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九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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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九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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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二、人身保险的发展与起源
(一)“基尔特”(Guild)组织
(二)生命表的编制,三、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三)保险金的给付不同(四)保险标的的不同,四、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
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3.健康保险:
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二)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分为长期业务和短期业务(三)按照承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帮助我们规划美好人生人寿保险是爱、责任、兑现承诺人寿保险是天长地久、幸福永远,一、传统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简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1)平准型定期寿险(定期定额寿险)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2)递增型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3)递减型定期寿险A.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以借款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贷款偿还的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死亡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且其死亡保险金与逐渐下降的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死亡保险金=该抵押贷款未偿付额,特点:
A.该险种属于定期寿险B.该寿险保单与抵押贷款本身是相互独立的,受益人有独立处置保险金的权利C.保险费的缴付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D.定期缴纳的保险费在数额上是一定的,B.信用人寿保险是指商业银行、储蓄和放款机构对以抵押贷款购买住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转嫁的一种保险。
倘若借款人身故,保险公司赔偿未偿贷款金额。
放款机构既是保单持有人又是受益人,但由借款人缴付保险费死亡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贷款未偿付额,C.家庭收入保险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向其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保险期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越晚,保险公司按月支付的时间越短,应付保险金总额将逐渐减少。
某些家庭收入保单规定:
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收入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不低于保证的最低年限,2.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包括:
1)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2)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
(二)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正好相反,死亡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给付保险金,期满生存不给付;生存保险是保险期内死亡不给付,期满生存才给付保险金。
(三)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特点:
A.具有储蓄性B.具有给付性和返还性,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1、投保范围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交费方式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保障责任:
1、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3、身故保障:
(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示例:
王先生,公司职员,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王小天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
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
2、祝寿金:
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17200元。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
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4、身故保障:
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包括:
1.个人养老保险2.定期年金保险,二、新型人寿保险
(一)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lifeinsurance)又称为投资连结保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特点,A.保费固定,保额可变B.有保障和投资两个账户C.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D.投资账户是独立的E.现金价值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优点:
A.保持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抵御通胀对保险金实际购买力的侵蚀。
从长期看,投资账户的收益通常高于通胀率,能起到保值作用B.综合金融服务,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缺点:
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
(二)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lifeinsurance)简称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可以不用缴纳保费。
投保人还可以在具有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降低保额,特点,A.缴费灵活:
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B.保费可调:
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调高通常有一定的限制,(三)万能变额人寿保险(universalvariablelifeinsurance)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死亡保险金的可变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相结合。
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的险种,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1,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A.三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正确答案:
D,
(二)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年龄已经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仅将已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8.2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案例,2000年,王某为自己投保了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年龄为40岁,每年应交保险费6000元。
2003年,王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发现他在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45岁,大于投保时申报的年龄。
如果按实际年龄投保,王某每年应交保险费7500元。
于是保险公司按实际年龄核算保险金为16万元,而不是20万元。
分析,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投保时误告年龄,致使申报的年龄小于实际年龄而少支付保费,根据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因此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调整保险费或比例给付,如采取调整保险费的方式,则应从保险金额中扣除每年应补交的保险费1500元及利息,假设平均年利率为10%,则应给付的保险金为:
200000-(15003+15000.1+15000.12+15000.13)=194600元如采用比例给付的方式,则应给付的保险金为:
60007500200000=160000元,在保险实务中,如果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发现年龄误告,则可调整保险费而维持原保险金额不变;如果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现年龄误告,则保险公司通常按照申报年龄与实际年龄相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应给付的保险金,而不予调整保险费。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合法的。
(三)不丧失价值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投保人可以选择的方案:
A.办理退保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改变保险金额)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改变保险期限),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9.1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四)宽限期条款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2008年12月2日,林某在某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的动员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保险金额为6万元。
2010年2月7日深夜,被保险人林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郊区的一条公路上正常行驶时,一部卡车从其后部违章超车时,因车速过快,讲林某连车带人撞到在路旁水沟里,林某头部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2月8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受益人妻子王某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林某本应于2009年12月2日交付第二期保险费,但其并未及时交付,直至60天宽限期满(2010年2月2日)时,仍未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被保险人林某2010年2月8日死亡时,由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且未及时申请恢复效力,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双方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林某所投保险种的宽限期的最后一天是2010年2月2日,在宽限期满时未及时交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林某的意外死亡发生在宽限期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2月8日,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五)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险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一般为2年)的申请复效权。
在此期间内,投保人有权申请保险单复效。
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申请复效的条件:
A.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B.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C.投保人必须一次补缴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6.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六)受益人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自杀条款在签发保单后2年内,被保险人如果由于其自己的行为而造成死亡时,不论其神经是否正常,保险人只负责退还已交保费的责任,退保费一次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经典案例,1920年,住在柏林的一名男子,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5万马克的保险,应本人要求,特地将自杀除外责任期间缩短为一年。
在当时德国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是两年至五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诺只要契约缔结经过一年,被保险人若自杀须负支付保险金责任。
但当该名男子的妻子得悉,写了一封文情并茂的书信给保险公司,节译如下:
“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契约只不过能在经济上保护遗族,我深爱我的丈夫,千方百计想阻止他自杀.但如今贵公司承诺了这件保险契约,实际上等于除去阻止他自杀的最后防线,我的丈夫为了家人必将自杀计划付诸实行,身为妻子实不愿他走上这条路,恳请贵公司务必使这件保险契约无效。
”,于是,保险公司知会这名男子取消契约,但为他所拒。
保险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杀不支付保险金的确认。
法院拒绝保险公司的提诉,理由是纵使被保险人在缔结保险契约时有自杀之意图,但既然无法证明,保险契约依然有效。
经过一年后,这名男子果然举枪自杀,保险公司如数将保险金额支付给他的家人。
案例:
父子同自杀,为何赔付不一样?
2009年11月,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之后又为正在上幼儿园的儿子李勇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晚9时左右,李勇在父亲李某的携带下,从所住7层楼房的房顶跳下,父子俩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勇的母亲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给付二人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中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本案中,李勇死亡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程度尚不足以辨认自己的行为,况且还由其父亲携带,可能也非自愿,因此其自杀显然属于非故意自杀,不是保险条款中自杀免责条款之中所指的自杀,应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而李某的行为显然构成故意自杀,且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未满两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因此判令保险公司对李勇的死亡应向王某支付5万元保险金,对李某的自杀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据统计:
中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相当于每两分钟就有一人自杀身亡;中国是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中国是唯一女性自杀死亡率高于男性的国家。
每年的9月10日是教师节,同时也是世界预防自杀日。
近几年自杀的民营企业家,乔金岭前“河南首富”、黄河集团董事长。
2003年9月7日,在他位于河南长葛市的别墅内自缢身亡。
据媒体披露,乔金岭之死,源于一场离奇的债务诉讼。
有评论说,乔金岭在贫穷困厄、创业坎坷之时尚且热爱生命,而在他富有、声誉日隆、事业也蒸蒸日上的时候,却要突然弃世而去。
乔金岭事件,凸显了中国富豪在财富、意志乃至生命方面的脆弱性。
高庆昌万昌科技董事长。
2011年5月23日,万昌科技上市仅3天,高庆昌跳楼身亡。
现年68岁的高庆昌是山东淄博市的知名人物,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
这位带领万昌科技登陆深证中小板的企业家,其发家地也在万昌科技股份的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
上市融资,本是许多企业家不懈的追求,但刚刚达成夙愿的高庆昌却无法再享受巨额财富带来的美好生活。
有关他的死因,其家属对外表示,高庆昌患抑郁症,长期服药。
贺旭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1年7月6日下午,贺旭亮自13楼坠下,过早结束了年仅49岁的生命。
其自杀原因,可能与大股东国联集团打算进行的一个资产重组有关。
这个方案会涉及到大股东以及上市公司高层的人事变动,其中就涉及到贺旭亮。
贺旭亮现在总经理的位置可能会被其他人取代。
赵恩龙山西鑫龙集团董事长。
2005年1月1日,赵恩龙跳楼身亡,时年52岁。
据警方在现场获得的赵的遗书显示,赵恩龙把自己自杀的原因描述为:
政策变化快,负担过重,银行的贷款无法如期归还。
鑫龙集团一度拥有4家控股公司,4家关联公司,涉足电解铝、餐饮、制药、房地产、酒店、生物技术等众多行业。
但正是盲目的多元化,使得鑫龙集团自己把自己活活“撑死”。
徐凯陕西金花集团副总裁、*ST金花副董事长。
2005年1月7日,徐凯在西安某酒店上吊自杀,时年56岁。
与大部分自杀身亡的企业家不同,外界盛传徐凯的离世与企业经营没有多少关系。
至徐凯离世前,金花集团发展平稳,资产雄厚。
他的自杀,更多是其个人生活问题所带来的压力。
据媒体报道,徐凯一生有过3次婚姻,且均以失败告终。
频繁的感情危机对徐凯打击颇大。
此外,徐凯身患多种慢性病,不堪健康问题的困扰,也可能是其厌世的原因之一。
卢立强2011年5月20日,浙江台州知名商人、珠光集团浙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董事长卢立强,被人发现沉尸在台州灵湖。
相对于其他死因蹊跷的自杀企业家,外界对卢立强的死因并没有太多质疑。
尽管他名下拥有多达6家企业,但他的相关债务高达4.2亿。
“他欠债太多了。
”这是了解卢立强的人对其死因的直接描述,民营企业家一旦陷入债务漩涡,便很难全身而退。
赵庆斌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5年1月13日赵庆斌跳楼身亡。
其最直接的死因是轰动一时的“高山案”。
2005年1月4日,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曝出客户存款被卷包大案,松街支行行长高山,伙同北京绿洲世纪公司董事长李东哲等人,将支行客户的巨额存款总计6亿多元转移到国外,并且已在案发之前潜逃到加拿大。
在被卷走钱的客户中,既包括赵庆斌任总经理的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损失存款高达3亿元。
裘祖贻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6年8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停用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
此前,山东、广东、浙江、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相继发生安徽华源产“欣弗”注射液严重不良反应病例。
2006年10月31日,裘祖贻留下一封遗书后,在家中上吊身亡。
张树鸿2007年8月11日,由于在轰动全球的美泰玩具召回事件中“身败名裂”,佛山利达玩具厂老板张树鸿,在自己的厂房一角上吊自杀。
近乎讽刺的是,在张树鸿死后,召回事件的“罪魁祸首”被归结于利达的油漆供应商。
利达的油漆供应商一直与利达合作稳定,其老板还是张树鸿的好友。
逝者难还,张树鸿成为了召回事件的牺牲品。
你热爱生命吗?
那么,别浪费时间,因为生命是由时间组成的。
罗斯福丢掉了现在,也就没有了未来。
鲁迅生命,那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去雕刻的宝石。
诺贝尔,珍爱生命,活着比什么都好,因为只有活着才能去思考下一步要做什么,才能去做。
无名氏人人得一生,不得再生。
太平经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因此它就越发显得弥足珍贵,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善待生命,珍爱生命。
马克思人生不是一支短短的蜡烛,而是一支由我们暂时拿着的火炬,我们一定要把它燃得旺盛。
无名氏,(八)免费观望条款也被称为犹豫期、冷静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人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一般为10日,(九)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
当被保险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十)保单提现条款又称部分退保条款,它允许保单所有人从保单价值中提取现金,提现总额不得超过现金价值,(十一)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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