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培训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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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护理培训,医务科:
严永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案例分析及医疗风险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一章总则,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案例的分析及医疗风险的防范,8,打针,患儿A,胖,会发生什么问题?
护士A:
打了两针患儿B:
黑,会发生什么问题?
护士B:
打了一针奶奶投诉:
侮辱了孩子的人格!
“奶奶,我会尽量一针见血,如果不好的话可能两针或什么,奶奶小朋友生病了吗,奶奶为你受了好多罪吗,留了许多汗,来一块努力,123!
9,我是这位护士该怎么说?
奶奶带孙了去看病,沟通好,护打了两针,效果护士批判孩子,打了一针,效果:
奶奶找到医务处投诉。
两次上门赔理道歉。
10,老干部病房,冰美人,“一针见血”,向护士长汇报要求换掉。
会说话的护士,老人“我枪都不怕,你就把我当木头”,打了5针,老人到医务科表扬那位护士好的不得了,太会说话了,说的心里暖暖的。
(有这没那)不是一朝一夕做成的,有很多的路要走,管理模式的改变,奖惩机制,人文精神。
11,医疗随时有风险,权威是自己垫定的!
12,13,风险与沟通,医院随时有风险,看当事人如何处理?
优秀的医护人员能随时预见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提高医护人员沟通能力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14,沟通有什么作用呢?
15,危机与沟通路径指南,尊重患方来自于对专业技艺的充分理解和掌握科学沟通是实现医疗目标不可缺少的方式方法更是自己职业形象、职业地位、职业权威的体现和积累,第一步说对方爱听的话,否则如果谁都能“一针见血”,如果什么病都能治愈,那么医学是需要丰献的!
上呼道感染输注头孢类药物过敏死亡,1.查看门诊病历本有青霉素过敏史2.头孢类药物说明书:
有青霉素过史者慎用。
3.慎用和禁用的概念。
慎用:
不可替代的情况下,唯一有效,获益大于风险。
并且要签定知情同意书。
医师、护士,1.地位是平等的。
2.医嘱不是简单的执行,是审查评估,甚至是不执行。
护士对医嘱应重新审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强调医护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四章执业,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六章发血,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六章发血,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第六章发血,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六章发血,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节输血,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七章节输血,第七章节输血,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2.立即通知值班医生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第七章节输血,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第七章节输血,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第七章节输血,5.如怀疑细菌污染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七章节输血,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七章节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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