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金融三班中国征信业发展的历史沿革10.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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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征信一词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
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自1932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已经有了八十多年的历史。
但其真正得到发展,还是从改革开放开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扩大、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征信业得到迅速发展。
目录,一、中国征信业的发展背景二、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三、我国两大征信体系建设概况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出现的问题五、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一、中国征信业的发展背景,
(一)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商业领域征信的产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信用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在各种商业交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因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交易风险日益严重。
为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用交易规模,由此产生了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促使商业主体基于信息应用加快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推动了商业信用进一步蓬勃发展。
一、中国征信业的发展背景,
(二)金融体制改革催生了金融领域征信的产生征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获得便利金融服务的必要条件。
我国金融领域内的征信体系建设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
20世纪90年代,四大国有银行开始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实行市场化运作,客户群体多元化,同时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陆续设立,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2003年以后,国家开始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发挥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作用。
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开始逐步认识到,征信对于防范信用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生态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中国征信业的发展背景,(三)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征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格局,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愈来愈频繁。
规避外贸风险,了解交易对象信用状况需求日益增加,基于以往对外经贸往来中交易记录基础上的信用信息服务加速了我国早期企业征信机构的产生。
与此同时,国际知名征信机构进入我国市场,为我国征信业发展提供了先进成熟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推动了本土化的征信机构与外资征信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一、中国征信业的发展背景,(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了征信业的发展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明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提出“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
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应该看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于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
在政务信息方面,依赖于政务信息的公开;在非政务信息方面,主要依靠征信体系的完善。
因此,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二、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
(一)、起步和初期阶段(1989-1994年)。
这个时期是初步发展的阶段,征信机构规模普遍偏小,业务空间不大,大多主要做市场调查或进行企业咨询策划,兼做信用调查业务。
二、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
(二)、民营征信业发展和外资进入阶段(1995-1999年)。
很多经营机构在这个时期产生,国外资本以及国外一些评级机构也在此时期进入国内市场。
二、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三)、政府重视征信业发展,个人信用进入试点阶段(2000年至今)。
国家提出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关系经济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并将重点放在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即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上。
二、中国征信业发展历程,三、我国两大征信体系建设概况,1、个人征信体系(以上海、深圳为例)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在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和人民银行或者当地的分支行起了很大作用,与美国的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
目前我国的各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模式各不相同,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及征信服务中心与欧洲公共征信系统很相似,因为其机构本身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在信息收集方面采取强制性。
三、我国两大征信体系建设概况,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元有限公司及其系统一开始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设立,虽从同业征信开始发展,但很快就实现市场化运作,有点类似私营征信机构,但又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均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企业,并且当地政府给予很大支持。
如信息来源有政府政策做保障,上海市政府规定上海市所有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必须提供给上海资信公司,而且在业务上也得到上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规定上海所有商业银行发行个人信贷业务必须要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
虽然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没有限制私营征信机构进入个人征信市场,且很多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建立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但目前还没有一家私营征信机构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角度开始业务,目前大多数私营征信机构以信息质询名义从事商账追讨等业务。
三、我国两大征信体系建设概况,目前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相对完善,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在加快完善中,但我国整体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仍较为缓慢,主要是个人信息较企业信息分散,搜集成本较高,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还不高,居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高。
且我国关于个人征信的整体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正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征信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现仍处于专家意见供稿阶段,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即使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出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仍需要多年时间。
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市场在政府的培育下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如要达到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水平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我国两大征信体系建设概况,2、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我国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的三种类型)商务部门、国家统计部门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
中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
外资征信服务机构。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且层次较低缺乏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我国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还属空白,尽管关于规范征信的相关制度散见于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但是与规范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严重缺失。
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
从2002年征信管理条例(初稿)的起草到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历时七年,而且征求意见稿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当前规范征信领域专门的法律规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征信管理办法之中,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等,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全部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刚性的全国性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满足我国整体征信业发展的需要。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现有的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个侧面,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权衡方面、失信惩戒方面无保障可言。
虽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九个章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但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远未达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较弱,协作机制缺失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300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务还有待提升,以我国最大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万户客户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动态存储着来自世界各国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几乎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将之视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
2010年7月11日,中国独立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发布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表明中国争夺国际征信市场话语权迈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国征信产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还有待提升。
同时,因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实力与资力不足,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实行的“战略进军”迅速控制了我国评级市场的2/3份额,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定位不明晰,严重缺乏协作机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
首先,我国现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环保等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且各部门在建设自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统计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系统之间难以横向交流,最终导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经营管理、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造成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
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两大征信系统封闭运行,导致中央银行征信系统中丰富的基础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极低。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三)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尽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该局仅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下的一个专业部门,它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省、市级单位之间协调指导的有效性还十分乏力。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前文述及美国、日本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在征信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讲“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但并没有解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牵头部门及实施规划。
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将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使失信个人求职、消费活动受阻6。
但我国长时间的信用环境空洞导致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珍爱信用记录”已经成为“经济人”的一种习惯。
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
发达的征信市场、完善的征信体系,与一个国家的征信教育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完善征信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征信专业人才也相当匮乏。
以我国征信业比较发达的上海为例,全市专门从事征信和信用评估的专业人员也不过千人,其中初级专业人员占有较大比例7,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
培养高素质征信人才的大学教育,也只在近几年得到了探索式发展,从业资格管理从2007年才开始起步,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五、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征信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根据对征信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研究和借鉴,以及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符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的“1213”优化发展路径,即以市场化行业运作体系为主导方向,以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为两翼,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两大系统为基础,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业监管和加强教育宣传为三大保障的征信体系。
五、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深远,必须尽快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一是要尽快颁布征信主体法,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弥补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进征信专业法的颁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鉴美国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台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在处理好信息公开共享与保护国家和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引导我国信用信息的有效开放共享;三是升级我国现有征信管理相关法规层次,例如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升格为国务院法规,保证征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五、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二)构建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征信体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国性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权威性不足的尴尬局面,成立专门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中国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次要成立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自律性监管职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再次,要运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征信行业的有序开展,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的行业监管体系。
五、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业腾飞“坚实两翼”市场需求产生的源动力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需要从供需两个层面打造征信行业腾飞的坚实基础:
从市场供给层面,应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推进征信机构结构优化,在信用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将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身份瘦身,专门从事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机构,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征信产品和增值服务;从市场需求层面,应营造政府、企业、个人全方位的征信产品需求网络,使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巨大的市场需求动力成为征信机构盈利和创新发展的坚实之翼。
五、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四)强化征信教育宣传,培育行业发展“不竭动力”良好、诚信的信用环境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应加强征信教育和宣传工作。
要做好征信行业的教育工作,不但要从大学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征信行业资格认证三个层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养,为征信体系优化提供根本动力,还要做好针对社会信用活动主体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以政府各职能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组织银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宣传工作,常态化地组织“征信宣传周”或“征信宣传月”活动,打造征信宣传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浓厚氛围,提升社会各阶层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培育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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