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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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即地震力比规定值大一倍),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汶川震后尽管已经提出一些想法和研究课题,迄今灾区各地遭遇的地震烈度及实际地震动记录尚未获得明确的说法和正式公布,也未能得到遭遇地震损坏建筑的图纸和相关资料(仅有个别),目前对各类结构的震害经验按不同烈度进行科学总结并提出深化修订的条件不完全具备。
本次修改合计改动35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灾区设防烈度变更,3条。
2.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
3.强制性条文22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山区场地、防震缝、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以及已列入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的内容15条。
4.其他修改8条,涉及坡地、预制板连接、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征求意见稿中,带方框文字为拟删去的内容,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为甲类;
2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产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为乙类;
3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为丙类;
4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为丁类。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条的修订与分类标准的修订相同,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本标准的重大工程,指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工程。
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水灾、火灾、爆炸和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为9度时,应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2乙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为9度时,应按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4丁类建筑,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
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允许按丙类设防。
[修订说明]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规范在世界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
因此,将使用上防震减灾能力需要提高的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
其中,乙类建筑需采用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甲类建筑在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同时,设计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与分类标准的修订相同,有三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对待。
其二,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取值,改为“不低于”设防烈度。
其三,作为乙类建筑的例外,当小型乙类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采用的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时,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丙类采用。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不应在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建筑,不应建造丙类建筑。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建筑基础与土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基础破坏。
[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对建筑方案的各种不规则性,分别给出处理对策,以提高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的协调性。
3.4.6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防震缝宽度,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按在预期的地震作用下不发生碰撞为目标。
3.5.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先于构件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3.5.5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应采取措施增强装配式楼、屋盖的整体性。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楼、屋盖需加强整体性的要求。
3.6.6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楼梯构件应参与结构整体计算。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楼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撑的受力状态,对结构的整体刚度有较明显的影响。
建议在结构计算中,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模型参与整体计算。
3.7.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的措施。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雨棚、女儿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和作为疏散通道的楼梯间墙体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3.7.4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围护墙、隔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3.7.5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室外装饰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3.8.1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修订说明]
近年来,隔震和减震技术比较成熟,本条改为非强制条文。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3)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修订说明]:
本条已在6月14日的审查会通过。
所增加的钢筋伸长率的要求,是控制钢筋延性的重要性能指标。
其取值依据产品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规定的钢筋抗震性能指标提出。
结构钢材的性能指标,按相关钢材产品的标准《建筑结构用钢》GB/T19879-2005规定的性能指标,将分子、分母对换,改为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
3.9.3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也可采用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注:
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产品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增加了抗震钢筋的性能指标,条文作了相应改动。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
4.1.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但不宜大于1.6。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山区建筑的抗震能力。
5.4.3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6.1.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控制单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的要求。
7.3.1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7.3.1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楼、电梯间四角;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7、8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七
五
四
二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八
六、七
五、六
三、四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6度设防时楼梯间四角以及不规则平面的外墙对应转角(凸角)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
7.3.6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防止强烈地震下失效。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并依据砌体结构规范对大跨度梁支座的规定,补充了大跨混凝土梁支承构件,如砖柱、砖墙等的构造和承载力要求。
7.3.8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2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作为地震疏散通道,而且地震时受力比较复杂,容易造成破坏,故提高了砌体结构楼梯间的构造要求。
9.1.18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
3压型钢板应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修订说明]
本条已列入《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相应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9.1.28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
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应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钢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2f12,8度时不应少于2φ14,9度时不应少于2φ16。
[修订说明]
本条已列入《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相应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9.2.3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2构件在可能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3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相连的连接板,不应出现塑性变形。
当横梁为实腹梁时,梁与柱的连接以及梁与梁拼接的受弯、受剪极限承载力,应能分别承受梁全截面屈服时受弯、受剪承载力的1.2倍。
[修订说明]
本条已列入《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相应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9.3.1采用烧结普通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车间、仓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吊车。
26~8度时,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9度时,跨度不大于12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4.5m。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严格控制砖柱厂房的适用范围。
11.1.1本节适用于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
1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它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修订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生土房屋的适用范围。
11.1.5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宜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修订说明]
本条强调生土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高整体性。
11.2.12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修订说明]
本条强调了木结构房屋的围护墙与主体的拉结,以避免土坯等倒塌伤人。
11.3.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宜超过表11.3.2的规定:
表11.3.2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烈度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6
五
13
四
10
三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四
10
三
7
二
注: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表7.1.2注。
[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以严格控制石砌体的适用范围。
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
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A.0.20四川省
1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一组:
康定,西昌
2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
冕宁*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
松潘,道孚,泸定,甘孜,炉霍,石棉,喜德,普格,宁南,德昌,理塘,平武,北川(震前),茂县,汶川,都江堰,宝兴
第二组:
九寨沟
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
巴塘,德格,马边,雷波,安县,青川,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剑阁*
第二组:
越西,雅江,九龙,木里,盐源,会东,新龙
第三组:
天全,荥经,汉源,昭觉,布拖,丹巴,芦山,甘洛
5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
乐山(除金口河外的3个市辖区),自贡(4个市辖区),宜宾,宜宾县,青神,峨边,沐川,屏山,得荣,广元(3个市辖区),中江,德阳,罗江,绵阳(2个市辖区)
第二组:
成都(8个市辖区),双流,新津,金堂,广汉,攀枝花(3个市辖区),郫县,温江,大邑,崇州,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洪雅,夹江,峨眉山,若尔盖,色达,壤塘,马尔康,石渠,白玉,金川,黑水,盐边,米易,乡城,稻城,金口河
第三组:
雅安,名山,美姑,金阳,小金,会理
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
泸州(3个市辖区),内江(2个市辖区),宣汉,达州,达县,大竹,邻水,渠县,广安,华蓥,隆昌,富顺,泸县,南溪,江安,长宁,高县,珙县,兴文,叙永,古蔺,资阳,仁寿,资中,犍为,荣县,威远,南江,通江,万源,巴中,苍溪,阆中,仪陇,西充,南部,盐亭,三台,射洪,大英,乐至,旺苍
第二组:
梓潼,筠连,井研,阿坝,简阳
第三组:
红原
A.0.24陕西省
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
西安(8个市辖区),渭南,华县,华阴,潼关,大荔
第二组:
陇县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
咸阳(2个市辖区及杨凌特区),宝鸡(2个市辖区),高陵,千阳,岐山,凤翔,扶风,武功,兴平,周至,眉县,宝鸡县,三原,富平,澄城,蒲城,泾阳,礼泉,长安,户县,蓝田,韩城,合阳,略阳
第二组:
凤县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
安康,平利,乾县,洛南,宁强,勉县,南郑,汉中
第二组:
白水,耀县,淳化,麟游,永寿,商州,铜川(2个市辖区)*,柞水*
第三组:
太白,留坝
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
延安,清涧,神木,佳县,米脂,绥德,安塞,延川,延长,定边,吴旗,志丹,甘泉,富县,商南,旬阳,紫阳,镇巴,白河,岚皋,镇坪,子长*
第二组:
府谷,吴堡,洛川,黄陵,旬邑,洋县,西乡,石泉,汉阴,宁陕,城固
第三组:
宜川,黄龙,宜君,长武,彬县,佛坪,镇安,丹凤,山阳
A.0.25甘肃省
1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一组:
古浪
2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
天水(2个市辖区),礼县,西和
第二组:
平川区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
菪昌,文县,肃北,武都
第二组:
兰州(4个市辖区),成县,舟曲,徽县,康县,武威,永登,天祝,景泰,靖远,陇西,武山,秦安,清水,甘谷,漳县,会宁,静宁,庄浪,张家川,通渭,华亭,两当
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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