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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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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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省财政厅社保处黄智2009年7月,第一讲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第一讲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1、明确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2、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3、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一、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第一讲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1、资金使用有效性原则。
2、可操作性原则。
3、公开性原则。
4、精细化管理原则。
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将促进就业的项目进行细化、将实施过程进行分解后,制定详细的补贴标准,让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更有针对性。
二、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原则,第二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二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1、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2、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3、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4、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失业保险基金除了可用于参保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技能鉴定等支出外,目前不能调剂用于促进就业。
一、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二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1、中央专项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2、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之不足;
(2)补充下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3)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省级其他支出项目。
3、市(州)、县(市、区)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之不足;
(2)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新增支出项目。
第三讲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第三讲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1、政策规定。
2002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资金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3、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制度化监督,资金相对比较安全。
一、对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第三讲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1、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2、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3、就业专项资金要按具体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二、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第四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1、原来的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要经过中间环节,存在截留补贴资金的现象;2、有些地方财政专户形同虚设,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挤占挪用就业资金的现象相当严重;3、“先缴后补”增加了失业人员的麻烦,也大大增加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量;4、审核程序多,手段落后,有些环节流于形式;5、操作透明度低,缺乏社会监督,存在套取甚至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的现象。
一、为什么要改革,第四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二、改革的基本要求,1、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审核方式,提高审核质量;2、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加强财政专户对就业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3、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罚、奖励制度,严厉打击骗取就业资金行为。
第四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三、主要措施,1、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为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2、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培训、技能鉴定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同缴同补,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培训、鉴定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第四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改革,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支出户。
一是实行同缴同补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没有必要设立支出户;二是部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管理非常混乱,有些已经成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户,大量侵蚀就业专项资金;4、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网上公示,接受实名举报。
2年内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讲职业介绍补贴,第五讲职业介绍补贴,1、关于享受补贴的对象。
仅限于登记失业人员,而且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
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业介绍补贴时首先要与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库比对,甄别申报补贴对象的身份。
2、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问题。
一是目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是自收自支、没有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收入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要尽快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三是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主渠道作用。
一、政策重点,第五讲职业介绍补贴,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3、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资金。
4、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
查实后,先处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5、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二、操作注意事项,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没有免费培训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都没有免费培训的提法,因此,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学员可以按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应补贴标准的差额收取培训费,然后按政策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一、政策重点,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全省执行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不论是登记失业人员,还是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不论是普通职业培训,还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扶贫培训和技能就业计划培训,均执行相同的培训补贴标准。
属于农村低保户的,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相应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的扶贫培训补贴。
但扶贫培训补贴直补到户,不准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是新的就业政策要求统筹城乡就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按城乡规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二是扶贫培训补贴严格地讲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需要有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其享受对象,而农村低保制度有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其公开、公正性基本得到社会认可,可以拿来为我所用,实现资源共享。
否则,操作的随意性太大,不仅影响公正性,也会导致就业资金流失。
三是在培训补贴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的情况下,扶贫培训补贴必须直补到户,否则就有可能肥了培训机构,老百姓得不到实惠。
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3、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申请培训补贴。
一是为了确保培训质量,让受训者真正学到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二是为了打击骗取就业资金的行为,防止职业培训走过场。
没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怎么办?
可以免费再学,费用由培训机构负担。
4、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主要是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属于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的范围,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各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不能相互挤占挪用。
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5、职业培训补贴要与就业效果挂钩。
职业培训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培训工种。
因此,就业培训补贴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60%,6个月内实现了就业的,再按就业人数拨付其余的40%。
6、定点培训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其提供服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根据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定点培训机构都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否则,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操作注意事项,4、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5、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
查实后,先处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6、培训机构要分两次申请,财政部门分两次拨付,与就业效果挂钩。
7、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登记失业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第六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1、树立全民创业意识,重点支持有创业能力的人创业。
创业可以带动就业,促进就业的根本出路是鼓励创业,所以要培训全民的创业意识。
但是,受知识、能力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不是每个人都适合于创业的,能够创业成功的也只是少数人。
这是自然规律。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为创业培训设计了4套课程:
GYB、SYB、IYB、EYB。
GYB培训是帮助想创业的人找到并形成企业想法,也称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
SYB培训是帮助有创业能力的人创办企业,也称为“创办你的企业”。
IYB培训是帮助创办了企业的人改善经营管理,也称为“改善你的企业”。
EYB培训称为“扩大你的企业”。
我们只对GYB和SYB培训给予补贴,重点支持SYB培训。
一、政策重点,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2、宁缺勿滥,确保创业培训质量创业培训课程是由国际劳工组织设计的,培训质量是有国际标准的。
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不能盲目批准开班。
没有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批准,不能开班。
参加SYB培训的学员要认真筛选,宁缺勿滥。
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3、加强SYB培训后续扶持阶段的实训指导,提高创业的成功率一是以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为标志,将SYB培训分为理论教学和后续扶持两个阶段,实行分阶段补贴,防止创业培训虎头蛇尾。
二是对后续扶持阶段的补贴采取在补贴标准限额内按比例据实补贴。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凭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不少于申报金额60%的相关后续服务凭据(专家领取咨询费的签名和接受咨询服务学员的签名等)申请补贴,后续服务凭据低于申报金额60%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目的就是要把创业培训后续扶持阶段的实训指导落到实处。
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4、培训补贴与创业成功率挂钩。
创业培训结束后半年内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凭创业培训学员成功实现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不少于申报金额60%的相关后续服务凭据(专家领取咨询费的签名和接受咨询服务学员的签名等)按800元/人的标准申请补贴;创业成功率不到50%的,按实际实现创业成功人数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1、创业培训必须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操作注意事项,第七讲创业培训补贴,4、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资金。
5、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
查实后,先处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6、创业培训机构按GYB培训、SYB前后阶段培训分别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政策分次拨付补贴资金,不准一次拨付全部资金。
7、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讲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第八讲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为了支持我省新型工业化,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工以上、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企业技能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政府负担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按高于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政策重点,第八讲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1、高技能人才培训必须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2、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必须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操作注意事项,第八讲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5、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资金。
6、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
查实后,先处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7、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九讲社会保险补贴,第九讲社会保险补贴,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策重点,第九讲社会保险补贴,2、补贴的险种和范围:
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另外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3、补贴期限:
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也不超过3年。
第九讲社会保险补贴,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二、操作注意事项,第十讲公益性岗位补贴,第十讲公益性岗位补贴,1、享受补贴的对象: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
2、补贴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补贴期限:
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也不超过3年。
一、政策重点,第十讲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操作注意事项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政策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
3、财政部门要了解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过程并在网上查询公示情况,没有公示的不能拨付补助资金。
4、有实名举报的,必须核查。
查实后,先处罚,再结算,追究全部责任。
5、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第十一讲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一讲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政策重点1、享受补贴的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按规定减少符合享受条件人员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一讲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操作注意事项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2、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标记。
第十二讲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十二讲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一、政策重点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来源:
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省级财政酌情给予专项支持,不能使用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不得与担保机构的其他资金混存。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3、担保费用及其开支渠道:
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讲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二、操作注意事项1、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2、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三讲特定政策补助,第十三讲特定政策补助,到2008年底,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的政策已经到期。
目前,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只有一项:
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
其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四讲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第十四讲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一、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必要性1、随着促进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化和细化,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心在不断下移,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工作,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成效。
但是,受到编制和地方财力等因素的限制,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预算经费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
2、随着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不仅初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后期也要维护费用,基层财政往往难以负担。
3、由于预算经费不足,部分基层劳动保障机构不得不挤占挪用就业资金,有的甚至没有节制地大量挤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
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角度考虑,应该开前门,堵后门。
第十四讲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1、对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给予必要的扶持;2、对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给予适当补助;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四讲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控制标准:
在正常的预算经费之外,城市街道每年不超过3万元,乡镇、社区每年不超过4万元,县(市、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市(州)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
3:
2的比例分担。
第十四讲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四、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的管理方式:
各级财政单独安排,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在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更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四讲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五、建立健全与财政补助相联系的工作激励机制,对没有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街道(乡镇)、社区,要相应扣减财政补助。
第十五讲就业属地管理,第十五讲就业属地管理,一、属地管理是落实就业政策的基础。
二、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有义务将就业优惠政策覆盖到中央和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
由于就业的地域性特点,从便于管理和方便群众考虑,就业政策一直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操作的。
除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等特殊情况外,中央和省里不会具体操作就业政策。
因为在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补助给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已经一并考虑了所在地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促进就业所需资金,因此,各地不得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一、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制度的目的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结构的改善。
从近几年各市(州)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看,省里分下去的就业专项资金平均有50%以上留在了市(州)本级,进而出现了市(州)本级资金大量结余,县(市、区)却无钱落实就业政策的尴尬局面。
以县(市、区)为基础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可以为合理分配资金提供依据,改善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构,改变目前就业专项资金结余偏多和就业政策不能落实同时并存的状况。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2、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的改善。
从我省近几年的就业专项资金决算情况看,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虽然在逐年改善,但仍不合理,主要是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的比重太大,最高时两项合计超过60%,2008年仍达40%。
此外,培训补贴支出比重也偏大。
分项目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合理安排资金,进一步改善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促进各项就业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3、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制度是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首要环节,对引导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均衡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原则1、“统筹安排”原则。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量入为出,优先保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2、“及时编制”原则。
就业专项资金以公历年度为编制基础,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审核、上报。
3、“专款专用”原则。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项目编制。
4、“科学透明”原则。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三)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1、每年1月初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可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对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于每年1月下旬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4、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上旬将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5、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并于每年2月中旬汇总各市州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编制全省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于每年3月初下达各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执行。
第十六讲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1、就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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