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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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分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常见多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该学科知识的排列组合,我国刑法分论体系一般是以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
北大的教材采取的体例为侵犯个人、社会、国家法益的犯罪。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排列,也考虑相同的行为特征、犯罪主体、对象等进行排列。
二战后,越来越多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或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在第一章。
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罪状+法定刑,第二节罪状与罪名
(1),一、罪状1、罪状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个罪的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
2、我国刑法罪状的特征:
我国刑法的罪状是按犯罪既遂来规定的。
如为各种犯罪均需具有的要件,分则未再写出,故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罪,除要看刑法分则对该种罪的规定外,还要看刑法总则的规定。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
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的罪状。
此种罪状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除非是不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一般不应采此种罪状。
2、叙明罪状:
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说明的罪状。
我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
因总则对主体条件、主观故意、过失的含义有规定,故叙明的内容一般是客观要件内容,如行为手段方式、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数额等。
第二节罪状与罪名
(2),3、引证罪状:
指引用刑法分则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
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本罪的具体特征的罪状。
我国刑法分则无纯粹的空白罪状,一般是空白罪状加叙明罪状规定。
二、罪名1、规定罪名的途径:
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中规定,二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三是刑法理论界进行概括来规定。
前两种才有法律效力,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余罪名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的。
第二节罪状与罪名(3),2、罪名的种类:
(1)根据罪名概括范围的不同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指刑法每章(类罪名)、每节(亚类罪名)的罪名。
司法机关定罪时只能定具体罪名不能定类罪名。
(2)具体罪名的分类。
单一罪名:
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
有的一罪有数个罪状(可在同一款也可在不同款,甚至在不同的条文)但只有一个罪名也为单一罪名。
如198条保险诈骗罪、310、362条的包庇罪。
选择罪名:
指刑法分则同一款中的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罪名。
选择罪名如为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均有,也只构成一罪而非数罪。
并列罪名:
指刑法分则同一条不同款中或同一款中包含了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罪或两种以上罪名共用一个法定刑。
并列式罪名是数罪而非一罪。
不同罪名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但不共用一个法定刑不属于并列罪名。
307条规定的罪名属什么罪名?
第二节罪名和罪状(4),选择罪名与并列式罪名的区分:
1、前者肯定规定在同一款中,而后者可能在同一款,也可能不在同一款中。
后者在同一款中的如第243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
不在同一款的如237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等;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系何罪名?
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系何罪名?
2、后者两种以上行为或两种以上犯罪对象之间的逻辑连系一般不如前者紧密,或行为同时发生的概率低,前者同时发生的概率高。
151条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假币罪系何罪名?
151条的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系何罪名?
3、前者司法解释规定罪名时不会提行,是按一罪写的,后者要提行,是按两种以上罪写的。
第三节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一、法定刑概念:
刑法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二、法定刑种类:
1、种类:
根据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2、三种法定刑的概念,各种法定刑优劣。
绝对确定法定刑不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作到罪责刑相适应。
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法官枉法或因对法的理解不同,而使同罪不同罚。
相对确定法定刑可以避免以上两者的缺陷,故当代世界各国和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是相对确定法定刑。
第三节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3、我国法定刑的特征:
我国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法定刑。
建国后至第一部刑法颁布前常见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规定。
79年刑法的诬告陷害罪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现刑法劫持航空器罪和绑架罪加重情节有绝对确定法定刑规定。
有的罪规定的罚金刑无具体比例或数额类似于绝对不确定法定刑,不科学。
三、宣告刑:
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后依刑法规定判处的具体刑罚。
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
四、执行刑:
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
关于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只有具备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构成犯罪,但并非完全具备了分则规定的某罪犯罪构成就构成犯罪。
还要判断是否属于13条但书情形。
如最高法、检常将一些刑法未规定要情节严重和达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的罪名规定要有一定重情节或达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包括数额犯)、结果不具备(数额未得到),或行为犯的行为未完成,欠缺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外是犯罪未完成形态而非犯罪不成立。
故意犯罪的危险犯,危险状态未发生,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并非犯罪不成立,即危险犯并非一定要发生了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
如故意轻伤他人、他人逃避未受伤害,并非因其未遂不定罪,而是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总结,本章为非重点章,重点掌握分论研究的对象、四种罪状概念、三种罪名概念、能区分选择罪名与并列罪名,法定刑、三种法定刑概念、我国法定刑特点。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1、概念2、特征:
客体:
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对内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国家根本或基本制度的稳固和安全,对外有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
客观要件:
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犯。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还有阴谋犯或举动犯(组织、策划类),实质是将着手或既遂标准提前。
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
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
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本章“境外”指政治空间,因港、澳已回归,只指外国、台湾或其他不属我国的非国家的政治实体。
有人认为还包括港、澳。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主体:
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修正案八后,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会有争议),单位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
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叛逃罪是特殊主体(前两个罪只能中国公民构成,后一个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其余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个别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本章罪的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背叛国家罪,构成要件:
1、客体:
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要件:
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章“境外”指政治空间,因港、澳已回归,只指外国、台湾或其他不属我国的非国家的政治实体。
3、主体:
中国公民才能构成。
一般是国家或地方的领导人构成。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其与投敌叛变罪二者均是中国公民构成,区别在后者行为人要投敌成为敌方一员为敌服务危害国家。
另后者的“敌”不一定是外国或境外的组织、个人等,本罪行为人并未投向敌方成为敌方一员,只是勾结外国或境外出卖民族、国家利益。
分裂国家罪,一、概念、构成要件1、概念:
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特征:
(1)客体:
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
(2)客观要件:
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
行为人常勾结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分裂国家指将我国地方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另立国家。
(3)主体:
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要件:
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另立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
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
(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
(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
此是本质区别。
本章煽动型罪与教唆犯的区别,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教唆犯(共犯)的区别,本质区别是犯罪对象上前者不特定,后者是特定的。
从行为对象人数看前者人数众多,后者人数少;从行为人与行为对象的关系看,前者一般无特定关系,后者一般有熟识、同事、亲友等特定关系。
思考,新疆七五事件是以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群众闹事而引起,其在网上或短信中要求“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
事件发生前,有人大量发送短信,号召人员向乌鲁木齐聚集游行。
如查明具体的人有上述行为,构成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教唆犯还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
见教材P202、构成要件
(1)客体: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的含义是动用军火或具有人身杀伤力的器械。
暴(叛)乱是指纠集多人,利用军火或器械进行暴力推翻现行政权的活动。
暴乱和叛乱的区别是前者不勾结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后者要。
(3)主体:
一般自然人,但本罪是必要共犯。
(4)主观要件:
为直接故意,行为是针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
武装叛乱、暴乱罪,二、认定1、与群众闹事的区别:
二者主观目的、是否采用武装方式、起因均不同。
前者行为人目的是颠覆现行政权,后者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物质要求或要求某项权利(目的不同为本质区别)。
前者必须采武装方式,后者不一定。
后者起因是因干部工作方式不当、群众对某项政策不满等引起。
群众闹事,为首者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
2、一罪数罪问题:
武装暴乱、叛乱过程中有故意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的不构成数罪,属于本罪行为内容。
3、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异同:
区别是后者不是必要共犯,本罪是;后者不采用武装的方式,本罪要。
相同之处是行为人目的、侵犯客体相同、主体均是一般自然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境内外的单位(修正案八后会有争议)、个人。
资助的对象只能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人。
资助其余危害国家安全罪不构成本罪。
资助内容是财物和场所。
修正案八删去资助对象“境内”。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与从财力上帮助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犯的区别:
区别一、犯罪对象上前者一般不特定,对象多或广,后者是特定的。
二、本罪行为人对被资助人具体从事哪一种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可能不知情,共犯则必须明知被资助人具体从事何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本罪与资敌罪区别:
一是作案时间不同,后者只能是战时;二是资助的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五种危害国家安全罪人员,后者是战时的敌人。
可能是敌对国家或敌对势力,或内战时的敌方。
三是资助的物品不同,后者仅限于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本罪广泛。
思考题,北京一九八九年发生动暴乱期间,北京某乳品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听说有摩托车队人员(被人称为“飞虎队”)在支持、护卫学生闹事,通过高自联(高校联合会)以乳品公司名义给参加动暴乱的“飞虎队”的提供了二十吨牛奶、十多吨酸奶等。
王某构成武装暴乱罪的帮助犯还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叛逃罪,一、构成要件1客体为国家安全2客观要件: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后句话修正案八删去)。
履行公务不一定是上班时间。
一种观点行为人叛逃后要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构成,一种观点认为无需有,我赞同后者,但要其逃的后续行为表明是叛变。
如只是滞留不归不构成本罪。
3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为直接故意二、与投敌叛变罪区别在主体不同,客观行为特征不同,行为对象不同,犯罪目的地不同。
间谍罪,一、本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见教材2特征
(1)客体:
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
有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种行为之一的。
间谍组织的特征有四:
一是官方的,二是政治性的,三是工作目标、范围是对外的,四是组织活动内容是收集情报或颠覆破坏等。
敌人可以是外国的也可是内战中的敌方。
间谍组织可是外国也可是台湾的。
(3)主观要件:
为直接故意,明知是间谍组织希望参加,或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还接受其派遣的任务,明知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行为人目的可能是为了物质利益。
间谍罪,二、认定:
1在间谍组织中从事医务、勤杂工作的人员或不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为的不构成犯罪。
被欺骗参加后不退出也构成。
按有关规定,如只加入回国后说清并与间谍组织脱离关系可不定罪。
2与叛逃罪的区别见教材,叛逃到境外参加间谍组织的或接受其任务的,如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故意在叛逃之前就产生,则为牵连犯,从一重处,反之为数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构成特征1、客体:
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
行为人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家保密部门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限制解释规定:
“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与国家秘密的区别是前者只对境内部份人公开,后者要经国家保密机关认定为秘密级以上的。
3、主观要件:
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一是明知对方可能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二是明知自己为其提供的可能是国家秘密或情报,但为达个人目的还为之。
如不明知第一点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明知第二点不构成犯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认定1、与间谍罪的区别:
一是看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否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二是看行为人主观是否认识到对方是间谍或其代理人。
2、一罪数罪:
行为人叛逃后有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时是数罪还是一罪,要看叛逃的目的是什么,如叛逃目的是为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则为牵连犯,从一重断处。
如叛逃后才产生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故意则为数罪。
3、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关键看为接受秘密的对象是否为境外的,二是看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境外的,三是泄密的对象不同,后者泄露的须是国家秘密才构成犯罪,对情报泄露不构成,四是构成犯罪条件不同,后罪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思考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去外国探望女儿期间,因追求富裕生活不归,多次找工作碰壁后,为能有生活收入,接受一外国组织给其的任务:
向原来的同事打听各种内部消息,并提供了几份机密文件给该组织。
张某不知该组织的底细,但张某从其需要的情报、秘密看知其是官方政治组织。
该组织实际上是间谍组织。
张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还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密秘罪?
为什么?
总结,本章罪为非重点章,重点罪名为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修正案八拟增危险驾驶罪一、概念见教材二、构成要件
(1)客体:
为公共安全,张明楷认为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
通说观点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的含义指事前对危及的人或财的对象、范围不能准确判定,对造成结果的范围、程度也不能控制。
“重大”含义。
是行为人一次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多次累计为多不是。
本章许多罪的客体与本章同类客体相同。
行为人主观追求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客观上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该章罪。
客观会危及公共安全但行为人主观不知,不构成本章的故意犯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足以危害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不作为。
故意犯罪多为行为犯或危险犯。
过失犯罪均为结果犯。
危险犯时,危险状态出现是定罪标准还是同时又是既遂标准有争议。
我认为如危险状态未出现,常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不能将危险状态出现作为定罪标准。
如行为危害重大,危险状态未出现构成未完成形态犯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主体:
大多犯罪只能自然人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弹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自然人、单位均构成。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有单位才构成。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14岁以上就构成。
14岁-16岁行为人在危害公共安全中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他人的,可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犯)。
(4)主观要件:
有的只有故意才构成,故意是指除对行为本身故意,还要对危及公共安全结果的明知,且希望或放任。
有的过失构成。
如只是行为本身是故意,但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不明知或轻信能避免,属于过失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构成有争议。
放火罪
(一),一、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公私财物。
放火烧自己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构成。
故点火对象所处的周围环境可能危害的财产利益是否重大、侵犯的人身是否不特定多数决定是否定本罪。
2客观要件:
行为人有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可以作为也可不作为,但不作为要与作为具有危害程度等值性。
故意阻止救火行为可否构成本罪?
3主体:
14岁以上的自然人,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才能构成,包括间接或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常出现在采放火方式盗窃时,故意是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言,对点火行为故意,对结果无故意的不构成本罪。
放火罪
(二),二、认定1、既遂未遂的问题,通说被点火对象能独立燃烧就为既遂。
危险状态未出现,如行为人追求重大危害也可定罪。
一般点火为着手,但如浇汽油则浇时为着手。
行为人在能独立燃烧后又后悔主动扑灭了火如何认定争议,我赞同定结果犯(115条)的中止。
2、放火与失火的区别:
在于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有否希望或放任。
盗窃犯不知有易燃物点蜡烛照明,引燃火灾,有能力扑灭不扑灭而造成严重后果,为放火还是失火?
作为还是不作为?
3、本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的犯罪的区别:
一是看行为人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二是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会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三是看危及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思考题,1、张三等人长期在某火车站盗窃停在站上货物火车中物品,一晚张三上车盗窃,因物品太大太重搬不动,张三即点火烧包装物,意欲烧掉包装后成小件好拿走。
因物件是易燃物,引起火灾,张三见烧着后即逃走,大火将整车的货物和临近停靠的一火车货物全烧毁,共价值八百多万。
张某构成何罪?
为什么?
2、李某仇恨同村的王某,一日深夜为烧死王某,将王某的门窗反扣后,点火后逃跑。
幸被起来解手的王某的儿子发现呼救,扑灭了大火。
(王某家周围无其他人居住。
)李某构成何罪?
是何种犯罪形态?
爆炸罪
(一),一、构成要件1客体:
公共安全,对象为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
2客观要件:
对重大公私财产或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爆炸。
爆炸指引爆爆炸物,让爆炸的物理力毁财或杀、伤人。
可以作为也可不作为。
3主体:
为14岁以上的自然人,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才能构成本罪,故意是行为人对自己引爆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言,而非指引爆行为本身。
包括直接或间接故意。
爆炸罪
(二),二、认定1既遂未遂:
有多种观点,个人意见引爆为着手(如此爆炸物只需有火星或碰撞就会爆炸,则放置炸药为着手),引爆行为完成、爆炸物发生了爆炸为既遂。
多数人观点是引爆行为完成就为既遂。
2本罪与以爆炸方式(为盗窃、威胁等控制爆炸威力或为杀人、伤害的引爆行为)实施的犯罪的区别;一是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二是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会危及公共安全,对危及公共安全是否有追求或放任。
三是看危及的对象特定与否、重大与否。
思考题,1、济南一人大主任雇王某杀死其情妇,王某将炸药安在人大主任情妇车上(车停在一单位外的公路旁),见其情妇上车时,王用摇控装置引爆,炸死一人,炸伤路边行人二人。
二人应构成何罪?
为什么?
2、宋某潜入某工厂盗窃财务室,因防盗门坚固打不开,宋某在门下安放了几两炸药,将门炸开后进入屋中,炸坏了放在门口桌上的电脑、办公桌等价值一千余元的财物,宋某盗得财物一万多元。
宋某构成何罪?
为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一、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
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质是指足以造成人畜重伤或死亡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是指故意放置在人畜能食用的物品中或人畜能接触到的地点,也可是喷放。
非典时期将自身身体作为传染病源恶意传给他人不是投放。
不作为也可构成。
不管哪种危险物质是能致人死伤的物质。
2、主体:
为14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要件:
故意才能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或间接故意。
后者如为防盗将剧毒农药注入西瓜中致人死亡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二、认定1、对蔬菜、水果等打农药致人死伤案件是否构成本罪。
一要看行为人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或道德,二要看行为人对会致不特定的多人死亡、重伤的结果是否预见,不能预见不构成犯罪。
能预见未预见或预见到后轻信能避免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明知危及公共安全对之放任或希望则为本罪。
三是看被害人的行为有否过错。
2、既遂未遂:
以投放行为为着手,投放行为完成、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既遂的标准。
3、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构成的其他犯罪的区别同前述罪名。
4、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一是主观罪过不同,二是后者是结果犯,本罪是危险犯。
思考题,1、张某为盗牛时为不被人发现,用剧毒鼠药将农户家的牛毒死后盗走卖给肉贩,在一年多时间中,采用此方法共盗得耕牛二十一头,价值二十多万元。
张某构成何罪?
为什么?
2、李某为盗鱼,用毒药放入李某的鱼塘中毒死鱼后捞走卖给他人获款三百余元。
致李某直接经济损失三千余元。
李某构成何罪?
为什么?
如该鱼系某科研所科研成果的种鱼,致损失价值数十万元又该如何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见教材2、特征:
(1)客观要件:
行为人以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如驾车撞人、设电网、将载客的车开下悬崖、用机枪向人群扫射等,也可不作为构成。
(2)主观要件:
故意才能构成此罪,包括直接或间接故意。
二、认定1、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一是行为人主观要件不同,前者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希望或放任,后者是过失。
二是前者是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且要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
2、以交通肇事形式出现或交通肇事后一些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行为性质的认定,关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主观有否故意。
案例思考,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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