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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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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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一、准则的内容框架,新准则由以下六章25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2条):
明确了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准则不要求规范的内容。
第二章确认(4条):
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
第三章初始计量(7条):
明确了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情形与计量的基本属性。
第四章后续计量(7条):
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的内容。
第五章处置(3条):
规范了固定资产的处置条件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六章披露(1条):
明确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应披露的内容。
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1、准则的适用范围旧准则:
规范了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但不涉及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经济林木和产役蓄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新准则:
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的信息披露;但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由此可见,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比旧准则规范的内容更加具体和详细。
2、固定资产的定义旧准则: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新准则第3条:
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新旧准则比较有两点变化:
一是对固定资产在价值数量上不再有限制标准;二是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改为“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旧准则:
是指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有可以用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表示;新准则: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4、关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
对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准则:
删除了旧准则中对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的规定,并增加了“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这一点(新准则第13条),5、固定资产减值旧准则:
关于固定资产的减值有以下几点规定:
(1)对固定资产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没有资产组的概念;(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直接进行转回。
新准则: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2)给定了资产组的概念;(3)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6、固定资产的处置旧准则:
(1)没有明确终止确认条件;
(2)没有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新准则:
(1)明确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2)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3)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7、固定资产的披露旧准则:
(1)旧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确认及折旧、减值披露要求与新准则一致;
(2)旧准则还要求披露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3)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4)在建工程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5)暂时闲置资产的帐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但没有要求披露准备处置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新准则: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帐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三、准则的运用,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新准则确立了固定资产初始取得时计量的基本原则是,按取得时所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
针对固定资产初始取得时途径的多样性,成本形成也具有多样性,具体规定如下:
1、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入帐价值应当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别核算各工程项目的成本。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时:
借:
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贷:
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工资等工程完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
借:
固定资产贷:
在建工程,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按应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支付工程价款时:
借:
在建工程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
借:
固定资产贷:
在建工程,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这实际上是由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固定资产成本。
4、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获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包括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因此,本准则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成本形成是多样的,从计量属性看,既包括历史成本计量,也包括公允价值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之后,如何运用合理计量属性对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化适当地予以计量的问题。
新准则在该问题上有新的突破,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从计量属性来看,固定资产折旧遵循的是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在折旧范围、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与以前的会计制度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只有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除外;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以企业对资产是否确认为计提折旧的范围,而不再以固定资产师傅处于不同的使用状态(正使用、未使用或不需用)作为计提折旧的范围。
(2)折旧方法的确定一是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新准则要求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确定;二是折旧方法的选择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
三是目前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四是以上这些原则实际上是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对上述方法的选定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的职业判断来确定,这同时就增强了企业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就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定过程中的博弈。
(3)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当局运用这三个要素由企业进行预计的随意性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
(4)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实际与预期有重大改变,则应当改变折旧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并根据用途:
借:
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贷:
累计折旧,2、固定资产减值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实际上是要求对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表现。
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要求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确定固定资产减值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这些迹象包括:
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降;资产已经陈旧老化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或即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企业经营所处环境变化导致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等。
(2)测试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的。
(3)确定固定资产减值金额通过比较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其差额即为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的金额。
(4)固定资产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5)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包括对固定资产的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良等,如果该项支出符合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同时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则这项支出无论数量大小,均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的确认与计量实质上是指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与计量。
在理解固定资产处置确认与计量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就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持有待售、转让或者发生固定资产的毁损)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固定资产终止计量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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