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民办教师工资工龄鲍家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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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有关政策解读,主讲人:
鲍家志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1.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斯大林2.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3.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4.春蚕到死丝方尽,腊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人民教师,您们好,辛苦了!
新编三字经送教师节最好的问候,人之初,本无知,幼到老,拜师恩,学字句,学道理,知天下,明礼仪,吾长大,师已老,教师节,念师好,愿老师,体康健,依然俏,生活好,没烦恼!
人民教师的伟大贡献,主要内容,一民办、代课教师的历史作用二国家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三广西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政策解读四现行教师工资政策五教师退休、退职政策六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认定,一民办、代课教师的历史作用,1.民办、代课教师是时代的历史产物民办、代课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代课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2.民办、代课教师对推动中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3.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代课教师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民办、代课教师的历史作用,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2.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
3.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排提前退休及安置老病弱残的教师,实例,1986年8月至2001年8月,经港北教育和科技局批准聘用周(化名)为某乡中心小学代课教师。
未经批准,周于2001年9月至2008年10月分别在部队子弟学校工作和小学(民办学校)任教。
2008年11月经公开招聘考核,录用为正式在编人员【注:
2008年8月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中已经将其在聘任为代课教师期间的工龄待遇作为加分(27.5分)予以政策照顾】。
2014年8月年满55周岁。
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周申请认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周老师要求解决教师教龄问题的答复,港北教育局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港北教退字201447号关于周同志退职的批复,认定周参加工作时间从2008年11月起计算,工龄不满10年(6年),不符合退休条件,按退职办理,退职按50%计发。
2014年8月22日收到批复。
周对此不服,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2016年12月12日、2017年5月2日分别向市人社局、港北区人社局及港北区政府申诉,2014年9月11日、2017年4月13日、2017年6月12日分别作出决定驳回其申诉。
2017年7月3日周将港北区教育局诉至法院,港北法院作出驳回周诉讼请求。
二国家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1.【86】教计字189号,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1986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下达1986年从中小学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专项劳动指标的通知(【86】教计字189号)规定:
“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任用新民办教师”。
2.教人199241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
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
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
通过调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文件解读,3.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文件解读,3.国办发号,国办发号具体措施有:
(1)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原则,截止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转公办教师。
(2)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
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3)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排提前退休及安置老病弱残的教师。
4.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1.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2.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3.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三广西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政策解读,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贯彻本办法需要增加的教师,可以从现有的代课教师中考录一部分,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都应清退。
要改革用人制度,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按编制聘任教师。
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能聘用。
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
除因教师脱产进修、产病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控制数内聘请代课人员顶岗外,一律不得再使用代课人员。
三广西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政策解读,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3.广西自治区教育厅、编委办、人事厅、财政厅2003年7月11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通知(桂教【2003】90号)规定:
“今后各地不得再聘用代课人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课教师聘用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4.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475号)以及关于做好2004年招考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发2004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事,保证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三广西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政策解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73号)。
到2007年全区各市、县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不准再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争取到2008年全区公办中小学校不再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各地要基本解决长期聘请编外人员代课的问题。
5.(桂人发200475号)解读,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475号)为了将社会优秀人才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人员吸收到教师队伍,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有长期教学工作经历(主要是长期代课教师)、高学历、高职称等人员给予适当加分,加分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确定,加分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附加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
5.(桂人发200475号)文件解读,与代课教师清退工作同时进行,2004年公开招考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退,今后,各地不得再聘用长期代课教师。
确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需聘请代课人员顶岗的,按桂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贵港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照顾政策,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贵港市解决代课人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贵政办200842号)坚持给予代课人员适当照顾的原则。
被清退代课人员可多次(不限次数)参加招聘考试,并享受在岗代课人员同等加分待遇。
在招聘工作中,给予获得各种奖励、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教龄长的代课人员给予一定的加分,并适当拉开加分差距。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和被清退代课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6.贵港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照顾政策,坚持实行政策倾斜,对代课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
为了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在今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中,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在招考比例、招考条件和加分方面给予代课人员政策倾斜和适当照顾。
坚持实行政策倾斜,
(1)代课人员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处级(含处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各级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予以加分,县(处)级加5分,市(厅)级加10分,省(部)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如获得多项奖励或同一项内容获得多级奖励的,实行累积计分。
(2)代课人员有独生子女证或者是纯二女结扎户的加5分。
(3)代课人员教龄分四个阶段予以加分。
加分办法:
5年教龄以下(含5年)的每满1年加1分,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1.5分,11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教龄的每满1年加2分,16年以上教龄的每满1年加2.5分。
代课教师问题引起权威媒体重视,7.桂政办发201116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6号),7.桂政办发201116号,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7.桂政办发201116号,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7.桂政办发201116号,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
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7.桂政办发201116号,附件: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问答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1986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下达1986年从中小学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专项劳动指标的通知(【86】教计字189号)规定:
“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任用新民办教师”。
桂政办发201116号把1986年12月1日作为认定吸收任用民办教师的截止日期。
7.桂政办发201116号,根据广西自治区教育厅、编委办、人事厅、财政厅2003年7月11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编定岗定员工作的通知(桂教【2003】90号)规定:
“今后各地不得再聘用代课人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课教师聘用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因此,把2003年7月11日作为认定聘用代课人员的截止日期。
2003年7月11日以后实行顶岗教师制度,补交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8.贵政办201119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11191号),8.贵政办2011191号,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8.贵政办2011191号,六、参保补助发放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个人。
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参保凭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证及相关经办手续,到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核领取补助金。
对于在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予以补助,低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标准补足。
四教师现行工资政策,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桂政办发2011225号),3.教师现行工资政策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全区统一设立为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确定。
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3.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政策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3.教师现行工资政策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教师退休、退职政策,1.退休、退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50号),2.退休条件,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正常退休由主管部门审批,无需本人申请,从到龄的次月起执行。
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组织部门批准退休。
如有特殊原因,经组织部门批准,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3.退休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可纳入退休费计发的津贴补贴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10%部分按退休费比例计发。
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退休后全额发给。
4.退职,退职条件:
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经鉴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10%部分按退休费比例计发。
退休、退职待遇,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1.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
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2.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3.工资工龄认定,
(1)关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工龄认定对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核定连续工龄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定工龄。
(2)关于有工作经历但未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认定对曾被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并且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录聘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依据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工龄。
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4.广西政策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政策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薪函【199710号)。
(2)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3)广西人事厅关于确定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桂人函2007464号)。
(4)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函20121248号)。
广西新闻网:
广西一名59岁代课教师转正退休后工龄仅1年,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主要规定:
“民办(代课)教师和参加铁路建设民工均属于临时工性质,凡间断的都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他们的工龄只能从直接吸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最后一次批准民办(代课)教师时间起算”;未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动的民办教师,不承认为政府聘用的民办教师;没有办理人事代理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属于工龄间断,不能计算为事业单位人员的连续工龄。
5.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函20121248号),“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及广西人事厅关于确定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桂人函2007464号)精神,凡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临时工作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或者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关系放在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有政策规定可计算工龄的部门)托管代理的,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民办、代课教师关于工龄的重要政策,六民办、代课教师的工资工龄问题,6.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中办发200518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84号),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档案人事代理,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并将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计入民办学校的工作年限。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84号),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将民办学校工作年限计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完整理解政策规定,谢谢各位领导、校长、老师!
请批评指正!
结束!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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