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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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管理,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党委组织科,团委,财务中心,工会,公共事业中心,科技办公室,安全监督站,老年管理中心,治保中心,国内市场部,经营管理科,纪委监察科,审计科,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科,局第一鉴定站,公司办公室,技术科,油地工作科,生产管理科,劳动工资科,设备管理科,规划计划科,安全环保科,小车队,信息新闻中心,技术监督科,南方项目部,国际事业部,第一大队,第三大队,第四大队,第五大队,西部公司,仪器管理中心,勘探研究所,设备管理中心,综合服务中心,一、基本情况,主要内容,二、薪酬管理,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等,包括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劳务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和相关费用,包括老年活动经费和企业补贴,因解除与职工提供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二、薪酬管理,1、工资总额及其管理,2、劳务费及其管理,3、工资附加费,4、专项费用,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工资制度,总量调控,分级管理,工资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分级管理,二、薪酬管理,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工资制度,总量调控,工资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工资总额及其管理,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工资制度,总量调控,工资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分级管理,二、薪酬管理,基本工资制度,1、岗效薪点工资制(内部市场),工资总额及其管理,二、薪酬管理,基本工资制度,2、国内外部市场分配形式:
岗效薪点工资制+工作补助+误餐补助,工资总额及其管理,二、薪酬管理,基本工资制度,3、国际市场分配形式:
岗效薪点工资制+国外补助+绩效奖金,工资总额及其管理,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工资制度,总量调控,工资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分级管理,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工资制度,总量调控,工资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分级管理,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工资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工资制度,总量调控,工资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总额及其管理,分级管理,二、薪酬管理,1、工资总额及其管理,2、劳务费及其管理,3、工资附加费,4、专项费用,二、薪酬管理,劳务费及其管理,指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结算并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的全部费用。
执行范围包括内聘工、企业员工、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费总额主要包括: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费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管理费、税费等费用。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劳务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务工的定员人数和各类人员的应发工资水平分别核定;2、劳务工的效益工资包括类别效益工资和超包效益工资。
劳务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费用、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油田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数、计提比例确定。
劳务工的防暑降温费根据劳务工人数、按油田规定的水平核定,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发生的费用在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费中直接列支。
劳务工的管理费、税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核定。
二、薪酬管理,1、工资总额及其管理,2、劳务费及其管理,3、工资附加费,4、专项费用,二、薪酬管理,工资附加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住房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均以上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工伤和生育保险各为1%。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4%,个人1%。
用于职工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文化和技能操作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比例为2.5%。
用于工会组织活动、开展合理化建议、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以当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比例为2%。
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两项费用。
二、薪酬管理,1、工资总额及其管理,2、劳务费及其管理,3、工资附加费,4、专项费用,二、薪酬管理,专项费用,主要内容,三、劳动定员定额,
(一)坚持原则,1、地震勘探工程项目定员、定额管理,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地震勘探采集工程劳动定员标准为基础,坚持平均先进的原则。
2、地震勘探工程项目定员、定额管理,以装备配备为依据,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
3、地震勘探工程项目定员、定额管理,以近三年相同队型人员配置和工作实效为参照,坚持联系实际、多方结合的原则。
三、劳动定员定额,
(二)地震勘探项目劳动定员,地震勘探工程项目定员,以地震队为单位测算,分为基本定员和机动定员两部分。
基本定员是岗位定员人数不随施工方法和施工地区等因素变化而变化的岗位人员;机动定员是岗位定员人数随施工方法和施工地区等因素变化而变化的岗位人员。
三、劳动定员定额,(三)地震勘探项目定额,地震勘探项目日定额,按照依据地震勘探采集工程劳动定员标准,结合装备现状和既往时效的原则综合确定。
1、以中国石化集团地震勘探采集工程劳动定员标准规定的同类地区、相近队型日定额为基础,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进行测算。
2、按照采集设备配备的备用道一次性满足的放炮数量估算日定额。
3、依据相同地区、相近施工方法地震队三年工作时效,按照联系实际,多方结合的原则测算日定额。
4、综合考虑油地关系及城区等人文因素、地理环境对劳动定额的影响。
5、定额天数,原则上陆地施工按25天/月,滩海、西南山地雨季施工按22天/月,综合考虑自然因素计算确定。
其自然因素包括:
施工期内季节、气候变化因素。
6、项目施工期的确定:
项目施工期(月)=项目总工作量日定额定额天数+(项目准备、收工时间),三、劳动定员定额,(四)过程管理,1、测算定员、定额要本着高效率满负荷的原则,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先进的设备配备基础上加以测算,做到先定任务和施工方法,后定设备配置,再定人员和定额。
2、定员、定额确定后,作为编制计划、下达任务、组织生产、进行成本核算和工资分配的基础和依据。
三、劳动定员定额,主要内容,四、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4、劳动关系的建立,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6、劳动合同的期限,7、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8、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0、劳动合同的解除,11、劳动合同的终止,12、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集体合同,14、劳务派遣,15、非全日制用工,四、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2、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四、劳动合同法,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四、劳动合同法,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劳动合同法,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的建立,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
四、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法,7、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劳动合同法,8、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劳动合同法,9、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全面履行: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法履行: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
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四、劳动合同法,9、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三)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按解除的依据分:
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按解除的主体分:
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按解除的行为分:
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
3.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但达到一定规模须经过程序。
(放宽了裁员条件,同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1)规模和程序: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
(2)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3)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种情形,增加了2种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10、劳动合同的解除,11、劳动合同的终止,四、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增加了5种情形,取消了1种情形(约定终止条件),11、劳动合同的终止,四、劳动合同法,
(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42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7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增加了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12、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过渡性规定。
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法,12、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劳动合同法,12、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集体合同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集体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四、劳动合同法,13、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综合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13、集体合同,四、劳动合同法,4.集体合同的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5.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劳动合同法,13、集体合同,四、劳动合同法,14、劳务派遣,
(1)产生的过程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四、劳动合同法,14、劳务派遣,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5、非全日制用工,四、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五、相关制度,五、相关制度,1、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五、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1、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处分规定,五、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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