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察举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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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察举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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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察举制
漢代察舉制
漢代入仕途徑
解說
1任蔭:
現職高官可蔭子弟任官。
此制規定凡二千石以上的官員,任職滿三年者得蔭子弟一人為郎。
2貲選:
人民可向國家捐糧食或錢來買官位。
武帝時定武功爵位,每級十七萬錢。
買爵第五級以上者可以補官。
3詔舉:
當需要時,天子詔令天下有能者應舉。
詔舉多在發生異像或突發事件時舉行,由皇帝親自策問,合格者授以官職。
4徵辟:
徵是皇帝親聘,辟是高級官員自選屬吏。
皇帝徵召的對象多為有才能或德高望重者。
自選屬吏者多是中央和地方長官。
5察舉:
由地方官吏推薦政府所需的人材。
察舉制是定期舉行,有異於上述各種入仕途徑,亦成為漢代最重要的選仕制度。
名詞解釋
1郎官:
漢代郎官是皇帝的侍從,追隨左右,和天子接觸的機會很多,故易為天子賞識而擢升出任高位,任郎官是出仕的重要階梯。
2貲選:
古代用錢財糧食買官爵,謂之貲(財富)選,在秦時已開始,漢武帝時更因連年用兵,國庫空虛,定武功爵,每級十七萬錢。
靈帝時,每級官吏更可明買,如二千石官價值二千萬;四百石官值四百萬等。
3詔舉的日期:
詔舉是不定期舉行的,國家遇大事或災異,例如皇帝駕崩、大婚,或碰著荒年、瘟役,日、月蝕或地震等,政府才下詔徵求賢人來解決問題或提供意見。
政府也會因應某些特殊情況而徵求某類人才,例如漢武帝時要出使西域,需要精通外語,能吃苦和應變的人才,於是張騫便自薦,結果創下出使西域的創舉。
4徵:
徵召是指皇帝仰慕某人的才德而指名徵聘,所以是最尊榮的入仕途徑。
朝廷為示隆重,往往派車到地方迎接人才上京,謂之「公車」,如漢武帝便曾以此迎接大儒魯申公和辭賦家枚乘。
5辟:
辟即是官吏自行委任所屬官僚。
漢定中央長官如三公、九卿、太傅、大將軍及地方長官如太守、刺史等可以自選屬吏。
這些屬吏日後可再經僱主推薦,升任其他要職,成為頗重要之一個出仕途徑。
察舉制內容
漢初的選士制度,仍屬草創階段,各方面仍有末善之處,選才主要以被選者的出身為準。
武帝開始著重個人的品格道德,並因應國家特殊需要而舉行特舉。
大致上,漢代的選舉制包括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甲、察舉孝廉(孝子廉吏)
1.內容
察舉孝廉,即由中央或地方官察選孝子廉吏,經中央審核後,授以郎官,在中央服務數年後,再授以正式的中央或地方官。
這是定期性選舉,稱為「常舉」。
此制源於文帝十三年詔舉的「孝悌」與「廉吏」,至漢武帝時始受重視,並定為常制。
「孝廉」是指孝子廉吏。
孝子,即未為官而有德行者,主要著重個人言行;廉吏則指有德行的僚佐級官員,察選廉吏必須由地方長官保薦,重視吏的政績。
「察廉」與「舉孝」的提倡,有淳化風俗的目的。
其後,二者合而為一,成為選舉的定制,中央政府可由此吸納在朝和在野的人才。
至於負責官員,武帝時,主要是國相和郡太守,其後全由郡太守負責。
2.推行情況
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下令都太守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
但當時郡國反應冷淡,武帝遂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再下詔,令「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此詔一下,各地郡守便不敢怠慢,皆每年察選孝廉到中央應責,此後察舉孝廉便成為西漢的定制。
3.選舉規制
察舉制有一定配額。
東漢和帝永和四年(92年),規定「郡國(人)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以上三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這是各地舉孝廉的人數比例,至於沿邊州郡,則略有優待。
察舉孝廉的標準,以個人德行為主,漢室有意藉此鼓勵淳樸風氣。
但發展至東漢,「孝」、「廉」併為一項,成為純粹的參政資格,失去原有淳化風俗的美意。
順帝時,採納尚書令左雄之議,規定孝廉限年課試的法則,應舉年齡必須在四十歲以上。
在公卿及郡太守薦舉後,亦須參加考核甄選。
自此,察舉制滲入考試甄選,取才質素較有保障,《後漢書》載:
「自左雄改制後,牧守畏法,莫敢輕舉。
十餘年間,察選清平,號為得人。
」
乙、察舉茂材
十三州部刺史設立後,權力日大,成帝時,規定刺史可舉人才,稱「秀才」。
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的諱,改稱「茂才」。
選舉茂才主要是據淳厚、質樸、節儉及謙遜四種標準。
光武帝更據此具體定出「四行」:
1.德行高妙,志節清白。
2.明經行修,能任博士。
3.明曉法律,足以決疑。
4.剛毅多略,勇足決斷。
察舉茂才,始於漢武帝一朝。
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詔:
「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
」武帝明確指出,舉茂才的原意是要得「非常之人」,負責特殊任務(如出使外國),以建非常之功,但武帝時察舉茂才應仍為「特舉」(即不定期選舉)。
直至東漢光武帝時,規定茂才必須如孝廉一般,按籍歲舉(按人口多寡每年察舉),自此便成為定期性選舉。
孝廉與茂才的另一區別,在於孝廉重視孝道及廉潔,由於「孝」及「廉」皆要觀其實際表現,故東漢順帝開始,規定被舉者年齡不可過於年輕;而茂才則重特別才能,故不限被舉者的年歲。
另一方面,茂才是以州為單位察舉,孝廉則以郡為單位選出,而州的數目較郡為少,故茂才的地位亦較孝廉高,被選者多可授為縣令。
由此看來,茂才比孝廉更為優越。
丙、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
文帝時出現日蝕,文帝認為是上天對其治國不善的警告,遂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以補其「不德」,以及平上天之憤。
宣帝本始四年,亦因郡國地震,詔舉「賢良方正」。
其後,每當國家有大事發生,朝廷皆特別下詔舉賢良之士,詢問治國得失。
「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是指品格正直、敢言敢諫的人。
就選舉標準而言,十分模糊。
程序是:
君主命各地郡國選送人才到中央,經天子「策試」(面試)後授官,是「特舉」的一種。
詔舉並無限制被選者的資格和詔舉的時間,多在出現災異後進行。
其實,「賢良方正」(簡稱「賢良」)只是統稱。
據史料顯示,可歸入賢良一科的有二十項,包括「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文學高第者」、「明陰陽災異者」、「有道之士」等。
詔舉賢良,是漢初選才的重要途徑,學者沈兼士指出,漢代名臣有廿九人以特舉出身,如晁錯、公孫弘、董仲舒等。
至於授官方面,賢良若策試優異,即可授諫諍之官。
西漢時被舉為賢良者,以現任官吏或曾任官吏者為多,東漢時則以非現任官吏為多。
丁、徵辟
徵辟是當國家有特殊需要,皇帝便規定特別名目下詔求才,如漢武帝需要為人機警、能通外語者出使西域,下詔徵求「能使西域絕國者」,張騫便應詔出使;又如國家需要軍事人才,便又會徵辟武將。
總之,形形色色的人才,凡是國家所需,便列入徵辟之列,人民只要認為自己有條件,便可直接應舉,大臣亦可推薦具條件之士。
另一方面,除了國家特殊需要外,皇帝亦會因仰慕有才之士而下詔徵辟,如武帝徵辟魯申公便是。
察舉制之演變
察舉是先考察後薦舉之意,為漢代在先秦鄉里薦舉之基礎上發展而成的選官制度。
漢代察舉制實行過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科目,成為兩漢選拔人才之主要來源。
漢代察舉可分為兩大類:
一為經常舉行之科目,稱常科,又作歲舉,即每年定時由各州郡長官按規定名額向朝廷舉薦人才;另一為特科,即根據需要臨時指定之選士科目。
現概述各科之演變如下﹕
先言「孝廉」。
「孝廉」乃孝子、廉吏之簡稱,為察舉常科之一,至東漢以後,成為入仕之主要途徑。
孝廉創於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為避免各地選舉多寡不均,故實行按籍歲舉的辦法。
元朔元年詔「興孝舉廉」,可知孝、廉本各為一科。
至東漢,孝廉已合為一科。
次言茂才。
茂才亦為漢代重要之察舉常科之一,西漢又稱秀才。
其制始於武帝元封五年,「令州郡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
西漢時茂才為察舉特科,或單獨舉行,或與賢良并舉。
茂才被舉者多為已仕而有特殊功業者,其授官亦較孝廉為高。
東漢光武建武十二年,令三公、州牧等歲舉茂才一人,比後乃與孝廉皆為常舉。
漢代察舉又有稱「詔舉」之特科,為不定期選舉。
詔舉是皇帝按臨時需要而下詔求賢,詔中對主司察舉者的資格、科目、標準,以至選舉的人數,均有規定。
除「賢良方正」外,尚有「明經」、「明法」、「至孝」、「明陰陽災異」、「勇猛知兵」等科目。
不論歲舉或詔舉,被舉者至中央要經過覆試,稱為策試。
西漢得人重在賢良,而應選亦較多,東漢得人則重在孝廉;賢良多為已仕,孝廉則多為未仕。
東漢初,詔令舉士須「務盡實核」,並「務授試以職」,如有濫舉「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
然而,察舉之權在長官之手,而薦舉以德行,無明確之標準,自易魚目混珠,舉人唯私;結果,察舉漸由權貴操縱,請託賄賂之弊橫生,以致「今當舉之孝廉,多得貴戚書令」。
針對察舉失實之弊,順帝陽嘉元年,尚書令左雄奏請改革。
《後漢書‧左雄傳》載:
「自今孝廉年不過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牋奏。
」
陽嘉改制之要點有二﹕一為被舉者年齡限在四十以上,以糾正東漢流行公卿樹恩濫舉、專取少年能報恩者之弊端。
二為建立「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之歲舉考試,標誌舉薦與考試相結合之選士機制形成,實為漢代察舉制之重要里程碑,亦為後世以考試為核心之科舉選士提供借鑒。
左雄之陽嘉改制,曾一度發揮救弊作用,其時「牧守畏慄,莫敢輕舉。
迄於永熹,察舉清平,多得其人」(《後漢書‧左雄傳》),謬舉妄選者受罰,學行兼優之士脫穎而出,如陳蕃、李膺等對幼主順帝起輔政作用,史稱「東京之士,於玆盛焉」。
然而,察舉之弊,積重難返,加上戚宦相爭與黨錮之禍相繼,地方又有黃巾大亂,故降及桓靈,中央權威衰敗,地方殘破,鄉舉里選制度無法施行,有待新制之創建。
至魏文帝篡漢,遂以陳群倡議之九品中正制取代察舉制。
察舉制之得失
中國選士制度,大抵奠基於漢代,其自有可足述之處;然行之既久,流弊叢生,茲將其優劣之處,分迷於下:
優點
1.募求賢者,人才輩出
察舉之精神乃在於選賢任能,除一般定期選舉外,大抵隨皇帝之意旨,以應當時之需。
這種用人唯才的考選方法,在政治上不僅有「募求」作用,更使漢代人才輩出,漢室富強之基得以奠定。
2.消納遺才,鞏固漢室
漢代入仕之途,既多而富彈性,一旦國家有事,朝廷便立即下詔網羅人才,諮詢治理,此等奇才異能或懷才不遇之士,因而得以進身仕途,這種延訪精英的方法既可吸納人才,更可以有利澄清吏治。
3.選才重德,風俗純良
「孝子」、「廉吏」皆由郡太守歲舉方可進身仕途。
東漢光武帝提倡氣節,尤重「孝廉」,官吏多由「孝廉」一途出身,此制在政治上既起了「獎勵」作用,更無形中鼓勵了敦品勵行之風氣,漢代士風優美,崇尚德行,誠與漢代察舉孝廉有密切關係。
4.政治機會開放,調和文化
漢代察舉孝廉,按照戶口數目比例分配,制為定額,由是參與政治機會因此開放給全國各地。
經濟文化落後地區和經濟文化進步的地區,都一樣照人口比例來選拔,因此中央政府永遠有全國各地人民參加,因而政府始終代表全國性。
漢制郡縣長官例避用本郡本縣人,即地方政府竭力避免其陷於地方性,各地文化亦可交流,甚至走向融和,走向平均。
流弊
1.察舉人才欠缺公允,濫舉成風
漢代察舉制度,行之既久,弊端遂生,因選舉為郡國官吏把持,請託舞弊多有發生。
東漢以後,地方官察舉人才,多憑一己主觀之好惡,或貪污而恂法,或依託而虛薦,故所舉者多名不副實。
遂為當時童謠所譏:
「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黽。
」足見當時濫舉之弊。
2.利祿誘人,訶諛虛偽成風
孝廉須由州郡官吏推薦,達官貴人為要博得孝廉一官,乃極力奉承高官,各人競相仿效。
不少士人為求名聲,虛偽矯飾。
致造成社會訶諛虛偽之風。
3.形成門閥士族
地方長官察舉時,往往「率取年少能報恩者,耆宿大賢,多見廢棄。
」如此,被薦舉者多成為薦主的故吏、門生,政治上出現了如君臣般的關係,這就是錢穆所言的「二重君臣觀念」。
如大官歷年舉人,則門生故吏遍佈天下,成為牢不可破的門第私人觀念,寒微人士難以入仕。
加上,寒門雖能入學讀書,有機會補吏入仕,但實際情況是平民讀書機會不多,學術上受到局限,反而因為書籍流傳量低,漸漸由世家大族把持學術,進而入士,遂出現累世公卿的現象。
4.間接引起黨錮之禍
察舉制注重才德,由此出身者,多關心政治,有著強烈的使命感。
東漢和帝以後,外戚、宦官互相傾輒,朝政衰敗,士人為匡濟時弊,不惜與外戚、宦官相抗,結果演變成靈帝時的兩次黨錮之禍。
正直的士人被摧殘殆盡,東漢亦隨之滅亡。
漢代選舉制度之影響
1.構成漢代崇尚文治的士人政府
漢代選舉制度在當時政治上非常重要。
一個青年跑進太學求學,畢業後派到地方為補吏,待服務地方行政有了成績,再經長官察選到中央,又須經過中央一番規定的考試,然後才始正式入仕,那是當時入仕從政的唯一正途。
這樣的政府,便稱之為「士人政府」。
漢代從昭宣以下的歷任宰相,幾乎全是讀書人,他們的出身也都是經由地方選舉而來。
這一情形,直從漢代起,中國歷史上自此以後的政府,是一個「崇尚文治的政府」,也就是士人政府。
2.開平民知識份子入仕的坦途,促成社會之靈動性
武帝創建之郡國察舉孝廉及博士弟子等制度,其重要之貢獻,概為平民建立入仕的坦途。
自高祖建國,政府之規模可謂徹底平民化,但此時之政府官僚均為純樸農工,於政治設施茫然不解,更無新理想可言,故一切法制,悉承秦舊。
但漢武帝開創平民知識份子入仕之途,遂使民間優秀份子有進身之階,而朝廷亦可隨時與民間接觸,使社會基礎亦因之而鞏固,這種入仕途徑促成社會之靈動性。
且孝廉、茂才來自四方,雖邊遠荒地,皆可自達京師,向心於中央朝廷,這樣增加了地方四裔對中央的向心力。
漢代有縱的社會基礎,又有橫的地理基礎,所以能統一達四百年,此為一重要因素,而中國二千年之統一政府,亦由此而植基。
3.有「募求」「消納」「獎勸」等政治作用
武帝時,屢募「能使西域絕圈者」,即有張騫等應詔;後來就有很多人往來絕域,遂開發了西域,這就是「募求」的作用。
如因災求言,令對策者極言得失,甚或廷對與公卿辯論時政得失,如桓寬的「鹽鐵論」,即應舉者和大臣廷辯的議事錄。
又如懷才不遇之士,恐其或南走越、北走胡,和國家為難,皆藉察舉網羅這班人才,這就是「消納」的作用。
至於「獎勸」的作用:
如重勸孝,則舉「孝行」;重勸農,則舉「力田」;重懲貪則舉「廉吏」;重修文,則舉「文學」之類。
以上三種政治作用,在漢初收效甚大,後來歷代的大政治家多有仿效這些辦法的。
4.行之既久,流弊叢生
因東漢末年濫舉成風,利祿誘人,終激成土人訶諛虛偽、德行虛矯之風氣。
部份士人更結成朋黨,終致東漢黨錮之禍。
所以東漢末年察舉制已流於僵化,至魏晉乃有九品中正制度之推行,以選拔人才,一改漢末之頹風。
漢代察舉制度圖表
九品中正制
自漢代創立察舉制度以後,對於人才選拔,已粗具規模,但察舉重在考察,而德行難有客觀準則,弊端由因而產生。
其後,曹操用人,不計德行,亦只是一時之計,非長久方法;加上天下大亂,一切制度完全廢棄,鄉舉里選,亦無從進行。
魏文帝黃初元年,尚書陳群乃建議改行九品中正制,以代替兩漢的察舉。
選拔程序
解說
6設中正官:
郡邑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負責把轄區內人物評定品第。
中央司徒從現任的二品官員中委任中正官,中正官亦須是轄區之原籍人士。
中正下設有「訪問」,負責調查人物之工作。
7評定品級:
中正官會根據調查所得,依一定的標準把人物分為九等。
評級之標準包括該人的家世資料(簿世)、未入仕者另觀其個人德行(品)、或已仕者觀其個人德行及才能政績(狀)。
8按品授官:
小中正把品級呈上大中正,核實後交中央司徒,司徒交吏部選用。
吏部待官位空缺時,便挑選合適者出任,通常品級高者出任高職。
在仕之官員亦可因品級之升降而升貶官職。
九品中正制比察舉制,有更具體及客觀的標準,而中正官是根據地方輿論測知這些標準,實際保留漢代察舉的遺風。
所不同者,漢代察舉制僅由郡守負責,九品中正制則由多級官員管理(司徒、大、小中正),產生逐層監視的作用,若大中正得知小中正有不法之舉須立即告發,監管比察舉嚴密。
九品中正制產生之原因
1.改進漢末察舉制之流弊
漢代察舉制,施行日久,弊端顯現。
漢代察舉,由郡國長官把持,東漢順帝時,已有「郡國舉孝廉,率取年少能報恩者」的不公平現象,雖有左雄建議「郡國舉孝廉限年在四十歲以上,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牋奏」的改革。
但從後漢書的記載,「權門請託」與「矯情竊名」的流弊,依然存在,所舉的多名不副實。
至桓帝時更有歌謠「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
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黽。
」譏諷此畸型現象。
結果未能選出真正人才。
曹操針對這弊病乃有「重才不重德」的措施,但此乃一矯枉過正的措施,實未可用作常規,故察舉制度實不得不變,在兼顧鄉舉里選的舊傳統下,便有九品中正制的產生。
2.漢末喪亂,察舉無法推行
自東漢末年黃巾、董卓之禍以後,天下大亂,戰禍蔓延全國,百姓顛沛流離,四處流亡。
察舉制度多據鄉評,人民既遠離鄉土,則鄉評無所依據。
曹魏政權為了補偏救弊起見,乃改行九品中正之制以取代。
故《宋書‧恩倖傳》載:
「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族高卑。
」
3.抑制後漢名士浮華標榜之風
東漢末年,由於綱紀廢弛,仕途煩雜,故品評人物的風氣日盛。
但至後來,一些企圖在政治上獲得名位的士子,大多依靠這些主持清議的名士,倘得好評,進可從政,退也不失為名流。
名士領袖為了擴張影響力,也多「標榜交遊」與「臧否人物」。
這種風氣,其後更漸變質,而流為沽名釣譽的浮華濫風。
故王苻在《潛夫論》指出東漢末年「貢士不得依其質幹、準其才行,但虛造聲譽」,以致「凡在位,所以多非其人」。
曹魏得國,為矯正東漢晚年察舉制度徒以名德標榜、而不務實際之病,於是綜合才、德,分人才為九等,因而有九品中正制。
4.曹魏想藉九品中正制以鞏固其政權
東漢末年,品評人物的風氣日盛,漸形成輿論力量,致郡國察舉,往往取決於地方少數人的評議,如《郭太傳》稱:
「泰之所名,人品乃定。
」曹魏以法家立國,推行中央集權政策,自然要收地方評論人才之權於中央,加強中央的人事權,間接壓抑地方勢力。
故柳詒徵於《中國文化史》說:
「東漢之季世,重清議而薄朝政,貴賤榮辱,朝野相反,故至魏晉,有九品官人之法。
」
九品中正制內容
宋末元初馬端臨文獻通考載:
「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
」可見當時每州、每郡、每縣都有大小中正,而中正一官多是本地人。
關於九品中正之內容,亦可以分開三項加以說明。
1.中正官人選
政府於每郡設小中正,每州設大中正,皆以在中央任職而具才德的當地人擔任(如原籍荊州而正在中央任職者,則必派回荊州);大中正由各州郡公推,在大中正以下再選派小中正。
及至晉代,大、小中正皆由司徒選任。
大、小中正以下有大批屬員,負責直接到各地調查士人的家世與才能。
2.品評標準
中正官品評的標準,〈晉書﹒武帝紀〉已有記載:
「咸熙二年(晉王司馬炎)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滯:
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盡禮,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潔身勞謙,五曰信義可復,六曰學以為己。
」這些都是與德行有關的標準,而士人對這些標準的履行程度,則仍要依據當地輿論,故某程度上仍保留漢代察舉的遺風。
然而,九品中正制發展至後期,輿論與中正官的人選又再度為地方豪族把持,品評標準變為重視家世多於德行。
3.選拔程序
九品中正制下,中正官將各地人物分為上、中、下三等九品,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規定人口在十萬以上的郡,每年察一人,如該郡有異能之士,則不在此限。
至於選拔過程,是先由小中正考核其區中人物(包括已為官及未為官者),將各人的「薄世」(被評者的家世)詳細記錄,未入仕者另觀其「品」(在籍的德行),已仕者則觀其「狀」(個人的德行及居官的才能和績效)。
小中正根據各人的「薄世」、「品」或「狀」定出被評者的品第(鄉品),供政府選用人才時參考。
小中正所定的鄉品要每三年重做一次,賢者進品,劣者降品,以確保資料正確。
小中正把人物分列九等後,便將資料呈報州的大中正,經大中正核實再報上司徒,司徒作最後核實,交給吏部尚書還用。
由於中正官所定鄉品,已包括為官者的政績,因此,中正官實兼考選與銓敘的責任。
九品中正制之得失
九品中正繼漢察舉制後成為主要的選官制度,其本身自然有其進步性,但其往後發展,亦可見此制之弊病,以下為九品中正制之得失:
優點
5.壓抑門第,權歸中央
中正的設置,在於統攬士人的品第,就把評品人物之權從名士大族手中奪過來歸政府所有,使政府全面掌握選官大權,這對於建立和加強中央集權政治,自然大大有利。
另外,中正的設立,標誌著地方上有了專門負責選舉的官員,這比起兩漢選舉,由三公九卿及地方郡國長官兼管,顯然是一大進步。
6.銓選方法詳慎
九品中正制下,中央委任中正官到地方評品,中正官博採鄉議後,將人物分級品第,再將評品的結果(「鄉品」)送交中央吏部。
吏部根據鄉品來選拔人才及定出官吏的升黜,銓選統一而客觀。
且中正官評品時,考慮及於德行與家世,而德行的釐定又頗見具體,品評標準也頗合理。
另一方面,九品中正制是階梯式的選舉方法,先由與民眾較親近的郡中正訪問品第,再由中央與地方間的媒介(州中正)審核,最後送往中央的選舉機關,即司徒與尚書,經覆核後才授官,而小中正所定的品第,規定每三年檢定一次,可見程序之嚴謹。
流弊(隋文帝廢九品中正制的原因)
5.銓敘與選舉混淆
本來九品制的確立,欲加強中央對選舉大權的控制,但往後發展卻是中央用人大權逐漸下落。
「九品中正者,寄雌黃於一人之口」,中正官總攬了品第士人及銓敘的雙重責任。
《通典‧選舉二》說:
「是以吏部不審定,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
」而吏部的任命官吏權力己旁落,其銓敘人選「必下中正」,而九品中正制的成敗、優劣與否,其關鍵在於中正。
6.社會風氣不振
在九品中正制下,官位的升降,不在於居官服務的成績,而操之於中正的品狀,於是做官的各自爭取社會名譽,卻不管本身職務與實際工作,出現重視虛名的弊端。
此制初意,本欲使任官之權不再由地方控制,但各郡中正皆操管轄域內所有人物的品狀,這樣一來,反使下面的小中正有操縱官吏進退的權柄,這是施政上的一大流弊,助長了浮華朋黨之士。
7.形成門閥政治
西晉代魏後,九品中正制偏離了選拔人才的方向,逐漸成為門閥世族的政治工具。
士族長居高位,世代為官,壟斷了選舉和被選舉權,原本由德才和家世等因素共同決定品第人才的九品中正制,演變成以家世出身作為品評士人的唯一標準,即所謂「計資(門資)定品」,所謂「資」指家庭地位或父兄官爵。
九品中正制強化了門閥士族和一般庶族寒門之間的等級界限,在選舉中,出身寒微的「秀異」漸被擠出入仕之列,而中正之職,「皆取著姓士族為之」,以致造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
正因如此,造成兩晉政治越來越腐敗,世宦子弟不學無術,僅憑譜牒,即可長期壟斷官位,且能平步青雲。
致南朝時更形成一種「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寒門)以過立試吏」的風尚,士族子弟二十歲左右即可「平流進取,坐致公卿」;庶寒之士至三十歲方可試做小吏。
而權貴階級與世族高門,為鞏固自己的地位,互相勾結,包圍天子,因此人才無法上進,國家政治亦無法納入正軌。
九品中正制之影響
總之,一個制度的設立,往往由於舊制度喪失它的功能,有感於需要才設立的。
九品中正制的設立,也不出這原則。
在創制之初,確曾補救察舉制之流弊。
可是,新制設立不久,又弊病叢生,或發生變質,對魏晉南北朝之政治、社會、經濟都有一定程度之影響。
政治方面
5.鞏固曹魏的政權
九品中正制度建立後,中正由政府任命,把漢末大族名士操縱的評議變為官家的品第,便使士大夫的清議被政府有效的控制,曹魏時代便是用此制度鞏固其統治基礎。
6.矯正察舉制的流弊
在曹魏初行此制的時候,由於能夠注重鄉里的清議、銓定方法的詳慎,吏部用人的便利,比東漢末年漫無標準各自援引私人的陋習為佳,且中正品評,兼及在職的官吏,亦可把當時已濫用不能稱職的一批人清除出去,故在初期確具提高官吏流品的功能。
故《文獻通考》說:
「於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制,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
」例如陳壽居喪時,使女奴丸藥,為客所見,鄉里遂以為貶,由是而沈滯積年,可見確能收效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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