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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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验检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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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标准化操作规范及病理变化要点,张天路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保证畜食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检疫检疫要点,供各地生猪屠宰厂动监所(检疫站)参考使用。
一、各屠宰及检疫环节的具体操作,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2、入栏群体检查3、待宰检疫4、送宰检疫5、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6、头部检疫7、统一编号8、体表检疫,9、内脏检疫10、胴体检疫11、旋毛虫检疫12、结合内脏检疫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
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13、去头蹄14、复检15、出章出证,如对各屠宰及检疫检疫环节的具体操作规下:
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由厂方负责监督查验,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1.1查证验物:
1.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1.3临床检查1.4结果处理1.4.1合格1.4.2不合格1.5消毒1.6检疫申报申报受理,2入栏群体检查,2.1静态观察2.2动态观察2.3饮食状态观察2.4对活体疑似健美猪进行尿样抽检,3、待宰检疫,3.1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3.2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3.3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3.4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3.5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6应当停食静养6小时;3.7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送宰检疫,4.1送宰前巡查,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5、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5.1车间凭借宰前官方兽医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
5.2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疫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6、头部检疫,猪的头部检疫分两步操作:
第一步检查颌下淋巴结第二步检疫咬肌,7、统一编号,7.1对没有设置同步检疫线的中小型屠宰厂,必须采用统一编号的方法进行对照检疫。
7.2在每头屠体的耳部、腿部外侧,用变色笔进行编号,字迹应清晰。
7.3不得漏遍、重遍。
7.4在开膛后,也应当对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8、体表检疫,8.1皮肤检疫8.2检查颈部耳后有无注射针孔或局部肿胀、化脓,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8.3检查屠体脱毛是否干净,9、内脏检疫,9.1心脏检疫9.2肝脏检疫9.3肺脏检疫9.4胃、肠、脾检疫9.5膀胱和生殖器的检查,10、胴体检疫,10.1一般检疫10.2主要淋巴结的检疫颈浅背侧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母体上又被称为乳房淋巴结)、髂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腘淋巴结、颈深后淋巴结10.3腰肌的检疫10.4肾脏检疫,11、旋毛虫检疫,打开腹腔并取出内脏后,采取两侧膈肌脚各15g,编上与胴体相同的编码送检。
通常采用撕出肌膜肉眼观察后,剪取24粒小片进行压片镜检。
12、结合内脏检疫结果,对猪胴体进行综合判定,对可疑病猪做上标记,推入病肉岔道,通过复检做出处理。
13、去头蹄,经过前面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均无问题的,可以将头、蹄修割下来。
修割下来的头蹄,应当有专用的盛装容器,不得落地和随意扔在地上。
劈半。
胴体修整。
按顺序修整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的病变淋巴结。
14、复检,结合头部、体表、胴体、内脏进行全面复检。
15、出章出证,经检疫合格的商品猪产品,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一猪一证或者一个片猪肉一证。
二、常见病害生猪及不合格肉病害肉的处理,1、宰前检疫中病害生猪的处理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1、宰前检疫中病害生猪的处理,1.1机械性死亡的生猪1.2伤残猪1.3灌水猪1.4患有一般性疾病的生猪1.5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生猪1.6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销毁,2、病害肉、不合格肉的处理,2.1放血不全2.2白肌肉(PSE肉)。
一般认为是应激性反应造成的2.3白肌病2.4黄脂、黄脂病和黄疸2.5骨血素病2.6种公母猪、晚阉猪,2.7脓毒症2.8急性慢性中毒2.9全身性肿瘤2.10过度脊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
应当销毁2.11部分组织器官修割,3、无害化处理的方式方法,3.1运送3.2销毁3.3化制3.4高温3.5复制,三、相关制度,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4、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
7、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8、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1、进厂检查登记制度,1.1质量部负责人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1.2入厂检疫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1.3入厂检疫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1.4对入厂检疫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1.5对入厂检疫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签发急宰证,1.6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1.7对入厂检疫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1.8对入场检疫员漏检的,造成病猪染疫入场,造成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1.9对于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2、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2.1台帐包括各屠宰、检疫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2.2台帐管理由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3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
2.4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2.5台帐保管人及时上报屠宰检疫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2.6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2.7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经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3、台帐管理的登记表。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登记记录,3.1宰前检疫3.2宰后检疫3.3病害肉无害化处理3.4做好消毒记录、监督记录,4、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1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4.2按照生猪屠宰、检疫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4.3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疫环节,制定关键点规章制度,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制度4.4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疫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疫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4.5各屠宰、检疫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影响畜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6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疫登记记录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4.7对在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5、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5.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5.2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5.3对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5.4对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5.5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5.6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5.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5.8严禁报送虚假信息5.9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6、屠宰厂日常消毒制度,6.1屠宰厂负责厂内的日常消毒管理6.2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产品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6.3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
冬天可用生石灰代替6.4对于屠宰车间、急宰间可采用碱性消毒药品进行消毒6.5制定发生疫情时的消毒处理预案,7、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对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
对上市销售的应当及时召回,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出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后,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
8、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8.1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8.2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8.3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疫登记记录表相符。
8.4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8.5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8.6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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