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知识辅导及财务会计分析.pptx
- 文档编号:18713417
- 上传时间:2023-10-16
- 格式:PPTX
- 页数:120
- 大小:1.15MB
企业所得税管理知识辅导及财务会计分析.pptx
《企业所得税管理知识辅导及财务会计分析.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知识辅导及财务会计分析.pptx(1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刘天永管理合伙人L,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主讲人介绍,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规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专业实务著作,出版著作: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纳税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待出)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纳税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财税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副主编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目录,第一部分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主要内容,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汇算清缴的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网上申报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2)财务报表(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此表的企业外,可不报送此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汇算清缴报送的纸质资料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除上述应报送资料外,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报送:
当年度的“软件企业证书”年审的证明材料。
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1)企业当年度雇佣的所有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报送:
企业出具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关于企业类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声明。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报送:
国债利息收入证明,包括买入国债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有关凭证复印件或情况说明。
如涉及笔数较多,可由企业提供说明,并附表格列明上述内容,再报送其中一笔业务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6、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报送:
(1)投资合同或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
(1)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
(一)
(二);
(2)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3)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8、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9、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报送:
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附送包含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损失年度等内容的声明(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鉴证报告出具要求: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四、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七:
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01,重点审核,02,出具报告,针对“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编制审核底稿。
03,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方法:
将审核结果与企业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核对账表,五、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
2010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
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收入的确认,费用的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同期资料准备,从上述最新的税收政策来看,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
汇算清缴,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主要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可靠确认;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靠核算。
(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
1.安装费。
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
(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租金收入确认,(三)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四、视同销售收入,五、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部分扣除项目的确认,主要内容,真实,相关,合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二、具体扣除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的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关于一些经常遇到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问题,各地政策不尽一致:
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
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
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
2、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辽宁地税(2010)3号明确规定:
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其它北方省份文件只引用总局文件对采暖费补贴做出规定,而未明确规定“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职工报销的采暖费与发放补贴是不同性质的管理方式。
3、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辽宁地税(2009)3号文规定:
企业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此条与所得税司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不被各地税务机关认可。
因为实际操作中何为“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很难确认。
天津比较严厉,租职工个人车辆,油费不能扣除。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做法与辽宁和河北的文件规定一致。
4、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关于财企字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认定的差异问题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改革的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福利费管理,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符。
总局已经解释企业会计处理可依据财企字(2009)242号,税务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
天津地税已经部分执行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
(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管理知识 辅导 财务会计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