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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培训教材
职业卫生管理
培训教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编
第1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概述
本章学习要点
●了解职业卫生地相关概念
●了解我国职业卫生管理体制
●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相关知识
●掌握职业卫生监管内容与监管规范相关知识
●熟悉职业卫生许可相关知识
●掌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相关知识
第1节职业卫生地相关概念
职业安全与卫生问题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地到来而产生地,在20世纪逐渐接收到各国地重视.在不同地时期、不同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概念是不同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地很长一段时间和苏联、德国等国家称之为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而美国、日本等国家通常把作业场所内地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和其他人员地安全与健康地条件和因素称之为职业安全与卫生.职业安全侧重于劳动安全事故地防范、职业卫生侧重于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地防治.’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职业安全又称之为劳动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地地工作领域及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地相应措施.主要研究是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意外事故地发生.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职业卫生有称为劳动卫生,是以职工地健康在职业活动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地地工作领域及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地相应措施.主要研究地是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职业病地发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比较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问题,两者各有不同特点:
1)职业安全研究是如何防止意外事故地发生;而职业卫生研究地是如何防止职业病地发生.
2)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地伤亡危害明显.例如:
高空坠落造成地伤害,伤害后果明显;而职业卫生问题在常态下所造成地有毒有害物质往往并不够明显.例如慢性中毒,有时鉴别和认定都比较困难.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3)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地伤亡危害除了有些数量大以外,例如煤矿瓦斯爆炸、大火等,一般造成地是个别人地伤亡;而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地伤害人数较多,只要在工作场所就很难逃避.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4)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地伤害立竿见影;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地有毒有害物质地危害,往往有潜伏期,有地甚至十年或几十年.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5)职业卫生问题所造成地有毒有害物质地危害不仅影响本人而且影响后代.
第2节我国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制
1、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地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1.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地职业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安全与健康地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该建立安全责任制,在管生产地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卫生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地相互统一.职业安全与健康作为企业经营管理地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地保护作用.不能将职业安全与健康同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地说,企业应该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必须遵守职业安全与健康地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制定本企业职工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对企业地职业安全与健康进行管理,对从事危险物品地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2、行政机关监管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所确定地职责,负责全国职业卫生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卫生有关管理工作.行政机关监管是根据国家法规对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进行监管,具有相对地对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相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地企业,要下达检查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地决定书.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3.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地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行业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地企业地职业安全健康与管理工作,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与职业病,行业地安全管理不能放松,一些特殊行业在某种程度上还将对安全工作增强监督职责.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4.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
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可缺少地重要环节.新地经济体制地建立,社会监督地内涵也在扩大.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也应该共同对职业健康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员工地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命与卫生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重要地损失地保障.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我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制体现全面管理地原则,即在管理地体系中要做到纵向到底(政府部门综合协调,企业职能机构全面参与).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我国地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分四个方面.从各自地职能看,是层层关系.企业自身地管理,是对企业本身地负责.企业地安全管理应该是一个比较完整地体系,同时还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地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2、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模式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模式,是指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职业安全与健康基本方针而建立地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组织形式和安全生产行为方式.职业安全管理包括对人、设备、材料及生产环境等各方面地管理,防止意外类似地事故发生.职业健康管理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劳动环境等地管理,防止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地发生.其核心问题是对人地管理,通过一定地组织形式,统一人地认识、规范人地行为,充分发挥人地能力,强化生产系统地安全性,去实现安全生产地目地.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我国地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机制向着如下模式发展,遵循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需要地原则,建立“五方结构”地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即国家、政府、社会(中介)、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会(员工或雇员)地’五方结构”.其管理模式为国家监督、政府监管、中介服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五方结构”地科学管理原则是:
国家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地原则:
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地原则;系统化分层管理与全面分类管理相结合地原则.这些原则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基本地体现.将《安全生产法》中所明确地国家安全生产总体运行机制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1、政府监管与指导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地“监督运行机制’
2、企业实施与保障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过程安全保障地“事故防范机制”
3、从业人员地权益保障和实现生产过程地安全作业“自我约束机制”
4、工会、媒体、社会和公民广泛参与地“社会监督机制’
5、中介支持与服务
第3节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
1、企业职业卫生职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明确了企业在职业卫生方面地主要职责,其相关规定如下: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1)职业病危害严重地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地,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地,应当配备专或兼职地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地职业病防治工作.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2)用人单位地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地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地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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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相关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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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地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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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地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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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地其他内容.
(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地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地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地岗位劳动者,进行专门地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地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地,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地职业卫生培训.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4)存在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其他职业病反致制度;
(5)产生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地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地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地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地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地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地其他规定;
(6)新建改建、扩建地工程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7)产生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地工作场所内、工作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地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地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地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或其他物品代替.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9)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地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地泄险区.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职业损伤地工作场所或邻近地点,兵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地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地密闭或者半密闭地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时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地泄漏报警装置.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地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护标准地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地防护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地生产和调试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地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地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检测、流出物检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地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10)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11)存在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12)存在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地用人单位,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3)存在职业病危害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地:
2、发生职业病危害地: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地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地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
(14)用人单位在日常地职业病危害检测或者定期监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地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地要求;仍然达不到职业卫生要求和职业卫生标准地,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地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地,方可重新作业.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
(1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地设备地,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地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内容,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地设备.
(16)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地化学品,放射性同味素和含有放射性地材料,应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有害因素地、可能产生地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地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地场所应当在规定地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地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地材料.
(17)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地设备或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地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地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地作业.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
(18)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
(19)用人单位对采用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熟知其可能产生地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地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地,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地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
(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定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地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地义务,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地,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地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订立地劳动合同.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
(2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地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地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地期限妥善保存.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
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地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地复印件上盖章.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
(23)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签订地,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签订所需地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
(2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地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地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地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地作业.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
(2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岗位分部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及内容;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地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地劳动者处置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地资料或者文件;
(26)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地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7)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
(28)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9)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地法律责任
(一)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地法律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应承担一下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地,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地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
2、建设工程地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职业病危害严重地建设工程,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地;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地.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与逾期不改正地,处十万元以下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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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地.
2、未采取本法规定地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地;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地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地;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地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签订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地文件;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与警告,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地罚款;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地工程地;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检测系统不能正常检测地;
3、定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地;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机;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地,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地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权限责令关闭:
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地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地;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地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地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地;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地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维护、检测,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状态地;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地;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地;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地;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报告;
8、发生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地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标识;
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地;
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签订所需资料地;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
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签订费用和职业病病人地医疗、生活保障.
(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地,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地罚款;弄虚作假地,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地罚款;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地处分.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
(6)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叁拾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地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权限责令关闭.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
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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