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上课用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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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条约法,第一节国际条约概述,概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约法的编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我国1997年提交加入书,同年10月对我国生效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一)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
条约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
即具有缔约能力的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如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缔约能力是由国家的主权所决定的。
数量上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一个主体的承诺是不能构成条约的,即使承诺对其有约束力禁止反言原则,特点,1.国家完全独立,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主权受到限制的国家,如被托管或被保护的国家2.联邦国家内部的州由该国的宪法规定3.一国内部的某个地区,如中国的港、澳、台获得中央政府的授权或由特区基本法规定4.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有准国家的地位个人和非政府间的组织不具有缔约能力,不能成为条约的主体,
(二)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如果国家之间依据一国的国内法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属于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不是1969年条约法公约等国际法所调整的内容。
(三)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规则、制度条约确定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间的原则、规则、制度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区别于其他的明确国家或国际组织政策立场的国际文件。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四)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这里所指的条约是1969年条约法公约中所调整的条约,应以书面形式表现。
实践中,以开头形式表现的条约也是存在的,比如君子协定,也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条约的一种,只是不受本公约的调整。
二、条约的名称,见书上285页,三、条约的种类,见书285页1.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按照代表的利益来划分2.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根据条约的功能划分3.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类条约根据条约的内容划分,第二节缔结条约的程序,一、缔约权,缔约权由一国国内法来规定,即一国国内的哪个机关或个人有权力代表该国对外谈判、在条约文件上签字等。
是国内法的问题,不是国际法的问题。
缔约权通常由一国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一般不具有缔约权力。
不同于缔约能力概念。
具体行使缔约权时,需要有全权证书为证。
二、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通常由中央政府的有权机构、部门派代表参加,现在国家元首通常不参加谈判。
议定是指双边条约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
多边条约的议定程序:
正式的程序,全体一致特定多数通过简单多数通过,非正式的程序协商一致,草签也称缩写签字,一般只签英文姓名首位字母是谈判代表对谈判达成一致的内容的确定,如,2003年3月10日草签,3月20日得到中央政府确认,以3月20日为完全正式签署的日期。
暂签也称待核准的签署如,2003年3月10日暂签,3月20日得到中央政府认证,以3月10日为完全正式签署的日期。
(二)认证与签署针对条约的内容完全、正式的签署,缔约方约定日期进行,有正式的仪式轮换制签字:
双边条约的缔约方互换签字多边条约的签字:
以字母顺序排列,(三)批准与交换批准书或交存批准书针对条约的效力批准是指由缔约国的国内有权机关加以确认。
批准的效力通常是该国愿意受该条文的约束。
在批准书上签字,以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字现在是国家元首和外交部长分别签字互换批准书多边条约:
交存批准书保管,三、多边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一)多边条约的加入相对于签署+批准加入的方式是提交加入书书面形式但不考虑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
如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第60个国家加入该条约时,生效。
(二)多边条约的保留求大同,存小异保留的目的:
使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不对保留国产生效力保留的方式,须以书面形式保留。
需得到其他缔约国的同意,否则就视为就本条款的内容未达成一致。
保留和反对保留的法律后果,见书294-295页。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依据联合国宪章和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条约在联合国的登记不是必须的程序,不影响条约本身的生效。
但不登记的条约,缔约国不得向联合国的任何机构援引条约的内容。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时间效力,1.从国际实践看,双边条约的生效日期主要有四种情况:
条约一般规定不需经批准程序的,自签字日起生效。
条约规定须经批准程序的,一般自双方批准之日生效。
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还需要交换批准书,那么就以交换批准书之日为生效日。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2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主要有:
(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的某个特定日期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缔约国,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3。
条约的有效期,条约的期限,有期限的条约如,政治、经济类的条约,无期限的条约如,领土方面的、主权方面的,4.条约的溯及力,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三、条约冲突的解决1.联合国宪章效力最优先2.由条约具体规定3.条约未作约定的,根据条约法公约,后法优先于前法例如,甲条约的缔约国:
ABCD乙条约的缔约国:
ABC,由各条约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四、条约对缔约国及非缔约国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作了详细的总结和归纳:
第一、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在条约中确立一项义务,这种义务又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可对此负有义务。
第三、条约对国际习惯法进行编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规定,如果条约的内容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制度,对第三国具有约束力,第三国对于条约的这部分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关于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通过条约给予第三国以权利,而该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条约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第三国即可享有这一权利。
如,最惠国待遇条款,特殊情况,见书308页,这两种情况条约法公约未作规定,是国际条约的新动向条约创设了客观制度条约的内容属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五、条约的无效,
(一)无缔约权缔约代表行使缔约权的行为与被代表的国家国内基本法明显存在严重的抵触,
(二)错误对作为缔结条约的基础的客观事实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但隆端寺案不属于该情况,(三)欺诈条约法公约提到该概念,但未具体明确其含义,应作通常意义的解释,(四)贿赂对缔约国家的代表个人而言的,(五)强迫对缔约国家的代表个人以及对国家本身而言的,(六)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抵触条约法公约提到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概念及其含义,六、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的终止或条约的暂停施行的原因,
(一)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
(二)非经缔约国协议而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因意外情况方式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的原因,条约的标的灭失或被损坏,条约无法履行或暂时无法施行因情势变迁条约法公约认为依据国际习惯法,可以成为终止或暂停实行条约的理由,对情情势变迁用5点进行描述因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作为条约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终止或暂停,由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一、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有权解释主体,1由缔约国集体解释。
2由国际组织解释。
3由国际仲裁庭或国际司法机关来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等。
相对于有权解释,非有权解释通常是学理上的解释,如学者或学术团体所做的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1根据善意原则来解释。
2从约文整体的角度来解释,包括补充资料。
3从条约的宗旨、目的的角度来解释。
4根据通常意义解释。
用多种语文缔结的条约的解释问题,应参照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采用最能协调各约文的那种意义,二、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改codification条约的修正amendment不是所有的条约都允许修改或修正的,取决于条约的内部规定或当事方的具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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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国际 约法 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