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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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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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1年11月22日,王树鹤,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职工群众寄予期盼,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果断有效的措施,更加严厉的责任追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狠抓政策措施落实,持续加大资金、人才、装备投入,不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做了大量艰苦扎实有效的工作。
今年1-10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988起、死亡1631人,同比分别减少216起、515人,下降17.9%和24%;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74起、死亡358人,同比分别减少20起、89人,分别下降21.3%和19.9%;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546,同比减少0.216,下降28.4%,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广大监管监察干部职工尽职尽责、辛勤努力的结果。
在这里,我向长期奋战在基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辛勤付出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今年1-10月份,发生较大以上的事故92起,死亡64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绝对总量仍然很大;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18起、死亡285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17人,上升5.9%和6.3%。
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贵州黔南“104”煤与瓦斯突出、黑龙江鸡西“1011”透水、陕西铜川“1016”和重庆奉节“1017”瓦斯爆炸、河南煤化工集团“10.27”煤与瓦斯突出、湖南“10.29”瓦斯爆炸重大事故等6起重大事故。
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私庄煤矿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5人死亡,至今还有8人下落不明。
分析92起较大以上事故,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瓦斯和水害事故多发。
共发生70起、死亡536人,分别占73.1%和83.4%。
其中,18起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发生了10起、死亡152人,分别占55.6%和53.3%;水害事故发生了7起、死亡105人,分别占38.9%和36.8%。
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1-10月份,50起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就有20起、死亡151人,分别占到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的40.8%和41.8%。
三是基建、整合技改、停产整顿煤矿事故多发。
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46起、死亡330人,分别占50.0%和51.3%。
其中,18起重大事故中,上述类型矿井就发生了11起、死亡154人,分别占61.1%和54.0%。
惨痛的事故教训告诉我们,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和整合技改、停产整顿煤矿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决定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重点和关键,必须牢牢抓住这三个重点,突出加强监管监察,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重点讲述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突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第二部分突出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第三部分突出加强停产整顿煤矿监管监察,第一部分突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二、当前瓦斯防治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三、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0年与2005年相比,瓦斯事故起数减少269起、死亡人数减少1548人,分别下降65%和71.3%,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减少29起,死亡人数减少940人,分别下降72.5%和81.0%;瓦斯抽采量增加50.5亿立方米,利用量增加15亿立方米,分别上升219.6和150。
今年110月份,共发生瓦斯事故95起、死亡435人,同比分别减少39起、140人,分别下降29.1和24.3,其中较大事故40起、死亡215人,同比分别减少14起、70人,分别下降25.9、24.6。
二、当前瓦斯防治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瓦斯防治形势依然严峻,1-10月份瓦斯事故:
一是瓦斯事故总量仍较大。
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分别占煤矿事故的9.6%和26.7%,死亡人数占到事故总死亡人数的近四分之一;二是瓦斯事故在较大、重大事故中所占比重大。
共发生较大瓦斯事故40起,死亡215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54.1%和60.1%,在全国煤矿各类较大事故中均占第一位。
发生重大瓦斯事故10起,死亡152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55.6%和53.3%。
三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1起,死亡174人,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2.0%和47.4%。
四是基建、技改和整合矿井瓦斯事故多发。
这些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20起,死亡165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0.0%和45.0%。
10起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有5起发生在基建、整合技改矿井。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违法生产。
一些地方安全发展意识没有牢固树立,打非治违态度不坚决、手段不强硬、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导致发生瓦斯事故。
110月,非法违法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19起,死亡157人,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8.0%和42.8%。
10起重大瓦斯事故中7起发生在非法违法生产矿井。
二是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落实。
截至2010年底,全国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13038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241处,占全部矿井的24.9%,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由2007年647处增加到2010年1044处,而只有1502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了瓦斯抽采,仅占46.3。
“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违法违规作业引发事故。
三是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进入关键阶段。
煤矿兼并重组技改整合进入高峰期,在建项目多、整合模式多,跨行业、跨地区扩张现象突出,办矿标准多层次、办矿格局多元化,事故多发易发。
今年以来,整合技改和新建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20起,死亡165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0.0%和45.0%。
四是矿井安全基础条件薄弱。
小煤矿数量仍然较多,占全国煤矿总数的90左右,总体存在着矿井规模小、生产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技术人员短缺、员工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乡镇煤矿今年110月份发生瓦斯事故75起,死亡326人,占全国煤矿瓦斯事故的79.5%和81.7%,较大事故中所占比例更分别高达83.3和75.0。
10起重大瓦斯事故有7起发生在私营煤矿。
五是开采强度大,平均开采深度逐渐增加,瓦斯灾害日益严重。
我国煤矿以每年20米左右速度向下延伸,煤层压力、瓦斯涌出量加大,突出危险性增加,表现为一些高瓦斯矿井甚至是低瓦斯矿井逐步上升为突出矿井,瓦斯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三、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张德江副总理强调,“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时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以确保职工群众生命安全为根本、以瓦斯抽采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为重点,坚持加强安全监管与加快抽采利用相结合,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配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与加强现场管理相协调,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
要重点做到“五个坚持、五个更加”:
一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更加注重源头治理。
二是坚持保供应与保安全相结合,更加注重安全生产。
三是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更加注重主动防治。
四是坚持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更加注重以用促抽。
五是坚持落实政策与创新管理相结合,更加注重抓好落实。
我们要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为抓手,以瓦斯抽采达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和瓦斯等级鉴定等为重点,深入扎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是切实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把县乡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方案制定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
二是深入开展煤矿“打非”工作“回头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和“三违”、“三超”等非法违法行为,始终保持煤矿“打非”高压态势。
三是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46号令)等法律法规,严格责任追究,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督企业严格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事故,一是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把防治瓦斯超限作为加强现场管理的重要环节,不断完善瓦斯超限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加强煤矿发生瓦斯超限管理。
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对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多次瓦斯超限隐患的,要依法严厉处罚;三是加大对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力度,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一是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建立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是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作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一项指标,产量安排大于抽采能力的要进行核减,确保“抽采掘平衡”。
三是把抽采达标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重点内容,发现达不到抽采指标要求的采掘工作面,要立即停止生产。
四是积极推广瓦斯抽采达标先进经验,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示范矿井典型引路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监督企业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一是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监督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不落实的坚决停产整顿,对不能有效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具备防突能力煤矿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实施有序退出。
二是加大区域性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五)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煤矿开发与瓦斯防治结合起来,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与瓦斯防治结合起来,把整顿关闭与瓦斯防治结合起来,限制地质条件复杂、开采危险性大、不具备瓦斯防治基本条件的矿井开发,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二是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停止建设。
三是严格审批责任,严禁批大建小。
要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核,从地质条件、储量等各方面认真核算设计生产能力,防止不法企业通过批大建小规避政策限制。
(六)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要求,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一律停产评估,严禁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未经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对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要责令不得单独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建设和生产,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
三是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整改不达标、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严格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一是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具体措施;二是及时做好煤矿瓦斯等级升级相关准备工作。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利用新办法实施前三个多月的过渡时间,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系统等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办法实施之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三是加强煤矿瓦斯等级动态管理。
对瓦斯矿井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矿井产能提高、改扩建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开采新的区域等极大影响瓦斯涌出的情况,应及时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
对于发生了突出事故或瓦斯动力现象的,应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四是严把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关。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规定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发现违反标准和鉴定程序,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不及时升级等行为时,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坚决防止违背客观实际,降低矿井瓦斯管理等级的问题出现。
(八)监督企业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切实做到监控有效,一是要监督检查企业强化监测监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齐管理、维护、检修、值班等各岗位人员,并落实培训持证上岗要求;二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三是要加强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闭锁断电可靠;四是要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要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五是要强化岗位责任的落实。
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九)监督企业加强矿井通风管理,切实做到通风可靠,一是完善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串联通风。
各煤矿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独立的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二是合理生产布局。
采区要编制“一通三防”设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降阻力、减设施”,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严格按规程控制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大力推进一井一面、安全高效。
三是加强通风管理。
通风设施构筑、局扇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瓦斯检查,禁止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十)监督企业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防电气失爆,一是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
二是要加强机电设备使用管理,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进行维护,强化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三是严格执行停送电和机电设备检修制度,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四是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煤矿机电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因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部分突出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一、“十一五”以来煤矿水害的主要特点二、事故原因分析三、强化防治水监管监察,推进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各项规定,一、“十一五”以来煤矿水害的主要特点,一是水害事故持续下降。
“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水害事故306起、死亡1325人,分别占同期煤矿事故3%和7.9%;事故起数从2005年的104起下降到2010年的38起,死亡人数由593人下降到224人,分别下降63.5%和62.2%;较大事故由2005年33起下降到2010年13起,死亡人数由158人下降到60人,分别下降60.6%和62.0%。
二是重特大水害事故时有发生。
“十一五”期间发生10人以上重特大水害事故26起,死亡506人,占同期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17.4%和16.5%。
平均每年发生5起左右。
今年更加突出,已发生7起、死亡105人,同比增加75%和56.7%。
三是各类煤矿水害事故均有发生,乡镇煤矿占比例较大。
“十一五”期间,国有重点煤矿发生28起、死亡182人,分别占9.1%和13.7%;国有地方煤矿发生40起、死亡180人,分别占13.1%和13.6%;乡镇煤矿发生238起、死亡963人,分别占77.8%和72.7%,乡镇煤矿是水害事故的多发区,四是各类水害事故均有发生,主要类型是老空水。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发生3人以上水害事故140起、死亡1083人,主要有老空水、地表水、岩溶水、冲积层水和其他水害,其中老空水害发生129起、死亡971人,占较大以上水害事故92.1%和89.7%五是洪水引发多起矿难。
由于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造成地表洪水倒灌淹井。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共发生10起、造成26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一是防治水机构、人员及设备不到位。
一些煤矿企业没有防治水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没有专职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投入不足。
在小煤矿普遍存在防治水工作无人管、不会管的状态。
二是防治水技术基础工作不到位。
矿井防治水必备的地质报告、图纸、台帐等基础资料不健全;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制定的防治水措施针对性不强;水害预测预报和水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水害隐患心中无数。
三是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一些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表现为无证开采,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违法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一些煤矿违规违章生产,表现为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机,达不到探水距离;一些矿井虽然进行了探放水,但未将水害彻底根治;井下防水密闭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地质构造薄弱地带(如断层、裂隙、陷落柱等)掘进或回采前没有采取注浆加固等措施;对开采煤层底板高承压水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疏水降压;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不配套;对影响矿井安全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等没有彻底充填。
四是水害应急预案不健全,培训与管理不到位。
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水害应急预案,发生透水后,束手无策;一些矿井虽有水害应急预案,但从未进行应急演练;一些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内容不全,没有应急设备,不具操作性;一些矿井在暴雨洪水期间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撤人制度,未及时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威胁的作业人员,导致人员被困伤亡。
三、强化防治水监管监察,推进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各项规定,
(一)推进企业贯彻落实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与五项措施“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防、堵、疏、排、截”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二)推进企业健全防治水机构、明确水害防治责任,一是强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要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二是所有煤矿都应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副总工程师。
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三是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援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四是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
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措施,组织专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三)推进企业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一是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二是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
三是要查清周边老窑积水。
四是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五是加强基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四)推进企业认真制定和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一是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二是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三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四是煤层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
五是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
(五)推进企业认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开展水害预测预报。
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防范措施,消除水患。
二是矿井掘进、回采前要查明水害并进行治理。
采用钻探方法为主,配合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掘进巷道或回采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掘进、回采。
基建矿井掘进巷道、首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先物探后钻探验证再进行掘进、回采。
(六)推进企业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一是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不能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机;探放水工已纳入煤矿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二是确定探水警戒线。
矿井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要进行探放水。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三是编制探放水设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一般情况下,其超前距不得小于30米。
四是做好探放水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在探水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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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 安全监管 监察 推进 煤矿安全 生产 形势 持续 稳定 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