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卓越培训班”《民法学》专项模拟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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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追求卓越培训班”《民法学》专项模拟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三、简答题
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
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效力具体表现在:
(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
(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
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地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
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四、论述题
2.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其具体表现为: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其具体表现为: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七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其具体表现为: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权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
严格依法和依约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其具体表现为: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三、简答题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
其有何特征?
答: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表现为:
(1)客观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
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四、论述题
试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答:
民事权利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私力救济是权利固有的属性.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权利。
但权利人只能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否则会构成权利的滥用或侵权行为。
自我保护的方式主要有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自卫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和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第一、防卫须以侵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第二,防卫必须是针对非法的、不进行防卫就不能排除的侵害行为实施的;第三,防卫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第四.防卫是为r保护本人、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的侵害;第五.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实施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的权益会受到损害的紧急危险;第二、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第三、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所避免的损害。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侵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施以扣押或拘束等措施。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是:
第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第三、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第四,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行政、司法等多种机关、多种手段实现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
第三章自然人
三、简答题
3.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答:
相同点:
(1)均系对失踪人做出的法律资格宣告。
(2)均有保护失踪人利益和兼顾相对人利益的规范目的。
(3)均须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4)均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5)均须人民法院确认和官告。
(6)均适用特别诉讼程序。
不同点:
(1)宣告死亡有保护失踪人配偶、近亲属人身、伦理和心理利益以及继承利益的规范目的;宣告失踪则无。
(2)宣告死亡的法定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3)宣告死亡的公告寻找期间为1年,特殊情况下为3个月;而宣告失踪的期间均为3个月。
(4)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于终止失踪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5)宣告死亡须拟制失踪人死亡;官告失踪则无。
(6)死亡宣告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失踪宣告被撤销则无此法律效果。
5.简述撤销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
条件:
(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
(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
(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
(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
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不予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之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亦相同。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四、论述题
2.试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2)须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
该法定期间为:
①普通期间。
此期间为4年,自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间。
此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对于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适用4年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经人民法院公示寻找。
法院受理申请死亡宣告案件后,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
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5)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公告期间届满,如仍未获知失踪人的音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要件均已具备时,即可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仅在于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所参加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该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却仍在其他地区生存.那么在其生存地区,他不但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其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被宣告死亡人被确定死亡的日期开始发生。
被宣告死亡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效,其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五、案例分析题
答:
张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因为张某年满17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张某父亲要求商店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独立实施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故张某父亲以其女儿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的主张无法律根据。
第四章法人
三、简答题
4.简述法人机关的种类。
答: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不同的法人,其机关有所不同。
一般说来,法人机关由三部分构成:
(1)法人的权力机关,即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
(2)法人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3)法人的监督机关,即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能得以实现的机关。
7.法人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的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不同的法人,其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
总的说来,法人的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条件:
(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并且其人数还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设立的法人在法律上有规定,是法律确认的。
五、案例分析题
答: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1)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作为甲厂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职权范围内,以甲厂的名义与乙厂签订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甲厂的行为,对于王某的经营活动,甲厂自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厂就应向乙厂给付合同约定的某项产品,李某不得以本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为由而拒绝履行该项合同。
对此,《合同法》第76条明确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3.简述入伙的条件和入伙后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的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入伙的条件:
书面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有约定的,入伙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没有明确约定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因为合伙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
入伙后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承担:
第三人人伙后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人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负担同等的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论述题
1.试述合伙的特征。
答: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是按照合伙合同组成的联合体。
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但合伙的成立除须有合伙合同外,还应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个人合伙虽仅有口头协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合伙登记手续的,合伙成立;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确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也可认定合伙关系。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合伙可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其具有团体性,在人格、财产、利益和责任等方面均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个人。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联合体。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
一般情况下,仅出资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的,或仅参与合伙经营而不出资的,不能称为合伙人。
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
合伙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基于相互信任而组成的,合伙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的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担。
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并且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其出资为限。
2.试述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答:
合伙的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合伙人不按约定出资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不得随意抽回。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因其过错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损益的分配比例,依合伙协议的约定而确定;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没有出资比例约定或者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平均比例确定。
合伙的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
(1)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事务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不论某一合伙人是否已就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清偿,其清偿责任就不能免除。
五、案例分析题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案油漆队显然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
根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本案王某乱扔烟头引起火灾的行为,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而是属于王某个人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由王某一人承担,即应由王某独自赔偿化工厂1300元的经济损失,其他合伙人对此不负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应更换被告,即将油漆队更换为符合当事人条件的王某。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
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
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
如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4)诉讼管辖不同。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4.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
(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
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在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三、简答题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何异同?
答: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略)。
二者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二者所附的条件和所附的期限之间。
相同之处:
条件和期限均可作为法律行为之附款;都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而且应当遵守合法的要求;同时,条件和期限所限制的都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二者的不同之处:
条件是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为将来确定发生之事实。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如何?
答: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是无效的。
(2)恢复原状。
即恢复至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3)赔偿损失。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
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13.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
答:
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享有的可使该行为撤销的权利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须符合以下要求:
(1)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行使。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享有撤销权,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只有受损害一方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依《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予以消灭:
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论述题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亦即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法律行为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才可认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对于法人来讲,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维护民事行为的正常秩序。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部力量的影响下进行的,如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即为不真实,自然不应让其产生法律效力。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即行为内容须合法。
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规范,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的规范。
为了避免挂一漏万,作为法律规定不足的补充,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等。
当法律规定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即成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如不依此形式,其法律行为则不能生效。
五、案例分析题
答:
乙向甲购买彩电的行为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的买卖协议属于乙对标的物──彩电具有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系基于其自身的过错而非甲的故意所致,故不能以受欺诈的无效民事行为定性。
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对该项民事行为提出撤销请求,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因此.本案当事人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而法院许可其撤销该项买卖行为之后,乙即应返还彩电于甲。
第八章代理
三、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特征。
答: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3.简述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答: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可视为同意。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即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间内做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3)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简述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答: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基于权利人的请求连带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
主要有五种:
(1)委托书授权不明产生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5)转托代理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7.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答: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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