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设置规范(Fin).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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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设置规范(Fin).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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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設置規範,滅火器設置法規(台灣),甲類場所(電影院、醫院等)及戊類場所(複合用途及地下建築物等)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需設置一個滅火器。
乙類場所(車站、辦公室等)、丙類場所(電信機器室、室內停車場等)、丁類場所(高、中、低危險工作場所)及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需設置一個滅火器。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需設置一個滅火器。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滅火器。
滅火器設置法規(中國),滅火器設置設計計算程序:
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劃分計算單元,計算各單元的保護面積,計算各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等級,確定各單元內的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計算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確定各單元和每個位置點的滅火器類型、規格與數量,確定每具滅火器的設置方式和要求,在工程設計圖上用滅火器圖例和文字標明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數量與設置位置,滅火器設置法規(中國),範例計算:
以無塵室(車間為例)假設嚴重危險級的E類場所,保戶面積(設置環境面積)1000m2,上述場所具室內消防栓和滅火系統,計算10kg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需設置多少?
S=1000m2U50(m2/A)K=0.5滅火級別=6AQ=0.51000/50=10A滅火器數量:
N=10/6=1.6=2個,Q-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A或B)S-計算單元的保護面積(m2)U-A類或B類火災場所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m2/A或m2/B)K:
修正係數,Qe-計算單元中每個設置點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A或B)N-計算單元中滅火器設置點數(個),危險等級,火災種類,A類火災:
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張等燃燒火災;B類火災:
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C類火災:
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丙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D類火災:
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E類火災:
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
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E類火災使用A類表格,修正係數,滅火器級別,滅火器設置法規(結論),以設置面積1000m2為例,使用台灣法規需設置5個滅火器,但是使用中國法規僅需設置2個滅火器。
造成上述差異,主因為中國法規會因設置場所設置其他種類之滅火系統而進行修正,導致滅火器設置數量減少。
依據上述建議採用台灣法規。
宿舍區設置並須參考A公司供應商職責:
每個寢室和組裝區域之間至多25米需安裝正確的滅火設備。
避難方向指示燈(台灣),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
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二、依下列計算值:
Dkh式中,D:
步行距離(公尺)h:
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
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k值,避難方向指示燈(台灣),避難方向指示燈(中國),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的有關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中國),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1.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2.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3.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避難方向指示燈(結論),台灣法規以A級為例,規定20m設置一個但中國法規不分級別20m需設置一個且袋形走道每10m需設置,故建議使用中國法規。
宿舍區設置並須參考A公司供應商職責:
供應商應在所有宿舍及公共區域標示正確的逃生方向(當地語言)以確保在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狀況時能夠迅速安全撤離。
緊急照明設備(台灣),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台灣),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緊急照明設備(中國),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3.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4.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房間;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緊急照明設備(結論),建議使用台灣法規,因為台灣法規的要求比中國法規廣。
宿舍區設置並須參考A公司供應商職責:
每層需有至少兩個明顯標示的出口,每個出口,走廊,樓梯都必須安裝緊急照明設備。
安全梯(台灣),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類及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安全梯(台灣),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F-1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1、B-4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四)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安全梯(台灣),二、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供前款使用者,其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二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一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四平方公尺者應減為二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安全梯(台灣),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安全梯(中國),公共建築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2個。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2.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築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規定的2、3層公共建築。
表5.3.2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安全梯(中國),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當設置不少於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築面積小於等於200m2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築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主體建築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1.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0.9m;2.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3.樓梯段和平台均應採取不燃材料製作。
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室外開啟;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內的牆面上不應設置門洞口。
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安全梯(結論),建議使用台灣法規因為其內容為至少須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之安全梯。
宿舍區設置並須參考A公司供應商職責:
每層需有至少兩個明顯標示的出口,每個出口,走廊,樓梯都必須安裝緊急照明設備。
各類消防器材設置原則,各類消防器材設置原則,參考法源產生為由台灣法規及中國法規最優化之選擇,滅火器設置位置判定,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應無造成通行或避難上之障礙。
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未滿十八公斤者不得超過一、五公尺。
應設置於滅火器上標示使用溫度範圍內之處所,如設置於使用溫度範圍外之處所時,應採取適當之保溫措施。
容易對本體容器或其構件造成腐蝕之設置場所(如化工廠、電鍍廠、溫泉區)、濕氣較重之處所(如廚房等)或易遭海風、雨水侵襲之設置場所,應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滅火器應於其設置場所之明顯處所,標明滅火器之字樣。
緊急照明設備設置位置判定,確認隔間牆、風管、導管、傢俱、裝飾物等有無造成照明障礙。
應無因建築物內部裝修,致設置位置不適當,而產生照明障礙。
燈具周圍應無雜亂物品、廣告板或告示板等遮蔽物。
緊急照明設備設置數量公式,設置數量為:
2lux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0.42燈具lux量1.34備註樓地板面積要用隔間計算例如:
樓地板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一般燈具為900lux故21000/0.42900=5.295.291.34=7.08故須設置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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