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常识----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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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绪论,教学重点:
1、法医学的概念2、法医学的研究对象3、中国法医学史,第一节法医学概述一、法医学的概念法医学(ForensicMedicine,legalMedicine)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
在自然科学中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有物理学、化学、土壤学、生物学、植物学、分子生物学、动物学以及昆虫学等。
在医学中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的有解剖学、病理学、组织学、遗传学、生物化学、免疫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精神病学、神经病学、妇产科学、五官科学及医学影像学等。
二、法医学的任务1、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依据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3、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4、为处理重大事故提供科学证据5、为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传染病、职业中毒提供科学证据6、为保险部门的有关人身伤亡赔偿问题提供科学依据7、对立法提供建设性意见,三、公安人员学系法医学的意义作为刑事科学技术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医学,是勘查各类命案现场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
特别是在勘查、侦破凶杀、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时,法医学鉴定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每一位公安保卫人员,特别是刑事侦查、刑事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有关法医学的问题,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必须学习法医学知识。
第二节法医学的研究内容和对象一、法医学的研究内容包括:
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临床法医学和法医物证学等多个学科。
其中法医物证学尚包括法医血液遗传学、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牙科学等。
1、法医病理学(forensic,legalpathology)是研究涉及法律问题的暴力死和非暴力死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其规律的一门医学学科。
它是现代法医学的中心内容。
所研究的死亡包括一切暴力死、可疑暴力死、监禁中死亡、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交通事故死、群体灾害死、工业意外死以及自然原因猝死。
法医组织学或称法医病理组织学是应用光学显微镜和电子显微镜技术乃至免疫组织化学技术研究与法医病理学相关的人体组织病理变化的学问。
2、临床法医学(clinicalforensic.legalmedicine)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它生理、病理问题的一门学科。
3、法医毒理学(forensic,legaltoxicology),研究自杀、他杀为目的以及因滥用药物(drugsabuse)、意外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
4、法医血液遗传学(forensic,legalhematogenetics)是运用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技术以及化学的方法检验血液、体液及其它人体组织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
DNA分析也是法医血液遗传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医人类学(forensic,legalanthropology)是体质人类学的一个分支。
是采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与技术,就人体骨骼或其残部、毛发、人像等进行个人识别的一门学科。
其主要任务是鉴识检材的种属或种族,推定其性别、年龄与其他个人特征,并进行同一认定。
面貌复原法和颅相重合技术在就颅骨进行个人识别上有重要的意义。
6、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legalpsychiatry)是运用精神病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诊查。
并对其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予以鉴定的一门学科。
通常由法医精神病学家或由熟悉法医精神病学的精神病学科医生进行。
(一)现场凡发现尸体的场所、遗留犯罪或事件痕迹的地点,称为现场。
现场往往不止一个。
例如杀人后分尸案,杀人的现场为第一现场,遗置尸块的场所为第二、第三现场等。
确定第一现场,对于揭露犯罪手段、提供犯罪事实依据至为重要。
有一个以上的现场不仅见于分尸案或移尸案,也见于自杀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伤亡案件。
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为了弄清犯罪事实和揭露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所进行的一系列侦查活动,称为现场勘验(crimesceneinvestigation)。
现场勘查的基本程序:
1、勘查前先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2、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相3、进行静的勘查4、进行动的勘查5、进行尸体检查,
(二)尸体尸体检验分为外表检验和解剖检查。
尸体检查的目的是:
1、确定死因,如:
病死、中毒死、外伤致死等。
2、确定死亡方式;3、判断死亡时间;4、推断致伤工具;5、进行个人识别。
个人识别是指辨别尸体或活体该个体为谁,或是否与某个个体为同一人。
在无名尸体的现场尸体检验是个人识别极为重要的。
尸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尸检不全面是造成疑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2、观察不细致3、迷信仪器分析结果4、检材采取不当5、尸体检验纪录欠详实6、误认病变或不认识病变7、结论凭主观臆想而无客观依据8、摄影缺陷9、不保留必要的物证,(三)活体诊察活体诊察的主要目的:
1、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诊察中最常见的,包括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2、损伤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3、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4、性问题的检验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传染疾病;有无分娩妊娠;是否坠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5、诈病、造作伤、造作病的诊察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
6、虐待的诊察,(四)物证检查1、概念
(1)证据: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1996)第42条:
“证据有以下七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
(2)物证(physicalevidence)是据已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是刑事、民事诉讼中经常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3)法医物证(medicolegalphysicalevidence)是由生物体而来的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各种痕迹和物体。
2、法医物证的发现和提取3、法医物证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前应先做好登记和细目照相,然后根据委托检验的要求,结合检材的不同条件,制定出检查的方案。
(2)要首先进行肉眼检查,详细记述物证的大小、颜色、形态及其附着的部位等。
检验时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要求。
(3)要作出详细的检验纪录。
(4)要执行复核制度,特别是重大案件或疑难检材,必须保留部分检材,以备复核或重新鉴定。
对只够一次检查用的微量检材,要征得委托部门同意后进行检查。
(5)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1条规定,物证分析不出鉴定书,只出检验报告。
(五)书证审查1、概念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统称为书证。
(2)法医学书证指一切与人身伤亡等法医学鉴定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法医鉴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尸体笔录、实验室检验记录、仪器分析记录以及各种影像学资料等。
(3)法医学书证审查是司法机关委托法医学专家对有争议的复杂疑难案件,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以证据的理论为指导,就法医学书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出具鉴定或审查意见。
2、法医学书证的审查提交给法医学专家审查的法医学书证一般都是以法定的程序收集的,要审查的主要是是否符合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
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与案情确有关联,即客观性和关联性。
一、鉴定与鉴定人1、鉴定的概念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提出科学的证明或判定,称为鉴定。
(1)法医学鉴定:
由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有关法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2)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由精神病学医师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3)其他医学鉴定:
是由医学专家运用有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有关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第三节法医学鉴定,2、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公安、司法机关所指定的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有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不仅叙述以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还必须在分析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鉴别和判断的结论。
其二,只应就某些应予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不应就法律问题做出结论。
3、补充鉴定就是依据新提出的问题,根据原材料或补充的新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提出补充意见。
4、重新鉴定是由司法机关将原案材料再委托他人进行鉴定。
5、复核鉴定是由原鉴定单位或上级单位职称更高的专家,就原鉴定材料进行复查,并论证原鉴定所得的结论。
(二)鉴定人鉴定人是受侦查、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鉴定人有两种:
一种是在公检法机关中工作的专职鉴定人员,在接受指派后担任某一案件的鉴定人;一种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临时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非专职鉴定人。
二、法医学鉴定文书
(一)分类1、概念:
法医学鉴定文书是法医学鉴定人将其检验的经过、检验记录、鉴定结果编写成的书面文件。
2、分类法医学鉴定文书有两类:
检验报告和鉴定书。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做出鉴定结论。
(二)鉴定书的格式1、尸体检验鉴定书格式
(1)绪言
(2)简要案情(3)检验记录(4)说明(论证)(5)鉴定结论(6)结尾,2、活体诊察鉴定书格式
(1)绪言
(2)简要案情(3)侦察记录(4)说明(论证)(5)鉴定结论(6)结尾,第四节法医学史一、我国法医学的实践和发展在战国末期(公元前252221年)就有关于他杀、缢死、外伤流产、麻风等的检验案例。
礼记和吕氏春秋中都有“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
汉代蔡邕解释说:
“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
五代后晋年间(936946年)和凝及其子和礞写了四卷的疑狱集,汇总了汉代以来疑难案件分析和验证的经验。
宋代的郑克(11311163年)又加以补充,编写了折狱龟鉴。
1174年宋朝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绘制的检验格目及1211年宋宁宗颁发的检验正背人形图是尸格和尸图的起源。
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医学著作是我国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11861249年)编著的洗冤集录,共五卷,出版于1247年。
辛亥革命后,1913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解剖规则,规定为查清死因,准许解剖尸体,这是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是现代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石。
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林几教授任第一任所长。
1934年创办出版了法医月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医学取得了重大发展。
现记载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华西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山西医科大学、西安医科大学等七所医科大学和昆明医学院、皖南医学院等两个医学院以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置了法医学专业,建立了法医学系。
以本科、专科和干训形式培养法医专业人才,并培养法医第二学士生、硕士生、博士生等高层次人才。
二、外国法医学的建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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