,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规程解读1)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一是有利于矿工在矿井发生灾害时及时撤离人员;二是防止单一出口出现意外状况,此时另一安全出口可保障人员的安全逃生。
2)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建井时有利于合理布置建井装备,便于安全施工;二是矿井生产期间,可有效防止乏风从另一井口进入矿井,保障通风安全。
3)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的规定,目的是增加矿井安全出口数量。
1、一般规定,7,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1、一般规定,8,规程解读本条文主要是对井下采(盘)区安全出口的相关规定。
1)强调水平之间及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2个便于行人且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目的保证井下任一采(盘)区发生灾情时,人员可以多通道快速、安全撤离地面。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2)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的要求,一是便于人员沿着指引路线快速、安全撤离。
神东矿区井下采用荧光粉在煤体上标示和牌标相结合的路标方式,可观性强,清晰明了,值得借鉴。
二是利于救护人员快速准确达到事故地点实施救护。
对于一些多水平开采的老矿区,清晰地路标标示对人员安全撤离和实施救护十分重要。
1、一般规定,9,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
主要绞车道一般承担主运输,运量大,提升繁忙,在斜巷中运行一旦发生提升事故,危害极大。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若需行人时(如检修、巷道维护等),必须保证行车不行人。
1、一般规定,10,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1、一般规定,11,规程解读本条文主要是对巷道断面及高度的规定。
1)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巷道高度由原规程2.2m提到2.4m,其它地点的行人巷道高度由原规程2m提高到2.2m,不行人得巷道高度由原来的1.9m提到2.1m,巷道高度分别提高了0.2m,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机械装备大型化和职业健康所需工作环境要求而定。
2)采(盘)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没有变化,仍保留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的标准,现场多年的实践证实,其尺寸可满足车辆运行和人员行走安全。
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在表3中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
1、一般规定,12,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1、一般规定,13,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巷道断面和高度的规定。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巷道及人车停车场地点的巷道断面及高度与原规程一致,现行的尺寸可满足要求。
现有生产矿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每隔40m设一躲避硐,以便车辆运行时,确保人员在近距离内及时进入躲避硐,以策安全。
本条文增加了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人行道宽度的要求:
人行道宽度达不到1m时,必须采取行车不行人的安全措施。
1、一般规定,14,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15,1、一般规定,15,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各类不同运输设备,双向行驶时运输设备之间最突出部分安全间距的规定。
1)单轨吊车运输是近年多采用的一些种运输方式,为防止设备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干扰,本规程规定单轨吊车对开时其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8m。
2)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单轨巷道设置绕行道或错车硐室,既满足了提升与运量的需要,又以绕车线或会车硐室减少了大断面巷道工程量。
绕行道及错车硐室的位置视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而定,有的矿也采用每隔一固定的距离间隔设置的方式。
3)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无轨胶轮车会车安全距离为0.5m,其间距增大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司机控制大吨位车辆行驶的安全因素。
1、一般规定,16,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规程解读1)要预留足够厚度煤(岩)柱。
在采空区水平方向,防水煤(岩)柱尺寸,要根据水头压力大小和煤岩柱的稳定性计算确定。
在采空区上下方向,要在考虑采动上下影响的范围的基础上,再加上保护层的厚度,以策安全。
2)采空区呆滞煤柱与浮煤在长期密闭通风不良的条件下易产生高温,在供氧条件易自然发火,一旦有火灾险情时,必须先灭火后生产。
3)采空区是游离气体的积聚地,在存有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采空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排险结束后,方可恢复工作。
1、一般规定,17,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的相关安全规定。
1)一是通风系统已发生变化。
随着采空区垮落矸石进一步沉降,垮落岩石间的有毒有害气体受岩石挤压而外泄,若排风不畅或供风量不足,将形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加强通风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2)二是在设备回撤的过程中,采空区及工作面段两巷处,浮煤在温度和供氧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易自燃发火,酿成重大事故,甚至殃及相邻采区,要加强防灭火工作;3)三是顶板管理困难。
高压作用下,部分悬顶区域将形成顶板突垮事故,要预防大面积顶板突跨事故。
规程解读提纲,1、一般规定,2、回采和顶板控制,3、采掘机械,4、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5、井巷维修和报废,6、防止坠落,2、回采和顶板控制,19,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回采和顶板控制,20,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编制采(盘)区设计以及各类煤柱保护的相关规定。
1)采(盘)区设计的编制主要针对地方个体煤矿,盲目施工,乱采乱掘。
因此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2)本条款规定同采(掘)工作面个数较原规程规定数目有所减少,主要基于:
一是为充分体现高效集约化生产原则;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坚持一矿一翼一面生产,是实现安全生产坚持的核心和关键。
3)安全煤柱的留设是按规定严格计算确定的,尤其是防水煤柱、工广煤柱和边界煤柱,一旦减小尺寸将可能导致灾难性事故发生。
盗采边界煤柱还殃及邻矿安全性。
严禁任意变更保安煤柱。
4)下山(剃头下山)开采是在水平接替期间为解决接续困难和防止产量大幅下降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开采实践证实,部分矿井在下山未形成完整生产系统前,组织工作面生产,与开拓准备工作相互干扰大,安全生产管理困难。
严禁下山未形成完整生产系统之前开采,是安全生产所必须坚持的原则。
2、回采和顶板控制,21,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规程解读作业规程的编制要求:
1)编制依据准确可靠。
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煤层的瓦斯含量、涌水量大小等参数指标,要准确可靠,符合编制的基础条件要求。
2)编制内容要全面具体,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关键环节和工序要重点突出。
同一煤层不同区域及上、下工作面之间均有一定的差异性,如断层沿展趋势、水文地质条件及顶板的厚度与岩性变化等。
4)要完善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严禁回采工作面生产。
5)要严格贯彻、学习、考核制度。
各工序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1、一般规定,22,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1、一般规定,23,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以及选择采煤方法的规定。
1)两个出口分别与进、回巷相连,既可满足行人需要,也是回采工作面通风所必需的。
2)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至少在20m之内加强支护。
现场矿压观测证实,在靠近工作面上、下端头处的巷道,受采空区两端头顶板的悬顶而导致矿压大,维护困难,影响范围达20m左右,需加强支护。
3)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4)高瓦斯、突出以及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前进式开采,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和有害气体,将会在井筒与开采采区之间产生外泄隐患,影响前方回采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易自燃煤层在动压影响下,采空区密闭困难,会给易燃浮煤提供供氧通道,使浮煤自然发火,危及整个矿井安全生产。
采用采区后退式开采,可将采空区置于采区开采的后方,便于安全生产管理。
24,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规程解读本条规定是对采煤工作伞檐的规定。
1)工作面的伞檐是指煤壁与顶板结合处的悬煤。
处于不稳定且悬露的伞檐,易受采动影响冒落伤人,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本规程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数据,是考虑到伞檐的易冒尺寸取决于采高的大小、煤层的坚固性程度、采动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难以统一标准。
现场要根据各自具体条件在规程中确定。
目前,现场采用的经验数据以伞檐长度而定,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允许突出部分一般在150200mm之间;长度小于1m时,其突出部分应控制在200250mm之间。
3)工作面禁止留顶煤和底煤,主要考虑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消除浮煤自燃发火的隐患。
2、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九十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
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台阶工作面开采保护措施的规定。
1)台阶采煤法主要应用于煤层倾角大于45的急倾斜煤层。
急倾斜煤层开采人员作业和行走时容易造成坠眼或下滑伤人事故,在工作面设置脚手板、护身板是作业安全所必需的。
2)溜煤板的设置主要防止落煤(矸)在工作面飞滚伤人。
3)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以及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及开采技术条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回采和顶板控制,26,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关于工作支护材料及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2、回采和顶板控制,27,1)工作面保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已损的支护材料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难以有效的支撑顶板,易造成冒顶事故,严禁使用。
2)严禁在工作面内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
采用不同类型支护材料将会造成控顶支撑力不均衡,控顶困难,甚至造成大面积顶板垮落事故。
3)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进行压力试验是确保质量的关键。
支柱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易于形成损坏或在内外柱之间表面形成蚀点,使支柱承载力明显下降,部分元件的损害还可能使支柱完全失效,难以有效控制顶板。
4)定期对支柱检修是保证支柱可靠、有效使用的关键。
要求在回采工作面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上井进行检修,检修后的支柱下井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
其初撑力小,易造成采场顶板大面积下沉和垮落,故严禁使用。
2、回采和顶板控制,28,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
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对采煤工作面支护及支柱要求的相关规定。
2、回采和顶板控制,29,1)及时支护是有效控制顶板的关键。
立即支护的关键是在工作面采后上覆岩层失去煤的支撑下,以支护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对顶板进行支撑,有效防止悬顶岩层产生下沉和离层,可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严禁空顶作业以策安全。
2)保证支护有足够支撑力是有效控制顶板的关键。
对不同柱径确定的最小初撑力,是有效控顶的主要指标,也是支柱选型的依据,要严格遵守。
对于松软岩层,在支柱支撑过程中易出现下扎难以达到规定的初撑力,对此,要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3)及时修复碰倒和损坏、失效支柱。
防止失效状态下形成顶板空顶而导致顶板垮落。
工作面上、下端头机头、机尾处是顶板压力集中区,移动运输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4)工作面顶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老空区、冒落区或地质构造影响区,是事故多发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回采和顶板控制,30,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
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2、回采和顶板控制,31,规程解读本条文是采用锚杆、锚索、锚喷及锚回喷支护时应遵守的规定。
1)锚杆(索)的支护及混凝土相关参数,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经论证和计算确定的方式和相关参数,既是巷道组织施工的依据,也是施工质量检查的依据,要严格执行。
2)钻眼、爆破施工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敲帮问顶是巷道及工作面作业前采取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防止危石(煤)垮落伤人的措施。
与原规程不同点是除敲帮问顶增加了等措施,主要是随着巷道断面和高度的增加,在4m以上的高度上仅凭敲帮问顶难以确定围岩的安全状态,尤其是离层很难判定,采取其他可靠的措施,更有利于施工安全。
3)对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以及喷体厚度和强度检查,是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回采和顶板控制,32,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2、回采和顶板控制,33,2、回采和顶板控制,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各类不同巷道支护的相关规定。
1)架棚支护属被动支护方式,其稳定性是靠顶帮充填背实而实现的。
底板岩石松软、支架腿不落到稳定岩层上,很容易导致支架下扎、失控、倒架,现场多采用手镐刨柱窝的方式,使支架落在实底上。
同时用背板将顶帮与支架之间的空隙背实,棚架之间用撑杆式拉杆固定,以增加架棚的稳定性。
2)可缩性金属支架是一种限量性让压支架,其限量的数值是通过计算或测试确定。
在支架承压之前,要采用金属拉杆拉紧固定。
现场为使巷道长期处于稳定状况,多采用可缩支架让压结束后,处于限定让压阶段时,采用喷射砼加固方式,此方法在巷道受周期性影响状况时使用,效果很好。
3)目前,井下巷道除在井口或在大断层复杂条件下,很少采用砌碹支护方式,必要时采用此方法时,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顶部充满层厚度不得小于0.5m。
34,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关于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的规定。
1)敲帮问顶是工人作业前进行围岩危石或离层处理的重要举措,简单易行,安全可靠。
2)与原规程相比,增加了围岩观测制度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巷道断面及高度的增加,仅凭单一敲帮问顶难以分辨超过4m以上的危石(煤)及离层情况,采用其他配套观测方式更为安全可靠。
3)开工前,班组长亲自检查,充分体现一线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回采和顶板控制,35,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回采和顶板控制,36,规程解读本条文是关于采煤工作面采用垮落法顶板管理的相关规定。
1)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顶板管理关键是减少悬顶时间和面积,以防止大面积悬顶使支架压力升高导致支架压损。
因此,必须坚持及时放顶制度。
2)放顶作业时必须停止工作面一切作业,避免互相干扰和影响。
3)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回柱放顶时,放顶人员应位于回撤支柱沿倾斜方向的上方,以防落矸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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