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节、合同的成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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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合同成立是区分缔约过错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界限。
当事人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以为合同成立而产生损失的,过错人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成立之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的责任是合同责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了但是不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二、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又称发盘(offer),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撤回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撤销要约使受要约人遭受损失的,要约人承担赔偿责任。
()要约的有效期限: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做承诺的,要约失效。
商品房买卖中的楼书、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不实是否构成欺诈?
商店中对商品标明价格是否构成要约?
公交车投币箱是否是要约?
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二)承诺、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相一致。
合同法第三十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的生效
(1)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十六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生效的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到达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对价与约因,
(一)英美法的对价1.对价的概念2.对价的有效要件,对价的概念,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中有对价的定义: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
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3.对价的有效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过去的随价不是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船员诉船长案(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告败诉。
(二)法国法的约因约因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最求的最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没有约因的合同无效,但赠于合同除外。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中国法的规定2.德国法的规定3.法国法的规定4.英美法的规定,1.中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10岁以下的儿童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A.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德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未满7岁的儿童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的须经追认,或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认(3)完全行为能力人。
3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
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岁成年)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至陷入贫困者)他们订立的合同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但须经法院宣告无效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
A因结婚而解除亲权B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告解除。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有处理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但不得经营商业。
4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具有约束力、可以撤销、无效()未成年人。
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
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
()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B.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之前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
()酗酒的人。
酗酒者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强制力,但如果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最常见的经济法人组织是公司,公司的缔约能力取决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合同的形式,从订立的形式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
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各国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
(一)中国法的规定
(二)法国法的规定(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四)英美法的规定,
(一)中国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都以公正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公正书,这些合同不能成立。
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
法国民法典条规定,一切物价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法郎者,即使是自愿的寄存,均须于公正人前作成公正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没有证书合同有效但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德国法规定,德国法规定,不依法律规定方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如法律规定须用书面方式时,必须由书面作成人亲自签名,或用指印而由法院或公证人认证。
德国法强调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的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
英美法规定,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类1签字腊封合同。
签字腊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主要是合同必须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须把它交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现在只需在合同上加一条Seal或LS字样的标签,然后由允诺人把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即告完成。
英美法规定,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以下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腊封形式:
(1).没有对价的合同
(2).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3).转让船舶的合同,简式合同,简式合同.简式合同是指必须有对价的合同。
一般是不要式的,但也有一些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否则合同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
这样的简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
(1)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2)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该类合同若没有书面文件或备忘录,合同依然有效,但一般得不到强制执行。
除非原告证明自己确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以此证明合同的存在,法院可视情发布强制执行命令。
(1)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英国法规定下列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A汇票、本票B海上保险合同C债务承认D卖方继续保持占有的动产权益转让合同,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英国法规定下列合同须有书面证据:
A保证合同B有关地产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C金钱借贷合同美国法规定下列合同需有书面证据:
A不动产买卖合同B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C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D价金超过500美金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国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适用于一切对内的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
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这表明,采用书面方式是涉外经济合同有效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对该条款提出了保留,坚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必须合法,各国法律均规定,凡违法的合同、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我国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经济法第4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凡是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得为合同标的之物件以许可交易者为限。
第1131条规定,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章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
英美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英美法的三种非法合同1.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是指损害公众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不道德的合同是指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的合同。
3.违法的合同,(三)违法合同的法律后果,凡是违法或不道德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原则上也不允许以无效的合同提起诉讼。
六、合意必须真实,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有误解或者在错误、胁迫、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因而当事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
(一)错误
(二)诈欺(三)胁迫,
(一)错误,
(一)错误1.中国法的规定2.法国法的规定3.德国法的规定4.英美法规定,1.中国法的规定,1.中国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59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法国法的规定,2.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1110条规定,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3.德国法的规定,3.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119条规定,表意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而不会做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四、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一)口头形式:
争议时,举证比较困难;
(二)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才可以适用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人积极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不作为的默示,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长期的交易习惯,意思表示人因为不为某行为,则推断其意思。
4.英美法规定英美法规定一般意义的误解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实质性的误解才可使合同无效。
英美法实质性的误解包括:
(1)身份误解
(2)客体误解。
主要指在认定合同的标的物上,双方都存在误解,即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无效。
(3)条款误解。
主要指一方对条款有所误解,而另一方已经知道对方误解却佯装不知。
在这种情况下,有误解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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