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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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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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10江苏南京,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起草背景二、起草过程三、起草原则四、主要内容五、贯彻落实几点要求,起草背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需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草背景,适应我国建筑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需要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由80年代的不到80%发展到目前的95%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装备水平反映了建筑业整个行业技术进步程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状况也体现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起草背景,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需要,2006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92起、死亡118人,分别占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0.36%和11.26%。
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102起、死亡140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1.88%和13.84%。
起草背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
不仅国内如此,国外亦如此。
今年截至到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已经发生了5起较大起重机械安全事故。
美国15月份,也连续发生了6起塔吊事故。
国内案例,1、2008年1月7日,浙江绍兴上虞市金通华府二期4号商住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变速箱轴承断裂)2、2008年4月8日,浙江百合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号车间仓库工程,施工人员安装井架揽风绳时井架倒塌,造成3人死亡。
(6级风作业),国内案例,3、2008年5月14日,河北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法燕达医院值班宿舍北楼工程,塔机顶升作业时塔臂坠落,造成3人死亡。
(液压装置油管爆裂)4、2008年7月18日,广东汕头市黄河路14街区工业大厦工程,塔吊顶升作业时起重臂坠落,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国内案例,5、2008年10月5日,四川成都市蓝光富丽碧蔓汀工程,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安装过程中违规使用),1、2008年1月7日,在旧金山港BAE系统造船厂,一台55吨起重机发生倒塌,司机在起重机倒塌瞬间跳进大海逃生。
2、2008年1月25日,在美国佛罗里达圣彼得堡一次6台起重机的联合作业时,其中的一台起重机倒塌。
起重机司机被从操纵室内甩出,但未受伤。
3、2008年3月15日,纽约一台61m高的塔式起重机在刚刚完成爬升作业后便发生倒塌,塔式起重机翻倒在50大街上的几座大楼上,造成7人死亡。
负责检查这台起重机的检查官遭到逮捕,被控涉嫌检查报告作假。
4、1月14日,纽约市TrumpSoHo大厦工地上一座起重机倒塌,造成1死3伤的事故。
5、3月25日,佛罗里达州一台塔式起重机在爬升作业过程中,一节桁架塔柱节脱落,造成2死4伤。
6、5月30日,纽约91大街一台动臂塔式起重机倒塌,造成2名工人死亡。
2008年5月30日凌晨零时25分,上海沪东造船厂两台600吨龙门吊正在吊运一个重达800吨的风盘到11万吨船上时,先是一台龙门吊出现异常,接着,东侧的龙门吊先倒塌,引起另一个龙门吊一同倒塌。
龙门吊上的3个操作员当场摔死。
地面上有30名作业人员幸好逃避及时,没有伤亡。
2001年7月17日,该厂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3100吨龙门吊正在吊装时,发生龙门吊倒塌事故。
死亡人数为36人。
如果管理不到位,起重机械事故可能在同一地点重复发生!
2003年1月12日中关村QTZ125顶升事故。
起重机械事故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使用环节,安拆环节,租赁环节,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的主要环节,分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原因一是在租赁阶段,一些主要部件老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机械流入施工现场;二是在安拆阶段,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三是在使用阶段,维修保养不到位,安全装置失效失灵,存在带病作业现象。
2004.022006.08,2006.082007.08,2007.082008.01,修改送审阶段,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协调阶段,起草过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汪光焘部长签发,以建设部令166号发布,正式实施,2008年1月8日,2006年1月28日,2008年6月1日,明确两个主体责任,建立三项管理制度,Conclusion,围绕一个工作目标,强化四个监管环节,起草思路,起草思路,一个目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主体:
包括建设单位、租赁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监管主体: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两个主体,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起草思路,已设立制度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及安全许可制度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制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起草思路,四个环节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四个环节。
主要内容,总体框架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档案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法律责任,13条,49条,1015条,21条,1620条,22条,23条,24条,2527条,2834条,35条,附则,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法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权利义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安全责任,出租单位安全责任,总则,总体框架,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设备备案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使用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规定第五条建立了设备备案制度。
设备备案制度是针对产权单位所设立的。
产权单位包括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
如苏AB-T0000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不予设备备案的三种情形: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六条,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一、自公告发布之日(2007年6月14日)起限制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2007年6月14日)起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1、自制简易吊篮2、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3、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4、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5、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二条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安装(拆卸)告知制度是针对安拆单位所设立的,属于告知性备案。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拆卸)告知内容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工程合同等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七条建立了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登记制度是针对使用单位所设立的。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内容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档案管理,第九条要求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十八条明确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档案管理,第十五条要求安装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规定第十条明确: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目前尚未出台。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沟通协调意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管理现状检验检测管理体制检验检测的定性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性,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存在的问题一是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性问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检测机构及人员出具虚假结果或结论失实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监管职责的界定问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沟通协调意见一是部令起草阶段协调意见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协调意见三是“三定方案”反馈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解决职责交叉、权责不一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法律责任,上位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本规定第21条
(一)、(三)、(四)、(五)、(七)项职责的,按照规定第31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
(二)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
(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六)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一),即安全生产法第85条(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第十二条
(二)、(四)、(五)项职责的,按照规定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
(一)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
(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三)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
(一)实施行政处罚。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第十八条
(一)、
(二)、(四)、(六)项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按照规定第30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三)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五)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
(一),即安全生产法第85条(三)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第二十二条
(一)、
(二)、(四)、(五)项职责的,按照规定第32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履行第(三)、(六)项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条实施行政处罚。
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制定配套文件标准,转变安全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几点要求,贯彻落实几点要求,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一要组织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学习;二要组织建设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学习;三要利用报纸、刊物等媒体,向社会各届广泛宣传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贯彻落实几点要求,制定配套文件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已经下发。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技术标准。
贯彻落实几点要求,转变安全监管机制一要严格市场准入二要改进监管方式三要突出监管重点,贯彻落实几点要求,严格市场准入一是单位的资质;二是人员的资格;三是起重机械安全状况。
第七条规定,对于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贯彻落实几点要求,改进监管方式要从监管工程实体安全转变为监管市场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要充分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起重机械管理等安全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贯彻落实几点要求,突出监管重点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管重点,通过加大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各方主体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高发的态势。
贯彻落实几点要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办理产权备案,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的编审质量和执行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贯彻落实几点要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负责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并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几点要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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