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探矿权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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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探矿权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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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管理,探矿权分级管理制度,探矿权登记发证由部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由部登记发证的有: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项目;海域的勘查项目;外商投资勘查项目;国务院规定的34个矿种的勘查项目。
其他项目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部登记发证项目可以依法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探矿权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发放的有:
除部发证以外的其他所有矿种的勘查项目,2005年国土新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
2007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又作了进一步调整。
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矿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地质勘查商业性地质勘查,地质调查权,探矿权,地质调查权制度1、不排他性2、成果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3、不需要交纳探矿权使用费4、没有最低勘查投入要求5、没有最大面积限制6、不需要交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制度,1、排他性,独占性2、勘查作业区范围有最大面积的限制3、没有深度限制4、探矿权使用费制度5、探矿权价款制度6、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制度7、最低勘查投入制度8、探矿权保留制度9、探矿权转让制度10、保护勘查出资人制度;11、石油、天然气、放射矿种、煤层气勘查管理特别制度,保护勘查出资人制度,探矿权申请人应该是勘查出资人、出资人委托的申请人或出资人出资设立的法人;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采矿权的权利。
勘查作业区最大面积限制度,勘查作业区面积以经纬度1分乘1分划定的基本单位区块为计算单位,基本单位区块面积约2.53平方公里;不同矿种的最大作业区面积为: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金属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探矿权使用费制度,探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人向登记机关逐年交纳;第一至第三年交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元;从第四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每平方公里达到500元后不再增加。
探矿权价款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除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交纳探矿权价款;国家出资系指;国拨地勘费、国家各项勘查基金、资源补偿费、国家财政其他拨款;探明矿产地系指:
经过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具有工业价值或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工作区域。
具体要求包括有工程控制;有化验资料;有一定的储量规模,等等;价款数额要经过评估备案;价款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交纳,按照规定上解同级财政。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
第一个勘查年度必须完成每平方公里2000元以上的勘查投入;第二个勘查年度必须完成每平方公里5000元以上的勘查投入;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必须完成10000元以上的勘查投入;上年度高于最大投入的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的最低投入;因遇到到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自恢复正常工作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减最低投入。
探矿权保留制度,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申请探矿权保留;探矿权每次保留期最长为二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最多可以申请保留期延长二次,每次不得超过二年;经批准的探矿权保留可以停止勘查投入,但是应当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满时,注销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转让制度,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上市融资、出租、抵押等等形式让度探矿权的行为;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相应手续;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探矿权应先缴纳经评估确认探矿权价款;其他资金投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价款由转受让当事人协商成交。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特别制度,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国务院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统一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探矿权申请资料要求,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件1、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2、勘查项目设计书及附图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或国家出资下达的任务书。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5、申请的区块范围6、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7、交通位置图8、申请勘查区范围图;1:
5万或1:
10万地形图;区域地质图。
9、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意见。
10、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探矿权变更、延续申请资料要求,探矿权变更、延续申请登记书附件1、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2、勘查项目设计书及附图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或国家出资下发的任务书。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5、申请的区块范围图6、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7、交通位置图8、申请工作区范围图、1:
5万或1:
10万地形图;区域地质图。
9、提交变更、延续前勘查工作地质执行和实际材料图10、资金投入情况报表(项目支出决算表)11、地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12、原勘查许可证1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探矿权保留提交资料要求,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附件1、申请保留区块范围图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3、储量审批决议书4、地、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5、原勘查许可证6、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探矿权出让转让规定,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构成了矿业权的流转。
探矿权出让(一级市场)探矿权转让(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出让):
国家向民事主体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具有垄断经营性质,矿业权呈纵向流通,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
二级市场(转让):
矿业权人(民事主体)之间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具有经营性质,矿业权呈横向流通,即矿业权人之间的平行转移。
表现为矿业权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它是一级市场的延伸和扩大,起繁荣市场和促进市场发育的作用。
探矿权出让,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矿业权出让。
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已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市场形式向探矿权申请授予探矿权的行为。
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时,必须按照评估确认后的结果收缴探矿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给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时,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底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探矿价款。
国家现已明确规定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通知(200612号文)。
对探矿权的审批、出让作了新的规定。
根据文件精神。
我们也在积极为落实12号文作准备,并逐步推行。
结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694号文,正在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进行清理。
推进探矿权的公开出让,是我们近一段时间的一项重点工作。
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申请资料要求,探矿权转让:
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限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上市融资等形式转移探矿权行为。
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相应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属违法行为
(1)主体合法
(2)客体合法(3)转让方式包括矿业权出售卖断和买断作价出资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形式抵押出租赠与继承交换出售、作价出资。
(4)主体转移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转让是探矿权变更中的一项。
其变更的探矿权出资人,或出资构成,股份变化等。
矿业权转让原因:
探矿权人发现了一处有经济价值的矿体,不开采又要收回勘查投入;大矿业公司认为发现的矿体规模小,不想开采;小矿业公司发现了矿体,不具备开采条件和能力;探矿权人希望寻找合资伙伴来分担勘查风险,从而建立合作公司,将矿业权转让给合作公司;矿业权是一种资产,投资人用作担保进行筹资,其矿权抵押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矿业权,最终发生矿业权转让。
企业破产时,依法拍卖产权,发生矿业权转让。
企业分立、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
探矿权转让价款,探矿权转让价款由探矿权转让人收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必须经过评估确认。
其他资金投入形成的探矿权,转让价款转受让当事人协商成交。
不能部分转让探矿权,如要转让,必须先分立探矿权,探矿权的分立需经论证可行后放可分立。
分立后再转让其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3号),对探矿权转让价格作了明确规定。
不超过投入资金的五倍。
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探矿权的转让审批由两级负责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基本原则:
谁颁发证谁审批。
探矿权转让的条件,勘查工作满二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转让申请人,探矿权转让申请报告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地理位置示意图勘查成果清单和勘查成果图地、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探矿权价款已交纳结清证明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勘查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受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受让人的勘查资金证明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定的委托勘查合同书,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查的八项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标的即探矿权名称对标的的具体描述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受让人对履行探矿权人义务的承诺违约责任必要的说明,探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制度,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首次批准、最长3年,但石油、天然气7年。
到期前可申请延续,延续次数不限制,但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延续和变更登记的勘查年度连续计算。
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对其探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利,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勘查在作业区和相邻区加设供电、水、通讯管线通行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作业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作业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销售经允许回收的矿产品勘查作业区不受干扰,不受侵犯转让出租抵押,义务,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和完成勘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按设计施工、不擅自采矿综合勘查和评价编写勘查报告,提交审批汇交勘查和评价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勘查结束后,及时封填井、硐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规定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对违法勘查的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处罚一,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二,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三,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负责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四-1,违反矿产资源基本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四-2,不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处罚五,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六,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该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处罚七,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后要开具罚没收据。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告知-听证-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备案-归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无证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擅自转让、承包探矿权和擅自边探边采等违法勘查行为,保护探权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探矿权年度检查有关要求及几点说明,探矿权年度检查的范围,地域范围:
本行政区内部、省两级发证的所有勘查项目。
资料时间范围:
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开展工作的。
年度检查期间范围:
每年的10月初至12月。
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作的工作,组织辖区探矿权人填报报表(纸、磁盘)检查探矿权人勘查工作情况(工作量、资金、使用费、工作进展)现场调查(必要时)在报表上签署意见,汇总报表磁盘文件。
地州市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由地市级上报),时间原则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布置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县级审查工作11月底前完成地市级意见签署工作12月底前完成省厅的各项工作(除总结报告外)1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并报部以上时间为部确定的参考时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1999年11月11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83号)的规定,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2000年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发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规定: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权已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
国家出资范围,2000年5月1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发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中还规定:
探明矿产地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是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
探明矿产地,1、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揭露、控制;2、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3、矿产地的资源量或储量规模除岩金为1吨、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他矿种要达到现行矿床工业要求参考手册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4、资源量或储量地质控制程度为推断的预测的资源资源量及以上。
对探明矿产地的要求,探矿权招拍挂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探矿权出让制度,1.探矿权的一级市场有偿出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的实现。
2.探矿权在国家出让前,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权,出让的一级市场更需要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
3.现实矿业经济活动实践的总结。
探矿权招拍挂的范围,只有新设探矿权的矿产地、勘查区块等,才可能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原来已设有探矿权的矿产地、勘查区块等,只有原探矿权依法收归国有、注销、吊销等原因灭失后,才能进行招拍挂。
“办法”第七条就以招拍挂方式新设探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国家的政策是鼓励矿产勘查的商业性投入、降低进入矿产勘查市场的门槛,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地和矿产,保护生态环境。
招标与拍卖、挂牌的最大不同之处是招标并不只以价高为唯一取向,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优者。
因此“办法”第九条对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权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办法”第十条也对不能和不适于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矿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这是考虑到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探矿权授权权限,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对新设探矿权进行招拍挂。
根据“办法”热第七条规定,只有新设立探矿权时才适用招拍挂。
并符合下类四个条件之一: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或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的规定,由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清理、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认定并公告的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的矿产地,今后还要根据各省清理的情况继续组织专家认定和公告工作。
国家出资和矿产地,国家出资是指: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
探明矿产地是指:
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
(2)“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是指除第一个条件规定以外,其他投资人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但是目前没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包括探矿权已经失效、注销吊销的)(3)“国家和省级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在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中,将划分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区域。
在限制勘查的区域考虑到地质勘查工作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按最优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授予探矿权。
其中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出上述情况外,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如果在受理探矿权申请时,出现了同时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同一勘查范围的探矿权申请的情况,可按照“办法”规定处理,应当以招标方式授予探矿权的范围,本条所指通过招标设置探矿权,主要是考虑地质勘查工作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招标时重点是对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级勘查投入进行比较,通过专家评判,选择那些可以获取最佳的投资回报、对环境影响最小综合勘查水平最高以及勘查投入最经济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
因此,通过招标设置探矿权,实际上是招“技术”标。
竞标成功的单位除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费用外,不需要缴纳其他额外费用。
不能通过招拍挂授予矿权的范围,其一:
探矿权人在持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期间,不能对其探矿权益招拍挂的形式授予他人其二:
为保护探矿权人优先采矿的权利,在探矿权人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设置采矿权不能授予除该探矿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应当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新立探矿权,登记机关确定的其它情况,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应招标,勘查专项规划区,其它情况新立及变更、延续、保留,新立探矿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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