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远程教育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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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远程教育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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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讲,第七章股东权第一节股东权概说,一、含义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股东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二、股东权的要素1、股东权的主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第七章股东权第一节股东权概说,股东资格的限制:
(1)无限责任股东一般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可为无限责任股东;
(2)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即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3)公司一般不得互为股东;(4)无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得为公司股东,但有的国家对其行使表决权作限制;(5)关于股东的国籍;(6)发起股东必须符合各国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第七章股东权第一节股东权概说,二、股东权的内容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东权的客体?
公司财产?
股票股权的客体是公司本身。
第七章股东权第一节股东权概说,三、股东权的渊源1、公司法
(1)民法
(2)公司法的配套法规(3)公司法的相邻法(4)特别公司法2、公司章程?
除公司法和章程外,公司与个别股东达成的契约能否成为股东权的渊源,第七章股东权第二节股东权的性质,一、股权性质的学说1、股东地位说该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因拥有股份或出资而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
2、债权说此说主张股权本质上属于债权,唯公司享有所有权。
3、所有权说4、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八讲,第七章股东权第二节股东权的性质,二、股权的特征1、股权内容的综和性2、股权关系的从属性3、股权作用的间接性三、股权的属性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和债权并列的权利。
1、是因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形成的权利2、是以取得收益为目的、包括多项权利内容的财产性权利3、是能够对公司财产权予以约束的权利4、是反映股东与股东间关系的权利,第七章股东权第三节股东权利义务的两项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并应按股东所持有的出资或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的原则。
(1)根据出资额比例或股份数享有表决权。
(2)股息和红利的分派,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以各股东所持有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分派。
股息、红利统称股利公司法:
利润和红利、股利,第七章股东权第三节股东权利义务的两项原则,(3)公司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按原有出资或持股比例优先分认(4)清算时,剩余的财产应按各股东比例分派5、股东平等原则的例外
(1)有些国家公司法,就表决权例外作了规定
(2)有些股东权必须符合一定持股数方可享有(3)一些国家公司法规定零股东可以享有某些自益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等共益权。
公司法第二十九讲,第七章股东权第三节股东权利义务的两项原则,二、有限责任原则1、含义股东仅以出资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不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性是同一事物之两面。
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3、股东有限责任的性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的、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责任”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第七章股东权第三节股东权利义务的两项原则,4、股东有限责任的效力5、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1)有利于限制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投资热情
(2)有利于降低股东监督经营管理人员的成本(3)有利于降低股东对其他股东的监督成本(4)有利于提高股份(出资)的流通性(5)有利于确立和巩固公司的法律人格(6)有利于推动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相分离(7)有利于培养现代企业家队伍,公司法第三十讲,第七章股东权第三节股东权利义务的两项原则,6、公司债权人风险与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7、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例外
(1)股东违反其诚信义务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3)股东接受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时,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一、股东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基于出资或认股行为而取得股东权。
主体上分:
发起人的原始取得认股人的原始取得时间上分:
公司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公司成立后增资时的取得,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2、继受取得指某一民事主体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含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而从原股东处取得出资或股份,从而取得股东权。
(1)综合的继受取得基于公司合并、分立、继承等事实而取得股东权。
(2)个别的继受取得指个别地从既存股东手中受让而取得股东权。
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二、股东权的丧失1、绝对丧失因公司资本减少、公司终止而丧失股东权。
2、相对丧失股东权与某股东分离后,转归另一主体。
绝对丧失使股东权(股东资格)本身归于消灭;相对丧失则使股东权(股东资格)由一个主体转归另一主体,对前者是丧失,对后者是取得。
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三、股东权的转让指股东将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以法律行为转移于他人。
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地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东权的转让实为有限责任股东出资或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案例:
A、B、C、D、E为某有限公司的5名股东,C欲向甲转让出资。
一开始,只有A同意,C要求B、D、E购买,但B耽心价格不合理,于是同意。
此时,A、B、C均同意,D、E仍不同意。
那么:
?
D、E此时如坚持要购买C的出资,能否?
抑或C可向甲转让,B、D、E共享优先购买权(结果不同:
二人分和三人分),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1、转让限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的规定: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法律不予限制。
(2)对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案例分析:
D、E在A、B、C均同意时,不得以主张购买而阻止C的转让。
只能在转让时由B、D、E共享优先购买权,因:
(1)D、E不同意时,“应购买”是义务,不是权利,权利主体是C。
C在已有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决定不卖给D、E,而卖给甲;
(2)B、D、E在C卖给甲时,“优先购买权”是权利,可按比例分享。
公司法第三十一讲,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转让出资的价格;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是只需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还是按出资比例和股东人数的双重过半数同意;(3)股东死亡、夫妻因离异或其他原因清算共同财产时出资转让问题;(4)无偿赠与时的优先购买权问题;(5)受让方是否属于“同意”的范畴。
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2、转让手续
(1)股东会的决议
(2)公司的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章程变更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股份转让的含义
(1)形式上是股票的转让
(2)实质上,是股东权(股东资格)的转让,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2、股份自由转让的限制各国公司立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
(1)股份非于公司设立登记后,一般不得转让;
(2)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非于公司成立一定期间后,不得转让;(3)以实物出资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4)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5)股份转让可能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时,禁止转让;(6)章程可规定记名股份转让须董事会同意。
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转让受如下限制:
(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股东大会前一定期间内股票过户受限制;(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三十二讲,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5)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理由:
A、混淆了公司与股东间的法律关系B、易引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C、有损于债权人利益关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两种立法模式A、德国模式B、美国模式,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原则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
(1)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对于依法取得的自己的股份,须在收购股票后的10日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公司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
属于德国模式,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自己股份的合法取得(禁止取得自己股份的例外):
A、为减少资本、注销股份B、依权利之概括继受而取得自己股份C、无偿取得D、为实现权利而有必要时E、应特定股东大会决议中反对股东的股份买回请求权而取得自己股份F、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之计算,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G、为职工入股的目的H、为避免重大且急迫的损害自己股份的违法取得A、公司借用他人名义,为公司利益取得B、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C、公司向第三人提供财政支持取得自己股份D、自己股份的收质,公司法第三十三讲,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3、股份转让的方式
(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记名股票的转让A、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B、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案例:
A将股票转让给B,未办理变更股东名册的手续,此时:
(1)股份转让对公司不生效,分配利润仍给A;
(2)股份转让在A、B间有效,B可向A主张利润、变更登记等等C、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记名股票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4、股份转让的场所
(1)场内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
(2)场外交易场所柜台交易场所(店头市场)联合报价系统,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四、股东权的共有1、含义股东权为数人共同拥有的情况。
2、股东权共有的产生依据
(1)合伙关系
(2)夫妻关系(3)继承关系(4)共同认购契约,第七章股东权第四节股东权的取得、丧失与转让,3、共有股东权的行使
(1)权利行使者的法律地位
(2)权利行使者的选定范围(3)选定方法4、共有者应享有股份分割请求权,第七章股东权第五节股东权权能的分类,一、依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1、自益权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第七章股东权第五节股东权权能的分类,二、依权利的性质不同1、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2、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第七章股东权第五节股东权权能的分类,三、依股权行使方式不同1、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数的多少,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2、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出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第七章股东权第五节股东权权能的分类,四、依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1、一般股股东权普通股股东行使的权利。
2、特别股股东权特别股(优先股、后配股)股东行使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四讲,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一、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1、含义是指股东基于其所持有的出资或股份,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盈余的权利。
(1)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基于其资格或地位而享有的权能。
(2)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当公司存有可分配利润,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或股份数支付股利的权利。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2、股利的种类主要就股份公司讨论按股利的比率是否确定,可分为:
(1)比率确定型股利
(2)比率浮动型股利按股利的表现形式,可分为:
(1)现金股利
(2)股份股利(3)债权股利(4)期票股利(5)其他财产股利,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按股利的分配频度,可分为:
(1)常规股利
(2)特别股利按股东对股利的形式是否有选择权,可分为:
(1)综合性股利
(2)选择性股利,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股利分配的要件
(1)实体要件:
缴纳或扣除:
A、公司依法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B、公司因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而应缴纳的罚没财产和款项(含违反税法而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C、弥补亏损D、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2)形式要件:
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股利之决议,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4、违法分配股利的法律后果
(1)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果
(2)接受违法分配股利的股东的不当得利返还?
当公司怠于向股东提出返还请求时,债权人能否代公司提出返还请求合同法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代位权的成立须满足四要件: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须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须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可能结论:
债权人在此时可代为行使请求权。
(3)董事的责任(4)公司的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五讲,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二、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1、含义又称工事利息或公司法上的利息,是指根据公司的营业性质,当公司在成立后若干年尚不能开始营业时,依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向股东支付的一种财产利益。
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公司向特定股东支付的一种股款利息。
2、确认建设利息的必要性,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建设利息分配的要件
(1)依公司的营业性质,自公司成立后需要若干年的准备,方可开始营业
(2)公司章程须就接受建设利息的股份、分配期间和分配额予以明确规定(3)公司章程关于建设利息的规定与变更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许可,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三、剩余财产分配权请求1、含义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
(1)抽象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具体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2、实质要件公司在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公司清算时尚有争议的债务,例如诉讼中的债务,公司是否须待争议解决后再分配3、剩余财产分配的标准与顺序
(1)仍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2)优先股可优先受偿,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四、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购出资权)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无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2、新股认购权
(1)概念又称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或新股先买权或股东优先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于他人而按照自己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2)性质(是否固有权)A、有限公司固有权B、股份公司(两种立法例)固有权法、德、台非固有权日、奥、美我国非固有权,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关于新股认购权的两层含义A、抽象性的新股认购权法律或章程基于股东资格或地位赋予股东的权利。
B、具体性的新股认购权享有抽象性新股认购权的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发行新股的决议而取得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优先分配新股的权利。
(4)确认新股认购权的意义维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5)新股认购权的弊端,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五、表决权1、含义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持有的出资或股份(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2、特征:
(1)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
(2)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4)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及其例外
(1)一股一表决权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是股东平等原则特别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然体现。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2)一股一表决权之例外A无表决权股份不问股东为谁,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决权。
一种立法例对此持肯定态度,如美国(模范公司法)、英国、法国、日本和台湾省;另一种立法例则持否定态度,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和丹麦。
无表决权股在特定情况下发生表决权复活的问题。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B、多重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的股份。
不同立法例:
不允许允许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对此不作规定C、自己股份指公司就其持有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D、相互持有股份日本商法典第241条第31项:
公司自身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达一定比例时母公司与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之和达一定比例时,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达一定比例?
环形持股的情况应否限制其表决权,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E、零数股份F、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表决权受限制4、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1)亲自行使?
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并经背书,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于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谁行使表决权该转让不得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股份设置质押的情况下,出质人和质权人谁可行使表决权法国立法例德国立法例
(2)代理行使公司法第108条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书面行使A、含义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意思,并将该投票用纸提交股东大会,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
B、书面行使与代理行使的关系共同点:
在股东自身不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均可使股东意思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反映。
不同点:
书面行使使股东意思直接反映,代理行使则间接反映在股东大会中提出动议时,代理行使的代理人可参与意思表示;书面表决的股东不能反映自身意思,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C、书面投票用纸5、委托书劝诱
(1)含义又称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劝诱,是指当股东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亦未选任适当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时,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含股东)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民事行为。
有偿的委托书劝诱,又称“委托书的收购”。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2)表现形式A、公司为使股东大会的召开具备法律规定的人数或使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得以通过而向公司股东进行委托书之劝诱。
B、公司之外的人(含股东)为争夺公司的经营权而进行委托书之劝诱。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6、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1)含义是指持有两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将一部分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分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反对票。
(2)是否允许表决权不统一行使否定说肯定说(3)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解释上应认为立法对此采否定态度。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日本商法典第239条之二规定,在以下四种场合下公司不应拒绝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
股份共有人未能就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同一公司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而复数的受益者未能就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一致意思表示;股东将其一部分持股让渡于受让人,而受让人未办理股东名义更换手续,致使转让人股东就转让股份为受让人行使表决权;股东为他人之利益或计算而持有股份的其他场合。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7、表决权排除制度
(1)含义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2)确认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理论依据A、公司利益保护说B、决议的公正确保说C、社员利益保护说D、少数派股东利益保护说,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适用范围欧共体关于公司法的第5号指令草案第34条:
“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有关下述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行使自己或第三人股份所包含的表决权:
(1)股东责任之免除;
(2)公司对股东行使之权利;(3)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之免除;(4)股东与公司间缔结合同之批准。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4)被排除表决权的主体范围A、股东记名股东、无记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信托受托人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委托的信托受托人?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5)被排除表决权股东的法律地位被排除表决权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不受侵犯。
被排除表决权股东,当公司计算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时,应当计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但不得计入为使股东大会决议得以通过而必须具备的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六、知情权1、质询权公司法第110条: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1)未明确该权利的性质
(2)未明确该权利行使的方式(3)未明确该权利的行使范围(4)未明确董事、监事对股东行使该权利应采取的态度,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
(1)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和要求A、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B、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审查验证,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的行使该权利是单独股东权可在公司的营业时间内随时进行股东不仅可查阅当年财务会计报告,也可查阅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记录(3)股东名册(4)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等等。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七、累积投票权1、含义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
根据这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2、累积投票权的历史沿革累积投票权肇端于美国依利诺斯州。
之后,各州纷纷步其后尘。
(1)强制性累积投票
(2)许可性的累积投票选出制选入制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仿效。
第七章股东权第六节股东权的具体权能,3、累积投票权的行使效果例如:
甲股东40万股,乙股东25万股,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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