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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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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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本章内容,一、功能性食品的评价,功能性食品毒理学评价的基本内容功能食品的功能学评价,功能性食品的评价包括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和卫生学评价。
卫生学评价报告同普通食品的相同,因此对功能食品的毒理学评价和功能学评价则成为对功能食品评价的关键内容。
第一节毒理学评价,对于功能食品及功效成分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中规定的第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并依据评判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三、四阶段的毒理学试验。
若功能食品的原料选自普通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药食两用原料则不再进行试验。
(一)试验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
急性毒性试验,包括经口急性毒性(LD50)和联合急性毒性。
目的:
通过测定获得LD50(半致死剂量),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试验内容:
口急性毒性(LD50)试验、联合急性毒性试验。
第二阶段:
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目的:
(1)遗传毒性试验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2)传统致畸试验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3)短期喂养试验对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短期(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实验内容
(1)细菌致突变实验
(2)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菌染色体畸变分析(3)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第三阶段:
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
目的: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实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实验内容:
(1)90天喂养试验
(2)繁殖实验试验(3)代谢试验,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目的:
了解经常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性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是否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实验内容:
慢性毒性试验,二、功能食品特别是功效成分的毒理学评价可参照下列原则进行:
1.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2.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四阶段的毒性试验。
3.凡属已知的化学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同时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食品新资源及其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
5.凡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许量或不需规定日许量者,要求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6.凡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许量,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7.对于由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产品需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8.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试验。
三、食品安全性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
(2)生理作用和毒理作用(3)时间-毒性效应关系(4)特殊人群和敏感人群(5)推荐摄入量较大的保健食品(6)含乙醇的保健品(7)动物年龄对实验结果的影响(8)安全系数(9)人体资料(10)综合评价(11)保健食品安全性的重新评价,第二节功能食品的功能学评价,一、功能学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对受试样品的要求1.应提供受试样品的原料组成或尽可能提供受试样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有关资料。
2.受试样品必须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3.提供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
4.应提供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营养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5.如需提供受试样品违禁药物检测报告时,应提交与功能学评价同一批次样品的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二)对实验动物的要求,1.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2.动物的性别、年龄依实验需要进行选择。
实验动物的数量要求为小鼠每组1015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812只(单一性别)。
3.动物应符合国家对实验动物的有关规定。
(三)对给受试样品剂量及时间的要求,1.各种动物实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另设阴性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或空白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2.给受试样品的时间应根据具体实验而定,一般为30天。
(四)对受试样品处理的要求,1.受试样品推荐量较大,超过实验动物的灌胃量、掺入饲料的承受量等情况时,可适当减少受试样品的非功效成分的含量。
2.对于含乙醇的受试样品,原则上应使用其定型的产品进行功能实验,其三个剂量组的乙醇含量与定型产品相同。
3.液体受试样品需要浓缩时,应尽可能选择不破坏其功效成分的方法。
4.对于以冲泡形式饮用的受试样品(如袋泡剂),可使用该受试样品的水提取物进行功能实验,提取的方式应与产品推荐饮用的方式相同。
(五)对给受试样品方式的要求必须经口给予受试样品,首选灌胃。
如无法灌胃则加入饮水或掺入饲料中,计算受试样品的给予量。
(六)对合理设置对照组的要求以载体和功效成分(或原料)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
(七)人体试食试验规程,评价食品保健作用时要考虑的因素1.人的可能摄入量2.人体资料3.结果的重复性和剂量反应关系,第二节功能食品的管理,一、保健(功能)食品的审批
(一)对保健(功能)食品的要求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二、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经营,
(一)生产的审批与组织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
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功效成分的稳定性。
应采用定型包装。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二)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贮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三、保健(功能)食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
第三节功能食品的质量控制,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对生产功能食品的企业人员、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做出决定。
一、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人员层次与结构
(二)个人卫生要求
(一)工厂设计
(二)设备与设施,二、工厂设计和基础设施,三、生产过程的监控与品质管理,一、生产过程的监控
(一)原料
(二)操作规程(三)原辅料的领取和投料(四)配料和加工(五)包装容器的洗涤、灭菌和保洁(六)产品杀菌(七)产品灌装或装填(八)包装(九)标识(十)成品的贮存和运输,二、产品品质管理,
(一)品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二)原料的品质管理(三)制造过程的品质管理(四)成品的品质管理(五)品质管理的其他要求(六)卫生管理,Addyourcompanyslogan,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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