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贤国民中学人权法治教育研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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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贤国民中学人权法治教育研讨
欽賢國民中學人權法治教育研討
--訓之以法,導之以理
一、人權法治教育基本信念
1.民主固然要服從多數,但也要尊重少數,尤應保障弱勢。
2.民主固然要重視個人,但也要兼顧他人,更應考量群體。
3.民主貴在容許多元,但也要容忍異見,尤應容納他人。
4.民主雖然尊重結果,但也須手段理性,更應程序合法。
5.民主必須倡導公義,但更應維護平等,並應鼓勵參與。
6.民主首重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促進人群和諧。
7.民主應採取相對的保障,賦予有限的權力,才不致於腐化。
二、人權法治教育之目的
1.推動學校法治教育,養成學生守法守紀之良好習慣。
2.培養人權法治的理念與信仰,奠定法治社會基礎。
3.建立現代倫理的規範與秩序。
4.養成理性包容的態度與守法的觀念。
5.包容多元價值的觀念與意見。
6.提供人權法治的生活方式與制度。
三、人權法治教育實施原則
1.整體性原則:
人權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師生為對象。
2.生活化原則:
教導學生實用及生活化的法律知識。
3.社區化原則:
結合社區資源共同合作辦理。
4.民主化原則:
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人權法治教育。
四、校園人權法治教育之實施
1.配合導師時間,學校朝(週)會及相關課程等,協調法治教育服務團,警察治安機關、律師公會等到校實施法律知識宣講與法治宣導。
2.對於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學校(或老師)應實施隨機教育。
3.教師應將法治教育融入於各科教學活動中,並採動態式的教學方法(如價值澄清法、角色扮演、觀摩或參觀等),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4.邀集學生(或代表)共同制定學校校規與班級生活公約,並建立學校輔導管教、獎懲、申訴制度等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生共同遵守。
5.設立學生相關自治組織,輔導學生學習解決衝突與糾紛,加強學生對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6.辦理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活動,如演講、作文、書法、壁報比賽及校外參訪等,並運用學校文化走廊、公布欄等加強宣導法治觀念。
7.嚴格取締考試作弊,建立學生正確法治觀念,落實法治精神。
8.健全學生自治團體組織,使學生於各項活動中學習民主法治規範。
9.於校內實施改過銷過要點時,應結合親職教育,不定期辦理高危險群學生及家長之法治宣導活動,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運用彈性應用時間或導師時間,以生動活潑的方式施教「國中法治與人權教育補充教材」或其他相關補充教材。
辦理新生始業輔導、親職教育、家長座談會等宣導相關法令及學校規定,加強法治觀念。
透過各班班會之召開,學習遵守會議相關規範,並由學校或班級規劃討論法治相關議題,加強學生對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將各項法治教育活動列入學校行事曆,按期實施,並檢討成效。
五、國中學生較常觸犯法律舉隅
(見附件1)
六、專題討論-髮禁解除後學生管理之因應
(見附件2)
人權法治教育資料
(一)
附件1
1.罵人有罪嗎?
案例事實:
小明與小強原是要好的同班同學,最近兩人因為一起喜歡上隔壁班的女同學,因此彼此間竟相互充滿敵意。
某日,兩人下課後,因故發生爭執,此時累積在小明心中的怒火,乃隨之一發不可收拾,小明旋即在班上公開以『賤人』、『幹你娘』等字眼辱罵小強,致小強為此感到難堪,最後經同學報告導師後,方加以制止。
問題:
小明在班上辱罵小強之行為是否觸法了?
解析: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即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規定之公然侮辱罪。
這個條文主要的目的是在保護個人之名譽。
所謂侮辱,乃指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致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有難堪、不快之感覺;例如罵人『混帳、廢物』。
至於侮辱的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均無不可。
此外,要適用公然侮辱罪還必須具備一個要件,那就是須在公然之情形下,而所謂公然,乃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例如車站、班上等。
在本實例中,小明在班上(屬公然之場合)以『賤人』及『幹你娘』等字眼辱罵小強,使小強之精神上感到難堪,名譽更因此受損,故其行為當然已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2.酒店打工可以嗎?
案例事實:
皖茜和小青是國中同學,兩人於寒假期間,為了賺取零用錢,乃相約一同到酒店上班打工;原本只從事送酒、送水果等工作,但是後來為了賺取更多的小費,進而同意讓客人對其毛手毛腳。
問題:
皖茜及小青的行為會不會被法律所處罰?
解析:
法律為保障未成年之少年及兒童,規定不僅觸犯刑法的少年及兒童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法加以處罰及輔導外,對於少年及兒童如果有觸犯刑罰法令之可能時(也就是處於犯罪邊緣之人),一樣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例如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等,如果有這類的行為,便要由少年法庭加以處理及輔導。
在本案例中,皖茜及小青到酒店等不當場所打工,縱使只是送酒、送水果,依照上述之說明,仍然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而如今,他們更讓客人對其毛手毛腳,則除了客人會觸犯刑責外,皖茜及小青也因為從事色情工作,而必須面臨被送到一定處所接受觀察及輔導或管訓處分。
3.加重竊盜罪
案例事實:
十七歲的阿強,最近交了新女朋友,開銷大增,可惜因手頭甚緊,故乃心念一動,就到附近五金行買丁一把螺絲起子;利用假日進入學校之教師辦公室,撬開抽屜大肆收刮一番;結果正好被巡邏的校工撞見,因而將其扭送警局接受偵訊。
問題:
阿強的行為觸犯了何種法律?
解析:
阿強攜帶螺絲起子,利用假日進入學校老師辦公室竊取財物,除了確定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普通竊盜罪外;比較有問題的是,阿強攜帶螺絲起子行竊的行為,是否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適用(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認為:
『螺絲起子』在客觀上亦具有危險性,縱使其僅係作為供行竊之工具,但因為其在客觀上已足以對人體及生命構成威脅,故縱使行為人在主觀土並無持以行兇之意思,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
本例中,阿強之行為應已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攜帶凶器行竊』之加重竊盜罪。
另,阿強將老師抽屜撬開之行為,也有可能同時成立同條「毀壞其他安全設備而犯竊盜」之加重竊盜罪,於此一併敘明。
4.吸食毒品與販賣
案例事實:
李明、王強兩人原是高中同學.最近皆因升學問題與家人發生爭吵;兩人一氣之下.竟相約共同翹家。
翹家期間,兩人終日在西門丁附近遊蕩;某日於遊蕩時,恰好遇到亦翹家在外之綽號為「小虎」之不良少年;小虎乃係「老虎幫」之堂主,見有機可乘,乃遊說李明、王強二人加入老虎幫。
李明、王強加入該幫派後,因受不了幫內同伴之誘惑,而開始吸食毒品。
最後,由警方循線將一干人等全部扭送法辦。
問題:
一、李明、王強吸食毒品之行為是否已觸法?
其可能面臨如何之處置?
二、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賣與同學,其責任是否更重?
解析: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政府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依照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三級;例如安非他命即屬第二級之毒品。
另,亦分別按照係販賣、販運或持有施打之行為而有不同之處罰;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十條參照)。
至於少年施用上開毒品經發覺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該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約一
個月期間;若經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少年法庭得裁定令少年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因此,本件二位少年吸食毒品之行為,除可能須負起上述之刑事責任外,尚應先接受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有面臨強制戒治之命運。
另,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第三人,則其刑事責任將比單純施用毒品罪來得嚴重(例如販售第二級毒品最『輕』本刑在七年以上)。
5.妨害性自主
案例事實:
飛龍、飛虎二人某日趁父母不在家,乃將向朋友借來之色情光碟,拿出來好好觀賞一番,誰知兩人看完色情光碟後,竟一時性趣大起,恰好見鄰居之小妹妹在庭院遊玩,乃以半哄半騙之方式將其騙至家中後,對其猥褻並性侵害得逞。
問題:
飛龍、飛虎二人觸犯如何之刑責?
又,兩人若係與輟學之國中女學生以三千元之代價達成性交易之協議,則其須負如何之刑責?
解析:
(一)依照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迫、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刊,若被害人係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其處罰會更重。
因此,飛能、飛虎二人之行徑顯然已構成上述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因為二人尚屬青少年,故處理程序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即兩人除勢必面臨進入感化處所接受感化教育外,甚至會遭受必須進入少年監獄服刑之嚴重懲罰。
此外,時下青少年以為只要你情我願,雙方在合意下發生性行為,並無任何法律責任可言,此乃全屬錯誤之觀念;因為法律認為青少年之思慮未週,其意思自毋須被完全尊重,故若有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行為人自仍須負起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之法律責任。
(二)為防制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並避免兒童及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故特別訂頒『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
而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上開犯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
故飛龍、飛虎二人以金錢對價之方式,與該國中同學為性交易之行為,即有上述條文之適用,至於從事性交易之輟學女學生,亦有可能面臨被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或中途學校,接受特殊教育之輔導(同法第十一條以下之規定)。
6.剝奪行動自由
案例事實:
小陳最近因為小明跟他借的二千元一直不還,所以某日下課後,竟夥同二位朋友,在小明放學途中將他攔下,並帶到小陳在校外租屋的地方,威脅小明如果不還錢就不讓他離開,結果小明因此被拘禁了三天三夜。
問題:
小陳拘禁小明的行為觸犯了何種法律?
解析: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此即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蓋每個人都享有基於自己意思決定行動或去處的自由,因此只要有人以私行拘禁(指將他人拘捕監禁,使其無法或難以自由行動之行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縱使該他人並末完全喪失自由行動(例如尚可看電視),亦均有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
在本案例中,小明雖有欠小陳錢,但小陳亦無權以拘捕監禁乏方式限制小叫的行動自由,因此小陳的行為當然已經觸犯了刑法上的剝奪行動自由罪。
7.無照駕駛與偽造簽名
案例事實:
阿星是國中三年級的學生,個性頑劣倔強,是師長眼中的頭痛人物。
某日,其因無照騎乘機車被警祭查獲,開單告發;阿星因為怕被父母親責罵,竟在告發單上偽簽同學的姓名,企圖隱瞞其無照駕駛之事實。
問題:
阿星在交通違規告發單上偽簽同學的姓名,究竟觸犯何罪名?
解析:
阿星未滿十八歲且尚未取得駕駛執照,其無照駕駛之行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可裁處一定金額以上之罰鍰。
如今,阿星在警察所開具之交通違規告發單上偽簽同學的姓名,使該同學面臨必須繳交罰款之風險,阿星的行為顯然已侵害該同學之權益,並同時影響裁罰之正確性;此時,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阿星同時必須負起偽造他人署押之偽造文書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盜版光碟
案例事實:
阿沖與阿真是某國中之同學,正值青春期,最近阿沖自朋友處購得數塊盜版之色情光碟及遊戲光碟,想乘假日父母不在之際,好好欣賞遊樂一番。
且阿沖自朋友得知盜版光碟利潤相當可觀,最近又缺零用錢花用,故聽從朋友建議乃大量收購盜版光碟,再轉賣予同學素還真以賺取其中差價。
最後學校查知上情乃依法將兩人移送警方處理。
問題:
一、阿沖販賣盜版色情及遊戲光碟之行為是否違法?
二、阿真購買盜版光碟,觸犯了法律嗎?
解析:
為保護著作人之著作權,避免他人違法重製不法侵害著作人合法之著作權,政府特別制定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其中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就規定,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著作權物品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沖明知其所販賣之光碟係屬仿冒品,而光碟又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今其為營利而持有並將光碟交付與同學,顯已觸犯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
阿真雖未販賣盜版光碟而僅購買,是否違法?
若阿真購買時明知光碟是盜版品而仍購買,則亦有觸犯善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可能,但若購買時並不知道該物為盜版品,此時雖無觸犯著作權法之問題,不過仍有違反校規之間題。
資料來源:
認識法律聰明生活~台中市觀護協會
人權法治教育資料
(二)
Q1:
阿國、正雄及建康三個人在公園內玩樸克檢紅點,一分一元,是否成立賭博罪?
A:
1.賭博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輸贏,如檢紅點、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都是賭博,因賭博可以使人起僥倖之心,不當貪念,進而影響家庭生計,所以法律特別有禁止規範。
2.刑法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公共場所是很多人可以出入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戲院、廣場、雜貨店門口等地方。
公園屬於很多人出入或聚集的公共場所,阿國、正雄及建康在公園內賭博輸贏金錢,成立賭博罪。
Q2:
阿德有一天工作完回家時,在路旁看到一個皮夾掉在地上,裡面有方蓉的金融卡和提款密碼,心生貪念,就撿起據為己有。
並且拿到家附近的郵局提款機提領三萬元,以為神不鬼不覺,沒想到方蓉發現金融卡掉了後,立即去報警,警察從提款機上的錄影帶查到是阿德偷領的。
問:
阿德犯了什麼罪?
A:
1.阿德撿到方蓉的金融卡後據為己有,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阿德又拿到郵局提款機去領三萬元,因為提款機是代替郵局職員與客戶交易,阿德持方蓉的金融卡去款,會讓提款機誤以為阿德就是方蓉,才會讓阿德順利提款,阿德的行為是犯了詐欺罪。
2.很多被害人怕忘記金融卡密碼,常將金融卡和密碼擺在一起,這樣做反而容易讓歹徒有可乘之機,務必記得將兩者分開保管。
也不要用身分證上的號碼或出生年月日做密碼,以免容易被歹徒猜到密碼。
另外萬一有遺失,要趕緊報案,並通知發卡銀行、郵局停止付款
Q3:
阿龍個性火爆,喜歡喝酒,常在雜貨店跟三、五好友飲酒。
某日剛好碰上另一群外地人經過,彼此互看不順眼,就各拿起鐵條、木棍互毆,造成雙方共五人受傷,對方不敵落跑,其中阿成落單,阿龍因肩膀受傷,怒氣難消就持武士刀猛砍對方頭部致死。
嗣警察去找阿龍時,阿龍竟又侮辱警察說:
「警察有什麼了不起」。
問:
阿龍犯了什麼罪?
A:
1.阿龍等人與另一群外地人看不順眼,分持鐵條、木棍互毆,造成雙方共五人受傷,是犯了傷害罪。
2.阿成不敵逃跑時,阿龍持武士刀猛砍阿成頭部,以致死亡,阿龍犯了非法持有武士刀及殺人罪。
3.警察去找阿龍時,阿龍又對警察說「警察有什麼了不起」,阿龍不知好歹,連警察都敢罵,是犯了侮辱公務員罪。
Q4:
小美十二歲愛玩,常到電動玩具店、保齡球館閒逛,阿信見小美年少可欺,就邀約小美去唱KTV,在小美同意下在包廂與小美發生性關係,從此二人常常發生性關係,阿信日久移情別戀,又與十五歲的小麗發生性關係,問:
阿信犯了什麼罪?
A:
小美、小麗雖然同意與阿信發生性關係,但是小美只有十二歲,小麗只有十五歲,法律特別予以保護,所以雖然經過二人同意,姦淫未滿十四歲的小美,仍然以強鑫犯論。
姦淫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的小麗,仍然成立姦淫幼女罪,都要處以重刑。
Q5:
阿貴下班後無聊,至附近夜市閒逛,看到有人在賣蝴蝶刀、藍波刀就買回家觀賞,但是在半路就警察檢查獲,問:
阿貴犯了什麼罪?
A:
蝴蝶刀、藍波刀、武士刀、十字弓等都是管制類的刀械,不可任意持有、持有都是犯罪,要受處罰。
Q6:
小龍在街上行走,見到有女生穿迷你裙,便上前調戲、吹口哨,言語動作輕薄,問小龍應否受罰?
A:
對於婦女作輕浮動作、吹口哨,或對婦女作出具有性象徵之舉動調戲婦女,警察局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Q7:
小花沒有工作,到賓館做應召小姐陪宿,問小花應否受罰?
A:
女子應召至賓館與男客姦宿,而獲取報酬,警察局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Q8:
阿光與鄰居小尤,因小事起口角,阿光打了小尤一巴掌,小尤去醫院驗傷,但無傷痕,問阿光應否受罰?
A:
對他人之身體加以毆打
(1)如果對方受傷,構成傷害罪。
(2)如果對方未成傷,但對他人施加暴力,仍會受罰,警察機關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二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Q9:
小傑在某日晚上,想要開阿明玩笑,就蒙面偽裝嚇人,以致阿明因此摔倒,問小傑應否受罰?
A:
蒙面偽裝,或以出怪聲、作怪動作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警察機關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Q10:
大石於喝酒後開車,問大石應否受罰?
A:
汽車駕駛人於酒後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後仍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或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其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
士林地檢署~
www.slc.moj.gov.tw/html/5/5_index.htm
髮式、服裝儀容規定相關記事
附件2
教育部2005.08.16
時間
會議或公文
內容或決議
備註
38.5.19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台灣戒嚴令,宣告翌日起全省戒嚴。
58.6.28
台(58)訓字第12861號函
中等學校男生,以蓄平頭為原則,但不得有奇形怪狀之髮式,中等學校女生,不得燙髮,髮長以不超過頭髮根為準。
63.1.21
台(63)軍字第1856號函
大專校院男生蓄髮標準圖示說明(剪髮不得覆額,兩邊頭髮不得超過耳頂,將耳覆蓋,髮角不過耳半,後髮以齊髮根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l5公分。
並以蓬首垢面,不加修整,使人厭惡,為取締之主要著眼點;學生不得蓄鬚)。
67.10.13
台(67)訓字第29095號函
1、中等學校男生,以蓄平頭為原則,不得蓄留鬢角,後頭髮根由下而上斜剪,不得有奇形怪狀之髮式。
2、中等學校女生,不得燙髮,髮長以齊後頭髮根為準,不得低於領口,兩側頭髮可留在耳垂下一公分。
3、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校髮式比照中等學校學生標準辦理,後兩年學生比照大專院校學生。
取代58.6.28台(58)訓字第12861號函。
73.5.24
台(73)訓字第19638號函
學生服裝穿著事項(合乎整齊、樸素、大方原則)
76.1.20
台(76)訓字第02889號函
本部研商中學生髮式規定會議紀錄(1.各級學校學生髮式應以整齊、簡單、樸素富朝氣、便於梳洗、適合學生身分為原則。
其髮式由各校依照上述原則並參考各地區之環境、氣候等因素,自行作適當規定。
2.學校訂定學生髮式時,可徵詢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等之意見,以作參考。
)
63.12.1台(63)軍字第1856號函及67.10.13台(67)台字第29095號函廢止。
正式宣告廢除髮禁
76.7.15
蔣經國總統發布命令,解除戒嚴。
94.7.24
杜正勝部長接見請願團體,正式宣告完全解除髮禁。
94.8.9
教育部正式行文各級學校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藉故檢查及懲處。
相信學生、給孩子們一個學習自律的機會!
2005.8.15
自教育部於今年7月24日正式簽署將完全解除髮禁之後,社會上各種回應不斷。
本部除了已於8月9日正式行文各級學校不得將髮式管理納入學生輔導管教及校規之規定範圍並藉故檢查及懲處外,亦透過高、國中校長會議的場合進行理念說明。
近來,不少第一線的教師、校長紛紛對此規定的解除表達出疑慮甚至是反對的態度,本部也希望這些第一線的教育工作同仁,能夠相信我們的孩子,讓他們有一個學習自律的機會。
髮禁是全體國人的共同記憶,但,不應該是必要的記憶;更不應該成為懲處學生的依據;或許過去曾受髮禁處罰者可以笑談過去的記憶,但我們仍然不可忽視此一懲處對於孩子們身心上的影響。
本部當然能體諒及理解第一線教育工作同仁們對於髮禁開放後的疑慮,但,本部也要再次重申,髮禁是早於民國76年1月20日就已廢止,並非如部分校長誤解表示是有部分學生的陳情就鬆綁,這些學生爭取的是他們該有的權益,畢竟,即使在教育部於民國76年就廢止髮式管理的實際情況中,仍有學生因為頭髮樣式不符合規定而受罰。
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北、高兩市所提供彙整數據顯示:
以473所公私立高中/職校共計707,828位高中/職學生為母群,在93全學年度全國高中/職學生共計有169,912人次因違反服儀而遭學校處分(其中台北市43,422人次、高雄市19,353人次、台北縣18,670人次)。
若以台北市68所公私立高中/職校計122,137位高中/職學生統計,在93學年度第1學期中,共有22,848人(18.7%)因違反服裝儀容而遭到學校處分。
其中,更有學校的處分比例高達97.7%。
這數據顯示著:
當學校教育人員表示「已經沒有髮禁」的同時,「髮禁」其實是以融在「服裝儀容」規範中的形式存在著,更有不少學生因此而遭受學校懲處。
本部也必須再度重申幾個觀念,髮禁的存在並非必要;學生頭髮樣式的管理也不等於管住了學生的行為;只有國中及高中這6年需要被管制頭髮也沒有任何的邏輯或是學理基礎可言;當我們的教育現場已經逐步的走向多元、開放的同時,當我們的教育更強調培育一個全人的孩子時,讓他們有機會自主管理自己,正是一個最好的教育機會。
而當孩子們有自律的機會時,其實,才更需要第一線教育同仁們費心引導的時機。
「生活即是教育」!
這次髮禁的開放正是給孩子們最好的教育機會。
本部也很欣慰的得知,如新竹市的建功高中早就是由學生與教師、家長共同制訂學生自治公約,台北市的師大附中學生亦向學校表示將在開學後與校方討論自我管理的守則,而新成立的政大附中校長也表示將開放讓學生討論出自我規範的方向;宜蘭縣羅東高中的吳校長就主動將服儀的規範從校規中刪除,並由學生議會自主管理;台北縣淡水商工的劉校長亦早就主動讓學生們自行討論。
本部相信,透過學生與老師、學校的溝通機制,將讓孩子們從生活中學習自律的生活規範,而如此的學習過程,將是超越書本上的知識!
給孩子們一個學習自律的機會吧!
我們都走過那個髮禁管理的年代;當尊重多元發展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時,我們就不能再以過去的標準來看待、甚至管理現在的青少年。
現在青少年所面對的問題早就超越了髮禁所帶來的難題,教育現場其實還有許多新的議題是需要教育同仁們共同努力面對及解決的。
「尊重自主、回歸自然」。
本部堅信,解除髮禁不過是落實基本人權觀念、尊重學生個人意識、相信學生的自主自律,請校長、教官、老師「尊重個人的選擇、包容不同的聲音、接受多元的審美觀」!
讓我們共同帶領現在的青年,創造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世代!
取消髮禁即是人權教育之實踐?
(王國臣/桃園縣青溪國中生活輔導組組員)
又到了服裝儀容檢查的日期,本校於每學期初與段考後都會由訓導處生活教育組舉行例行性之服裝儀容檢查。
舉凡頭髮、指甲、與學號等皆是檢查項目,然其中最令自己最為苦惱的莫過於髮禁。
由於本校是九年國教下成立的學校,因此對於髮禁之規定仍延續傳統威權時期之標準,校方自豪地稱之為傳統,但對於自身而言卻著實地不習慣。
由於大學時期深受啟蒙老師之影響,人權法治之觀念深植心中。
而後因緣際會下得以於訓導處生教組任職。
對於初執教鞭的我而言,是一個能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之機會,然事實上卻非易事。
一方面,站在校方立場而言,作為訓導處之一份子必須是制度的維護者與執行者﹔另一方面,由於人權觀念早已內化為個人價值體系中,故對於如此嚴格之髮禁規定乃是不符合法律中比例原則要件亦不符合人權教育理念。
職是之故,面對兩者角色間衝突與矛盾,常致使自身陷入痛苦深淵。
還記得史英教授論及人本教育理念時,曾以井底之蛙作為譬喻。
在以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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