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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培训班2013年9月6日星期五,区安监局郭家农13505132262QQ:
343098946,目录,一、引言二、烟花爆竹的历史三、烟花爆竹的定义四、烟花爆竹分级与分类五、烟花爆竹危险性及控制措施六、烟花爆竹安全法规及标准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我国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分析,习惯放鞭炮来庆祝这个习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
烟花爆竹可谓是五彩缤纷、洋溢喜庆;震天动地,清脆刺激。
特别是每年的春节,爆竹声声脆响,碎红满地,烟花朵朵盛开,灿若云锦;孩童欢蹦跑跳,大人开颜欢笑,到处充满欢快、祥和的喜庆气氛,让辛苦了一年的人们尽情享受着节日的快乐。
然而,烟花爆竹在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痛苦。
从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到燃放,每年都要发生数百起爆炸事故和难以计数的燃放伤人事故。
而每一起爆炸事故,几乎都是库毁人亡,损失惨重。
受害人失去生命或终身残疾,企业老板的经济损失巨大,甚至受牢狱之灾。
一、引言,生产企业广泛分布、相对集中(全国共6100多家)主要集中于湖南(2700多家)、江西(2200多家)企业数量超过或接近100家的省份:
安徽、河南、广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京、津、沪、粤、青、藏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山西、辽宁2008年做出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决定,现已全部退出经营企业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全国共有批发企业2500多家、零售点35万多个,我国烟花爆竹企业分布,国外以消费烟花爆竹为主(经营、燃放)我国烟花爆竹出口美国、英国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出口地区:
美国(占我国出口总额的37%)欧盟(占我国出口总额的31%)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要国家:
日本、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德国、印度、墨西哥等,国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现状,据公安部通报,2010年春节期间(2月13日至19日)全国各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人身伤亡事故1626起,造成11人死亡、1808人受伤。
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2012年春节期间,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7480起,死亡48人,直接财产损失2800万元。
人生就像弈棋,一步失误,全盘皆输,这是令人悲哀之事;而且人生还不如弈棋,不可能再来一局,也不能悔棋。
-弗洛伊德,一组全国烟花爆竹事故统计数据(除燃放事故外):
以上数据表明,全国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形势不容乐观。
烟花爆竹燃爆事故的成因分析,有人问,为什么每年有这么多的烟花爆竹燃爆事故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烟花爆竹燃爆事故,1、物的不安全状态,2、人的不安全行为,4、管理落实不到位,3、环境的不良因素,烟花爆竹本身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高温、火源、受潮、摩擦、撞击、雷电等,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管理人员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治不彻底,因此,我们要知道安全就在我们身边,总结事故教训:
任何事故是诸多不安全因素耦合的结果,决策/管理,心理/技术知识防错措施工具与设备程序决策/管理,诸多的耦合是因为:
人的因素,96%,4%,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来自杜邦研究,表象和深层,死亡损工伤害医务处理事故急救事故,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二、烟花爆竹的历史,烟花五彩缤纷,洋溢喜庆;爆竹震天动地,清脆刺激。
中国人用燃放烟花爆竹来辞旧迎新、祈福求祥、欢度喜庆的习俗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长盛不衰。
春节除夕之夜,爆竹声声脆响,碎红满地,烟花朵朵盛开,灿若云锦;孩童欢蹦跑跳,大人开颜欢笑,到处充满欢快、祥和的喜庆气氛。
烟花爆竹把除夕的热闹气氛推向了高潮,让劳作了一年的人们尽情享受着节日的欢乐。
宋代诗人王安石在元日中写到: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
更是将中国人新年放爆竹、贴对联、饮酒这三种特定民俗浓烈的喜庆气氛写的有声有色,堪称烟花爆竹文化的千古绝唱。
我国烟花爆竹传统工艺品的三个阶段,一、烧竹期二、硝磺期三、烟火期,一、烧竹期,所谓“烧竹期”就是用火烧竹节,发出爆响的时期。
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用竹子作燃料煮食物、烤火时,发现完整的竹节被烧着后,会发出强烈的爆响声,听起来即热闹又惊人。
于是在除夕等重大节日或其他喜庆的日子里,用燃烧竹节的爆响来惊吓和驱逐“恶鬼”,乞求平安。
我国从春秋末年就记载以火烧竹节的“爆竹”距今已有多年的历史了。
二、硝磺期,随着我国四大发明之一黑火药的问世,烟花爆竹的历史进入“硝磺期”。
黑火药是中国古代炼丹术士在炼丹过程中发明的。
炼丹术士在用密闭的丹鼎炼丹制药过程中,发现硫磺、硝石、木炭三种东西混合在一起,一不小心就会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这样的灾难发生的多了,自让会引起炼丹术士的主意,于是就有人专门进行这方面的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改进配方,终于发明了黑火药。
由于硫磺和硝石都是能治病的药,又因为他们和木炭混合在一起会起火,因此人们就把这三种东西的混合物叫着“火药”,又由于这种混合物颜色接近黑色,所以又称为“黑火药”。
黑火药发明后,立即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隋唐时期,有人将黑火药装进竹筒,利用引线电燃使之爆炸发出声响,成为名副其实的早期“爆竹”。
宋代有人用纸做的筒子代替竹子,内装黑火药,制成“爆竹”,这也就是现在俗话所说的“炮仗”了。
后来人们把许多小的炮仗连接起来,成为“一发连百余响不绝”的鞭炮。
三、烟火期,烟火也称为“焰火”、“烟花”或“礼花”,是烟火药燃烧时所发出的烟与火的总称。
烟火一般都是纸质包扎品,内装烟火药剂,点燃后升空或地面上喷射出五彩缤纷的火花,形成各种造型。
相传烟花始于随唐,盛于宋。
最早的烟花是“喷花”。
北宋时烟花制作更是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具有烟、火、光、声和造型等不同的效果,甚至有了会显现戏曲人物形象的“药发傀儡”。
随着烟火技术的发展出现后来的礼花。
三、烟花爆竹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定义如下: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四、烟花爆竹分级与分类,
(一)、烟花爆竹的分级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的分级如下:
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A级:
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礼花弹小礼花弹,B级:
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组合烟花,级:
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爆竹类、喷花类、升空类、旋转类,级:
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喷花类、烟雾类、玩具类、摩擦类,
(二)、烟花爆竹的分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的分类如下: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14类:
1.喷花类、2.旋转类、3.升空类、4.旋转升空类、5.吐珠类、6.线香类、7.烟雾类、8.造型玩具类、9.摩擦类、10.小礼花类、11.礼花弹类、12.架子烟花、13.爆竹类、14.组合烟花。
1.喷花类:
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2.旋转类:
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3.升空类:
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旋转升空类:
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5.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6.线香类:
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7.烟雾类: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8.造型玩具类:
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9.摩擦类:
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10.小礼花类:
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11.礼花弹类:
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12.架子烟花:
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13.爆竹类:
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14.组合烟花:
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五、烟花爆竹安全法规及标准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四)烟花爆竹组合烟花,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历来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
烟花爆竹的安全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烟花爆竹行业的生存、发展和经济效益,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完善充实的新阶段。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立法宗旨:
(第1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立法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管理适用范围:
(第2条)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强制规定:
(第2条)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标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标样),不超量储存,零售摊点存储量不超过150300公斤。
从合法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进产品并签订购销合同,具有专营批发公司出具的出库单。
所有经销产品必须粘贴专营批发公司防伪标签,否则将视为非法产品一律由安监部门予以没收销毁。
不得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燃放说明、全英文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拉炮、摔炮、砸炮、3寸以上礼花弹和含氯酸钾产品。
否则,将视为非法产品一律由安监部门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能遵守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总体要求:
(第3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监管职责:
(第4条)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9条)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经营者申请材料:
(第10条)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身份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长期固定点(有效期一年)和春节临时摊点(有效期30天)两种。
总体要求:
第12、13条1、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3、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4、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5、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6、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21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25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26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27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0631-2004,GB10631-2004于2004年10月25日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是一个强制性标准。
GB10631-2004,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销售、验收、储运和燃放。
是烟花爆竹行业的产品标准。
GB10631-2004把产品分为ABCD四个等级。
通用技术要求1.标志1.1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1.2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
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1.标志1.3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1.4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经绝度清晰。
1.5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磨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1.6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2.包装2.1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2.2外包装应使用木箱或纸箱,并捆扎牢固。
箱体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最大体积不得超过0.25立方厘米。
每箱重量不超过30kg。
2.3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2.4磨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3外观3.1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产品外型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3.2文字图案清晰。
简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文字图案清晰。
3.3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4贮存4.1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
仓库应符合GB50161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4.2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
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
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4贮存4.3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50161中规定的存药量。
4.4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第四节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2004,一、术语与定义GBl0631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燃放时产生声、光、色、漂浮物等效果的地面烟花产品。
分为单类组合烟花和多类组合烟花两种。
1组合烟花1.1单类组合烟花由同类效果的单筒组合而成的组合烟花。
按其效果不同,由喷花类产品组合而成的为喷花型组合烟花;由吐珠类产品组合而成的为吐珠型组合烟花;由小礼花类产品组合而成的为内筒型组合烟花。
1.2多类组合烟花由不同类效果的单筒组合而成的组合烟花。
二、产品分级组合烟花分为A、B、C三级。
A级:
药量没有限量要求B级:
药量不大于3000g(内筒型单筒内径68m)C级:
药量不大于1500g(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三、技术要求1外形和外观1.1产品的外形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1.2产品的外表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1.3招纸粘贴吻合平整,文字图案清晰。
2引火线2.1引火线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无漏药、无霉变。
2.2不得使用氯酸盐引火线。
2.3组合发数25发的组合烟花,必须安装主引火线和备用引火线,且引火线位置必须醒目或有明显标记。
2.4引火线应在6s12s引燃主体。
采用电点火方式的组合烟花,不受此限制。
2.5引火线必须安装牢固,可承受100g拉力而不脱落。
3简体3.1简体长度为100mm或100mm以上,允许偏差为2%。
简体长度为100mm以下,允许偏差为3%。
3.2同一规格的外筒内径允许偏差为2%。
3.3筒体必须粘合捆扎牢固,在正常条件下,装卸、运输、贮存及燃放过程中不开裂、不散筒。
3.4单个筒体壁厚:
a)单筒内径40mm,68mm,筒体壁厚3.0mm;b)单筒内径20mm,40mm,筒体壁厚2.0mm;c)单筒内径20mm,筒体壁厚1.0mm。
4主体平稳性4.1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夹角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4.2主体高度不能大于底面对角线长度最小值的两倍。
5禁用药物、总药量和单发药量5.1禁用药物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磨擦类除外)。
5.2总药量a)B级组合烟花:
总药量3000g;b)C级组合烟花:
总药量1500g。
5.3内筒型组合烟花单发药量a)单筒内径40mm,68mm,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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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 培训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