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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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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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住所与章程,公司的名称(商号)与住所一、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举例:
中国东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绿原乳业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要求:
(是上述公式的细化)第一、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第二、名称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三、某些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企业。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四、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关于“商号”的概念:
多数学者从传统习惯出发,将企业的名称统称为商号。
关于“字号”的概念:
字号是商业名称中最具标志性的部分。
举例:
同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2、限制:
第一、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第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否则禁止使用: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三、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外,其他一般应使用汉字。
如果在企业名称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称的,该外文名称应该与所翻译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取名如下,其中可以采用的是哪个?
甲:
北京大地商贸公司乙:
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丙:
中国北京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丁:
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丁,二、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意义:
a.确定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b.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的一项基本标准。
C.确定债务履行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住所确认标准:
第10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
公司章程的概念,“章程”在新旧公司法中分别出现了83次和56次。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股东、发起人制定、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并对公司、股东、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的自治规则。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第25、82条规定了章程应记载的事项,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具有一定的法定性法律强制规定了其主要内容、效力及修改程序。
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章程很大效力,实质上是承认了股东的自治。
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担保、投资、法定代表人等均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的特征,一、法定性1、制定的法定性;2、内容的法定性;3、效力的法定性;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二、自治性1、公司经营自由的体现;2、公司治理特色的体现;3、与公司法的互补。
三、公开性1、须经登记;2、股东有权查阅;3、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之一。
公司章程的制定(创制),一、章程的制定针对公司设立而言,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
二、公司形式不同,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不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23.3)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1)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6)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77.4)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设立:
制订=制定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股人=全体股东)制订=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根据内容的强制性程度的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章程的内容比较,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股东的效力是如何表现的?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如何实现?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对股东的约束力,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力,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赵、钱、孙、李是大学同学,他们分别出资于1999年成立了B有限责任公司,由赵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后,四人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公司业务。
但在长期的经营中,钱孙李对赵产生不满,三人经常排挤赵。
赵非常气愤,在2000年3月要求抽回资金,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离开B公司。
三人同意,并将出资退还给赵。
事后三人修改了公司章程,取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的规定,但三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出任发生争议。
于是最后决定先在公司章程中空缺法定代表人,半年以后再确定法定代表人,到时再到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
但此时B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赵在2000年12月以B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一家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建材公司已交货但B公司却没有付款,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在答辩词中B公司表示公司章程已作修改,取消了法定代表人一项,赵已与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行为不能代表B公司。
建材公司的损失是由于其没有查阅B公司的章程所致,B公司不应负责。
此种抗辩能否成立?
公司的设立,导入案例,某甲与某乙合伙在某乡开办了一家榨油厂,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丰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00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丰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并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名片,从事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
200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
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当地工商机关做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规定以组建成立公司为的目实施的行为,即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设立主体为发起人;、设立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不尽相同。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
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二者的联系: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成立是设立的继续或后果。
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公司的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二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自然过程。
公司设立的方式,
(一)发起设立1、概念: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特点:
公司设立时,所有资本都来自于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
3、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该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采取该设立方式,
(二)募集设立1、概念:
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特点: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需要向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募集。
各国公司法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应占发行资本总数的比例,大都有限制性规定。
3、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4、分类:
定向募集和公开募集两种形式。
A、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特定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B、公开募集方式:
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我国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定向募集社会募集,公司的设立条件,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从总体来讲公司的设立条件可分为以下三项。
人数要件:
世界上除了少数国家允许一人发起设立公司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应有2个以上的发起人。
资本要件:
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必须拥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并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
组织要件:
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其中公司章程特别重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概念;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只能由股东认缴全部出资)5.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6.资合性兼人合性,设立条件,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第24条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20%,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6条,设立条件,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五,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的要求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
(一)货币出资优点:
股东以货币出资,既可以准确计算出资额,也可以直接使用,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
公司法明确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实物出资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
作为出资的实物财产,应是能够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实物出资必须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财产的价值或者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审核。
对于股东或发起人高估作价的,应由其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实物须办理过户手续,(三)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
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提供专利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先进性和实用性,并依法评估作价。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
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是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产,可以作价入股。
土地使用权价格: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出资金额。
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对公司有商业价值;二、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三、能够依法转让;四、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4条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转让出资额,股东出资,体现为股权,股权的书面体现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称之为股单,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
股权转让受到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
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出资,法律不予限制;但不能像股票一样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自由转让,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通常包括:
组建公司的方案、股权分散或集中的程度、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
资格和人数要求,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协议,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制定,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共同制定(23.3)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股东制定(61)3、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6),我国采取了登记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以外,其余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1、特殊行业需要政府部门批准2、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立的公司,3、报批,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前提,亦为其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缴纳出资,1)登记的概念是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具备公司设立条件、申请进行审查发给法人营业执照,确定其法人资格,并将有关事项登载于公司注册簿的行为(狭义)。
5、公司的登记,2)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登记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另,股份公司还需载明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有限公司的需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
4)公司登记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载明事项公司盖章,6、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是一种权利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不能赠与),区别于股票等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银行法: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保险法:
设立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
特殊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公司de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人协议/人数/住所/责任根据发起人是否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1、确定发起人和设立方式:
发起人全部认购,发起设立,认购股份,缴纳股款,选举机构,书面方式承诺购买数量。
承诺总和=全部股份,货币及非货币财产,董事会及监事会,2、设立操作,制定章程,法定记载事项,认购股份,募集股份,缴纳股款,创立大会,募集设立,募股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必须达到总数的35%,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足额缴纳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全体认股人组成,股款交足后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是各位出资人聚在一起讨论决定即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问题的大会(股东大会)法律意义:
(1)创立大会决定了所创公司的基本重大问题,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
(2)创立大会在法定期内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3、创立大会,未按期召开,公司即不能成立,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将募集股份的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还应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便查询。
5、公告,4、工商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
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余5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缴足。
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由于事务繁忙,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问:
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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