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筹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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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率)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某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15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为90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7%。
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2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40%(150-90)/15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35.29%,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和7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分设后的应纳税额为9万元(806%+706%),可节约税款1.2万元(10.2万元-9万元)。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抵扣率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或4%)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当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6%时,抵扣率=1-6%17%=1-35.29%=64.71%,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为50%。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25.5万元(30017%30017%50%)。
乙丙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机械配件。
甲企业的年销售额为120万元(不含税),年可抵扣购进金额为100万元;乙企业的年销售额为150万元(不含税),年可抵扣购进金额为130万元。
由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对甲、乙两企业均按简易办法征税。
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为4.8万元(1204%),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额为6万元(1504%)。
应注意的问题,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
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于作营业税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
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这一数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其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率)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注: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增值率=(1+17%)5%17%=34.41%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列表如下: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某建筑装饰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修。
2002年度,该公司取得装修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
该公司为装修购进材料支付款项936万元(价款8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
该公司销售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装饰工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判别该公司缴纳何税种合算?
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1200936)1200=22%(注:
在计算增值率时,如果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则购进金额亦为含税购进金额)增值率2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合算,适宜作营业税纳税人。
可节约税收额为:
1200(1+17%)17%13612003%=38.3636=2.36(万元),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抵扣率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即: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抵扣率=1(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抵扣率=1-(1+17%)5%17%=1-34.41%=65.59%这也就是说,当增值率为65.59%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抵扣率低于65.59%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营业税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65.59%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轻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增值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或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列表如下: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筹划方法,兼营混合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案例,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1、将商品以7折销售;2、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3、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该选择哪个方案呢?
思考,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
70(1+17%)17%60(1+17%)17%=1.45(元)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
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
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
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
30(1+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
5.81+1.74=7.55元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30(1+17%)60(1+17%)18(1+17%)33%=14.67(元);税后利润:
11.314.67=-3.37元,(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个人所得税:
7.5元(计算同上)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税后净利润:
-3.3111.28=-14.59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
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选择委托代销方式,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如何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实现递延纳税?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购货对象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6%(4%),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
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
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其计算公式如下: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
则: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
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注: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
当两式相等时,则有:
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即:
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得:
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则:
A/(1+增值税率)1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B/(1+征收率)1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则:
A/(1+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0%)=B/(1+征收率)(1征收率10%)B=(1+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10%)/(1+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10%)A当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4%时,则有:
B=(1+4%)(117%10%)/(1+17%)(14%10%)A=A87.73%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7.73%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7.73%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
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6%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
临界点数值见下表。
价格折让临界点,案例,利宁厨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钢材时若从北方钢铁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处购入,则每吨的价格为50000元(含税)。
若从得平钢铁厂(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则可取得由所得税所代开的征收率为4%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
试作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的决策。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该企业应从哪个公司进货呢?
由价格折让临界点得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为4%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7.73%,即临界点时的价格为43865元(5000087.7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价格44000元临界点的价格43865元,因此适宜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
从利润角度来看,从北方钢铁厂购进原材料的净成本为:
50000/(1+17%)50000/(1+17%)17%(7%+3%)=42008.55(元)注:
依进项税额计提的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抵减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从得平钢铁厂购进原材料的净成本为:
44000/(1+4%)44000/(1+4%)4%(7%+3%)=42138.46(元),由此可以看出,从得平钢铁厂购进钢材的成本大于从北方钢铁厂购进钢材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北方钢铁厂购入。
若利宁厨具厂只能从得平钢铁厂取得普通发票峭能进行任何抵扣,由以上价格临界点得知,只在在得平钢铁厂的含税销售价格低于42010元(5000084.02%),才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
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
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7)10=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
你认为该接这笔订单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全部进项税额=10元/件17%200万件+1元/件17%10万件=341.7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7.5元/件10万件=75万元全部销售额合计=17元/件200万件+7.5元/件10万件=3475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775/3475=7.38万元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元/件10万件+7.38万元+6元/件10万件=77.38万元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万元77.38万元=-2.38万元即该订单不得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8万元。
减免税的税收筹划,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公司除了加强企业管理外,还必须努力把税负降下来。
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
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额。
围绕进项税额,公司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公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
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
假定2000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0+8)=67(万元)税负率=67500100%=13.4%,实施后:
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35010%+8)=42(万元)税负率=42500100%=8.4%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
6742=25(万元),转让旧的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台。
已知该机床原值为2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
请作出销售价格的筹划方案。
在制定转让价格时,当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
即:
转让价(含税)(1+4%)2%(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转让价(含税)(1+4%)转让价(含税)(1+4%)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原值所得税税率转让价(含税)原值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33%,则有:
转让价(含税)(1+4%)2%(1+7%+3%)+转让价(含税)(1+4%)转让价(含税)(1+4%)2%(1+7%+3%)原值33%=转让价(含税)原值即:
转让价(含税)1.0022原值,根据上述公式,本案例中只有当转让价20044000元(2000001.0022)时,对企业才是合算的。
如果转让价低于20044000元,对企业是不利的。
对于转让价低于原价时,企业可以本着从高定价的原则自行确定。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和出口退税的条件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退税业务的税收筹划,选择经营方式自营出口(含进料加工)-免、抵、退来料加工-不征不退,案例,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A公司售价18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7240=32(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32)=12(万元),企业应纳税额为正数,故当期应退税额为零。
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
如果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
若上例中的出口销售价格改为1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20013%130=26(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00(17%13%)40=4840=8(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8)=-12(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2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1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5%,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5%=15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5%150=12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5%)=2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5%)20=3620=18(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018)=-2(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2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2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若上例中的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进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3%=130(万元)免抵退税额=180013%130=10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17%-13%)=4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17%13%)40=7640=36(万元)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4036)=-4(万元)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4万元。
也就是说,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4万元,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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