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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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第一部份概要一、国家卫生信息系统的具体目标二、现阶段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五个方面)三、国家突发共公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雏形第二部份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一、救灾防病信息报告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四、信息系统管理第三部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一、原则二、组织管理三、报告四、调查五、信息管理与通报六、监督管理七、罚则八、附则第四部份网络直报有四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工一、网络直报的特点及管理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特点及管理,第一部分概要,一、国家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卫生室;,省卫生厅用户,应用服务器,血站服务器,公用WWW服务器,应急指挥系统服务器,交换机,公共信息发布,接入设备,卫生局、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血站,卫生局、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血站,卫生局、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血站,交换机,防火墙,防火墙,输入设备,modem,接入服务器,交换机/集线器,Internet,路由器/ADSL,核心交换机,乡镇卫生院,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提高信息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地区社会经济指标地区卫生资源指标工作指标效果指标,检疫资料流动人口监测资料,疫情/灾情报告抢救结果报告重大问题报告/求援报告应急项目进展报告,指定医疗机构123,疾控机构,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卫生执法机构,突发事件临时急救机构如检疫机构抢险队等,效果指标每日更新,工作指标每日更新,资源指标变化时更新,当日值班责任人当日到岗情况当日主要任务罗列当日重大决定执行情况,人力资源物理资源经费管理及技术资源,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平台,提高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救治的应急指挥能力。
从网络建设上,纵向形成“五级网络、三级平台”,横向形成“区域卫生信息网”。
五级网络就是建立连接乡镇、县(区)、地(市)、省、国家五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多向信息传输网络,形成国家公共卫生信息虚拟专网;三级平台就是在地(市)、省、国家建立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
卫生部,国家CDC,省CDC,地市CDC,区县CDC,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相关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相关卫生机构,市卫生局,InternetVPN,区域卫生信息网,区域卫生信息网,数据中心:
各类数据库的集合应急指挥系统平台:
指挥调度平台,软硬件网络组成3.区域信息网:
是指按照区域卫生规则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地(市)建立区域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形成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的网络连接。
4.VPN专网(虚拟网络),几个概念:
二、现阶段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SARS专报系统建设二是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建设三是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四是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与决策系统建设,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雏型,该雏型具备以下功能:
1、指挥功能:
通过桌面终端,电话系统,向有关机构和人员发布命令2、信息展示功能:
指挥现场为参加指挥首长提供大屏幕显示,利用视频接收设备、通讯系统、数据库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设施,随时为领导提供各种决策所需信息3、视频会议功能: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4、通讯功能:
利用专线、因特网、电话设备、移动通讯设备、指挥中心与其他相关单位建立数据通讯网络,第二部分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一、救灾防病信息报告,1、定义对灾害及其造成的环境恶化,食品、饮水污染,媒介生物孳生或迁移,居住生活条件恶化,抵抗力下降等因素导致疾病发生、流行和潜在危险及处置信息报告。
2、分类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水灾、旱灾、雪灾、风灾、地震、火灾及其它自然和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灾区和人为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3、报告内容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灾害类型、受灾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及灾害的地区分布;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
(2)尽可能报告信息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
3.2阶段报告主要报告灾区新发生情况及灾情进展,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人口情况相关疫情(疾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灾民应急食品、水、燃料供应及居住环境状况采取的防病措施及效果供水与卫生设施遭受破坏与污染情况灾区人口流动情况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情况病媒生物的变化情况,3.3总结报告灾害的发生情况受害人口情况相关疾病发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情况及评估卫生系统损失及卫生服务能力消耗情况相关卫生资源剩余、需要补充情况经验及教训,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1、报告的定义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及处置信息的报告。
2、分类2.1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2.2其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急性中毒事件(4)有潜在危险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5)医源性感染暴发(6)药品引起的群体反应或死亡事件,(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害有毒化学物质丢失、泄漏事件;(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10)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报告内容3.1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3.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1.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阶段报告要总结报告要,快,新,全,2.报告时限2.1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
2.2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3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2.4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3.报告方式3.1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责任人还应通过其他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3.2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四、信息系统的管理,1.系统要求报告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2.人员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信息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确保信息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
3.网络管理与维护3.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
3.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3.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
4.安全与保密4.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有的信息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4.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信息报告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漏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与密码。
(3)WEB数据库服务器应设有防火墙,实行双机镜像热备份,备份数据专人保管。
5.考核与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一、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鼓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二、组织管理,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收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1.1,1.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1.3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分析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1.4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1.5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2.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2.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制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2.3建立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字样。
2.4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2.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3.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4.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军队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7.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报告,1.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3.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
三年,4.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与个小时内、农村应于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个小时内、农村应于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个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四、调查,1.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2.1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2.2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2.4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3.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五、信息管理与通报,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4.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5.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6.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6.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六、监督管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七、罚则,1.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1.2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1.3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2.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2.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时间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时间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活则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时间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份网络直报及,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一、网络直报,1.网络直报的定义:
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部门和基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组成的,对监测个案信息物理上集中,逻辑上分级管理,实时地进行信息收集、审核、储存、加工、维护和使用的信息系统。
2.特点:
统一全国传染病疫情数据,共享信息,节约资源,节省时间与人力;传染病信息报告达到实时直报,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减少逐级上报的中间环节;解决各专报系统间信息关联的问题;减低系统运行维护成本。
3.管理网络直报系统,整个工作都由各级在共享数据库的支持下进行信息的发送、存储。
管理模式:
病例个案、网络直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监测、时实预警权限控制、数据共享,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1.功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功能:
以法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法人报告机构向系统报告信息(事件描述、请求)预警与警示功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将事件分类、预案、启动级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预定在系统之中;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系统自动分层次报警告知启动预案。
预警与警示功能:
利用各种表现形式,提高系统的警示功能。
该系统具备疫情上报、预案拟定、决策支持、物资调配、预警报警、指挥调度等六位一体功能。
引入了嵌入式电话疫情报告技术,把疫情报告的端口前移到基层法定疫情报告点。
资源调配功能:
依据求援报告中的求援内容(人才、资金、设备、药品)和各地拥有的相应资源实施相应的就近紧急救援模式;通过全省各地突发发生情况与突发救援所需的资源的相关联分析寻找资源匮乏的重灾区,建立主动救援模式。
决策支持功能:
通过分析疾病流行趋势和资源分布的关系,建立资源调配模型,为领导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资源调配提供决策支持;以图示显示重大项目预期进展和实际进展情况,以利于领导对建设重大项目督导;当某地出现管理缺陷时(如政策不落实、重要岗位缺岗等),该地区在地区区域报警,引起领导重视。
物资调配,2.应用2004年3月在7个市试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又有3个市主动申请全面试点。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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